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73 香港信贷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

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

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Hong Kong Finance Group Limited

香港信贷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7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香港信贷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2025年9月3日(星期三)下午4时正假座

香港九龙尖沙咀广东道海港城太平洋会1楼1及2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借以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及批准本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连同董事会

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a) 陈小菁女士;

(b) 朱逸鹏先生;及

(c) 张国昌先生。

  1. ,任期由本大会结束起直至本公

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止,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是否经修订):

  1.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

则(「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下

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之任何未

发行股份,以及作出、发行或授出将须或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

协议及购股权(包括但不限于可兑换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b) (a)段所述批准将授权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或授出将须

或可能须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或有关期间结束后发行本公司股份之售

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兑换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c) 本公司董事将依据上文(a)段所述批准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或发行

(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当

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库存股除外)总数20%,惟依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

或(ii)因根据当时采纳以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高级职员及╱或雇员

或任何其他人士授予或发行股份或认购本公司股份权利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

任何期权计划或类似安排下可能授予之购股权获行使而作出之股份发行;或

(iii)任何旨在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本公司股份之全

部或部分股息之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或(iv)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授出

之特别授权除外,而上述批准须以此为限;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日期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 本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之授权由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

案撤销、修订或重续之日;及

「供股」指在本公司董事指定之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

册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及(如适用)有权接纳此要约之本公司其他证券持有

人)按彼等当时持有之股份(或(如适用)其他证券)比例提呈发售本公司股份或

发行附带权利可认购本公司股份之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惟本公司董

事可就零碎配额或顾及适用于本公司之任何有关司法权区法例之任何限制或

责任或任何地区之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作出其认为

必须或合宜之排除或其他安排)。」

  1.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

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在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且获香港证券及

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

股份,惟须遵守及符合所有适用法例及╱或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

之规定(经不时修订);

(b) 本公司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根据上文(a)段所述批准获授权购回本公司

股份之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库存股除外)

总数10%,而根据上文(a)段授出之授权须以此为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日期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期

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 本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之授权由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

案撤销、修订或重续之日。」

  1. 「动议待大会通告(本决议案构成其中一部分)所载第6及第7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

后,扩大根据第6项普通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任何

未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加入本公司将依据第7项普通决议案授出之授权购回本公

司股份之总数,惟扩大之数目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库

存股除外)总数10%。」

承董事会命

香港信贷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陈光贤

香港,2025年7月16日

附注:

  1. (「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以上之代表出席,并

于表决时代为投票。所委任之代表毋须为股东。

  1. (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

或授权文件,最迟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

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

广场2期33楼3301-04室,方为有效。


  1. ,期间将不会登记本公司股份之过户:

(i) 由2025年8月29日(星期五)至2025年9月3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以确定股东可出

席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资格。股东周年大会的登记日期为2025

年9月3日(星期三)。为符合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资格,所有本公司普通股

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不迟于2025年8月28日(星期四)下午4时正前送交股份过户

登记分处办理登记,地址如上载述;及

(ii) 由2025年9月10日(星期三)至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以确定股东可

享有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建议末期股息之资格。末期股息的登记日期为2025年9

月12日(星期五)。为厘定可享有建议末期股息之资格,所有本公司普通股过户文件连同有

关股票,必须不迟于2025年9月9日(星期二)下午4时正前送交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办理登

记,地址如上载述。

  1. ,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之任何表

决均须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进行。因此,提呈大会表决之所有建议决议案将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进

行表决,而本公司将按照上市规则第13.39(5)条规定之方式公布按股数投票表决结果。

  1. ,本公司董事并无即时计划购回本公司任何现有股份或发

行任何本公司新股份。一份载有关于第3项普通决议案重选本公司退任董事以及发行股份及购

回股份之一般授权详情之通函将发出予本公司股东。有关购回股份之说明函件及须于股东周年

大会重选退任之董事履历详情,分别载于该通函附录一及附录二。

  1. ,本公司由执行董事陈光贤先生(主席)、陈光南先生、谢培道先生(行政总裁)及

陈小菁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朱逸鹏先生、张国昌先生及Wong Kai Man先生组成。

  1. ,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

或「超强台风后的极端情况」生效,则股东周年大会将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延期召开,及股

东将获通知有关延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及(如有必要)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就此发出通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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