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480 香港兴业国际 通函:重选董事、发行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性授权之建议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阁下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如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

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名下所有之HKRInternationalLimited香港兴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本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

出售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

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480)

重选董事

发行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性授权

之建议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公司谨订于

日(星期三)上午

时正假座香港大屿山愉景湾海澄湖畔路

号香港愉景湾酒店地下海泓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列于本通函第

页至第

页,并随本通函附奉代表委任表格。无论阁下能否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阁

下将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之指示填妥并尽速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

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之投资者服务中心,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号合

和中心

17M

楼,惟在任何情况下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于

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阁下仍可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

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股东周年大会将不提供茶点或饮品。

*根据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之前身条例注册

重要通函 请即处理


页次

释义

…………………………………………………………………….1

董事会函件

………………………………………………………………3

附录一—重选董事之履历详情

………………………………………..9

附录二—说明函件

…………………………………………………..17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1

目 录

i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年会」指将于

日(星期三)上午

时正假座香港大

屿山愉景湾海澄湖畔路

号香港愉景湾酒店地下海

泓厅举行之股东年会

股东年会通告」指载列于本通函第

页至第

页召开

股东年会之

通告

「股东年会」指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

「董事会」指本公司之董事会

「中央结算系统」指由香港结算设立及运作的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企业管治守则」指于上市规则附录

C1

中载列的企业管治守则

「本公司」指

HKRInternationalLimited

香港兴业国际集团有限公

司,一家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证券

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号:

「董事」指本公司不时之董事

「集团」指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结算」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一家由香港交易及结算所

有限公司全资拥有的附属公司

「香港特别行政区」或

「香港」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

日,即本通函付印前就确定本通函内所

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

释 义


「章程大纲及细则」指本公司于

日采纳且目前生效之经修订及

重列之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

「股份期权」指根据于

日及

日所采纳的本公

司股份期权计划所授予认购普通股之股份期权

「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条例」指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章)(经不时修订)

「股份」指本公司不时直接或间接发行的所有类别的股份及可

转换成普通股的证券

「普通股」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

0.25

港元之普通股股份

「股东」指普通股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收购守则」指证监会发出之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库存股份」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

」指百分比

释 义


*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480)

董事:

查懋成先生(执行主席)

邓满华先生(董事总经理)

李宇光先生

颜文英女士

王查美龙女士

#

(非执行副主席)

查懋德先生

#

查燿中先生

#

张永霖先生

Δ

招桂芳女士

Δ

范鸿龄先生

Δ

邵蓓兰女士

Δ

邓贵彰先生

Δ

注册办事处:

P.O.Box309,UglandHouse

GrandCayman

KY1-1104,CaymanIslands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干诺道中

信德中心

招商局大厦

#

非执行董事

Δ

独立非执行董事

敬启者:

重选董事

发行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性授权

之建议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阁下提供

股东年会通告,以及将于

股东年会上提呈有

(i)

重选将于

股东年会上退任及愿意膺选连任之董事;及

(ii)

授予董事发行及回

购股份之一般性授权及扩大一般性授权以至包括将购买或回购之股份用作发行额外

股份之决议案的资料。

*根据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之前身条例注册

董事会函件


重选董事

根据章程大纲及细则第

条,于每届股东年会上,当时在任董事(不包括根据

章程大纲及细则的其他条文须在同一届股东年会上退任的任何董事)中的三分之

一,或倘人数并非三或三之倍数,则以最接近但不少于三分之一人数的董事必须轮

值退任,惟各董事须每三年至少轮值退任一次。章程大纲及细则第

条亦要求每

年退任之董事须为自获委任或最近一次当选后任职最长之董事,但如于同日出任董

事者(除彼等之间另有协定外),将以抽签决定须退任之董事。此外,根据企业管治

守则第

B.2.2

条(当中包括),每名董事须每三年至少轮值退任一次。

根据章程大纲及细则第

条,任何被董事会不时委任以填补空缺或新增的董

事,任期仅为直至其获任命后的本公司首次股东年会,并可随即于该股东大会上膺

选连任。

根据上述章程大纲及细则、企业管治守则条文及于

日通过的董事

会决议案,邓满华先生、李宇光先生、王查美龙女士、查燿中先生、张永霖先生及

招桂芳女士须于

股东年会上轮值退任。

提名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独董」))的程序及流程

提名委员会根据以下程序及流程向董事会建议任命董事(包括独董):

