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908 宏光半导体 通函:(1)建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供应商分限额(2)委任核数师及(3)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的行动有疑问,应咨询阁下的持牌证券交易商或注册证券机构、

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的宏光半导体有限公司(「本公司」)股份全部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的代

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注册证券机构或其他代理

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

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

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HGSEMICONDUCTORLIMITED

宏光半导体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908)

(1)建议更新

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供应商分限额

(2)委任核数师

(3)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本公司的财务顾问

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星期四)下午三时正假座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

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五十五号微软科通大厦十四楼B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召开大会的

通告载于本通函第EGM-1至EGM-3页。随函附奉本公司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有关代

表委任表格亦登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hg-semiconductor.com。

无论阁下能否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细阅本通函,并将随附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的指示填

妥,并尽早交回本公司于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

148号21楼2103B室,惟在任何情况下最迟须于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

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

票。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4

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

………………………………………………….15

独立财务顾问函件

……………………………………………………16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EGM-1

目 录

i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二零一六年购股权

计划」

指本公司于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采纳的购股权计划

「二零二三年股份奖励

计划」

指本公司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采纳的本公司

股份奖励计划

「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奖励」指董事会根据二零二三年股份奖励计划向选定参与者

奖励奖励股份

「奖励股份」指就选定参与者而言,董事会根据二零二三年股份奖

励计划奖励的有关股份数目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宏光半导体有限公司,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

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及买卖(股份代

号: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控股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股东特别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星期四)下

午三时正假座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

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五十五号微软科通大厦十

四楼

B

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以供考虑

及酌情批准建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供应商分

限额,有关通告载于本通函第

EGM-1

EGM-3

「合资格参与者」指二零二三年股份奖励计划项下的合资格参与者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释 义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董事委员会」指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即邹海燕先生、萧妙文先

生,

MH

及刘皖文女士)组成的董事会独立委员会,

旨在就建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供应商分限额

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而成立

「独立财务顾问」指力高企业融资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可从

事第

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的持牌法

团,获委任为独立财务顾问,以就建议更新计划授

权限额及服务供应商分限额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

立股东提供意见

「独立股东」指除本公司任何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以外的股东,或

倘本公司并无控股股东,则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放

弃投票赞成批准建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供应

商分限额的相关普通决议案的本公司董事(不包括独

立非执行董事)及主要行政人员及其各自的联系人

「最后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当

中所载若干资料的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购股权」指根据二零一六年购股权计划已经或可能授予认购股

份的购股权

「计划授权限额」指就股份计划项下将予授出的所有购股权及奖励而可

予发行的最高股份数目,合计不得超过二零二三年

股份奖励计划采纳日期或股东批准经修订及经更新

上限当日已发行股份的

10%

「选定参与者」指经董事会选定参与二零二三年股份奖励计划的合资

格参与者

释 义


「服务供应商」指于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持续或经常向本集团提供

服务且符合本集团长期发展利益的任何人士,包

(a)

向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提供服务的供应商(包括

原材料及机械供应商以及机械维护服务供应商);

(b)

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在业务发展方面的顾问(专

业或其他方面)或咨询人士(包括与研发、企业形象

战略或商业规划、投资者关系、产品质量把控以及

法规及政策相关的支援或服务),然而,为免生疑

问,服务供应商不包括为筹资、兼并或收购而向本

集团提供咨询服务的配售代理或财务顾问及专业服

务供应商(包括公正客观地向本集团提供保证或提供

彼等服务的核数师或估值师)

「服务供应商分限额」指就二零二三年股份奖励计划项下将授予服务供应商

的所有奖励而可予发行的奖励股份最高数目,合共

不得超过计划授权限额的

10%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

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每股面值

0.01

港元的普通股或倘本公司股本已

进行拆细、合并、重新分类或重组,则指因任何该

等拆细、合并、重新分类或重组造成的其他面值而

构成本公司普通股本一部分的股份

「股份计划」指任何

(a)

涉及本公司授出股份的计划(包括二零二三年

股份奖励计划及二零一六年购股权计划);及

(b)

涉及

本公司就股份授出购股权的计划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

」指百分比

释 义


HGSEMICONDUCTORLIMITED

宏光半导体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908)

执行董事:

徐志宏博士(主席)

赵奕文先生

李阳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邹海燕先生

萧妙文先生,MH

刘皖文女士

开曼群岛注册办事处:

Windward3

RegattaOfficePark

P.O.Box1350

GrandCaymanKY1-1108

CaymanIslands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干诺道中

信德中心

西座

敬启者:

(1)建议更新

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供应商分限额

(2)委任核数师

(3)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股东提供

(i)

有关建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供应商分限额的资

料;

(ii)

独立董事委员会就建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供应商分限额向独立股东提

董事会函件


供的推荐建议;

(iii)

独立财务顾问就建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供应商分限额向

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的推荐建议;

(iv)

委任新任核数师;及

(v)

