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37 利记 通函:重选退任董事、建议一般授权以发行及购回股份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阁下对本文件之任何内容或应采取之行动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

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所有名下之利记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文件送交买方或经手买

卖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人,以便转交买方。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文件的内容概不负责,对

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文件全部或任何部份

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37)

重选退任董事、

建议一般授权

以发行及购回股份

利记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下午两时正通

过电子会议系统以虚拟会议方式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大会之通

告载于本通函。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随附于本通函之代表委任表格所印列指示

将其填妥,并将其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

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惟无论如何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最

少48小时前送回。为免生疑问,库存股份持有人将股东大会上就彼等持有的任何库存

股份放弃投票。


董事会函件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37)

执行董事:

陈伯中先生(主席)

陈婉珊女士,MH,JP(副主席兼行政总裁)

陈稼晋先生

陈佩珊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何贵清先生

戴麟先生

黄锦辉先生

注册办事处:

89 Nexus Way,

Camana Bay,

Grand Cayman,

KY1-9009,

Cayman Islands

香港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新界

大埔工业邨

大发街16号

敬启者:

重选退任董事、

建议一般授权

以发行及购回股份

绪言

在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举行之利记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东周年大

会(「股东周年大会」)(该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已刊载于本通函内)

上,下述两位本公司董事(「董事」)将退任,惟符合资格并愿意膺选连任。将于股东周

年大会上提呈普通决议案(如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授予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

一般授权以配发及发行以及购回本公司每股面值0.1港元之股份(「股份」)。


董事会函件

所有登记股东将可透过电子会议系统参加股东周年大会,该电子会议系统可于任

何地方使用智能电话、平板装置或电脑透过互联网登入。

现场直播能够扩大股东周年大会的覆盖范围,既方便不愿亲身出席会议的股东,

又方便无法亲身出席会议的海外股东。通过采用数码技术,我们努力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并为全体股东提供更大的包容性和可及性。

透过电子会议系统,登记股东╱委派代表或公司代表将可观看现场直播视频、参

与投票及作出网上提问。登入的详情及资料已载列于我们发送给该等人士有关电子会

议系统的信函中。

如何出席及投票

股东如欲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行使投票权,可按以下其中一项方式进行:

  • ,该系统可通过视频直播及互动平台提

交问题并进行网上投票;或

  • (透过提供其电邮地址以便获

取指定登入用户名称及密码)代表 阁下透过电子会议系统出席及投票。

倘 阁下透过电子会议系统出席及投票, 阁下委派代表的授权及指示将被撤销。

倘 阁下属非登记股东, 阁下可依愿指示 阁下之银行、经纪或其他托管人委任

委派代表代表 阁下通过电子会议系统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董事会函件

重选董事

根据本公司第二次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细则(「章程细则」)第130条,两位董事均

将在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惟符合资格并愿意膺选连任。两位董事之资料载列如下:

陈婉珊女士,MH,JP,53岁,为本公司副主席、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彼亦为本

公司若干附属公司之董事。陈女士于一九九五年加入本集团,负责制定本集团的策略

方向及长远发展计划,亦领导本集团迈向可持续发展及推动创新的目标。陈女士在有

色金属行业拥有30年经验。于二零一八年获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颁发荣誉勋章并于二

零二四年获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委任为太平绅士。彼为香港房屋委员会资助房屋

小组委员会委员、廉政公署审查贪污举报咨询委员会委员、劳工及福利局儿童发展基

金督导委员会委员、方便营商咨询委员会委员、财经事务及库务局旗下绿色科技及金

融发展委员会委员、香港贸发局「一带一路」及大湾区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协定专案小组(贸

易及投资)委员会委员,以及纳米及先进材料研发院有限公司董事。除此之外,彼为香

港工业总会常务副主席。彼亦为科联系统集团有限公司(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

板上市)之独立非执行董事。陈女士持有香港中文大学全球政治经济社会科学硕士学位。

陈女士为陈伯中先生(本公司董事)及马笑桃女士(被视为本公司主要股东)的女儿以及

陈稼晋先生及陈佩珊女士(彼等均为本公司董事)之胞姐。陈女士与本公司订立了初步

为期三年的服务合约,任何一方可发出不少于三个月通知予以终止。彼享有每月薪金

另加住房补贴271,680港元,并享有由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厘定的酌情管理花红。彼之酬

