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73 香港信贷 通函:建议授出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重选退任董事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之任何内容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或其他

持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香港信贷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

同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或持牌证券

交易商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

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

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Hong Kong Finance Group Limited

香港信贷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73)

建议

授出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公司谨订于2025年9月3日(星期三)下午4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尖沙咀广东道海港城太平洋

会1楼1及2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附录。

股东周年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已分别刊载于本公司网站(www.hkfinance.hk)及联交所网站

(www.hkex.com.hk)。

无论 阁下能否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将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之指示填

妥、签署及尽快且无论如何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

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

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

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委任受委代表文据被视为已撤销论。

香港,2025年7月16日


目 录

– i –

页次

释义 ……………………………………………………………………………………………………………… 1

董事会函件 ……………………………………………………………………………………………………. 3

绪言 ……………………………………………………………………………………………………….. 3

建议授出发行授权、购回授权及扩大授权 ……………………………………………………. 4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 5

独立非执行董事 ……………………………………………………………………………………….. 5

股东周年大会 …………………………………………………………………………………………… 5

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 ……………………………………………………………………………… 6

责任声明 …………………………………………………………………………………………………. 6

推荐建议 …………………………………………………………………………………………………. 6

一般资料 …………………………………………………………………………………………………. 6

其他事项 …………………………………………………………………………………………………. 7

附录一 —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 8

附录二 —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 1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14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 指 本公司谨订于2025年9月3日(星期三)下午4时正举行

之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

「组织章程细则」 指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

式修改

「董事会」 指 董事会

「公司法」 指 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

他方式修改

「本公司」 指 香港信贷集团有限公司,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控股股东」 指 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惟文义另有所指者除外

「董事」 指 本公司董事

「扩大授权」 指 建议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致使根据购回授

权购回之任何股份将加入根据发行授权可予配发及发

行之股份总数

「本集团」 指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 指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行授权」 指 建议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按照股东周年

大会通告所载方式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发行或以其

他方式处理不超过于股东周年大会通过有关决议案当

日已发行股份(库存股除外)总数20%之股份


释 义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指 2025年7月8日,即本通函刊登前确定其所载若干资

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 指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薪酬委员会」 指 本公司薪酬委员会

「购回授权」 指 建议授予董事之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按照股东周年

大会通告所载方式购回不超过于股东周年大会通过有

关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库存股除外)总数10%之股

「退任董事」 指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将于股东周年大会退任且合资格并

愿意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连任之董事

「证券及期货条例」 指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 指 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 指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指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 指 《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由香港证券及期

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出,经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

方式修改

「库存股」 指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之涵义

「%」 指 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Hong Kong Finance Group Limited

香港信贷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73)

执行董事:

陈光南先生

陈光贤先生(主席)

谢培道先生(行政总裁)

陈小菁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朱逸鹏先生

张国昌先生

Wong Kai Man先生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总部及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金钟

金钟道89号

力宝中心二座

34楼3410室

敬启者:

建议

授出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提呈决议案,以(其中包括)(a)待自本公司于2024年9月4日

举行之上届股东周年大会(「上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起授予董事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之现

有一般授权届满后,授予董事发行授权、购回授权及扩大授权;及(b)重选退任董事。


董事会函件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供将于股东周年大会提呈有关授出发行授权、购回授权及扩大

授权以及重选退任董事之决议案之进一步资料,并向 阁下发出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于大

会上将提呈决议案以供考虑并酌情批准有关事项。

建议授出发行授权、购回授权及扩大授权

根据于上届股东周年大会通过之普通决议案,董事获授以下各项授权直至股东周年大

会结束:(a)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于上届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当日

已发行股份总数20%之股份;(b)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购回总数不超过于上届股东周年大

会日期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10%之股份;及(c)藉加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上文(b)项所述购

回股份之授权所购回股份总数之数额,扩大上文(a)项所述一般授权之权力。

上述一般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届满。于股东周年大会,下列普通决议案(其中

包括)将予提呈:

(a) 授予董事发行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不超过于该

项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库存股除外)总数20%之股份;