股东特别

大会通告。

建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供应商分限额

现有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供应商分限额的背景

二零二三年股份奖励计划乃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获股东采纳。根据现

有计划授权限额,根据二零二三年股份奖励计划可予授出的股份数目最多不得超过

75,105,478

股,相当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即二零二三年股份奖励计划获批

准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约

10%

由于服务供应商分限额乃根据计划授权限额的

10%

厘定,故可授予服务供应商

的奖励所涉及的股份数目最多不得超过

7,510,547

股,相当于当时已发行股份总数约

1%

根据现有计划授权限额授出奖励股份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四日的公

告,内容有关按现有计划授权限额授出奖励股份。

自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采纳二零二三年股份奖励计划当日起至最后可行

日期止期间,根据二零二三年股份奖励计划以零代价向合资格参与者(有条件)授出

75,105,478

股奖励股份,相当于最后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约

8%

。于

75,105,478

奖励股份中,

(i)3,600,000

股奖励股份(相当于最后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约

0.38%

)授予七名董事(其中一名于最后可行日期已辞任执行董事);及

71,505,478

奖励股份(相当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

7.62%

)授予

名本公司雇员。

董事会函件


于最后可行日期,根据二零二三年股份奖励计划按现有计划授权限额授出的奖

励股份详情载列如下:

授出日期

承授人类别及于

本集团担任的职位

购买价

(港元)归属期或条件

已授出

奖励股份

数目

已失效

奖励股份

数目

建议调整

前奖励

股份数目

因供股完成而建议

调整已授出奖励

股份数目

经建议调整

后奖励股份

数目

二零二四年

一月三十一日

25名雇员零

(附注1)

二零二四年

一月三十一日

至二零二五年

一月三十日

7,540,000(1,180,000)6,360,000—6,360,000

二零二四年

十二月四日

执行董事:零

(附注2)

二零二四年

十二月四日至

二零二六年

十二月三日

(附注3)

徐志宏博士750,000—750,000187,500

(附注4及5)

937,500

赵奕文先生750,000—750,000187,500

(附注4及5)

937,500

李阳先生750,000—750,000187,500

(附注4及5)

937,500

独立非执行董事:

邹海燕先生200,000—200,00050,000(附注4及5)250,000

萧妙文先生,MH200,000—200,00050,000(附注4及5)250,000

刘皖文女士200,000—200,00050,000(附注4及5)250,000

前董事:

吕铠麟先生750,000(750,000)———

25名雇员63,965,478(35,478)63,930,00015,982,500

(附注4及5)

79,912,500

小计67,565,478(785,478)66,780,00016,695,00083,475,000

总计75,105,478(1,965,478)73,140,00016,695,00089,835,000

附注:

1.股份于授出日期二零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的收市价为每股0.69港元。按股份于授出日期在

联交所每日报价表所报收市价每股0.69港元计算,奖励所涉及7,540,000股奖励股份(「二零二

四年一月奖励股份」)的价值约为5.20百万港元。已归属的二零二四年一月奖励股份合共

6,360,000股现正处理行政程序,以便配发及发行予各承授人。

2.股份于授出日期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四日的收市价为每股0.57港元。按股份于授出日期在联

交所每日报价表所报收市价每股0.57港元计算,奖励所涉及67,565,478股奖励股份的价值约

为38.51百万港元。

3.所涉及的奖励股份均于授出日期起计12个月届满时归属(一名雇员承授人除外,其获授奖励

所涉及的奖励股份其中50%将于授出日期起计12个月届满时归属,余下50%则于授出日期

起计24个月届满时归属)。

董事会函件


4.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二月六日的公布,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本公司按于记录日

期每持有四(4)股股份获发一(1)股供股股份的基准进行供股(「供股」)。于供股完成后,已发

行股份总数由751,054,785股增加至938,818,481股。于供股完成后,已授出但尚未归属的奖励

股份(「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奖励股份」)为66,780,000股。根据二零二三年股份奖励计划的规

则,于本公司进行供股的情况下,调整仅适用于已授出但尚未归属的奖励股份。由于二零

二四年一月奖励股份(已失效者除外)在供股完成时已归属,上述建议调整仅适用于供股完

成后尚未归属的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奖励股份。董事会认为,上述建议调整二零二四年十二

月奖励股份旨在将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奖励股份所代表的持股百分比尽可能回复至供股完成

前之水平,此举乃根据二零二三年股份奖励计划的条款及条件而作出,并符合(i)上市规则

第17.03(13)条;及(ii)联交所于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刊发并于二零二四年六月更新的常问问题

13–编号1–20附件1所载「补充指引:《主板上市规则》第17.03(13)条及其附注」。独立财务顾

问已向董事书面确认上述调整符合上市规则所载规定。

5.受供股造成的股权摊薄效应(基准为每四(4)股股份获发一(1)股供股股份)所影响,二零二四

年十二月奖励股份数目于调整期间相应增加四分之一。

除已失效的

1,965,478

股奖励股份外,自相应授出日期起至最后可行日期止,上

述已授出的奖励股份尚未失效、行使或注销。

基于上述原因,于最后可行日期,根据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供应商分限额,仅

1,965,478

股股份可供日后授出奖励。

建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供应商分限额

鉴于现有计划授权限额已动用

97%

,本公司建议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并将于会

上向独立股东提呈普通决议案,以供考虑及酌情批准建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容许

本公司根据二零二三年股份奖励计划授出合共不超过本公司于相关普通决议案获通

过当日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

10%

的新奖励。就所有股份计划项下以「经更

新」计划授权限额授出的所有购股权及奖励而可予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经更

新计划授权限额获批准当日本公司已发行相关类别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的

10%

此外,董事会建议根据经更新的计划授权限额按比例更新服务供应商分限额。

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

938,818,481

股股份。假设建议更新计划授权限

额及服务供应商分限额的所有条件均获达成,且自最后可行日期起直至(及包括)股

东特别大会日期止已发行股份总数并无变动,则

(i)

