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432 越疆 公告及通告: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H股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
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
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所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
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证券的要约邀请或招揽,
或订立协议以进行任何该等事宜的邀请,亦非旨在邀请收购、购买或认
购任何证券的任何要约。
本公告不会直接或间接于或向美国派发。本公告不构成亦不属于在美国
境内或有关要约属违法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辖区出售证券的任何要约或
招揽购买或认购证券的一部分。本公告所述证券并无亦不会根据经不时
修订的1933年美国证券法或美国任何州的证券法登记,且不得于美国境
内提呈发售或出售,除非已登记或符合适用的登记豁免。任何在美国进
行的证券公开发售将通过招股章程进行。该招股章程将包含有关本公司
作出要约及其管理层以及其财务报表的详细资料。本公司不会在美国进
行任何证券的公开发售。
SHENZHEN DOBOT CORP LTD
深圳市越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432)
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H股
整体协调人及配售代理
(排名不分先后)
配售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2025年7月15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前),本公司与配售
代理订立配售协议,据此,本公司已同意委任配售代理,而配售代理已
同意按个别(而非共同或共同及个别)基准担任本公司之代理,按竭尽
所能基准促使认购人根据配售协议所载条款及条件按配售价认购合共
19,100,000股新H股。
配售股份占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之已发行股本约4.73%及占本公司经配
发及发行配售股份扩大后之已发行股本约4.51%(假设由本公告日期起
至配售事项完成期间,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概无变动,惟配发及发行
配售股份除外)。
预期配售股份将配售予不少于六名承配人,彼等连同其各自之最终实
益拥有人,均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且与本公司及
其关连人士并无关连。
配售股份将根据一般授权配发及发行。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
由于配售事项之完成须待达成若干先决条件以及配售代理之终止权利
后方可落实,故配售事项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本公司股东及潜在
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配售事项
董事会欣然宣布,于2025年7月15日(联交所交易时段前),本公司与配售代
理订立配售协议,据此,本公司已同意委任配售代理,而配售代理已同意
按个别(而非共同或共同及个别)基准担任本公司之代理,按竭尽所能基
准促使认购人根据配售协议所载条款及条件按配售价认购合共19,100,000
股新H股。
配售协议
配售协议之主要条款载列如下:
日期
2025年7月15日
订约方
(i) 本公司;及
(ii) 配售代理。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配售代理及其各自
的最终实益拥有人各自均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且与本公司及其
关连人士概无关连。
配售股份数目
本公司已同意委任配售代理,而配售代理已同意按个别(而非共同或共
同及个别)基准担任本公司之代理,按竭尽所能基准促使认购人根据配
售协议所载条款及条件按配售价认购合共19,100,000股新H股。
配售股份(按每股配售股份面值人民币1.00元计,总面值为人民币19,100,000
元)占本公司于本公告日期之已发行股本约4.73%及占本公司经配发及发
行配售股份扩大后之已发行股本约4.51%(假设由本公告日期起至配售事
项完成期间,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概无变动,惟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除
外)。
配售价
配售价为每股H股54.3港元,较:
(i) 于最后交易日及厘定配售价日期于联交所报价之收市价每股H股60.00
港元折让约9.5%;及
(ii) 于紧接最后交易日(包括该日)前五(5)个连续交易日于联交所报价之
平均收市价每股H股57.91港元折让约6.2%。
配售价由本公司与配售代理经公平磋商并参考市场状况及H股当时市价
厘定。董事认为配售价以及配售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属公平合理,并符合
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配售股份之权利
配售股份将于根据配售协议发行时缴足股款,并将在所有方面与当时已
发行之其他H股享有同等权益,不受任何留置权、押记及产权负担所限,
并附带于配售股份发行日期时之所有权利,包括收取于配售股份发行日
期或之后宣派、作出或派付之所有股息之权利。
承配人
预期配售股份将配售予不少于六名承配人,彼等连同其各自之最终实益