(b) 授予董事购回授权,使彼等可购回不超过于该项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库存

股除外)总数10%之股份;及

(c) 授予董事扩大授权,藉加入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有关股份数目,增加根据发行授

权可予配发及发行之股份总数。

上述决议案全文载于本通函第14至18页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

发行授权、购回授权及扩大授权将于以下时间届满(以最早发生者为准):(a)股东周年

大会后之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b)公司法或组织章程细则规定举行下届股东周

年大会之日期;或(c)股东于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前在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

订据此授予董事之授权时。

根据上市规则,本公司须向股东提供一切合理所需资料,以使股东就于股东周年大会

投票赞成或反对购回授权之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本通函附录一「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载

有为此而提供之说明函件。


董事会函件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有四名执行董事陈光南先生、陈光贤先生(主席)、谢培

道先生(行政总裁)及陈小菁女士;以及三名独立非执行董事朱逸鹏先生、张国昌先生及

Wong Kai Man先生。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84条,占当时三分之一之董事(或倘人数并非三之倍数,则按最

接近但不少于三分之一之人数计)将于每届股东周年大会轮席告退,惟每名董事须至少每三

年于股东周年大会轮席告退一次。退任董事将符合资格于会上接受重选。因此,陈小菁女

士(执行董事)、朱逸鹏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张国昌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退任董事

且将于股东周年大会退任,并符合资格及愿意重选连任。

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已进行审阅,并向董事会建议上述退任董事均符合资格重选连任。

只要在根据上市规则须予披露之范围内,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各退任董事详情一

律载于本通函附录二「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独立非执行董事

朱逸鹏先生及张国昌先生已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超过九年,本公司提名委员会及董

事会已根据上市规则附录C1所载之《企业管治守则》守则条文第B.2.3条审阅及评估其独立

性。鉴于(a)朱逸鹏先生及张国昌先生均符合上市规则第3.13条所载之独立性因素,且已向

本公司提交书面独立性确认函;(b)彼等既无于本集团业务活动中拥有任何权益,亦无任何

关系将影响彼等进行独立判断;及(c)彼等能运用彼等之独立专业判断及利用彼等广泛之知

识、专长及经验,继续发挥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之特质,且并无证据表明彼等之任期对其

独立性产生任何影响,董事会认为,尽管朱逸鹏先生及张国昌先生之任职时间较长,彼等

仍能维持独立。此外,考虑到彼等对本集团业务之深入了解,以及彼等之专业知识、专长

及一般业务触觉,董事会认为朱逸鹏先生及张国昌先生应重选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以继续为本集团作出贡献。

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其载于本通函第14至18页)连同有关代表委任表格分别刊载于本公

司网站(www.hkfinance.hk)及联交所网站(www.hkex.com.hk)。


董事会函件

代表委任表格必须按其上印列之指示填妥及签署,并连同授权签署表格之授权书或其

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尽快且无论如何最迟须于股

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联合

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广场2期33楼3301-04室,方为

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

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委任受委代表文据被视为已撤销论。

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

为符合良好企业管治及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及组织章程细则第66(1)条,股东周

年大会主席将就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各项决议案要求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表决,惟股东周

年大会主席可真诚决定准许就纯粹与程序或行政事宜(定义见上市规则)有关之决议案以举

手方式表决。投票表决时,亲身出席或由受委代表或(倘股东为公司)由其正式授权代表出

席之每名股东,应有权就其为持有人并已缴足股款之每股股份投一票。

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后,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以公布形式发布股东周年大会之投票

表决结果,有关公布将分别登载于本公司及联交所网站。

责任声明

本通函乃遵照上市规则之规定而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董事对此共同及个别地承担

全部责任。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

重大方面均为准确及完整,亦无误导或欺诈成分,且本通函并无遗漏其他事项,致使其中

所载任何陈述有所误导。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载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之建议决议案,包括(a)授出发行授权、购回授权及

扩大授权;及(b)重选退任董事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因此,董事连同彼等之联

系人拟按彼等于本公司之股权投票赞成所有决议案,并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将于股东周年大

会提呈之所有决议案。

一般资料

谨请 阁下垂注本通函各附录所载额外资料。


董事会函件

其他事项

就诠释而言,本通函中、英文本如有任何不相符之处或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香港信贷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陈光贤

