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26 万华媒体 委任代表表格: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星期四)上午九时三十分举行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ONE MEDIA GROUP LIMITED

万华媒体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426)

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星期四)上午九时三十分举行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

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

(注一)

地址为 为

万华媒体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1港元股份共

(注二)

股之登记持有人,

兹委任

(注三)

地址为 ,

或如彼未克出席,则委任 ,

地址为 ,

或如彼未克出席,则委任大会主席为本人╱吾等之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星期四)

上午九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柴湾嘉业街十八号明报工业中心A座十五楼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任何续会,并依照以下

指示投票,如无该等指示,则由本人╱吾等之代表酌情投票。

日期:二零二五年月日 股东签署

(注五)

附注:

  1. ,如未有填上股数,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本公司股本中所有

以 阁下名义登记之股份有关。

  1. 。如未有填上姓名,则大会主席将出任 阁下之代表。
  1. : 阁下如欲投票赞成某一项决议案,请在有关决议案之「赞成」栏内填上「」号。 阁下如欲投票反对某一项决议案,请

在有关决议案之「反对」栏内填上「」号。如无任何明确指示,则 阁下之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 阁下之代表亦有权酌情对召开大

会通告所载者以外,并于会上正式提呈之任何决议案投票。

  1. 。如股东为法团,则本代表委任表格须加盖法团印鉴或经由法团负责

人或正式授权人亲笔签署。

  1. ,则上述人士中在股东名册内排名首位者方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1. (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之副本,最迟须

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总办事处,地址为香港柴湾嘉业街十八号明报工业中心A座十六楼,方

为有效。

  1. ,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于会上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

股东,但须亲身出席大会以代表 阁下。

  1. ,均须由签署人加签认可。
  1. , 阁下仍可依愿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阁下是自愿提供 阁下及 阁下代表的姓名及地址,以用于处理就本公司大会有关 阁下代表的任命及投票指示(「该等用途」)。我们可能

向为本公司提供行政、电脑及其他服务的代理人、承办商或第三者服务供应商,以及其他获法例授权而要求取得有关资料的人士或其他

与上述所列出的该等用途有关以及需要接收有关资料之人士提供 阁下及 阁下代表的姓名及地址。 阁下及 阁下代表的姓名及地址

将就履行上述该等用途所需的时间保留。有关存取及╱或更正相关个人资料的要求可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提出,而有关要求均须

以书面邮寄至本公司╱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赞成(注四)反对(注四)
1.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董事会 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2.(i) 重选下列人士为董事:
(a) 张聪女士
(b) 黄洪琬贻女士
(ii) 授权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3.续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核数师及授权董事会厘定核数师酬金
4.列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之第4项普通决议案(以授予董事购回本公司股份之 一般授权)
5.列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之第5项普通决议案(以授予董事发行本公司新股份 之一般授权)
6.列于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之第6项普通决议案(以扩大第5项普通决议案所载授 予董事发行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

留下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