根据经更新的计划授权限额就股

董事会函件


份计划项下将予授出的所有购股权及奖励而可予发行的最高股份数目将为

93,881,848

股,相当于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约

10%

;及

(ii)

根据经更新的服务供应

商分限额就将予授出的所有购股权及奖励而可授予服务供应商的最高股份数目将为

9,388,184

股,相当于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约

1%

股份奖励计划项下服务供应商分限额的厘定依据包括以下各项:

(i)

本集团为配

合近期业务扩张及发展而可能需要进一步聘用第三代半导体行业的服务供应商;

(ii)

服务供应商为促进本集团长期及可持续增长而带来的实际或潜在商业及╱或财务利

益;

(iii)

计划授权限额绝大部分将预留予服务供应商以外的合资格参与者作为奖

励;及

(iv)

经考虑上市规则所规定个人限额同样为相关期间已发行股份的

1%

,根据

1%

服务供应商分限额向服务供应商授出奖励后对公众股东持股的最低潜在摊薄。

自采纳股份奖励计划以来,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供应商分限额不曾更新。除二

零二三年股份奖励计划及二零一六年购股权计划外,本公司目前并无其他生效中的

股份计划。

为免生疑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并非以股东批准更新服务供应商分限额为条

件。倘批准更新服务供应商分限额的决议案遭否决,除非及直至经修订服务供应商

分限额获股东另行批准,否则本公司将不会向服务供应商作出任何授予。

建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供应商分限额的原因

诚如本公司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的年报所述,本集团看

好第三代半导体氮化镓(「GaN」)的发展潜力,于本年度积极发展

GaN

新业务,致力

打造自主可控的全产业链,为国产化替代作出贡献。于二零一四年,本集团位于中

国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半导体工厂安装两条生产线,以生产高质量的第三

代半导体产品。此外,本集团目前合共获得十七个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及外观专

利,当中包括四个

LED

相关专利,另有多项发明专利正在受理审批中。随著第三代

半导体产品陆续投产及研发软硬实力的不断提升,本集团已逐步实现

GaN

产能落

地。为此,本集团将持续引入第三代半导体领域的优秀人才,打造强大的科研技术

团队及研发实力,务求实现集团产品应用和技术的叠代升级。此外,本集团将积极

寻求与更多的优秀企业达成战略合作,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实现产业链升级。因

董事会函件


此,董事认为,向合资格参与者(包括服务供应商)灵活授予奖励以表彰其对本公司

的贡献并吸引第三代半导体行业的优秀人才及业务伙伴乃符合本公司的利益。经考

虑本集团的财务状况并计及管理层有意保留更多现金以实现本集团的

GaN

及其他半

导体产能,根据二零二三年股份奖励计划授出奖励是向合资格参与者(包括服务供

应商)提供补偿及╱或激励的适当替代方案。此外,根据二零二三年股份奖励计划

授出奖励亦可让潜在及现有承授人借由拥有股份而与本集团的利益连成一线。

然而,诚如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二月六日有关(其中包括)供股的公告所

载,于供股完成后,已发行股份总数由

751,054,785

股增加至

938,818,481

股。参照本

集团于二零二四财政年度的年报,根据现有计划授权限额及现有服务供应商分限额

可授出的股份数目上限分别为

75,105,478

股及

7,510,547

股。于二零二四财政年度,合

资格参与者已获授

75,105,478

股奖励股份,另有

1,965,478

股奖励股份已失效。尽管截

至最后可行日期并无向服务供应商授出任何奖励,根据现有计划授权限额及现有服

务供应商分限额可供日后授出的股份分别为

1,965,478

股及

1,965,478

股,分别仅占本

公司于最后可行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约

0.21%

0.21%

基于上述原因,为使本公司可灵活根据二零二三年股份奖励计划向合资格参与

者(包括服务供应商)授出奖励股份作为彼等对本集团作出贡献或潜在贡献的奖励或

回报及╱或让本集团得以招聘及挽留对本集团有价值的优秀人才,董事认为本公司

有必要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供应商分限额,让本公司可继续

(i)

向合资格参与者

(包括服务供应商)提供股本奖励以持续达致预期目的,即透过拥有股份、就股份获

派股息及其他分派及╱或股份增值,令合资格参与者(包括服务供应商)的利益与本

集团的利益连成一线;及

(ii)

鼓励合资格参与者(包括服务供应商)为本集团的长期发

展及利润作出贡献,与本集团同享成果。

董事会函件


基于上述原因,董事会认为建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供应商分限额符合本

公司及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

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并无具体计划或意向于独立股东批准建议更新计划授

权限额及服务供应商分限额后随即根据二零二三年股份奖励计划授出任何奖励股

份。然而,董事会并不排除本公司日后授出任何奖励股份的可能性。本公司将于适

当时候根据上市规则就此另行刊发公布。

建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供应商分限额的条件

建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供应商分限额须待以下条件达成后,方可作实:

(i)

独立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独立普通决议案,以批准建议更新计划授

权限额及服务供应商分限额;及

(ii)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根据二零二三年股份奖励计划项下经更新计划授权

限额及服务供应商分限额授出的奖励而可予发行有关数目的股份上市及买

卖。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批准根据二零二三年股份奖励计划项下经更

新计划授权限额可能授出的所有奖励而可予发行的股份上市及买卖。

上市规则的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

17.03C(1)(b)(i)

