00684 亚伦国际 通函:建议授出发行股份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重选董事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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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持牌证券交易商、银
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亚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之股份,应立即将
本通函连同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方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持
牌证券交易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方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
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ALLAN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亚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84)
(I)建议授出发行股份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
(II)重选董事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公司谨定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下午二时三十分假座香港铜锣湾礼顿
道33-35号第一商业大厦3楼301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刊载于本通函第11
页至第15页,并随附代表委任表格。
假如 阁下未能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务请尽快填妥随附之代表委任表
格,并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香港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
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惟在任何情况下,均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
何续会之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 阁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其后仍
可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于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
格将视为已被撤销。
– i –
目 录
页次
释义 ………………………………………………………… 1
董事会函件
绪言 ……………………………………………………. 3
发行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 ………………………………… 4
重选董事 ………………………………………………… 5
以投票方式表决 ………………………………………….. 7
推荐建议 ………………………………………………… 7
附录 - 建议回购股份授权 ……………………………………. 8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11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仅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
五)下午二时三十分假座香港铜锣湾礼顿道
33-35号第一商业大厦3楼301室召开之股东周
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以考虑及(如适用)批
准本通函所载于股东周年大会会议通知包含
的决议案;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指随同本通函寄发予股东之股东周年大会通
告;
「基准价」指为下列最高者:
(a) 签署有关交易协议日期股份于联交所每
日报价表所载之收市价;及
(b) 紧接下列最早日期前五个交易日于联交
所每日报价表所载之股份平均收市价:
(i) 签署有关交易协议之日;
(ii) 公布有关交易之日;及
(iii) 根据交易厘订本公司将予发行股
份之价格之日;
「董事会」指董事会;
「公司细则」指本公司的公司细则;
「紧密联系人」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本公司」指亚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于百慕达注册成立
之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
代号:684);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释 义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指董事在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举
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上获授之一般授权,以配
发、发行及买卖不超过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
八月二十三日已发行之股份总数20%之股份;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八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
定当中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建议回购股份授权」指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建议授予董事之一般授
权,以回购不超过有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
已发行之股份总数10%之股份;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不时予
以修订);
「回购股份授权」指董事在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举
行之股东周年大会上获授之一般授权,以购
回不超过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已发行
之股份总数10%之股份;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登记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附属公司」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收购守则」指获证监会发出(不时予以修订)的《公司收购及
合并守则》;
「港元」及「港仙」分别指港元及港仙,香港法定货币;及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ALLAN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亚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84)
执行董事:
张丽珍女士(主席)
张树稳先生(董事总经理)
张丽斯女士
张树生博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蔡慧璇女士