(1)

提名委员会将适当考虑董事会现有组成和规模,如有需要,制订一份理想

的技能、观点及经验清单,以物色合适人选。

(2)

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可经不同途径甄选合适候选人,包括但不限于由

现有董事、管理层及外部招聘代理推荐,并适当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因素:

(a)

品格及诚信;

(b)

资历,包括其在特定领域的专业资格、技能、知识及经验;

(c)

愿意及能够投放足够时间以履行董事会成员及其他董事职务的职责及

承担;

董事会函件


(d)

现任董事职务数目以及其他可能需要候选人关注的承担;

(e)

参照上市规则所载的独立性指引拟定独董的候选人是否独立;

(f)

本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以及董事会为达到董事会成员多元化

而采纳的任何可测计目标;及

(g)

其他适用于本公司业务的有关因素。

(3)

提名委员会可采用其认为适当的任何程序评估候选人的合适性,包括但不

限于个别面试、背景调查及第三方背景调查。

(4)

在考虑适合担任董事职位的候选人后,提名委员会将向董事会提交委任建

议供其考虑,并如觉合适,批准委任候选人为董事。

(5)

就股东根据章程大纲及细则的提名要求(详见下文「股东提名」一段)而提名

任何人士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膺选为董事,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应依

据上述准则评估该候选人,以决定该候选人是否适合担任董事。

提名委员会及╱或董事会应就于股东大会上膺选董事向股东提出建议(如适

用)。

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根据上述流程及程序,提名委员会建议并获得董事会通过委任招桂芳女士为独

立非执行董事及李宇光先生为执行董事,分别自

日及

日起

生效,及将于

股东年会上推荐彼等膺选连任。

就委任招女士为本公司独董而言,彼已确认

(i)

彼按上市规则第

3.13(1)

(8)

条所

述的各项因素有关的独立性;

(ii)

彼过往或现时并无于集团之业务中拥有财务或其他

权益,或与本公司任何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有任何关连;及

(iii)

于获委

任时并无其他可能会影响其独立性的因素。综合彼背景及以上所述事项,董事会认

为招女士乃属独立人士。委任招女士为额外独立非执行董事预期将加强董事会的独

立性和性别多样性,从而促进本公司的企业管治。招女士在环境、社会及管治事务

董事会函件


方面的经验以及在税务和会计方面的专业,期望将为本公司、董事会及相关董事会

委员会提供宝贵的见解和贡献,并进一步丰富董事会的技能。

提名委员会亦已根据上市规则第

3.13

条所载之独立性准则,评估各现任独董之

独立性(尤其是张永霖先生已在董事会担任本公司独董逾九年并可在

股东年会

上膺选连任)并确认彼等仍属独立。此外,提名委员会亦已评估其他各位须退任董

事于截至

日止年度的贡献,并认为彼等的表现令人满意。

因此,提名委员会建议并于

日获得董事会通过推荐退任董事,包

括邓满华先生、李宇光先生、王查美龙女士、查燿中先生、张永霖先生及招桂芳女

士于

股东年会上膺选连任。上述所有退任董事均表示愿意于

股东年会上膺

选连任。有关上述各位退任董事之履历详情已载列于本通函附录一内。

股东提名

根据章程大纲及细则第

条,任何股东(将获提名人士除外),均可提名一名

人士于

股东年会上膺选董事。任何有意作出提名之股东必须于

(星期二)当日或之前送呈

(i)

就提名该人士膺选董事之意向之书面通知;

(ii)