条,自采纳计划日期起任何三年期间内更新计划

授权限额及服务供应商分限额须经独立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方式批

准。本公司任何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或(倘本公司并无控股股东)本公司董事(不包

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及主要行政人员及其各自的联系人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

票赞成批准建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供应商分限额的相关决议案。

董事会函件


于最后可行日期,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确信及尽悉,本公司

并无控股股东。因此,于股份中拥有权益的董事连同其各自的联系人须于股东特别

大会上放弃投票赞成批准建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供应商分限额的相关决议

案。

于最后可行日期,执行董事赵奕文先生及其联系人于

41,718,750

股股份中拥有权

益,相当于已发行股份总数约

4.44%

。因此,赵奕文先生及其联系人将根据上市规

则第

17.03C(1)(b)

条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放弃投票赞成批准建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及服

务供应商分限额的相关决议案。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及于最

后可行日期,概无其他股东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批准建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及服

务供应商分限额的相关决议案放弃投票。

根据上市规则第

17.03C(2)

条,上市发行人根据所有计划项下「经更新」计划授权

将予授出的所有购股权及奖励而可予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经更新计划授权获

批准当日已发行相关类别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的

10%

。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

并无持有任何库存股份,且概无股份计划涉及以库存股份偿付授出的奖励股份。

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财务顾问

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即邹海燕先生、萧妙文先生,

M.H

及刘皖文女士)组成

的独立董事委员会已告成立,以就建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供应商分限额向独

立股东提供意见。

力高企业融资有限公司已获委任为独立财务顾问,以就建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

及服务供应商分限额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建议委任核数师

董事会辖下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经评估后认为先机会计师行有限公司

(「先机会计师行」)符合资格及适合履行本公司的核数师职务。经审核委员会推荐,

董事会认为先机会计师行为一间具规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能投入适当及充足的资

董事会函件


源处理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的审核工作,因此建议委

任先机会计师行为本公司新任核数师,任期至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为止。

就推荐先机会计师行为本公司新任核数师一事,审核委员会在评估先机会计师

行担任本公司核数师的资格及合适性时考虑多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i)

其审计费

用;

(ii)

先机会计师行分配予本公司的资源;

(iii)

其为联交所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的丰富经验;

(iv)

其对本公司及旗下附属公司而言的独立性;及

(v)

联交所以及会计

及财务汇报局就更换核数师颁布的指引。

基于上文所述,审核委员会及董事会认为

(a)

考虑到目前的宏观经济环境及本集

团的财务开支,先机会计师行建议的审计费用与所需的审计工作范围相称,且更具

成本效益;

(b)

先机会计师行具备本集团审计工作所需的必要知识及专业技能;

(c)

机会计师行分配予审计工作的资源充足且适当;及

(d)

先机会计师行独立、称职且有

能力为截至二零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进行高质素的审计工作。

董事会建议于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方式寻求股东批准建议委任先机会

计师行(「建议委任」)。建议委任须待有关建议委任的普通决议案于股东特别大会上

获通过及先机会计师行完成有关审核委聘的接纳程序后,方可作实。

股东特别大会及委任代表安排

本公司将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供考虑及酌情批准

(i)

建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及

服务供应商分限额及

(ii)

委任新任核数师的普通决议案。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星期四)下午三时正假座中华人民共和

国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五十五号微软科通大厦十四楼

B

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召开大会的通告载于本通函第

EGM-1

EGM-3

页。随函附奉股

东于股东特别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有关代表委任表格亦登载于联交所网站

ww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

www.hg-semiconductor.com

无论阁下能否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细阅本通函,并将随附代表委任表格

按其上印列的指示填妥,并尽早交回本公司于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宝德隆证券

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

2103B

室,惟在任何情况下最迟须

董事会函件


于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

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

格后,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39(4)

条,除主席以诚实信用原则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

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所作的任何表决必须以

投票方式进行。因此,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将由股东以投票方式进行

表决。于股东特别大会结束后,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第

13.39(5)

条所规定方式发布

股东特别大会的表决结果公布。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本公司概不会为确定股东出席将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星期四)举行的股

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权利而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然而,为符合资格

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及

过户表格最迟须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

于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

2103B

室。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星期二)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的股东

将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推荐建议

基于上文所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委员会成员,其经考虑独立财务顾问建议

后发表的意见载于本通函内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认为,建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及

服务供应商分限额属公平合理,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建议独立股

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投票赞成批准建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供应商分限额的普

通决议案。此外,董事认为上述有关建议委任核数师的决议案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

整体最佳利益。因此,董事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

敬请阁下垂注

(i)

载于本通函第

页的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当中载有其就建

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供应商分限额向独立股东提出的推荐建议;及

(ii)

载于本

董事会函件


通函第

页的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函件,当中载有其就建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及

服务供应商分限额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出的意见。

责任声明

本通函(董事愿共同及个别对此负全责)载有遵照上市规则所提供有关本公司的

资料。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

所有重大方面均属准确及完整,且无误导或欺诈成份,亦无遗漏其他事宜以致本通

函所载任何声明或本通函有所误导。

其他事项

就诠释而言,本通函以英文本为准。

独立财务顾问已就刊发本通函发出同意书,同意按本通函所示形式及涵义转载

其函件及引述其名称,且迄今并无撤回同意书。

此致

列位股东台照

承董事会命

宏光半导体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徐志宏博士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董事会函件