谨启

2025年7月16日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本附录为上市规则所规定之说明函件,以向 阁下提供考虑购回授权之所需资料。

有关购回股份之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准许以联交所作为第一上市地之公司在若干限制下,在联交所及公司证券上

市且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在有关限制当

中,上市规则规定,有关公司之股份必须已缴足股款,而有关公司进行所有股份购回时,必

须事先经股东以一项普通决议案(以一般授权或就一项特定交易以特别批准方式)批准。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已发行合共415,000,000股股份,且本公司并无任何库存股。

购回授权将使董事可购回不超过于股东周年大会通过有关普通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

(库存股除外)总数10%之股份。待授出购回授权之建议决议案获通过后,假设股东周年

大会举行前将不会进一步发行或购回任何股份,则本公司将获准根据购回授权购回最多

41,500,000股股份。

除非股东于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购回授权,否则购回授权将于本公司下

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届满。

购回资金

董事建议将动用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规定可合法

拨作购回用途之资金购回股份。

进行购回之理由

董事相信,购回授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最佳利益。视乎当时市况及融资安排而

定,股份购回可提高每股股份资产净值及╱或每股股份盈利,并仅会于董事相信该等购回

将对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有利之情况下作出。

本公司可于任何此类购回结算完成后注销所购回的任何股份及╱或以库存方式持有该

等股份,但须视乎购回股份时的市况及本公司的资本管理需求而定。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本说明函件及建议购回授权均无异常之处。

行使购回授权之影响

倘在建议购回期间任何时间全面执行购回授权,相对于本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

年度之年报(即最近公布经审核账目)内披露之状况,本公司之营运资金及╱或资产负债水

平可能会受到重大不利影响。然而,倘在特定情况下董事认为行使购回授权对当时适用于

本公司之营运资金需求及╱或资产负债水平有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不拟行使该购回授权。

关连人士

概无董事或(就彼等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彼等各自之任何紧密联系人(定义见

上市规则)目前有意于股东批准购回授权后根据购回授权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概无本公司之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知会本公司,表示其目前有意在股东批准购

回授权之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股份,或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彼等持有之任何股份。

承诺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在适用情况下,彼等将根据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行使

本公司权力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

收购守则及最低公众持股量

倘一名股东在本公司之表决权益比例因股份购回而增加,则是项增加将按照收购守则

规则26或规则32被视为一项收购。

因此,一名或一组一致行动(定义见收购守则)之股东可取得或巩固于本公司之控制

权,并有责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或规则32提出强制性收购要约。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及

据董事所知,控股股东拥有305,796,000股股份,占已发行股份约73.69%。倘购回授权获全

面行使,控股股东于本公司之权益将增至约81.87%。假设股东周年大会前已发行股份数目

并无变动,该等增加将不会触发须根据收购守则提出强制性收购要约之责任。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于任何情况下,董事无意行使购回授权以致公众人士所持股份数目跌至低于25%之上

市规则指定最低百分比。

本公司购回股份

本公司于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及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包括该日)止并无购回

任何股份(不论在联交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

股价

股份于前十二个月各月份及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包括该日)止在联交所买卖之最高

及最低价格如下:

股价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2024年

7月0.3500.315

8月0.3400.315

9月0.3200.305

10月0.3700.310

11月0.3500.325

12月0.3500.330

2025年

1月0.3500.325

2月0.3550.330

3月0.3950.340

4月0.3750.325

5月0.3750.345

6月0.4250.380

7月(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包括该日))0.4200.405


附录二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根据上市规则须予披露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详情载列如下:

  • (执行董事)

陈小菁女士(「陈女士」),43岁,于2022年获委任加入董事会。陈女士于2016年加入

本集团,主要负责本集团放债业务的整体业务发展。于加入本集团前,陈女士担任香港另

一间放债公司的总经理。

陈女士为陈光南先生(「陈先生」)之女儿。陈先生为陈光贤先生(「陈光贤先生」)之胞

兄。陈先生及陈光贤先生均为执行董事、主要股东及控股股东。

陈女士取得悉尼科技大学旅游及酒店管理学士学位。彼亦于香港中文大学完成行政人

员工商管理硕士课程,且取得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陈女士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协议,由2022年11月1日起计,初步为期三年,有关任期