由该人士

签署表示愿意膺选之通知书;及

(iii)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

条规定须予披露之有关

该人士之资料至本公司之香港主要营业地点,地址为香港干诺道中

号信德

中心招商局大厦

楼。倘收到由任何股东发出有关提名一名人士于

股东年会上

膺选董事之有效通知书,本公司将另行刊发公告及╱或补充通函(如适用),以知会

股东有关新增参选人之履历详情。

发行及回购股份之一般性授权

日举行之上届股东年会上,董事曾获授一般性授权以行使本公

司权力发行与回购股份。由于该等一般性授权将于

股东年会结束时失效,因

此,于

股东年会上将提呈普通决议案,授予下列之一般性授权:

(1)

授予董事一般性及无条件之授权以配发、发行、授出、分派及处理不超过

有关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普通股(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百分

之二十

(20%)

之额外股份及╱或再出售本公司之库存股份(「发行授权」);

董事会函件


(2)

授予董事一般性及无条件之授权以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购买或回购不超过

有关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普通股(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百分

之十

(10%)

之股份(「回购授权」);及

(3)

待有关授出发行授权及回购授权之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发行授权使董事

获准根据发行授权可行使权力配发、发行、授出、分派及处理之额外股份

及╱或再出售本公司之库存股份扩大至包括本公司根据回购授权购买或回

购股份之股份总数。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缴足普通股为

1,485,301,803

股,而本公司

并无任何库存股份。待有关批准发行授权之普通决议案于

股东年会上获通过

后,及假设在

股东年会举行日期前再无进一步发行或回购股份或普通股以及本

公司并无任何库存股份,则本公司于发行授权维持有效之期间内根据发行授权发行

新股份及╱或再出售本公司之库存股份(如上市规则允许)之总数最多为

297,060,360

股股份。董事谨此声明,彼等现时并无即时计划根据其发行授权发行任何新股份,

或出售或转让任何库存股份。

有关上述

(1)

(2)

(3)

段所述之一般性授权的各项相关普通决议案全文已分别

载列于

股东年会通告第

4(1)

项、第

4(2)

项及第

4(3)

项决议案内。根据上市规则规

定之说明函件已载列于本通函附录二内,以向股东提供一切合理所需资料,使股东

在知情情况下,投票赞成或反对第

4(2)

项有关批准回购授权之普通决议案。

2025股东年会之投票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

13.39(4)

条及章程大纲及细则第

条规定,股东在

股东年会

上有关

股东年会通告中所列事项的表决将以投票表决方式进行,而本公司将根

据上市规则第

13.39(5)

条规定公布投票表决结果。

根据章程大纲及细则第

条规定,每名亲身或委任代表出席的股东,或(就法

团而言)正式授权代表或委任代表出席的股东,有权就其作为持有人所持有的每股

已缴足普通股享有一票投票权。任何享有多于一票投票权的股东,均毋须以相同方

式行使所有投票权。

董事会函件


2025股东年会

召开

股东年会之通告已载列于本通函第

页至第

页。

随本通函附奉

股东年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阁下能否亲身出席

股东年会,务请阁下将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之指示填妥并尽速交

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之投资者服务中心,地

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

号合和中心

17M

楼,惟在任何情况下须于

股东年会

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于

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

后,阁下仍可亲身出席

股东年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责任声明

本通函乃遵照上市规则之规定以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详情。董事愿共同及个

别对本通函承担全部责任,并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知及确信,本

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大方面均为准确及完整,且无误导或欺诈成份,亦无遗漏其他

事项,致使其所载任何声明或本通函产生误导。

建议

董事会欣然建议于

股东年会上重选各位退任董事,彼等之履历详情载列于

本通函附录一内。董事会同时认为,

股东年会通告所载各项提呈之决议案,包

括授出发行授权、回购授权及扩大发行授权,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因

此,董事会建议股东于

股东年会上投票赞成各项提呈之决议案。

此致

列位股东台照

承董事会命

执行主席

查懋成

董事会函件


股东年会上退任并符合资格及愿意膺选连任之董事履历详情载列如下:

1邓满华先生

BA(ArchStudies),BArch

岁)

职位及服务年期

邓先生于

月获委任为本公司董事总经理。彼自

年起已为集团服务

及于

月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邓先生亦为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之董

事。

经验

邓先生于物业发展方面具有逾

年丰富经验。彼为香港建筑师学会资深会员并

分别自

年及

年起成为香港注册建筑师认可人士及注册建筑师。邓先生于过

去三年概无于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与本公司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主要或控权股东之关系

邓先生与本公司之任何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主要或控权股东概无关系。

股份权益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按证券条例第

XV

部之定义,邓先生拥有本公司

148,720

股普通股及

17,500,000

份股份期权之权益。

董事酬金及任期

邓先生无特定委任年期,惟须按章程大纲及细则第

条至少每三年于股东年

会上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一次。

根据邓先生出任本公司行政人员所签署的雇员合约,彼于截至

止年度之袍金总额约为

6,700,000

港元,此乃参考市况、彼于集团之职务及责任及根

据个人及集团之表现而厘定。

有关邓先生膺选连任本公司之执行董事,除上文披露者外,并无任何资料及彼

正或曾参与之事项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

条至第

13.51(2)(v)

条须予披露,亦无

其他与邓先生有关之事项需请股东注意。

附录一重选董事之履历详情


2李宇光先生

BA(ArchStudies),MArch,RA(HK),RA(PRCClassIQualification)

岁)

职位及服务年期

李先生于

月获委任为本公司执行董事,亦为本公司若干附属公司之董

事。彼于

年加入集团,现为首席项目官,负责监督集团于香港、中国内地及东

南亚的项目管理团队。

经验

李先生在物业发展行业拥有

年的丰富经验,并于加入集团前,曾在多家建筑

顾问公司任职,获得建筑设计和项目管理工作的经验。彼于

年毕业于香港大学

并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李先生为香港建筑师学会会员及建筑师注册管理局注册建

筑师。彼亦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并自

年起成为香港注册

建筑师认可人士。李先生于过去三年概无于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与本公司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主要或控权股东之关系

李先生与本公司之任何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主要或控权股东概无关系。

股份权益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按证券条例第

XV

部之定义,李先生拥有本公司

28,480

普通股及

1,200,000

份股份期权之权益。

董事酬金及任期

李先生无特定委任年期,惟须按章程大纲及细则第

条于

股东年会上退

任,并可膺选连任。及后,李先生将须根据章程大纲及细则第

条至少每三年于

本公司股东年会上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一次。

根据李先生出任本公司行政人员所签署的雇员合约,彼之袍金为每月

275,200

元,另加绩效奖,此乃参考市况、彼于集团之职务及责任及将根据个人及集团之表

现而厘定。

附录一重选董事之履历详情


有关李先生膺选连任本公司之执行董事,除上文披露者外,并无任何资料及彼

正或曾参与之事项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

条至第

13.51(2)(v)

条须予披露,亦无

其他与李先生有关之事项需请股东注意。

3王查美龙女士(

岁)