HGSEMICONDUCTORLIMITED

宏光半导体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908)

建议更新

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供应商分限额

敬启者:

吾等谨此提述本公司致股东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的通函(「通函」),而

本函件构成通函其中一部分。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函件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

具有相同涵义。

吾等已获董事会委任为独立董事委员会,以就建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供

应商分限额对独立股东而言是否公平合理及是否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向独

立股东提供意见。

敬请阁下垂注通函第

页所载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函件及通函第

所载董事会函件。

经考虑董事会函件所载因素及理由以及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函件所载独立财务顾

问意见后,吾等认为建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供应商分限额对独立股东而言属

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吾等建议独立股东于股东特别

大会上投票赞成批准建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供应商分限额的普通决议案。

此致

列位独立股东台照

代表

独立董事委员会

独立非执行董事

邹海燕先生萧妙文先生,MH.刘皖文女士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独立董事委员会函件


以下为独立财务顾问函件全文,当中载列其就建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供

应商分限额向独立股东提供的意见,以供载入本通函。

敬启者:

建议更新

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供应商分限额

绪言

吾等谨此提述吾等就建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供应商分限额获委任为独立

股东的独立财务顾问,有关详情载于贵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的通函

(「通函」)内董事会函件(「董事会函件」),而本函件构成通函其中一部分。除另有指

明者外,本函件所用词汇与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诚如董事会函件所载,二零二三年股份奖励计划乃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

日获股东采纳。根据现有计划授权限额,根据二零二三年股份奖励计划可予授出的

股份数目最多不得超过

75,105,478

股,相当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即二零二

三年股份奖励计划获批准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约

10%

。由于服务供应商分限额乃

根据计划授权限额的

10%

厘定,故可授予服务供应商的奖励所涉及的股份数目最多

不得超过

7,510,547

股,相当于当时已发行股份总数约

1%

。诚如董事会函件所载,截

至最后可行日期,现有计划授权限额已动用约

97%

。有鉴于此,贵公司建议更新

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供应商分限额。

根据上市规则第

17.03C(1)(b)(i)

条,自采纳计划日期起任何三年期间内更新计划

授权限额及服务供应商分限额须经独立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方式批

准。贵公司任何控股股东及其联系人或(倘贵公司并无控股股东)贵公司董事

独立财务顾问函件


(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及主要行政人员及其各自的联系人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放

弃投票赞成批准建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供应商分限额的相关决议案。

根据上市规则第

17.03C(2)

条,根据股份计划项下「经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将予授

出的所有购股权及奖励而可予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经更新计划授权限额获批

准当日贵公司已发行相关类别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的

10%

。于最后可行日

期,贵公司并无持有任何库存股份,且概无股份计划涉及以库存股份偿付授出的

奖励股份。

贵公司将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向独立股东提呈普通决议案,以供考虑

及酌情批准建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容许贵公司根据二零二三年股份奖励计划授

出合共不超过贵公司于相关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本(不包括库存股份)

10%

的新奖励。此外,董事会建议根据经更新的计划授权限额按比例更新服务供应

商分限额。

于最后可行日期,贵公司已发行

938,818,481

股股份。假设建议更新计划授权

限额及服务供应商分限额的所有条件均获达成,且自最后可行日期起直至(及包括)

股东特别大会日期止已发行股份总数并无变动,则

(i)

根据经更新的计划授权限额就

股份计划项下将予授出的所有购股权及奖励而可予发行的最高股份数目将为

93,881,848

股,相当于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约

10%

;及

(ii)

根据经更新

的服务供应商分限额可授予服务供应商的所有购股权及奖励相关最高股份数目将为

9,388,184

股,相当于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已发行股份总数约

1%

诚如董事会函件所载,为免生疑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并非以股东批准更新服

务供应商分限额为条件。倘批准更新服务供应商分限额的决议案遭否决,除非及直

至经修订服务供应商分限额获股东另行批准,否则贵公司将不会向服务供应商作

出任何授予。

独立财务顾问函件


独立董事委员会(由全体独立非执行董事邹海燕先生、萧妙文先生,

MH.

及刘皖

文女士组成)已根据上市规则成立,以就建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供应商分限

额向独立股东提供意见。吾等(力高企业融资有限公司)已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

获贵公司委任为独立财务顾问,就此向独立董事委员会及独立股东提供意见。

吾等的独立性

于最后可行日期,力高企业融资有限公司与贵集团或其各自任何主要股东、

董事或主要行政人员或其各自任何联系人概无任何关系或利益可合理地被视为影响

力高企业融资有限公司的独立性。于最后可行日期前过去两年,力高企业融资有限

公司曾就调整二零二三年股份奖励计划项下授出的奖励股份数目担任贵公司的独立

财务顾问,有关详情于董事会函件「建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供应商分限额」一

节披露。除就上述委任及独立财务顾问委任向吾等支付或应付的任何一般专业费用

外,概无任何安排致使吾等可据此向贵集团收取或将收取任何费用或利益。因

此,根据上市规则第

13.84

条的规定,吾等独立于贵公司,故符合资格就建议更新

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供应商分限额提供独立意见。

吾等意见的基准

于制订吾等的意见及建议时,吾等依赖

(i)

通函所载列或提述的资料及事

实;