拥有人,均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之第三方,且与本公司及其关
连人士并无关连。
预期概无任何承配人将于紧随配售事项完成后成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
配售事项之条件
配售事项之完成须待下列条件获达成或豁免(仅就条件(ii)而言)后,方可
作实:
(i) 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且该上市及批准其后
并无于交付代表配售股份之正式股票前被撤销);
(ii) 向配售代理交付下列文件,且其形式须令配售代理满意:
(a). (A)中国证监会备案之最终草拟本或实质完整草拟本及(如适用)
(B)本公司中国法律顾问就有关中国证监会备案之中国法律意
见;
(b). 配售代理中国法律顾问就有关中国证监会备案之中国法律意见;
及
(c). 配售代理美国法律顾问之法律意见,即配售协议所载之配售股
份发售及出售无须根据经修订之1933年美国证券法登记。
倘上述条件未能于截止日期香港时间上午八时正或之前(或本公司与配
售代理可能协定之较后时间)获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则配售代理及
本公司根据配售事项之责任及义务将告无效,而本公司及配售代理均不
得向对方提出任何有关费用、损害赔偿、补偿或其他方面之申索,惟本
公司应向配售代理偿付其各自就配售事项而须支付所合理产生的任何
法律费用及实报实销费用。
本公司将向联交所上市委员会申请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
完成
完成将于上述条件获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日期后之营业日进行,惟
无论如何不迟于2025年7月29日,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可能书面协定之其
他日期。
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之一般授权
配售股份将根据一般授权配发及发行,据此,董事获授权配发及发行最
多71,607,709股新H股,相当于2025年6月3日已发行H股数目之20%。
自2025年6月3日授出一般授权起直至本公告日期,董事概无根据该一般
授权行使彼等配发及发行任何新H股之权力。因此,配发及发行配售股
份将无须经股东任何进一步批准。
禁售承诺
本公司向配售代理承诺,由配售协议日期起直至截止日期后90日期间内,
除配售股份外,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或受其管理或投票控制之联属
公司,或任何代表其或彼等行事之人士,将不会:
(a). 出售、转让、处置、配发或发行或提呈出售、转让、处置、配发或发
行或授出任何期权、权利或认股权证以认购(不论有条件或无条件,
直接或间接,或其他方式)任何股份或股份权益或任何可转换、可行
使、可交换为或实质上类似于任何股份或股份权益之证券(不论透过
实际处置或有效经济处置或因现金结算或其他方式之掉期或其他方
式);或
(b). 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订立或进行任何与上文(a)项所述交易具相同
经济效力之交易;或
(c). 宣布任何意向订立或进行上文(a)或(b)项所述之任何交易,
除非事先取得配售代理之书面同意。
对股权架构之影响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本公司于本公告日
期及紧随配售事项完成后之股权架构载列如下(假设由本公告日期起直
至截止日期止,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概无变动,惟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
除外):
于本公告日期紧随完成后
股份数目占本公司
已发行
股份总数
之概约
百分比
股份数目占本公司
已发行
股份总数
之概约
百分比
(附注1)(附注1)
内资股
刘培超先生19,169,4034.74%19,169,4034.53%
郎需林先生1,593,6430.39%1,593,6430.38%
其他内资股公众持有人所持内资股25,393,8076.28%25,393,8076.00%
H股
刘培超先生92,719,603
(附注2)
22.94%92,719,60321.90%
郎需林先生6,374,5701.58%6,374,5701.51%
承配人(附注3)––19,100,0004.51%
由其他H股公众持有人所持之H股258,944,37464.06%258,944,37461.17%
总计404,195,400100.00%423,295,400100.00%
附注:
- ,任何总额与所列金额算术总和之间之差
异乃因约数调整所致。
- ,041,990股H股由深圳市越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越疆有限合伙」)及深圳市
秦墨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秦墨有限合伙」)持有。刘培超先生为越疆有限合伙
及秦墨有限合伙之普通合伙人。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刘先生被视为于越疆有限合伙及
秦墨有限合伙所持有之全部股份中拥有权益。
- ,概无承配人为主要股东,且预期概无承配人将于紧随配售事项完成后成
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
本公司于过往十二个月期间之股本集资活动
本公司曾于2024年12月进行全球发售。全球发售及部分行使超额配股权
(定义见招股章程)之所得款项净额(经扣除本公司就全球发售及部分行
使超额配股权应付之包销费用及其他相关开支后)约为756.74百万港元。
截至2025年6月30日,本公司已根据招股章程所载之拟定用途,合共动用
H股全球发售所得款项约125.5百万港元,而尚未动用之所得款项(「未动用