职位及服务年期

王女士于

月获委任为本公司非执行副主席。彼于

年加入本公司董

事会,并于

月调任为非执行董事。王女士亦为本公司企业管治委员会主

席、提名委员会成员及若干附属公司之董事。

经验

王女士为名力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名力」,

CCMTrust(Cayman)Limited

(「

CCM

Trust

」)之附属公司)之执行主席及多家香港及海外私人公司之董事。彼为桑麻基金

会之主席及受托人。王女士于过去三年概无于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

务。

与本公司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主要或控权股东之关系

王女士为查懋成先生及查懋德先生之姊,以及查燿中先生之姑母,彼等均为本

公司之董事。

王女士为由

CCMTrust

LBJRegents(PTC)Limited

(「

LBJRegents

」)为法团受托人

持有之若干不同酌情信托之酌情受益人,两家公司根据证券条例第

XV

部均为本公

司之主要股东。彼亦为由

CCMTrust

(于本公司之权益包括其透过名力所持之权益,

而名力亦根据证券条例第

XV

部为本公司之主要股东)及

LBJRegents

为法团受托人所

持有之两个不同酌情信托的创立人及其中的酌情受益人。王女士同时为

LBJRegents

之董事。

股份权益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按证券条例第

XV

部之定义,王女士拥有本公司

789,684,882

股普通股及

9,970,000

份股份期权之权益。

董事酬金及任期

王女士之三年任期将于

股东年会完结时届满及可根据章程大纲及细则第

条膺选连任。

附录一重选董事之履历详情


根据王女士于本公司之职务及责任,及按于

月举行之上届股东年会上

获股东通过决议案授权之董事薪酬结构,彼于截至

日止年度之袍金总

额为

300,000

港元(包括董事袍金每年

100,000

港元,及支付予彼作为企业管治委员会

主席及提名委员会成员每个委员会每年

100,000

港元)。

有关王女士膺选连任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除上文披露者外,并无任何资料及

彼正或曾参与之事项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

条至第

13.51(2)(v)

条须予披露,亦

无其他与王女士有关之事项需请股东注意。

4查燿中先生

BA,MBA

岁)

职位及服务年期

查先生于

月获委任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

经验

查先生于房地产投资、物业发展及基金管理方面拥有逾

年经验。彼为

Serakai

GroupLimited

(前称

SeradacFoundationLimited

)之创办人及现任主席,并曾出任高富

诺之行政总裁及董事、瑞银环球资产管理之董事总经理及全球房地产大中华区主

管,以及瑞银╱金地集团之联席行政总裁。在此之前,查先生曾担任本公司之执行

董事兼亚太业务部总监,直至于

月离任。彼亦活跃于非牟利组织,现为团

结香港基金之顾问,

UrbanLandInstitute

及亚洲艺术文献库之董事局成员。查先生分

别持有美国史丹福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及

MiddleburyCollege

国际政治及经

济系学士学位。彼于过去三年概无于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与本公司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主要或控权股东之关系

查先生为查懋成先生之儿子、王查美龙女士及查懋德先生之姪儿,彼等均为本

公司之董事。

查先生为由

CCMTrust

LBJRegents

为法团受托人持有之若干不同酌情信托之酌

情受益人。彼亦为名力之非执行董事。

附录一重选董事之履历详情


股份权益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按证券条例第

XV

部之定义,查先生拥有本公司

780,233,599

股普通股及

2,400,000

份股份期权之权益。

董事酬金及任期

查先生之三年任期将于

股东年会完结时届满及可根据章程大纲及细则第

条膺选连任。

根据查先生于本公司之职务及责任,及按于

月举行之上届股东年会上

获股东通过决议案授权之董事薪酬结构,彼于截至

日止年度之董事袍

金为

100,000

港元。

有关查先生膺选连任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除上文披露者外,并无任何资料及

彼正或曾参与之事项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

条至第

13.51(2)(v)

条须予披露,亦

无其他与查先生有关之事项需请股东注意。

5张永霖先生

BSSc,JP

岁)

职位及服务年期

张先生于

月加入董事会,并于

月调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

事。彼亦为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主席及审核委员会成员。

经验

张先生为于联交所上市之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之独董。因苏

富比于

日完成私有化及于纽约证券交易所除牌,彼于同日起不再担任

其董事会成员。张先生亦曾于

年至

年期间担任香港电讯有限公司之行政总

裁、于

月至

月期间出任电讯盈科有限公司之副主席及于

年至

年期间担任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董之职务。除上文披露者外,彼于过

去三年概无于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务。

张先生担任本公司独董已逾九年。在任职期间,彼并未参与公司的日常管理,

亦未参与于任何可能影响彼之独立判断的关系或情况。张先生已确认其符合上市规

则第

3.13

条所载之独立性准则。提名委员会在评估其独立性后认为彼即使服务年期

很长,但仍然保持独立性并继续为董事会带来重要价值。张先生持续地展现出独立

附录一重选董事之履历详情


的思维方式并愿意向董事会提出具建设性的质疑。此外,彼曾在多个行业的多家大

型公司担任高层管理职位,并曾担任多家非牟利机构和上市公司的董事,其中包括

一家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鉴于张先生在管理和董事会职位方面拥有丰富而多元的国际经验,提名委员会