黎雅明先生
卢楚锵先生
注册办事处:
Clarendon House
2 Church Street
Hamilton HM 11
Bermuda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柴湾
利众街20号
柴湾中心工业大厦
二十三楼B室
敬启者:
(I)建议授出发行股份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
(II)重选董事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为 阁下提供就即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资料,其中包
括(i)授予董事发行股份及回购股份及(ii)重选退任董事。
* 仅供识别
董事会函件
发行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
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有关授予董事发行
授权及回购股份授权之普通决议案获得通过。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及发行授权及回
购股份授权之条款,发行授权及回购股份授权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将告失效。
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之第4及5项决议案,以向董
事授出一般性授权:
(a) 配发、发行及处理之股份:
(i) 就配发及发行股份以换取现金(根据供股配发及发行之股份除外)而
言,不超过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已发行之股份总数之5%;及
(ii) 就换取现金以外利益而配发及发行股份而言,不超过于股东周年大
会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之20%(减根据上文(i)分段授出之一般性授权
发行之股份(如有)),
惟于任何情况下,根据一般性授权予以配发及发行之任何股份不得按对
股份基准价折让5%或以上之价格配发及发行;及
(b) 回购股份不超过股东周年大会当日已发行之股份总数10%之股份。
根据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目为333,054,520股及假设该已发
行股份数目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维持不变。即第5项决议案向董事授出之一般性授
权予以发行之股份数目不得超过66,610,904股,即截至股东周年大会当日已发行之
股份数目之20%。
上市规则所规定须就建议回购股份授权寄发予股东之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
录一内,附录内包含所需之资料,以让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有
关决议案作出明智决定。
董事会函件
重选董事
根据公司细则,张树稳先生及黎雅明先生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告退,及彼
等均符合资格并愿膺选连任。
张树稳先生及黎雅明先生之简历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载列如下:
张树稳先生(「张先生」),现年六十四岁,为本集团董事总经理。彼于一九八三
年加入本集团,持有英国伦敦大学理学士学位。彼负责本集团之营业及市场推广业
务及整体生产业务,亦协助主席制定本集团策略规划及发展路向。彼过去三年并无
在其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职务。
张先生为本公司所有附属公司之董事,彼亦为本公司之控股公司,Unison
Associates Limited及亚伦投资有限公司之董事。彼与本公司订立了为期三年之服务协
议,并须根据公司细则之规定于股东周年大会轮值告退及重选。张先生有权收取基
本固定月薪,并拫据个人及集团业绩表现获得额外的酌情花红。鉴于其行政职位,
张先生不享有任何仅可给予非执行董事之董事袍金。
张先生为主席张丽珍女士、执行董事张丽斯女士、执行董事张树生博士及成本
创新总监张树春先生的兄弟。彼亦为亚伦贸易(香港)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文浩先生的
父亲及亚伦贸易(香港)有限公司市场部经理张文海先生的叔父。于最后可行日期,
根据证券及期货第352条须记入该条例所述登记册,张先生个人及The Cheung Lun
Family Trust之信托人(其受益人包括张先生及其家族成员(配偶除外))直接或间接分
别持有本公司46,779,335股股份及154,349,960股股份。其权益已详载于本公司二零二
四至二零二五年年报「董事及主要行政人员于股份、相关股份及债权证之权益及淡
仓」一节内。
除上述披露者外,彼并无就重选而需要使本公司股东知悉的事项及并无任何
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条之任何规定而予以披露之资料。
董事会函件
黎雅明先生(「黎先生」),现年六十八岁,于一九九五年十二月获委任为独立非
执行董事。彼亦为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主席,审核委员会会员及提名委员会会员。彼
为专注商业及物业事务之律师。彼自二零一七年一月十七日起担任御佳控股有限公
司(股份代号:3789)的独立非执行董事及自二零二四年四月十六日起担任进业控股
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356)的独立非执行董事。
黎先生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或
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并无任何关系。
本公司与黎先生并无就其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而订立服务协议,惟根据本集
团之薪酬政策,黎先生可以就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收取全年董
事袍金12万港元,该袍金乃经薪酬委员会审阅并由董事会厘定。
于最后可行日期,黎先生并无亦不被视为于本公司及╱或其相联法团(定义见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任何权益或淡仓。
根据上市规则附录14所载之企业管治常规守则第B.2.3段,任何独立非执行董
事超过九年之进一步委任须待股东以独立决议案批准后,方可作实。黎先生于一九
九五年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并服务董事会超过九年。尽管如此,董事
会建议股东投票赞成重选黎先生继续出任独立非执行董事。黎先生从未于本集团担
任任何行政或管理职位,于有关任期内亦从未受聘于本集团之任何成员公司。概无
证据显示黎先生之独立性(特别为就行使独立判断及向管理层提出客观质询而言)已
经或将因其于本公司之长期服务而损害或受影响。黎先生已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
之规定提供年度独立性确认。由于黎先生熟悉本集团的管理及业务,董事会认为服
务年资为一项优势,因此更了解本集团的营运及运用自身经验提出建议。董事会有
信心黎先生将透过为董事会提供持平及客观意见而继续为本公司作出宝贵贡献。董
事会已从多方面检讨董事会架构、规模、组成及多元化,包括不限于年龄、性别、
地域背景,服务年限及每位董事的专业经验、技能及专长,因此,董事会认为,应于
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黎先生继续出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除上述披露者外,彼并无就重选而需要使本公司股东知悉的事项及并无任何
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条之任何规定而予以披露之资料。
董事会函件
以投票方式表决
除主席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出决议,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
