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58 江西铜业股份 公告及通告:海外监管公告 –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

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

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

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海外监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而作出。

兹载列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之《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及《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

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仅供参阅。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中国江西省南昌市,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郑高清先生、周少兵先生、高建民先生、

梁青先生及喻旻昕先生;及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为王丰先生、赖丹女

士及刘淑英女士。


证券代码:600362证券简称:江西铜业公告编号:2025-026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70元

相关日期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6月6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2025年6月6日分别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

案》。本公司2024年度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为: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7/212025/7/222025/7/22

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回购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7元(含

税),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也不送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根据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情况,本次利润分配以利润分配实

施公告前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A股总股本2,075,247,405股,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回购

股份10,441,768股后,即以2,064,805,637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70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方法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

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每股现金红

利:

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为基数计算)=(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

÷总股本=(2,064,805,637×0.70)÷2,075,247,405≈0.6965元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

分配,不涉及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

比例为0。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0.6965)÷(1+0)=前收盘价-0.6965(元/股)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7/212025/7/222025/7/22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自行发放对象

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A股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本次分红派

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本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70元。个人、证券投资基

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

过已扣缴税款的部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

并划付至中登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

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

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

过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

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委托中国结算上海

分公司按照扣除10%企业所得税后的金额,即每股人民币0.63元进行派发。如相关股东认为

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

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A股股票的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

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计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10%税率代扣所得税,每股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63

元。


(4)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

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7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联系电话:0791-82710117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5日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12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

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30544-07号

致: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

购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

2024年度利润分配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

发表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

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

则(试行)》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境内现行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

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

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涉及的相关事实的了解和判断,依赖于公司向本所

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说明及承诺。公司承诺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

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

证言,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无任何隐

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3.对于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

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说明等文件出具本法律意

见。

4.本法律意见仅就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有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

计、审计、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对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

文件中有关数据和结论的援引,并不视为本所对该等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

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或确认。

5.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公告本次差异化分红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使用,

未经本所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以上声明和保证,本所律师依据中国境内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充分核查验证的

基础上,就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公司于2024年2月19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

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

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截至2024年5月17日,公司已完成股份回购,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A股股份数量为10,441,768股。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并经公司确认,截至2025年6月17日(本次差异化分

红申请前一交易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立的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下简称“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公司股份数量为

10,441,768股。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

利。基于以上原因,公司本次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与实际参与分配

的股份总数存在差异,需进行差异化分红特殊除权除息处理。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公司于2025年3月27日、2025年6月6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决议、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4年度差异化权益分派方案为:公司拟以实施权

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

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7元(含税),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也不送股。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根据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情况,本次利润分配

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前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的A股总股本2,075,247,405股,扣除回

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回购股份10,441,768股后,即以2,064,805,637为基数,每10股

派发现金7元(含税),A股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445,363,945.90元。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以下简称“《交易规则》”),除权(息)

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

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一)实际分派计算的A股除权(息)参考价格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本次仅进行现

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

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以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的前一交易日(2025年6月17

日)公司A股股票收盘价人民币22.19元/股计算: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A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22.19-

0.70=21.49元/股

(二)虚拟分派计算的A股除权(息)参考价格

虚拟分派的A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A股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

金红利)÷A股总股本=(2,064,805,637×0.70)÷2,075,247,405≈0.6965元/股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A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虚拟分派的A股

现金红利=22.19-0.6965=21.4935元/股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对A股除权(息)参考价格的影响

根据《交易规则》及公司的申请文件,A股除权(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

际分派计算的A股除权(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A股除权(息)参考

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A股除权(息)参考价格= | 21.49-21.4935 |÷21.49≈

0.016%<1%

综上,公司实施本次差异化分红对公司A股股票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

对值在1%以下,影响较小。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回购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

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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