认为其膺选连任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彼持续留任将有助于维持董事

会的稳定,并将继续提供宝贵的商业经验、知识、深入而客观的见解以及具建设性

和有见地的建议,以提高董事会的效率、效力和多样性。张先生在所有会议上保持

着高出席率更进一步证明彼对董事会及其委员会的贡献和承诺。

与本公司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主要或控权股东之关系

张先生与本公司之任何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主要或控权股东概无关系。

股份权益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按证券条例第

XV

部之定义,张先生拥有本公司

3,830,000

份股份期权之权益。

董事酬金及任期

张先生之三年任期将于

股东年会完结时届满及可根据章程大纲及细则第

条膺选连任。

根据张先生于本公司之职务及责任,及按于

月举行之上届股东年会上

获股东通过决议案授权之董事薪酬结构,彼于截至

日止年度之袍金总

额为

350,000

港元(包括董事袍金每年

100,000

港元,及支付予彼作为薪酬委员会主席

每年

100,000

港元及审核委员会成员每年

150,000

港元)。

有关张先生膺选连任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上文披露者外,并无任何资

料及彼正或曾参与之事项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

条至第

13.51(2)(v)

条须予披

露,亦无其他与张先生有关之事项需请股东注意。

附录一重选董事之履历详情


6招桂芳女士

BSc,CTA,ACA,JP

岁)

职位及服务年期

招女士于

月获委任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亦为本公司审核委员

会及企业管治委员会成员。

经验

招女士曾任职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罗兵咸永道」)合伙人,并于

月退休。彼于罗兵咸永道

年的职业生涯中,曾担任多个领导职位,包括亚太区金

融服务部和资产及财富管理服务部税务主管、中国金融服务部税务主管,以及中国

私募股权基金管理税务主管。招女士于退休后,于

月至

月担任罗兵

咸永道高级顾问,专注于政府关系、环境、社会及管治,以及金融服务(包括可持

续金融服务)发展的事务。

招女士长期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共服务作出贡献,现为联交所上市覆核委员

会成员、香港金融管理局外汇基金咨询委员会核下金融基建及市场发展委员会委

员、香港绿色金融协会粤港澳大湾区绿色金融联盟工作组联合主席,以及新界崇德

GoldenZClub

委员会联合主席。此外,彼亦曾任香港金融发展局当然成员、香港

金融发展局拓新业务小组召集人、另类投资管理协会香港支部副主席、执行委员及

税务小组组长。

招女士为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公会、英国特许税务师公会、香港会计师

公会及香港税务学会成员。彼亦为澳门注册会计师。招女士毕业于英国帝国学院,

取得计算机科学学士学位。彼于过去三年概无于其他上市公众公司担任任何董事职

务。

基于董事会所掌握的资料及参考上市规则第

3.13

条中载列对独董的独立性要

求,董事会认为招女士乃属独立人士。此外,由于招女士具备丰富的学识及经验,

董事会相信其膺选连任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最佳利益。

与本公司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主要或控权股东之关系

招女士与本公司之任何董事、高层管理人员、主要或控权股东概无关系。

附录一重选董事之履历详情


股份权益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按证券条例第

XV

部之定义,招女士并无拥有任何股份权

益。

董事酬金及任期

招女士自

日(其任命日期)获委任三年任期,惟须按章程大纲及细

则第

条于

股东年会上退任,并可膺选连任。及后,彼将须根据章程大纲及细

则第

条至少每三年于股东年会上轮值退任及膺选连任一次。

根据招女士于本公司之职务及责任,及按于

月举行之上届股东年会上

获股东通过决议案授权之董事薪酬结构,彼之董事袍金为每年

100,000

港元。此外,

招女士作为审核委员会成员及企业管治委员会成员之袍金分别为每年

150,000

港元及

100,000

港元,自其任命日

日起生效。因此,彼于截至

日止

年度之袍金总额为

5,754

港元。

有关招女士膺选连任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上文披露者外,并无任何资

料及彼正或曾参与之事项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h)

