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80 香港兴业国际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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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

(股份代号:00480)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HKRInternationalLimited香港兴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

2025年8月20日(星期三)上午11时正假座香港大屿山愉景湾海澄湖畔路88号香港

愉景湾酒店地下海泓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借此处理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事项

1.省览本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董事会与

独立核数师报告。

2.重选本公司之退任董事及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董事袍金:

(1)重选邓满华先生为执行董事;

(2)重选李宇光先生为执行董事;

(3)重选王查美龙女士为非执行董事;

(4)重选查燿中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5)重选张永霖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6)重选招桂芳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7)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截至2026年3月31日止来年度所有本公司董事

(「董事」)(包括可能获委任之任何新董事)之袍金。

3.重新委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来年之独立核数师及授权本

公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4.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1)「动议:

(a)在本第4(1)项决议案第(c)段及所有适用法例及规例,包括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之规限

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按下文之定义)内行使

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授出、分派及处理本公司股本

中之额外证券及╱或再出售本公司之库存股份(如上市规则允

许),及作出、发行或授予售股建议、协议及期权(包括附有权利

购买或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债券、债权证、票据或其他证

券);

(b)本第4(1)项决议案第(a)段之批准可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

发行或授予售股建议、协议及期权,包括债券、债权证、票据及

其他证券,该等权力将需要或可能需要在有关期间结束后予以行

使;

(c)董事根据本第4(1)项决议案第(a)段之批准而配发、发行、授出、

分派或处理,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发行、授出、分派或

处理(不论是否根据期权或其他原因)证券以及本公司之再出售库

存股份之总数,惟根据或由于下列情况者则除外:

(i)供股(按下文之定义);或

(ii)根据当时由本公司依照上市规则不时采纳以授予或发行本公

司股份或购买本公司股份之权利之任何股份期权计划或类似

安排行使任何股份期权;或

(iii)根据本公司发行之任何现有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

或其他证券之条款行使所赋予之认购权或转换权;或

(iv)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不时以配发本公司股份代替全部或

部份股息之任何红股、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或


(v)根据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授予之特定授权;

不得超过于本第4(1)项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

括库存股份)总数之百分之二十(2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

制;及

(d)就本第4(1)项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第4(1)项决议案获通过之日(包括当日)起至

下列各项中最早之日期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时;

(ii)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其他适用之法例所规定本公司须

予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时;及

(iii)本第4(1)项决议案所授予之权力经由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

上通过普通决议案将之撤销或修订之日。

「供股」乃指董事在指定时间内根据于某一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

司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及有权获提呈建议之本公司其

他证券持有人(如适用)),按彼等当时持有本公司股份(或该等其

他证券(如适用))之比例向彼等提呈出售本公司股份之建议或出

售认股权证、期权或有权认购或购买本公司股份之其他证券(惟

在所有情况下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经顾及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

或地区之法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下之

任何法定或实质限制或责任后,作出其认为必须或权宜之豁免或

其他安排)。」

(2)「动议:

(a)在本第4(2)项决议案第(b)段及所有适用法例之限制下,一般性及

无条件批准董事在受制于并依据经不时修订之一切适用法例

及╱或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下,于有关期间

(按下文之定义)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在联交所或本公司股

份或证券可上市并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

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直接或间接购买或回购本公司之所有类

别的股份及附有认购或购买由本公司所发行之股份的权利的证

券;


(b)根据本第4(2)项决议案第(a)段之批准可购买或回购之本公司所有

类别的股份及附有认购或购买由本公司发行的股份的权利的证券

总数不得超过于本第4(2)项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之百分之十(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

限制。本公司可根据有关回购时的市场状况及其资本管理需求注

销任何购买或回购股份及╱或将其作库存股份持有;及

(c)就本第4(2)项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第4(2)项决议案获通过之日(包括当日)起至

下列各项中最早之日期止之期间:

(i)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时;

(ii)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其他适用之法例所规定本公司须

予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时;及

(iii)本第4(2)项决议案所授予之权力经由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

上通过普通决议案将之撤销或修订之日。」

(3)「动议待本大会通告所载之第4(1)项及第4(2)项决议案获通过后,藉加

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本大会通告所载第4(2)项决议案授予之权力购买

或回购本公司之股份总数,以扩大根据本大会通告所载第4(1)项决议

案授予董事(及于当时有效)可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授出、

分派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证券及╱或再出售本公司之库存股份

(如上市规则允许),以及作出、发行或授予售股建议、协议及期权

(包括附有权利购买或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债券、债权证、票据及

其他证券),惟该扩大之数额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本公司

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之百分之十(10%)。」

承董事会命

*

公司秘书

梁慧芬

香港,2025年7月15日


附注:

1股东周年大会议将不提供茶点或饮品。

2任何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派其他人士为其代表,代其出席

及投票。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股东可委派多于一名代表出席同一会议。

3倘属本公司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其中任何一名人士均可亲身或透过代表就该等股份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犹如其为该等股份之唯一拥有人。倘若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

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则上述出席之人士中只有于本公司股东名册就该等股份排名较

前之持有人方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4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之记录日期为2025年8月20日。为厘定出席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

上投票的资格,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总处及分处将于2025年8月15日(星期五)至8月20日

(星期三)(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于此期间,本公司股份之转让手续将

不予办理。为确保合资格出席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填妥之股份过户文件

连同相关股票最迟须于2025年8月14日(星期四)下午4时30分或之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

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

1716室,以办理登记手续。

5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其

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

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之投资者服务中心,地址为香

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

可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6就本通告提呈之第2项决议案,本公司董事会建议重选退任董事,即邓满华先生、李宇光先

生、王查美龙女士、查燿中先生、张永霖先生及招桂芳女士为本公司董事。

7就本通告提呈之第4(1)项至第4(3)项决议案,董事谨此声明彼等现时并无即时计划,根据该

等决议案所授之一般性授权发行本公司之任何新股份或回购本公司之任何股份。

8如在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当日悬挂8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香港天文台预告有可能会发出8号

(或以上)台风信号,本公司会适时于公司网站(www.hkri.com)及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

发出公告,通知本公司股东就发出的信号而作出有关股东周年大会的安排。

9股东周年大会将于2025年8月20日(星期三)上午10时15分开始进行登记。为确保大会能准时

开始,股东或其委派代表敬请在大会开始前最少15分钟抵达会议场地以便进行登记。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为:

执行主席

查懋成先生

非执行副主席

王查美龙女士

执行董事

邓满华先生(董事总经理)

李宇光先生

颜文英女士

非执行董事

查懋德先生

查燿中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张永霖先生

招桂芳女士

范鸿龄先生

邵蓓兰女士

邓贵彰先生

*根据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之前身条例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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