(ii)

贵集团及其顾问所提供的资料;

(iii)

董事及贵集团管理层(「管理层」)所

发表的意见及声明;及

(iv)

吾等所审阅的相关公开资料。吾等已假设吾等所获提供

的一切资料、向吾等发表的所有声明及意见或通函所载列或提述的一切资料、声明

及意见于通函日期在各方面均为真实、准确及完整,并可加以依赖。吾等亦已假设

通函所载列或提述的所有陈述及声明于作出时属真实,且于通函日期仍属真实,而

董事及管理层所有涉及信念、意见及意向的声明以及通函所载列或提述者乃经审慎

周详查询后合理作出。吾等并无理由怀疑董事、管理层及╱或贵公司顾问向吾等

所提供资料及声明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吾等亦已向董事寻求并获得确认,

通函所提供及提述的资料并无隐瞒或遗漏任何重大事实,而董事及管理层向吾等提

供的所有资料或陈述于作出时在所有重大方面均属真实、准确、完整及并无误导成

份,且直至通函日期为止一直如是。

独立财务顾问函件


董事愿就通函所载资料的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在作出一切合理

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通函所表达的意见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后始行作出,且

通函并无遗漏其他事实,致使通函所载任何声明产生误导。

吾等认为吾等已审阅目前可得的相关资料,以达致知情意见,并为吾等依赖通

函所载资料的准确性提供合理依据,从而为吾等的推荐建议提供合理基准。然而,

吾等并无对董事及管理层提供的资料、作出的声明或表达的意见进行任何独立核

证,亦无对贵集团或其各自任何联系人的业务、事务、营运、财务状况或未来前

景进行任何形式的深入调查。吾等的意见必然基于当时的财务、经济、市场及其他

状况,以及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所获得的资料。

本函件仅就独立股东考虑建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供应商分限额而刊发,

以供其参考。除载入通函外,未经吾等事先书面同意,不得引用或提述本函件的全

部或部分内容,亦不得将本函件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主要考虑因素及理由

就建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供应商分限额得出意见及推荐建议时,吾等已

考虑下列主要因素及理由:

1.有关贵集团的资料

贵集团主要于中国从事设计、开发、制造、分包及销售半导体产品,包括发光

二极管(「LED」)灯珠、新一代半导体氮化镓(「GaN」)芯片及

GaN

器件相关应用产

品。

独立财务顾问函件


下表概列贵集团

(i)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二财年」)

的若干财务资料(摘录自贵公司截至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

三财年」)的年报(「二零二三年年报」));及

(ii)

二零二三财年及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

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二零二四财年」)的若干财务资料(摘录自贵公司二零二四财

年的年报(「二零二四年年报」))。

截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二零二二年二零二三年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经审核)(经审核)(经审核)

收益87,51888,60075,282

LED

产品

87,18585,64673,922

GaN

及其他半导体

3332,9541,360

贵公司拥有人应占年内亏损(101,287)(150,723)(156,819)

于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零二二年二零二三年二零二四年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经审核)(经审核)(经审核)

非流动资产

431,924441,070377,950

流动资产

286,384323,816251,664

流动负债

(97,168)(39,448)(48,207)

非流动负债

(11,915)(4,828)(3,618)

流动资产净值

189,216284,368203,457

贵公司拥有人应占资产净值593,754683,730540,837

二零二三财年与二零二二财年比较

贵集团的收益由二零二二财年约人民币

87.5

百万元微增约

1.3%

至二零二三财年

约人民币

88.6

百万元。根据二零二三年年报,上述按年增长主要由于二零二三财年

来自

GaN

及其他半导体分部的收益按年增加,惟因二零二三财年来自

LED

产品的收

益按年减少而部分抵销。

独立财务顾问函件


贵公司拥有人应占贵集团亏损由二零二二财年约人民币

101.3

百万元扩大约

48.8%

至二零二三财年约人民币

150.7

百万元。根据二零二三年年报,业绩倒退主要

由于

(i)

所用材料成本上升导致

LED

产品毛利率下降;

(ii)

物业、厂房及设备产生减值

亏损;

(iii)

已抵销金融负债产生的亏损;及

(iv)

于二零二三财年确认无形资产的减值

亏损,而于二零二二财年并无确认有关亏损。

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贵公司拥有人应占流动资产净值及资产净值

分别为约人民币

284.4

百万元及约人民币

683.7

百万元。

二零二四财年与二零二三财年比较

贵集团的收益由二零二三财年约人民币

88.6

百万元减少约

15.0%

至二零二四财年

约人民币

75.3

百万元。根据二零二四年年报,上述按年减少主要由于二零二四财年

房地产市场低迷、电子产品消费需求疲弱及

LED

行业竞争加剧对贵集团产品的整

体需求造成影响,因而导致

LED

产品所得收益按年减少。

贵公司拥有人应占贵集团亏损由二零二三财年约人民币

150.7

百万元上升约

4.0%

至二零二四财年约人民币

156.8

百万元。根据二零二四年年报,亏损增加主要由

于(其中包括)

(i)

应收贸易及票据款项及其他应收款项的预期信贷亏损拨备增加;

(ii)

行政及其他开支增加;及

(iii)

于二零二四财年确认分类为持作出售资产的减值亏

损,而于二零二三财年并无确认有关亏损,惟因

(i)

二零二四财年并无确认已抵销金

融负债产生的亏损而于二零二三财年则已确认有关亏损;

