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324 首都创投 公告及通告:自愿公告 变更投资经理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

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apital VC Limited

首都创投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并以CNI VC Limited名称在香港经营业务)

(股份代号:02324)

自愿公告

变更投资经理

旧投资管理协议已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四日起终止。

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订立新投资管理协议,委任香港国金证券为新

投资经理,由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起,初步为期三年。

本公告乃由本公司自愿作出。

终止旧投资管理协议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四年十月三日之公告。于二零二四年九月,本公司收

到恒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终止旧投资管理协议的通知,旧投资管理协议自二零

二四年十月四日起正式终止。就终止旧投资管理协议而言,有关各方均毋须承担

罚款及╱或作出任何赔偿。

新投资管理协议

订约方

本公司与香港国金证券

日期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新投资管理协议之条款及条件

香港国金证券已获委任为本公司之投资经理,由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起,初步

为期三年。委任可由本公司或香港国金证券任何一方给予对方不少于30日之事先

书面通知随时终止。委任香港国金证券为本公司之新投资经理须受新投资管理协

议之条款及条件所监管。

由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起,本公司须每月向香港国金证券支付投资管理费合共

50,000港元。投资管理费乃由本公司与香港国金证券经过公平磋商后厘定。

香港国金证券之职责

根据新投资管理协议,香港国金证券须(其中包括):

  • 、检讨及评估投资及撤资之机会,并替本公司磋商该等投资及

撤资之条款;

  • ,并根据其可能合理取得之有关资料向董事会提供投资

意见,尤其是协助董事会筹划收购及出售、向董事会提交投资及撤资建议、就

投资经理或董事会所物色之本公司潜在投资及撤资向董事会作出投资推荐建

议;

(3) 向董事会提供其可合理取得之有关投资经理所知悉且投资经理认为适合或可

能适合本公司之收购或撤资机会之资料,惟在任何情况下投资经理不得披露

其其他客户以保密方式向投资经理提供且仍属保密之有关资料;

  • ,不时监察及审查资产之表现及状况,并向投资委

员会或董事会提供其可能所需之有关本公司投资之任何协助;

  • 、股息及其他收入所得净额中,为未来开支及╱

或任何可能出现之投资减值作出拨备是否合理,及考虑本公司留作进一步投

资所需的现金金额;及

  • ,并向董事会全

面汇报其履行权力及职责之情况。


除投资经理之职责外,香港国金证券应向本公司提供一般行政服务,包括:

(a) 应核数师要求,向核数师提供核数师就编制本公司报告及账目而合理要求由

投资经理管有或控制之有关资料;

(b) 不时向秘书提供秘书为履行其职责而合理要求由投资经理管有或控制之有关

资料;

(c) 协助本公司就有关本公司投资业务之事宜与联交所交涉有关交易;