金由董事会按其个人表现、责任、职责范围及当时市场情况厘定并经薪酬委员会审阅。

黄锦辉先生,64岁,自二零二二年十月起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彼

现为香港中文大学工程学院副院长(外务)、系统工程与工程管理学系教授。彼亦为第

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七届立法会议员、国际计算语言学学会(ACL)


董事会函件

会士(Fellow)、香港科技创新联盟副主席兼秘书长。彼毕业于苏格兰爱丁堡大学,获颁

电机工程学士及博士学位,并取得特许工程师(CEng)资格。黄先生曾为亨得利控股有限

公司(于联交所主板上市)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并已于二零二三年九月辞任。黄先生与本

公司订立了为期两年的委任函,任何一方可发出不少于一个月通知予以终止及彼享有

董事薪金每月20,000港元。彼之委任由提名委员会提名,及彼之酬金参考当时市场情况

及现存独立非执行董事薪酬由董事会厘定并经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审阅。

根据本公司按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352条规定所备存之

登记册所记录,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陈女士被视为拥有

600,000,000股股份

(附注)

之权益(约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72.40%)。

附注:

该600,000,000股股份由Gold Alliance Global Services Limited(「GAGSL」)持有,Gold Alliance International

Management Limited(「GAIML」)持有该公司全部股本,而GAIML则由HSBC International Trustee Limited

(「HSBC Trustee」)作为陈伯中家族信托之受托人持有。陈伯中家族信托乃由陈伯中先生作为委托人及

HSBC Trustee作为受托人成立之不可撤销全权信托,其受益对象包括陈婉珊女士,MH,JP、陈稼晋

先生、陈佩珊女士及陈伯中先生之其他家族成员。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陈婉珊女士,MH,JP被视

为拥有600,000,000股股份之权益。

除本文件所披露者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定义,

上述董事并无于股份或相关股份(就依据股本衍生工具所持有的持仓量而言)中拥有任

何权益或淡仓。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彼等与任何董事、本公司之高级管理层、主要

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系。此外,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彼等并无根据联交所证

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条须予披露或须敦请本公司股东垂注

之任何事项。


董事会函件

于股东大会上重选董事的程序

提名委员会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及提名政策以及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所载的

程序向董事会建议重选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

i. 提名委员会将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确定将于应届股东周年大会上接受重选的

董事,并参考本公司的提名政策就各项因素(如诚信、承担、资历、贡献、

董事会组成)及多元化政策对退任董事进行评估。

ii. 倘独立非执行董事须接受重选,提名委员会亦将评估及考虑独立非执行董事

是否将继续符合上市规则所载的独立性规定,以供董事会考虑。

iii. 于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信纳退任董事符合上述各项后,彼等其后将就建

议于股东大会上重选董事向股东作出推荐建议。

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的独立性标准及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确认,提名委员

会已评估并认为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仍属独立。此外,提名委员会已完成对退任董事(即

陈婉珊女士,MH,JP及黄锦辉先生)的审核程序。经审核后,提名委员会就退任董事

向董事会作出推荐建议,而根据该推荐建议,董事会已建议上述两名退任董事于二零

二五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接受重选为董事。有关董事会组成及多元化以及董事于董事会及╱

或其委员会会议及股东大会的出席记录的进一步资料乃于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报所载的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

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由于之前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之一

般授权将于应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届满,故此,本公司建议在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

一项普通决议案,若该决议案获得通过,将授予董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配发、发行

及处理最多达于该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除任何库存股份外)20%


董事会函件

之新股份(包括任何销售或转让库存股份(定义见上市规则))(「发行授权」)。按最后

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828,750,000股股份和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之后及于股东周年大会