(ii)

无形资产减值亏损减

少;及

(iii)

二零二四财年财务成本减少而部分抵销。

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贵公司拥有人应占流动资产净值及资产净值

分别为约人民币

203.5

百万元及约人民币

540.8

百万元。

独立财务顾问函件


2.建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供应商分限额的原因及裨益

二零二三年股份奖励计划乃于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获当时的股东批准及

采纳,据此,按照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供应商分限额可分别授出最多

75,105,478

股股

份及最多

7,510,547

股股份。诚如董事会函件所载,截至最后可行日期,现有计划授

权限额已动用约

97%

倘经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及经更新服务供应商分限额未获授出,而贵公司根据

上市规则第

17.03C(1)

条于三年期间后始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供应商分限额,则

有关更新须待二零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或之后(即与最后可行日期相距接近

月)方可进行,此举将限制贵公司于上述期间以权益结算股份付款作为薪酬待遇

其中一环。

此外,诚如二零二四年年报所载,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贵集团有

计息借贷约人民币

10.0

百万元,而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则约为人民币

8.8

百万元。考虑

到贵集团的财务状况,与其他奖励方式(如现金花红或礼物)相比,根据二零二三

年股份奖励计划授予奖励乃向合资格参与者(包括服务供应商)提供奖励的相对合适

方式,有助为贵集团保留经营业务所需的现金资源。

考虑到

(i)

现有计划授权限额及现有服务供应商分限额于最后可行日期已几近用

尽;及

(ii)

吾等认为经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及经更新服务供应商分限额相对其他方式更

为合适,可让贵公司继续以更灵活方式向合资格参与者(包括服务供应商)提供奖

励或回报以表扬彼等对贵集团作出的贡献,并透过将彼等的利益与贵集团的利

益连成一线,鼓励彼等为贵集团的长远发展作出贡献,有利于贵集团招聘及挽

留对贵集团有价值的优秀人才,吾等认为建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供应商分

限额属公平合理,并符合贵公司及独立股东的整体利益。

独立财务顾问函件


3.股东股权的潜在变动

据管理层表示,下表载列贵公司分别

(i)

于最后可行日期;

(ii)

紧随悉数动用经

更新计划授权限额以及据此授出的所有奖励及购股权归属及╱或行使后(假设已发

行股份总数自最后可行日期以来并无变动);及

(iii)

紧随悉数动用经更新计划授权限

额以及据此授出的所有奖励及购股权归属及╱或行使后(假设除

(a)

尚未行使购股权

获悉数行使;及

(b)

根据二零二三年股份奖励计划授出但尚未行使的奖励(包括

6,360,000

股已归属的二零二四年一月奖励股份,但不包括已失效者)(「尚未行使奖

励」)获全面归属及接纳外,已发行股份总数自最后可行日期以来并无变动)的股权

架构,以供说明及参考之用:

于最后可行日期

紧随悉数动用经更新

计划授权限额以及

据此授出的所有奖励及

购股权归属及╱或

行使后(假设已发行

股份总数自最后可行

日期以来并无变动)

紧随悉数动用经更新

计划授权限额以及

据此授出的所有奖励及

购股权归属及╱或

行使后(假设除(a)尚未

行使购股权获悉数行

使;及(b)尚未行使

奖励获全面归属及

接纳外,已发行股份

总数自最后可行日期

以来并无变动)

股份数目概约

%

股份数目概约

%

股份数目概约

%

股东姓名╱名称

JovialStarInternational

Limited

(附注1)

161,817,23117.24161,817,23115.67161,817,23114.31

WideYieldInvestment

HoldingLimited

(附注2)

125,625,00013.38125,625,00012.16125,625,00011.11

执行董事﹕

徐志宏博士————

937,5000.08

赵奕文

(附注3)

41,718,7504.4441,718,7504.0442,656,2503.77

李阳先生————

937,5000.08

独立非执行董事﹕

邹海燕先生————

250,0000.02

萧妙文先生,

MH

————

250,0000.02

刘皖文女士————

250,0000.02

独立财务顾问函件


于最后可行日期

紧随悉数动用经更新

计划授权限额以及

据此授出的所有奖励及

购股权归属及╱或

行使后(假设已发行

股份总数自最后可行

日期以来并无变动)

紧随悉数动用经更新

计划授权限额以及

据此授出的所有奖励及

购股权归属及╱或

行使后(假设除(a)尚未

行使购股权获悉数行

使;及(b)尚未行使

奖励获全面归属及

接纳外,已发行股份

总数自最后可行日期

以来并无变动)

股份数目概约

%

股份数目概约

%

股份数目概约

%

公众股东

其他公众股东

609,657,50064.94609,657,50059.04609,657,50053.90

根据经更新计划授权

限额可予发行的

新股份数目上限——

93,881,8489.0993,881,8488.30

因尚未行使购股权获行使而可

予发行的新股份数目上限————

8,595,0000.76

因尚未行使奖励获归属而可予

发行的新股份数目上限(董

事将获发行的新股份除外)————

86,272,5007.63

小计609,657,50064.94703,539,34868.13798,406,84870.59

已发行股份总数938,818,4811001,032,700,3291001,131,130,329100

附注:

1.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于最后可行日期,詹海栗先生(作为JovialStarInternationalLimited的