以举手方式表决外,根据上市规则,于股东大会上,股东所作的任何表决必须以投
票表决方式进行。因此,股东周年大会主席将就各项提呈股东周年大会之决议案均
按投票方式表决。投票结果将于股东周年大会完结后于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www.allan.com.hk刊登。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有关建议授出发行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授权及重选董事乃合乎本公司
及其股东之最佳利益,故此建议所有股东投票赞成即将于应届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
之有关决议案。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董事
张丽斯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附录 建议回购股份授权
本附录载有上市规则规定须纳入说明函件之资料,以使股东就投票赞成或反
对即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且有关建议回购股份授权之决议案作出明智决定。
资金来源
回购事项必须以可合法用作此用途之资金支付,并须依据公司细则及百慕达
适用之法例进行。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份数目为333,054,520股股份。待有关
授出建议回购股份授权之决议案获通过后,以及以股东周年大会前不再发行或回购
股份为基准计算,本公司将可获准于截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法例规定
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日期或股东于股东大会上以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有
关授权日期(以较早者为准)止期间,购回最多达33,305,452股股份。
回购原因
董事相信,征求股东授予一般权力,以让本公司在联交所回购其股份,实属符
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最佳利益。视乎市况及当时之资金安排而定,该等回购事项或会
导致本公司之资产净值及╱或每股盈利上升,而且仅会于董事相信回购事项对本公
司及股东有利时方才进行。
附录 建议回购股份授权
股份价格
股份于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在联交所买卖之最高及最低价格如
下:
股价
月份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1.070.97
八月0.930.79
九月0.840.74
十月0.930.80
十一月0.840.71
十二月0.720.62
二零二五年
一月0.660.60
二月0.660.58
三月0.690.58
四月0.760.59
五月0.680.60
六月0.750.61
由七月一日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包括当日)0.600.59
一般事项
于彼等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据彼等所知,董事或彼等之紧密联系人现时概无
意在建议回购股份授权获批准之情况下,出售任何股份予本公司。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表明只会在适用情况下,彼等将会遵照上市规则及百慕
达之适用法例行使建议股份回购授权。
核心关连人士概无通知本公司,表示彼现有意在建议回购股份授权获批准之
情况下,出售任何股份予本公司,或已承诺不会作出此举。
倘因回购股份而导致一名股东占本公司投票权权益比例增加,则就收购守则
而言,该项增加将被视作收购事项处理。因此,视乎股东权益之增加水平而定,一
名股东或一群一致行动之股东可取得或巩固本公司之控制权,而按照收购守则第26
条之规定,须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附录 建议回购股份授权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The Cheung Lun Family Trust之信托人(其受益人包括张丽
珍女士、张树稳先生、张丽斯女士、张树生博士及家族其他成员(配偶除外))及其他
与张氏家族之联系人士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合共约62.72%。
倘董事全数行使建议回购股份授权,并假设本公司于授出建议回购股份授权
之有关决议案获批准当日之已发行股本并无变动,则The Cheung Lun Family Trust之
信托人及其他与张氏家族之联系人士之权益将会增加至约69.69%。就董事所知,根
据收购守则,上述情况不会导致任何重大后果,本公司将密切监控以确保已发行股
本中至少有25%仍由公众人士持有。
本公司于紧接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公众人士所持之股份百分比约为24.04%,低
于上市规则第8.08(1)(a)条所规定之25%最低公众持股量百分比。因此,于本公司恢
复上市规则所规定之公众持股量前,董事目前无意行使购回授权。
本公司于紧接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概无在联交所回购任何股份。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ALLAN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亚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84)
兹通告亚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
五)下午二时三十分假座香港铜锣湾礼顿道33-35号第一商业大厦3楼301室举行股东
周年大会,借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之普通事务:
普通事务
1. 省览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告书以及董事
会及核数师之报告书;
- ;
(b) 重选黎雅明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c) 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 ;
(b) 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 仅供识别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特别事务
及作特别事务,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
议案:
普通决议案
-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
于有关期间内(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
及以其他方式处置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股份」),或可转换
为股份之证券或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可认购任何股份之类似权
利,以及作出或授予或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或购股权;
(b) 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附加于董事获授之任何其他授权,并授权董事
在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或须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之建
议、协议或购股权;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所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
