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27 励时集团 公告及通告:须予披露交易 有关重续租赁办公物业之租赁协议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

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Luxxu Group Limited

励时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327)

须予披露交易

有关重续租赁办公物业之租赁协议

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Touch Moment(作为承租人)

与业主(作为出租人)就租赁物业订立经更新租赁协议,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

起计至二零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期间(包括首尾两日)。

于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生效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实施后,倘本集团作

为承租人订立租赁交易,则其应于本公司综合财务报表内确认使用权资产。

因此,本集团作为承租人订立租赁交易将被视为上市规则第14.04(1)(a)条所载交

易定义项下收购资产,并将视乎租赁交易的规模构成本公司上市规则项下须予

公布交易。

由于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4(9)条)

合共超过5%并少于25%,该等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

规则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Touch Moment(作为承租人)

与业主(作为出租人)就租赁物业订立经更新租赁协议,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

计至二零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期间(包括首尾两日)。


经更新租赁协议

下文载列有关经更新租赁协议主要条款之摘要:

日期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订约方(a) Touch Moment(作为承租人);及

(b) 业主(作为出租人)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业主及其

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

物业香港皇后大道中139号The L.place 3楼及4楼全层

物业之用途仅以经业主批准的商标名称用于商业、食品及饮料及╱或多用

途活动场所,不得作其他用途。

期限自二零二四年六月一日起计至二零二七年五月三十一日(包括

首尾两日)届满,为期三年。

租金付款根据经更新租赁协议,Touch Moment于租期内应付业主之总租

金为约12,000,000港元,不包括差饷、管理费及冷气费。

按金Touch Moment应付按金为约2,000,000港元。

续期权租户将有权选择续租两年,按业主同意的租金计算。

支付租金每月第一天以银行票据、支票或银行本票(如业主要求)或业主

同意的任何其他方式预先支付租金、管理费及冷气费,不得扣

除、反诉或抵销

经更新租赁协议项下租金乃由业主与Touch Moment计及物业附近之可资比较物业

之现行市价经公平磋商后厘定。


代价及使用权资产要约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要约函项下之代价总额指要约函期间将作

出按现值基准计量之租金付款总额。根据经更新租赁协议确认的代价及使用权资

产分别约为12,000,000港元及11,200,000港元。要约函期间之租金付款金额将以本集

团之内部财务资源偿付。

订立经更新租赁协议的理由及裨益

物业将由本集团占用作办公室及展厅,董事认为,物业占地面积较大,将足以满足

本集团业务需要并促进未来业务扩展及增长。

截至二零二四年及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使用物业产生的展览收入

分别约为人民币7,200,000元及人民币2,400,000元。由于物业具备多项综合功能,包

括展览、陈列室营运及办公活动,且成本共用及用途重叠,无法合理分配至个别用

途,故物业所产生的业绩无法独立量化。

经更新租赁协议之条款(包括租金支出)乃由订约方经公平磋商后厘定。订立经更

新租赁协议实属必要且于本集团一般及日常业务过程中进行。因此,董事会认为,

经更新租赁协议之条款属公平合理,且订立经更新租赁协议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

整体利益。

有关订约方之资料

Touch Moment为于英属处女群岛成立之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主

要从事投资控股业务。

根据公开可得资料,业主Wealth Joy Development Limited为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从事物业持有及租赁业务。根据业主提交的最新年度申报表,业主的最

终实益拥有人为Lo Lucas、李丽娴、罗俊隆及罗俊美,彼等分别拥有业主0.5%、0.2%、

99.1%及0.2%的权益。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业主及

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


上市规则涵义

于自二零一九年一月一日生效的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实施后,倘本集团作为

承租人订立租赁交易,则其应于本公司综合财务报表内确认使用权资产。

因此,本集团作为承租人订立租赁交易将被视为上市规则第14.04(1)(a)条所载交易

定义项下收购资产,并将视乎租赁交易的规模构成本公司上市规则项下须予公布

交易。

由于租赁协议项下拟进行交易之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第14.04(9)条)合

共超过5%并少于25%,该等交易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

第14章项下之申报及公告规定。

违反上市规则的原因及补救行动

本公司未能就重续项下拟进行交易及时遵守上市规则项下之通知及公告(「不合规

事宜」)。

本公司谨此强调,有关不合规事宜并非有意为之,尤其是本公司当时的高级管理

层于关键时间确信重续不属于上市规则第14章订明的须予公布交易。

为避免再次发生不合规事宜,并确保本公司将全面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规定,

本公司将采取以下补救措施:

通过要求本公司的附属公司向公司秘书提供建议交易(包括任何合约重续)的清

单及主要条款以供其审阅,本公司已加强其有关须予公布交易的书面政策及程序,

以规管识别、批准、披露及监察须予公布交易的程序。公司秘书应审阅并确认该等

交易是否在符合上市规则以及相关规则及法规的适用规定下进行。倘一项交易被

识别为须予公布交易,应将相关文件报告董事会批准。截至本公告日期,该加强政

策及程序已经实施。

董事认为,实施上述补救措施将加强及巩固负责员工、管理层及董事的知识,并将

提高本公司的合规能力,以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不合规事件。


释义

于本公告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本公司」指励时集团有限公司,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

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之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指香港财务报告准则

「独立第三方」指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

业主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

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之第三方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业主」指Wealth Joy Development Limited,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

之有限公司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物业」指香港皇后大道中139号The L.place 3楼及4楼全层

「经更新租赁协议」指Touch Moment(作为租户)与Wealth Joy Development

Limited(作为业主)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就物

业租赁订立的租赁协议

「股东」指本公司股份之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承董事会命

励时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杨淅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两名执行董事梁艳煌先生及杨淅先生;及三名独立非

执行董事余俊敏先生、段白丽女士及钟维立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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