所得款项」)约为631.3百万港元。本公司预期将会根据已于招股章程内披
露之拟定用途及相应之未动用所得款项分配情况动用未动用所得款项。
除全球发售及部分行使超额配股权外,本公司于紧接本公告日期前十二
个月内并无透过发行股本证券进行任何集资活动。
进行配售事项之理由及裨益
本公司是一家于中国成立的公司,是专门从事协作式机器人(通称「协作
机器人」)开发、制造及商业化的领先企业之一。
鉴于本集团于全球发售后之强劲业务表现以及乐观之市场前景,董事相
信配售事项为一个机会,可筹集额外资金以支持本集团未来之业务发
展。配售事项亦将使本公司透过引入新投资者扩阔其股东基础,并进一
步巩固本集团之财务状况。
董事认为配售协议之条款(包括配售价)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
东之整体利益。
配售事项所得款项用途
本公司自配售事项收取之所得款项总额及所得款项净额(经扣除相关费
用及开支后)估计分别约为1,037.1百万港元及1,022.2百万港元,相当于每
股配售股份之净发行价约53.5港元。
配售事项所得款项净额将用作以下用途:(a)推进智能机器人领域之技术
研究及产品创新,以进一步增加本集团之市场份额,并为本集团于智能
机器人领域之发展奠定基础;(b)寻求于机器人价值链及相邻领域之投
资、收购及战略联盟机会;(c)扩展及深化国内外销售网络,并加强本集
团之市场推广活动,以进一步提升本集团之市场渗透率及品牌知名度;
及(d)补充营运资金及作一般企业用途。
由于配售事项之完成须待达成若干先决条件以及配售代理之终止权利
后方可落实,故配售事项可能会或可能不会进行。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
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表述应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营业日」指香港持牌银行普遍开门营业及联交所普遍开
放证券买卖之任何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星期
日、香港公众假期及于上午9时正至下午5时正
期间任何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
讯号或「黑色暴雨警告讯号」之日子)
「完成」指配售事项之完成
「截止日期」指配售事项条件获达成(或获豁免,如适用)日期
后之营业日,惟无论如何不迟于2025年7月29
日,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可能书面协定之其他
日期
「本公司」指深圳市越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一家于中国注
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于联交所主板
上市(股份代号:2432)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相同涵义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内资股」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普通
股,以人民币元认购及缴足
「一般授权」指根据股东于2025年6月3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周
年大会上通过之决议案,授予董事之无条件一
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置最多为当时已发
行H股总数20%之额外H股(即最多71,607,709股
新H股)
「全球发售」指香港公开发售及国际发售(两者均定义见招股
章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H股」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的境外上
市外资股,以港元认购及交易,并在联交所主
板上市
「最后交易日」指2025年7月14日,即紧接配售协议日期前之H股
前一交易日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配售事项」指配售代理根据配售协议按配售价向承配人配
售配售股份
「配售代理」指UBS AG Hong Kong Branch及国泰君安证券(香港)
有限公司
「配售价」指每股配售股份54.3港元
「配售股份」指配售代理根据配售协议将予配售之19,100,000
股新H股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
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招股章程」指本公司就全球发售于2024年12月13日刊发之招
股章程
「人民币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证券法」指1933年美国证券法(经修订)以及据此颁布的规
则及法规
「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股份」指内资股及╱或H股
「股东」指本公司股份之登记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美国」指具有证券法S规例第902条项下赋予之涵义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深圳市越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刘培超先生
中国深圳,2025年7月15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i)执行董事刘培超先生、王勇先生及郎需林
先生;(ii)非执行董事景亮先生;及(iii)独立非执行董事李贻斌先生、吴浩云
先生及侯玲玲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