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26 万华媒体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

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ONE MEDIA GROUP LIMITED

万华媒体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426)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万华媒体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四日(星期四)

上午九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柴湾嘉业街十八号明报工业中心A座十五楼举行股

东周年大会,以便处理下列事项:

  1. 、董

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1. ;及

考虑并酌情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普通决议案

(a) 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地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根据所有经不时修订之适用法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

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并在其规限下,行

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于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于该处上市并经由香

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与联交所就此认可之其他证券交易所,

购回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01港元之股份;


(b) 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而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

获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之10%(倘本公司

任何股份于本决议案通过后合并或拆细为本公司较少或较多股份数目,

则该总数可予调整),而有关本公司最高股份数目亦须据此予以调整;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

发生者为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之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

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述

授权之日。」

  1.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地批准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每股

面值0.001港元之额外股份,以及作出或授出须要或可能须要行使该权

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债券、认股

权证及债权证);

(b) 上文(a)段所述之批准将授权本公司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

出或授出须要或可能须要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权力之售股建议、

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债券、认股权证及债权证);


(c) 本公司董事依据上文(a)段之批准而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

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其他原因配发)及发行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但不包括(i)

配售新股(定义见下文);(ii)根据本公司任何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认

股权证或证券之条款而行使认购权或换股权而发行股份;(iii)根据本

公司不时生效之章程细则透过以股代息计划发行股份;或(iv)根据任

何涉及授予或发行本公司股份或可购买本公司股份之权利之购股权

计划或类似安排而发行之股份),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之20%(倘本公司任何股份于本

决议案通过后合并或拆细为本公司较少或较多股份数目,则该总数可

予调整),而有关本公司最高股份数目亦须据此予以调整;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起至下列最早

发生者为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任何适用法例或本公司之章程细则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

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或

(ii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本决议案所述

授权之日。

「配售新股」指于本公司董事指定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

名册内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按彼等于该日之持股比例提出之股份配

售建议(惟本公司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适用于本公司之香港

以外任何地区之法律限制或责任或该等地区任何认可管制机构或任

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作出其认为必要或合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1. 「动议在召开大会通告所载第4项及第5项决议案获通过之前提下,谨此扩

大根据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第5项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配发、发行及处

理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方式为加入本公司根据召开本大会通告所载第4

项决议案获得之授权而购回本公司股本中之股份总数之数目(倘本公司任

何股份于本决议案通过后合并或拆细为本公司较少或较多股份数目,则

该总数可予调整)。」

承董事会命

万华媒体集团有限公司

杨形发

公司秘书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附注:

  1. ,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受委代表代其出

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之股东。

  1. (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

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须于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

总办事处,地址为香港柴湾嘉业街十八号明报工业中心A座十六楼,方为有效。

  1. ,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一日(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八月

十四日(星期四)(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期间将不会办理任何本公

司股份之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

关股票,最迟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星期五)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交本公司之香港

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办理登记手续。

  1. ,本公司董事会建议重选退任董事张聪女士及黄洪琬贻女士

为本公司董事。上述退任董事之详情载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六日寄发予股东之通函附录

二内。

  1. 、黑色暴雨警告

信号或超强台风引起的极端情况生效,则大会将顺延举行。本公司将于本公司网站

http://www.corp.omghk.com 及联交所网站http://www.hkexnews.hk 刊登公告,通知股东延期举行

的大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非执行董事张聪女士;执行董事张裘昌先生及林

栢昌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俞汉度先生、刘志华先生及黄洪琬贻女士。

留下评论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