日期之前没有发行额外股份之基准计算,董事可根据发行授权配发、发行及处理最多

165,750,000股股份(包括任何销售或转让库存股份)。此外,倘若建议授权购回股份之决

议案(于下文「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一段内另作详述)获得通过,本公司将提呈一项普

通决议案授权董事配发、发行及另行处理最多数目相等于按购回授权而购回之股份总

面值(除任何库存股份外)的新股份(包括任何销售或转让库存股份)。根据上市规则,

如未获联交所事前批准,本公司不能在购回其任何证券后三十天期间内发行新证券或

宣布建议发行新证券(惟因根据于上述购回前尚未行使之认股权证、购股权或规定本公

司须发行证券之类似工具而发行证券者除外)。

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由于之前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之一

般授权将于应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届满,故此,本公司建议在股东周年大会上亦提

呈一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有关购回不超过于该决议案通过当日的本公司已发行股

本(除任何库存股份外)总面值10%之股份之一般授权(「购回授权」)。按照上市规则,本

公司所有购回股份之建议均须经由股东以普通决议案方式批准(不论根据一般授权或特

定交易之特定批准)。此外,本公司须根据上市规则寄予其股东一份载有一切有助股东

就是否投票赞成或反对有关批准授出购回授权之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之合理所需资料

之说明函件。本文件刊载有关购回授权之该等资料。

上市规则已为上市公司提供灵活性,方便其注销购回股份及╱或采纳框架,以(i)

允许购回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及(ii)规管库存股份之再出售。于上市规则发生相关变

动后,倘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本公司可(i)注销购回股份及╱或(ii)以库存方


董事会函件

式持有该等股份,惟须视乎市况及本公司购回有关股份时之资本管理需要而定。倘本

公司以库存方式持有股份,再出售任何以库存方式持有之股份将受第5项决议案所规限,

并须根据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律及法规进行。

说明函件

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本节载有上市规则及联交所规定之有关购回授权之资料。

(a) 行使购回授权

假设购回授权获悉数行使,按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828,750,000股股份和于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之后及于股东周年大会日期之前并无发行额外的股份之基准计算,

本公司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之第6项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起直至(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

年大会结束之时;或(ii)任何适用法律或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

期限届满之时;或(iii)在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修订或延续购回授权之

时(以较早发生者为准)止期间内,可购回之股份最多达82,875,000股(除任何库存股份外)。

诚如董事会函件所载,上市规则已为上市公司提供灵活性,方便其注销购回股份

及╱或采纳框架,以(i)允许购回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及(ii)规管库存股份之再出售。于

上市规则发生相关变动后,倘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本公司可(i)注销购回股份

及╱或(ii)以库存方式持有该等股份,惟须视乎市况及本公司购回有关股份时之资本管

理需要而定。倘本公司以库存方式持有股份,再出售任何以库存方式持有之股份将受

第4项决议案所规限,并须根据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律及法规进行。

倘任何库存股份存放于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以待再出售,本公

司将采取适当措施,以确保其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获取根据适用法律本应暂停的

任何权利(倘该等股份以本公司自身名义登记为库存股份)。该等措施可能包括董事会

批准(i)本公司将不会(或将促使其经纪不会)就寄存于中央结算系统的库存股份向香港


董事会函件

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发出任何指示,以于股东大会上投票;及(ii)就股息或分派而言,本

公司将自中央结算系统提取库存股份,并于股息或分派的记录日期前将其重新以本公

司自身名义登记为库存股份或注销。

(b) 购回之理由

只有在董事相信购回股份会对本公司及其股东有利之情况下,才会进行该等购回。

该等购回可能导致本公司之资产净值及╱或每股盈利增加,惟须视乎当时之市况及资

金安排而定。

(c) 购回之资金

购回股份时,本公司仅可动用根据章程细则及开曼群岛之适用法律及法规可合法

拨作此用途之资金。本公司不得以现金以外之代价或联交所不时订定之交易规则所规

定之付款方式以外之其他方式购买其证券。

(d) 一般事项

倘购回授权获全面行使,可能会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资本负债状况构成重大不

利影响(与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报所载之经审核财务报表所

披露之状况作比较)。然而,倘行使购回授权会对董事不时认为对本公司而言属恰当的

本公司营运资金需求或资本负债水平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不建议行使购回授权。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在适用情况下,彼等将根据上市规则、章程大纲及细则以