(d) 就编制及刊发将提供予股东之账目及报告向本公司及董事会提供协助;及

(e) 向董事会送交代表本公司发出或接获或与本公司有关之所有重要文件、函件、

声明、通知、通函或广告之文本。

尽管有上文所述,董事会可不时以书面方式向香港国金证券作出有关其代表本公

司经营本公司业务之指示,而香港国金证券须按有关指示及在其规限下行使其权

力及职责。

董事会对本公司之投资政策保持整体控制权,并可全权酌情议决及决定是否批准

香港国金证券提交之任何建议。

订立新投资管理协议之理由

旧投资管理协议已于二零二四年十月四日终止。本公司已确定香港国金证券为合

适的投资经理。

香港国金证券于香港具有与根据上市规则第21章上市之投资公司相关之丰富投资

管理经验。本公司相信,香港国金证券将能够为本公司之新业务发展及方向作出

贡献以及向本公司提供专业投资服务。董事亦认为,香港国金证券之投资经验与

本公司之投资策略一致,并认为香港国金证券之专业知识将对本公司及其股东整

体有利。

董事认为,香港国金证券可提供专业的投资服务并履行其作为本公司投资经理之

职责。此外,关键投资经理负责人并无变更,仍主要为恒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本

公司前投资经理)之管理团队,故董事认为,香港国金证券乃本公司委任新投资经

理之正确选择。因此,本公司委任香港国金证券为新投资经理,自二零二五年七月

十六日起提供投资管理服务。


香港国金证券之背景

香港国金证券成立于香港,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国金证券」)之全资附

属公司。香港国金证券作为母公司国际业务平台之延伸,充分利用香港作为全球

金融中心之战略地位,拓展其国际业务。

中国国金证券(香港国金证券之母公司)为一家上市证券公司,以其优质的资产、

技术精湛的专业团队及强大的创新能力而著称。香港国金证券为上证380指数、中

证500指数及MSCI新兴市场指数之成份股。

(a) 截至二零二二年,中国国金证券之总股本达人民币37.24亿元,总资产超过人

民币1,021.8亿元,净资产为人民币313.32亿元。截至二零二三年第三季度末,

该公司雇用超过5,000名员工,在中国24个省(含直辖市及自治区)之重点城市

开设了8家分公司及75家证券营业部。

(b) 中国国金证券亦持有若干附属公司之控股权益,包括国金证券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国金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国金鼎兴投资有限公司、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

司、国金道富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国金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及国金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亦持有国金涌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之少数股权。

中国国金证券乃中国证券行业之领先实体,已完成超过1,420个项目,包括IPO、再

融资、并购和债券承销。该公司荣获中国最佳投资银行、最佳IPO投资银行及最佳

再融资投资银行等众多殊荣。

作为全资附属公司,香港国金证券乃中国国金证券国际化战略中不可或缺之一环。

通过香港国金证券,母公司拓阔其全球业务版图,提升在国际市场之影响力,同时

实现有效的资源整合及风险分散。香港国金证券与中国国金证券之业务互补、战

略协同,大大提升其整体竞争力。

香港国金证券已组建一支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团队(「专业团队」),为第21章投资

公司提供投资管理服务。香港国金证券之专业团队长期为第21章投资公司提供投

资管理服务,该等公司包括中国创新投资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217)、中国投融

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226)、资本界金控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04)、

中国新经济投资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0)、港湾数字产业资本有限公司(股份代号:

913)、金石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901)、核心经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股

份代号:339)及本公司,各公司主要投资于大中华及亚太地区。凭借香港国金证券

在香港的悠久历史及中国国金证券在中国的网络,加上负责人涵盖几乎所有类型

的金融市场工具及条件的丰富投资知识及经验,香港国金证券具备竞争优势,可

担任本公司之投资经理,根据本公司投资目标之要求,迎合香港及中国上市及非


上市股票之投资机会及相关投资之研究。香港国金证券将继续充分利用该等优势,

并采用相同的投资流程指导本公司投资组合的构建及持续管理。

获豁免持续关连交易

根据上市规则关连人士之定义,香港国金证券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于新投资管

理协议生效后,根据上市规则第14A.08条,亦将被视为本公司之关连人士。支付香

港国金证券的投资管理费预期低于上市规则第14A.76(1)(c)条的最低限额水平,因

此,新投资管理协议已获全面豁免遵守公告、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之规定。

一般事项

本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为获豁免有限公司。本公司为一家第21章公司。本公

司主要投资于由香港及中国上市及非上市公司组成之多元化投资组合。

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认为,新投资管理协议在本公司一般及日常业务范围

内按正常商业条款订立。管理费乃经本公司与香港国金证券公平磋商后厘定,且

已参考现行市价(参考联交所主板上市之其他投资公司之投资经理所收取者)厘定。

由于陈昌义先生(「陈先生」)为香港国金证券之代表,彼被视为于新投资管理协议

中拥有权益,并已就批准新投资管理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交易之董事会决议案放

弃投票。除陈先生外,其他董事概无于新投资管理协议中拥有重大权益。董事相信,

新投资管理协议之条款就本公司独立股东而言属公平合理。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别有所指,以下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资产」指本公司不时直接或间接持有、拥有或控制之资金、证

券、投资、合约权利及╱或其他资产

「核数师」指本公司当时之核数师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首都创投有限公司,一家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

责任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新投资管理协议」指本公司与香港国金证券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订

立之投资管理协议

「旧投资管理协议」指本公司与恒大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于二零二零年

十一月三十日订立并自二零二四年十月四日起终止

之投资管理协议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秘书」指本公司当时之秘书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国金证券」或

「投资经理」

指国金证券(香港)有限公司,一家于香港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及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可从事第1类(证

券交易)、第2类(期货合约交易)、第4类(就证券提

供意见)、第6类(就机构融资提供意见)及第9类(资

产管理)受规管活动之持牌公司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承董事会命

首都创投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陈昌义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包括:

执行董事:

孔凡鹏先生

陈昌义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黎欢彦女士

张伟健先生

罗艳玲女士

本公告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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