将继续直至本公司或其向另一方发出不少于三(3)个月之事先书面通知终止。根据协议条

款,彼将有权收取年薪743,000港元、相当于一个月薪金之保证花红以及酌情花红(经参考

本集团之经营业绩及特定董事之表现厘定)。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陈女士已收取

薪酬805,000港元。执行董事之薪酬乃由薪酬委员会经考虑相关执行董事之经验、职责、工

作量及为本集团付出之时间后厘定,金额须由薪酬委员会不时检讨。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陈女士并无于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本公司债券中拥有或被视

为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陈女士(i)在过去三年并无于本集团担任任何其他职位,亦无于其

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及(ii)与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

东概无关连。陈女士已确认,彼并不知悉有任何事宜须敦请股东垂注或任何资料须根据上

市规则第13.51(2)(h)条至第13.51(2)(v)条予以披露。


附录二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 (独立非执行董事)

朱逸鹏先生(「朱先生」),53岁,于2013年获委任加入董事会。朱先生亦为铠盛资本有

限公司之董事总经理,该公司致力于首次上市公开发售以及为企业提供并购咨询。目前,

彼为天宝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979)及奥邦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615)

各自之独立非执行董事。此两间公司之股份皆在联交所主板上市。

朱先生在企业融资及审计方面累积扎实经验。彼曾于一间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他香

港上市金融机构之企业融资部任职。

朱先生毕业于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获文学士学位,并毕业于英国赫尔大学,获工商

管理硕士(投资及财务学)学位。彼亦于加拿大威尔弗雷德劳里埃大学获经商学院之会计文

凭。朱先生为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

朱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为期两年之服务协议,有关后续任期可由彼与本公司书面协

定,除非以不少于三(3)个月之事先书面通知终止。根据协议条款,彼将有权获得年度袍金

198,000港元。独立非执行董事之袍金乃由董事会经考虑相关独立非执行董事之经验、职

责、工作量及为本集团付出之时间后厘定,金额须由薪酬委员会及董事会不时检讨。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朱先生并无于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本公司债券中拥有或被视

为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朱先生(i)在过去三年并无于本集团担任任何其他职位,亦无于其

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及(ii)与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

东概无关连。朱先生已确认,彼并不知悉有任何事宜须敦请股东垂注或任何资料须根据上

市规则第13.51(2)(h)条至第13.51(2)(v)条予以披露。


附录二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退任董事详情

  • (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国昌先生(「张先生」),67岁,于2013年获委任加入董事会。张先生自1993年起亦

为香港高等法院之执业律师。目前,彼为香港律师事务所陈淑雄律师行之合伙人。

张先生于香港大学取得文学学士学位,并於伦敦大学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彼随后获香

港大学颁授法学专业证书。

张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为期两年之服务协议,有关后续任期可由彼与本公司书面协

定,除非以不少于三(3)个月之事先书面通知终止。根据协议条款,彼将有权获得年度袍金

138,000港元。独立非执行董事之袍金乃由董事会经考虑相关独立非执行董事之经验、职

责、工作量及为本集团付出之时间后厘定,金额须由薪酬委员会及董事会不时检讨。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张先生并无于任何股份、相关股份或本公司债券中拥有或被视

为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之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张先生(i)在过去三年并无于本集团担任任何其他职位,亦无于其

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及(ii)与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或控股股

东概无关连。张先生已确认,彼并不知悉有任何事宜须敦请股东垂注或任何资料须根据上

市规则第13.51(2)(h)条至第13.51(2)(v)条予以披露。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Hong Kong Finance Group Limited

香港信贷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7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香港信贷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2025年9月3日(星期三)下午4时正假座

香港九龙尖沙咀广东道海港城太平洋会1楼1及2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借以处理下列事项:

1. 省览及批准本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连同董事会

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a) 陈小菁女士;

(b) 朱逸鹏先生;及

(c) 张国昌先生。

  1. ,任期由本大会结束起直至本公

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止,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不论是否经修订):