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行使购回授权。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及就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概无董事或彼等之紧

密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现时拟出售股份予本公司。


董事会函件

概无任何本公司之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知会本公司,表示现时有意将

股份售予本公司,或向本公司承诺不会将股份售予本公司。

董事并无察觉本说明函件或建议购回股份有任何异常之处。

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倘购回股份导致股东于本公司具投票权股本的权益比例增加,则就香港公司收购

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而言,该增加将被视为收购。倘若该增加导致控制权转变,

则在若干情况下,可能须按收购守则规则26就股份作出全面要约。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据本公司所知及所信,GAGSL拥有600,000,000股股

份之权益,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72.40%。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陈伯中先生、

陈婉珊女士,MH,JP、陈稼晋先生及陈佩珊女士(均为本公司董事)以及本公司主要股

东(定义见上市规则)马笑桃女士被视为拥有前述600,000,000股股份之权益。倘董事根据

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普通决议案之条款行使权力悉数购回股份,则GAGSL于本

公司之权益总额将增加至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80.42%,而该增加将不会导致须根据

收购守则规则26就股份作出全面要约。

董事并无察觉因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购回其股份而产生收购守则所规定之任何结果。

然而,鉴于股份之最低公众持股量不得少于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之25%,若董事根

据购回授权行使权力以购回股份,则该项授权将不会被悉数行使。

其他事项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本公司概无购回任何股份。


董事会函件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之十二个月各月内,股份在联交所之最高及最低成交价格

如下:–

期间╱月份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0.1730.149

八月0.1600.133

九月0.1400.130

十月0.1900.132

十一月0.1480.131

十二月0.1400.123

二零二五年

一月0.1300.121

二月0.1460.121

三月0.1510.126

四月0.1390.122

五月0.1400.118

六月0.1370.117

七月(直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0.1330.127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重选退任董事、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符合本公司的最佳利益,并建

议 阁下投票赞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所有决议案。


董事会函件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

随函附奉适用于股东周年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是否拟出席股东周年

大会,务请按代表委任表格所印列指示将其填妥,并将其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

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金钟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惟无

论如何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最少48小时前送回。填妥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

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为免生疑问,任何库存股份持有人将于股东大会上就彼等持有的任何库存股份(如

有)放弃投票。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为确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权利,本公司将自二零二五年八月

二十五日(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期间暂停办理

本公司股东名册(「股东名册」)登记,期间概不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厘定股东

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资格的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

为符合资格于应届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不迟于二

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送交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

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金钟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作登记。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以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章程细则第90条,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之所有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表决,

主席根据上市规则真诚地允许纯粹与上市规则所规定的程序或行政事宜相关的决议以

举手方式表决者则除外。

此 致

列位本公司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主席

陈伯中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37)

兹通告利记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下

午二时正通过电子会议系统以虚拟会议方式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借以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采纳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

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i) 陈婉珊女士,MH,JP;及

(ii) 黄锦辉先生

(b)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1. ,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1.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c)段之规限下,及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

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

义见本决议案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

公司任何股份(「股份」)(包括任何出售或转让于库存内之库存股份(具

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需要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

协议或购股权(包括赋予任何权利供认购或以其他方式收取股份之任何

认股权证、债权证、票据、证券或债券);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本决议案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本决

议案下文)内作出或授出要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赋予任何权利供认

购或以其他方式收取股份之任何认股权证、债权证、票据、证券或债

券),而有关作出或授出可能须于有关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下文)届满

后方行使该等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额外股份;

(c) 除因(i)供股(定义见本决议案下文);或(ii)任何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

则之股份配发及发行以替代全部或部份股份股息之以股代息计划或类

似安排;或(iii)于股东大会授出之任何本公司股东特定授权外,本公司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上文(a)段所述之批准而配发或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