(不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事项而进行)及发行之股份总数,惟不
包括根据以下各项配发者:
(i) 配售新股(定义见下文);
(ii) 根据本公司所发行之任何认股权证或可转换为股份之任何证券
的条款行使认购权或转换权;
(iii) 行使当时授予购股权(被本公司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
安排);或
(iv) 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按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配发股份以
代替股份之全部或部份股息。
不得超过:
(A) 就配发及发行股份以换取现金而言,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
发行之股份总数之5%;及
(B) 就换取现金以外利益而配发及发行股份而言,于本决议案获通
过当日已发行之股份总数(减根据本决议案(A)分段授出之一般
性授权而发行之股份(如有))之20%。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惟于任何情况下,董事根据本决议案批准予以配发及发行之任何股
份不得按对基准价(定义见下文)折让5%或以上之价格发行,而上述
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基准价」以下列最高者为准:
(i) 于签署有关交易协议日期本公司股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联交所」)每日报价表所载之收市价;或
(ii) 紧接下列最早发生日期前五个交易日于联交所每日报价表所载
之本公司股份平均收市价:
(A) 签署有关交易协议之日;
(B) 公布有关交易之日;或
(C) 根据交易厘订本公司将予发行股份的价格之日。
「有关期间」乃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较早日期止之
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法例或本公司之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
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 根据本决议案授予之权力被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
议案撤销或修订之日。
「配售新股」乃指董事于所定期间内,根据于某一指定记录日期名列
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或任何类别股份之持有人当时之持股
比例向彼等提出之售股建议而配发、发行及批授之股份(惟本公司董
事会有权就零碎股权或于考虑及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法律所订之限
制或责任或当地任何认可管制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后,作
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之取消权利或其他安排)。」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根据
香港股份回购守则并遵照所有适用法例及在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之
规限下,于有关期间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在联交所或证券及期
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回购本
公司之股份(「股份」);
(b) 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可予回购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
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
者中最早之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法例或本公司之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
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 根据本决议案授予之权力被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
议案撤销或修订之日。」
承董事会命
董事
张丽斯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附注:
- ,均有权委派一名或(就持有两股以上股份的股东而言)多名
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 ,任何一名有关人士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于会上就有关
股份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就股份投票之人士,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自或委派代表出
席大会,则仅于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排名首位之一名上述列席人士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3. 根据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备之指示正式填妥及签署之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
(如有),或连同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大会或其续会之指定举行时间48小
时前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香港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
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 ,股东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倘
股东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出席大会及行使投票权,则其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已撤回论。
- :
由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星期二)至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首尾两天包括在内),以
确定股东可出席大会及于大会上投票之资格。为确保可出席大会及于大会上投票之资格,所有
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递交予
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地址如上载列。
- 。
- (星期五)中午12时或以后任何时间,香港发出「黑色」暴雨警告信号
或8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又或政府公布「极端情况」,于该情况下大会将会延期。政府可
于因超强台风引致的「极端情况」,例如公共交通服务严重受阻、广泛地区水浸、严重山泥倾泻
或大规模停电,发出「极端情况」公布。本公司将于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
(www.allan.com.hk)上载公告,通知股东续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