  1.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

则(「上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本决议案下

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本公司之任何未

发行股份,以及作出、发行或授出将须或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售股建议、

协议及购股权(包括但不限于可兑换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b) (a)段所述批准将授权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或授出将须

或可能须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或有关期间结束后发行本公司股份之售

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兑换本公司股份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c) 本公司董事将依据上文(a)段所述批准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或发行

(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当

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库存股除外)总数20%,惟依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

或(ii)因根据当时采纳以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高级职员及╱或雇员

或任何其他人士授予或发行股份或认购本公司股份权利之任何购股权计划或

任何期权计划或类似安排下可能授予之购股权获行使而作出之股份发行;或

(iii)任何旨在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本公司股份之全

部或部分股息之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或(iv)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授出

之特别授权除外,而上述批准须以此为限;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日期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 本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之授权由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

案撤销、修订或重续之日;及

「供股」指在本公司董事指定之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

册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及(如适用)有权接纳此要约之本公司其他证券持有

人)按彼等当时持有之股份(或(如适用)其他证券)比例提呈发售本公司股份或

发行附带权利可认购本公司股份之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惟本公司董

事可就零碎配额或顾及适用于本公司之任何有关司法权区法例之任何限制或

责任或任何地区之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作出其认为

必须或合宜之排除或其他安排)。」

  1.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

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在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且获香港证券及

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

股份,惟须遵守及符合所有适用法例及╱或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

之规定(经不时修订);

(b) 本公司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根据上文(a)段所述批准获授权购回本公司

股份之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库存股除外)

总数10%,而根据上文(a)段授出之授权须以此为限;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日期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期

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或

(i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 本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之授权由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

案撤销、修订或重续之日。」

  1. 「动议待大会通告(本决议案构成其中一部分)所载第6及第7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

后,扩大根据第6项普通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配发、发行及以其他方式处理任何

未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加入本公司将依据第7项普通决议案授出之授权购回本公

司股份之总数,惟扩大之数目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库

存股除外)总数10%。」

承董事会命

香港信贷集团有限公司

主席

陈光贤

香港,2025年7月16日

附注:

  1. (「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以上之代表出席,并

于表决时代为投票。所委任之代表毋须为股东。

  1. (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

或授权文件,最迟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

记分处联合证券登记有限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地址为香港北角英皇道338号华懋交易

广场2期33楼3301-04室,方为有效。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期间将不会登记本公司股份之过户:

(i) 由2025年8月29日(星期五)至2025年9月3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以确定股东可出

席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资格。股东周年大会的登记日期为2025

年9月3日(星期三)。为符合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资格,所有本公司普通股

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不迟于2025年8月28日(星期四)下午4时正前送交股份过户

登记分处办理登记,地址如上载述;及

(ii) 由2025年9月10日(星期三)至2025年9月12日(星期五)(包括首尾两日),以确定股东可

享有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建议末期股息之资格。末期股息的登记日期为2025年9

月12日(星期五)。为厘定可享有建议末期股息之资格,所有本公司普通股过户文件连同有

关股票,必须不迟于2025年9月9日(星期二)下午4时正前送交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办理登

记,地址如上载述。

  1. ,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之任何表

决均须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进行。因此,提呈大会表决之所有建议决议案将以按股数投票方式进

行表决,而本公司将按照上市规则第13.39(5)条规定之方式公布按股数投票表决结果。

  1. ,本公司董事并无即时计划购回本公司任何现有股份或发

行任何本公司新股份。一份载有关于第3项普通决议案重选本公司退任董事以及发行股份及购

回股份之一般授权详情之通函将发出予本公司股东。有关购回股份之说明函件及须于股东周年

大会重选退任之董事履历详情,分别载于该通函附录一及附录二。

  1. ,本公司由执行董事陈光贤先生(主席)、陈光南先生、谢培道先生(行政总裁)及

陈小菁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朱逸鹏先生、张国昌先生及Wong Kai Man先生组成。

  1. ,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

或「超强台风后的极端情况」生效,则股东周年大会将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延期召开,及股

东将获通知有关延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及(如有必要)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就此发出通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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