唯一股东)被视为于JovialStarInternationalLimited所持有的161,817,231股股份中拥有权益。

2.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于最后可行日期,秦安琪女士(作为WideYieldInvestmentHolding

Limited的唯一股东)被视为于WideYieldInvestmentHoldingLimited所持有的125,625,000股股

份中拥有权益。

3.赵奕文先生拥有权益的41,718,750股股份包括由FirstGlobalLimited持有的21,500,000股股份,

赵先生于最后可行日期因作为FirstGlobalLimited的唯一股东而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被视为

拥有该等股份的权益。

4.受四舍五入所影响,百分比总和未必相等于100.00%。

独立财务顾问函件


诚如上表所示,紧随悉数动用经更新计划授权限额以及据此授出的所有奖励及

购股权归属及╱或行使后,现有公众股东的持股量将由最后可行日期约

64.94%

变更

(i)

68.13%

(假设已发行股份总数自最后可行日期以来并无变动);及

(ii)

70.59%

(假设除

(a)

尚未行使购股权获悉数行使;及

(b)

尚未行使奖励获全面归属外,已发行

股份总数自最后可行日期以来并无变动)。

经计及本函件上文分节所分析建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供应商分限额的原

因及裨益(尤其是经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供应商分限额可让贵公司更灵活地

向合资格参与者及╱或服务供应商提供奖励或回报以表扬彼等对贵集团业务营运

所作出的贡献)后,吾等认为现有公众股东所持股权在上述不同情况下承受的潜在

变动属公平合理。

推荐建议

经考虑本函件所述因素及理由后,吾等认为建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供应

商分限额属公平合理,并符合贵公司及独立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吾等建议独

立股东并推荐独立董事委员会建议独立股东投票赞成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以批

准建议更新计划授权限额及服务供应商分限额的相关决议案。

此致

列位独立股东台照

代表

力高企业融资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邓振辉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邓振辉先生为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注册的持牌人士及力高企业融资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员,可

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彼于会计及投资银行业累积逾25

年经验。

独立财务顾问函件


HGSEMICONDUCTORLIMITED

宏光半导体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908)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宏光半导体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星期

四)下午三时正假座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九道

五十五号微软科通大厦十四楼

B

室举行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

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待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委员会批准根据本公司股东于二零二三

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举行的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普通决议案方式通过的本公

司股份奖励计划(「二零二三年股份奖励计划」)可能授出的进一步奖励而可予发

行的本公司每股面值

0.01

港元的股份(各为「股份」)上市及买卖后,更新计划授

权限额(定义见二零二三年股份奖励计划的规则,适用于根据二零二三年股份

奖励计划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股份奖励计划及购股权计划可能授出或授予的所有

购股权及╱或奖励),并授权本公司董事根据二零二三年股份奖励计划的规则以

经更新的计划授权限额进一步授出奖励,惟:

(a)

根据二零二三年股份奖励计划可能授出的进一步奖励以及根据本公司任何

其他购股权计划及股份奖励计划可能授出的其他进一步购股权及奖励而以

本决议案所更新的计划授权限额配发及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

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0%

(「经更新限额」);及

(b)

在计算经更新限额时,过往根据二零二三年股份奖励计划授出的奖励以及

过往根据本公司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及股份奖励计划授出的购股权及奖励

(包括根据二零二三年股份奖励计划或本公司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及股份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EGM-1


奖励计划的条款尚未行使、已注销、已失效、已行使或已归属的购股权及

奖励)将不会计算在内。」

2.

「动议待上文第

项决议案获通过及有关决议案成为无条件后,更新服务供应商

分限额(定义见二零二三年股份奖励计划(定义见上文第

项决议案)的规则),

并授权本公司董事根据二零二三年股份奖励计划的规则以经更新的服务供应商

分限额进一步向服务供应商(定义见二零二三年股份奖励计划的规则)授出奖

励,惟根据本决议案所更新的服务供应商分限额可能授出的进一步奖励而配发

及发行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

。」

3.

「动议委任先机会计师行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任期直至本公司下届股东

周年大会结束为止,并授权本公司董事厘定其酬金。」

承董事会命

宏光半导体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徐志宏博士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开曼群岛注册办事处:

Windward3

RegattaOfficePark

P.O.Box1350

GrandCaymanKY1-1108

CaymanIslands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干诺道中

信德中心

西座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EGM-2


附注:

1.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于会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倘彼为两股或以上本

公司股份的持有人)超过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并于会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但

必须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以代表该股东。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本公司股东仍可依愿亲

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而在该情况下,其代表委任表格将视作撤回论。

2.如属任何股份的联名登记持有人,则任何一名该等持有人均可就该等股份亲身或委派代表于股东

特别大会上投票,犹如其为唯一有权投票者,惟倘亲身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特别大会的联名持有

人超过一位,则在上述出席持有人中只有在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排名首位者方有权就有关股份投

票。

3.随函附奉股东特别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代表委任表格须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

件(如有)或经签署证明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

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

北角电气道148号21楼2103B室,方为有效。

4.本公司概不会为确定股东出席将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星期四)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并于

会上投票的权利而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然而,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

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及过户表格最迟须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于香港的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21楼2103B室。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星期二)名列本公司股

东名册的股东将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5.本通告所载决议案须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于本通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徐志宏博士、赵奕文先生及李阳先生;及本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邹海燕先生、萧妙文先生,

MH.

及刘皖文女士。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EGM-3

留下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