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718 宏基集团控股 公告及通告:须予披露交易出售上市证券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

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

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WanKeiGroupHoldingsLimited

宏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须予披露交易

出售上市证券

出售事项

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卖方(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连同七月十一日出售事项于公

开市场出售合共

2,040,000

股中深建业股份(占中深建业于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本约

0.33%

),

总代价为

3,153,520

港元(不包括交易成本)。出售事项的平均售价(不包括交易成本)约为每

股中深建业股份

1.55

港元。

于出售事项完成后,本集团持有

440,000

股中深建业股份。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概无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5%

,故七月十一日出售事项按单一基准计算,并无构成上市规

则第

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由于七月十四日出售事项乃于七月十一日出售事项后

个月内进行,故根据上市规则第

14.22

条,七月十一日出售事项及七月十四日出售事项须作为一系列交易合并计算。由于

根据上市规则第

14.07

条,有关出售事项的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5%

但均低于

25%

,故七月

十四日出售事项构成上市规则第

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项

下通知及公告规定。


出售事项

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卖方(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连同七月十一日出售事项于公开

市场出售合共

2,040,000

股中深建业股份(占中深建业于本公告日期已发行股本约

0.33%

),总代

价为

3,153,520

港元(不包括交易成本)。出售事项的平均售价(不包括交易成本)约为每股中深

建业股份

1.55

港元。

于出售事项完成后,本集团持有

440,000

股中深建业股份。

由于出售事项乃于公开市场进行,故出售事项买方的身份无法确定。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

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出售事项的买方及其各自的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

有关中深建业的资料

中深建业为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

)。中深建业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中深建业及其附属公司主要于中国从事提供建筑服

务。

下表载列中深建业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两个财政年度之若干经审核综合财务资

料概要,乃摘录自中深建业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之年报:

截至

二零二四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截至

二零二三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

人民币千元人民币千元

收益

750,5561,530,919

除税及非经常项目前纯利

3946,536

除税及非经常项目后纯利

1,94431,814

根据中深建业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七日之年报,中深建业于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之经审核资产净值约为人民币

475,976,000

元。


有关本公司及卖方的资料

本公司为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

)。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本集团主要从事提供

(i)

地基建筑;

(ii)

土地勘测服务;

(iii)

金融服

务;

(iv)

消费品贸易;及

(v)

社交媒体电商销售、直播及推广业务。

卖方为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并为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其为一间投资控

股公司。

进行出售事项之理由及裨益

出售事项为本集团提供变现中深建业投资的机会。

本集团已自出售事项收取所得款项总额

3,153,520

港元(不包括交易成本),并确认未经审核收

益约

1,113,520

港元,即自收购事项收取的代价与出售事项所涉及相关中深建业股份总成本(即

2,040,000

港元)之间的差额。

本集团认为出售事项将提升本公司之流动性。本集团拟将出售事项所得款项用作一般营运资

金。由于出售事项乃于联交所公开市场按现行市价作出,故董事认为出售事项之条款属公平

合理,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概无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5%

,故七月十一日出售事项按单一基准计算,并无构成上市规则

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

由于七月十四日出售事项乃于七月十一日出售事项后

个月内进行,故根据上市规则第

14.22

条,七月十一日出售事项及七月十四日出售事项须作为一系列交易合并计算。由于根据上市

规则第

14.07

条,有关出售事项的一项适用百分比率超过

5%

但均低于

25%

,故七月十四日出售

事项构成上市规则第

章项下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因此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通知及公告

规定。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以下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七月十一日出售事项」指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通过一系列市场交易出售合共

808,000

股中深建业股份(占中深建业于本公告日期已发行

股本约

0.13%

「七月十四日出售事项」指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通过一系列市场交易出售合共

1,232,000

股中深建业股份(占中深建业于本公告日期已发

行股本约

0.20%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宏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

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出售事项」指七月十一日出售事项及七月十四日出售事项之统称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指独立于本公司或其附属公司的任何董事、主要行政人员或

主要股东或彼等各自任何联系人且与彼等概无关连(定义

见上市规则)的个人或公司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华人民

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股份」指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

0.10

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中深建业」指中深建业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

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

「中深建业股份」指中深建业已发行股本中每股面值

0.01

港元的普通股

%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宏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许琳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于本公告日期,执行董事为白华威先生及王雨先生,非执行董事为许琳先生及吕国威先生,以

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姜森林先生、张义先生及但曦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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