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84 亚伦国际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

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

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ALLAN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亚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8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亚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

下午二时三十分假座香港铜锣湾礼顿道33-35号第一商业大厦3楼301室举行股东周年大

会,借以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之普通事务:

普通事务

1. 省览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告书以及董事会及核数师

之报告书;

(b) 重选黎雅明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c) 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b) 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特别事务

及作特别事务,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在下文 (c) 段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于有关期

间内(定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置本

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股份(「股份」),或可转换为股份之证券或购股权、认股

权证或可认购任何股份之类似权利,以及作出或授予或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建

议、协议或购股权;

(b) 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附加于董事获授之任何其他授权,并授权董事在有关期间

内作出或授予或须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或购股权;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所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论是否根

据购股权或其他事项而进行)及发行之股份总数,惟不包括根据以下各项配发

者:

(i) 配售新股(定义见下文);

(ii) 根据本公司所发行之任何认股权证或可转换为股份之任何证券的条款行

使认购权或转换权;

(iii) 行使当时授予购股权(被本公司采纳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或

(iv) 根据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按任何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配发股份以代替股份

之全部或部份股息。

不得超过:

(A) 就配发及发行股份以换取现金而言,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之股

份总数之5%;及

(B) 就换取现金以外利益而配发及发行股份而言,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

发行之股份总数(减根据本决议案(A)分段授出之一般性授权而发行之

股份(如有))之20%。


惟于任何情况下,董事根据本决议案批准予以配发及发行之任何股份不得按

对基准价(定义见下文)折让5%或以上之价格发行,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

数额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基准价」以下列最高者为准:

(i) 于签署有关交易协议日期本公司股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每日报价表所载之收市价;或

(ii) 紧接下列最早发生日期前五个交易日于联交所每日报价表所载之本公

司股份平均收市价:

(A) 签署有关交易协议之日;

(B) 公布有关交易之日;或

(C) 根据交易厘订本公司将予发行股份的价格之日。

「有关期间」乃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较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法例或本公司之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

限届满之日;或

(iii) 根据本决议案授予之权力被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

撤销或修订之日。

「配售新股」乃指董事于所定期间内,根据于某一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

股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或任何类别股份之持有人当时之持股比例向彼等提

出之售股建议而配发、发行及批授之股份(惟本公司董事会有权就零碎股

权或于考虑及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法律所订之限制或责任或当地任何认可

管制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后,作出其认为必要或权宜之取消权利

或其他安排)。」


  1. 「动议:

(a) 在下文(b) 段之限制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根据香港

股份回购守则并遵照所有适用法例及在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之规限下,于有关

期间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在联交所或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联交

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回购本公司之股份(「股份」);

(b) 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可予回购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

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之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

之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ii) 法例或本公司之公司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

之日;或

(iii) 根据本决议案授予之权力被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撤销

或修订之日。」

承董事会命

亚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

张丽斯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附注:

  1. ,均有权委派一名或(就持有两股以上股份的股东而言)多名代表代

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1. ,任何一名有关人士均可亲身或委派代表于会上就有关股份投

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就股份投票之人士,惟倘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则仅于

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排名首位之一名上述列席人士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1. (如有),

或连同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大会或其续会之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

之股份过户登记香港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1. ,股东仍可按意愿亲身出席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倘股东交回

代表委任表格后出席大会及行使投票权,则其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已撤回论。

由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星期二)至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首尾两天包括在内),以确

定股东可出席大会及于大会上投票之资格。为确保可出席大会及于大会上投票之资格,所有股份过户文

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递交予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地址如上载列。

  1. (星期五)中午12时或以后任何时间,香港发出「黑色」暴雨警告信号或8

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又或政府公布「极端情况」,于该情况下大会将会延期。政府可于因超强台

风引致的「极端情况」,例如公共交通服务严重受阻、广泛地区水浸、严重山泥倾泻或大规模停电,发

出「极端情况」公布。本公司将于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www.allan.com.hk) 上

载公告,通知股东续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于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张丽珍女士(主席)、张树稳先生(董事总经理)、

张丽斯女士及张树生博士 ; 独立非执行董事为蔡慧璇女士 、 黎雅明先生及

卢楚锵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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