件同意配发及发行(无论因购股权或其他而进行者)之股份总面值合共

不得超过(aa)于通过本决议案时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除任何库存

股份外)之20%及(bb)待第4项及第5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本公司根据第5

项决议案授予董事之授权而购回之本公司股本(如有)之总面值,而根

据本决议案上文(a)及(b)段所授出之该项批准须相应受限制;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时;或

(ii) 任何适用法律或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之时;或

(iii) 在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修订或延续本决议案授

予本公司董事之权力之时;

「供股」指本公司董事于一段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

东名册内之股份持有人(及(如适用)有权接受要约的本公司其他证券持

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有关股份(或(如适用)有关其他证券)的比例,

向彼等发售股份或发行购股权或附有权利认购股份的其他证券(惟本公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司董事就零碎股权或适用于本公司的任何地区之法律、任何认可监管

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规定之限制或责任而作出彼等认为必须或适宜

之剔除或其他安排者(惟须遵守上市规则相关规定)除外);及

(e) 本决议案授予之授权将取代所有先前授予本公司董事之授权,惟其必

须不损及和不影响本公司董事行使彼等根据本决议案日期前所获授权

配发本公司额外股份之批准之权力。」

  1.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下文(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在有关

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按照所有适用法

律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之规定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不时修订之同

等规则或规定,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股份可能上

市并在此方面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之任何

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份(「股份」);

(b)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上文(a)段之批准于有关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下文)

购回之股份总面值,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

总面值(除任何库存股份外)之10%,而根据本决议案上文(a)段所授出之

授权须相应受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通过起至下列三者中最早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时;或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i) 任何适用法律或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期限届满之时;或

(iii) 在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修订或延续本决议案授

予董事之权力之时。」

  1.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

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本通告所载第4项及第5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根据上述第4项决议

案授予本公司董事且当时有效以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任

何未发行股份(「股份」)(包括任何出售或转让于库存内之库存股份(具有上

市规则赋予之涵义))之一般授权,方式为于本公司董事根据有关一般授权可

能配发及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及发行之本公司股本总面值中,增

加数目相等于本公司根据上述第5项决议案授出之授权所购回之本公司股本

总面值,惟有关经扩大数额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时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除

任何库存股份外)总面值之10%。」

承董事会命

公司秘书

李景安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香港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新界

大埔工业邨

大发街16号

附注:

  1. (如委任股东周年大会主席者则除外)以便获

取线上参与电子会议系统的登入用户名称及密码。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电子会议系统可于任何地方使用智

能电话、平板装置或电脑透过互联网登入。所有非登记股东如欲通过电子会议系统出席股东周

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可直接向其银行、经纪、托管人或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视乎情况而定)

查询,以作出所需安排。

  1. ,均有权委任一位或以上独立委派代表出席大会,并于表

决时代其投票。委派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1. ,彼等只会获提供一组登入用户名称及密码以登入电子会议系统。

任何一名该等联名持有人均可就有关股份出席或投票,犹如彼为唯一有权出席及投票者。

  1. ,本公司将自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星

期一)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期间暂停办理本公司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登记,期间概不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厘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

票的资格的记录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四)。为符合资格于应届股东周年大会

上投票,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下午四时

三十分,送交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金钟夏悫

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作登记。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已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文件

副本),须送达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

远东金融中心17楼,惟无论如何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于48小时前送回,方

为有效。

  1. ,股东仍可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则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

作撤销论。

7. 倘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中午十二时正仍然悬挂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

仍然生效,大会将延期举行。另行举行会议之安排详情将于适当的时候刊载于本公司网站

( www.leekeegroup.com )及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 www.hkex.com.hk )。

  1. ,库存股份持有人将股东大会上就彼等持有的任何库存股份放弃投票。

倘黄色或红色暴雨警告信号生效,股东周年大会将如期举行。在恶劣天气下,股东应因应其本

身之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出席大会,倘其选择出席大会,则务请小心注意安全。

倘股东对另行举行会议之安排有任何疑问,请于星期一至星期五(公众假期除外)上午九时正

至下午五时正,致电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电话852-2980 1333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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