条至第

13.51(2)(v)

条须予披

露,亦无其他与招女士有关之事项需请股东注意。

附录一重选董事之履历详情


本附录为上市规则规定之说明函件,旨在向股东提供合理所需资料,以供股东

在知情情况下,于

股东年会上就有关回购授权之普通决议案决定投票赞成或反

对。

1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为

371,325,450.75

港元,分为

1,485,301,803

股已缴足普通股,本公司并无任何库存股份。

待载于

股东年会通告有关批准回购授权之第

4(2)

项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

并假设在

股东年会举行日期前没有进一步发行股份或回购股份,以及本公司并

无任何库存股份,则本公司可于回购授权维持有效之期间内根据回购授权最多回购

148,530,180

股普通股。

2进行回购之理由

董事相信,建议授出回购授权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回购授权可给

予本公司于适当时候回购股份之灵活性。在行使回购授权时,董事可根据市场状况

议决在该回购结算完成后注销回购股份或将其作为库存股份持有。视乎当时市场状

况及资金安排,回购及注销股份可能提高每股股份之资产净值及╱或盈利,或可有

利于本公司。另一方面,公司回购并作为库存股份持有的股份可在符合上市规则、

章程大纲及细则及开曼群岛法例规定的情况下按市场价格在市场上再出售,为本公

司筹集资金,或转让或用作其他目的。董事将决定每次回购之股份数目及于有关时

间考虑当时之情况后决定回购该等股份之价格及其他条件,且仅会在彼等认为符合

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之情况下方会进行。目前,董事无意回购任何股份。

3进行回购之资金

在回购股份时,本公司仅可使用按照其章程大纲及细则及开曼群岛法例规定可

合法作此用途之资金拨付。

本公司之章程大纲及细则赋予其权力回购股份。根据章程大纲及细则及开曼群

岛适用之法例,在有偿还债项能力之情况下,回购股份之代价可以从可供分派溢

利、本公司之股本及股份溢价账中拨付。

附录二说明函件


根据本公司截至

日止年度(即本公司最近期刊发之综合财务报表的

结算期)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认为倘若回购授权于建议可回购期间获全面

行使,对本公司之营运资金或资本负债水平将不会构成重大不利影响。在任何情况

下,董事并不建议行使回购授权至董事认为会对本公司不时所需之营运资金或资本

负债水平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之水平。

此外,根据开曼群岛法例,除非于紧随拟支付日期后,该公司有能力偿还日常

业务到期之债务,否则该公司从股本中拨款作购买其本身股份是不合法的。而除非

根据该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该公司之董事在购买股份前议决以公

司名义持有该等股份作库存股份,否则该公司购买的股份将被视为已注销。

4承诺

概无董事或(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据彼等所知)彼等之任何紧密联系人(定义

见上市规则)目前有意在倘回购授权获股东批准后出售任何普通股予本公司。

董事已向联交所作出承诺,只要在适用之情况下,将根据回购授权及按照上市

规则、章程大纲及细则及开曼群岛之适用法例行使本公司之权力进行回购。

概无本公司之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曾通知本公司,彼等目前有意在

倘回购授权获股东批准后出售或承诺不会出售普通股予本公司。

本说明函件及建议回购授权均无任何异常之处。

就在联交所转售前寄存于中央结算系统的任何库存股份而言,本公司须

(i)

促使

其经纪不得向香港结算发出任何指示,在本公司股东大会上就寄存于中央结算系统

的库存股份进行投票表决;及

(ii)

就派付股息或作出分派的情况,在股息或分派的记

录日期前,从中央结算系统提取库存股份,并以本身名义将其重新登记为库存股份

或将其注销,或采取任何其他措施,确保其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力或收取任何权益

(在该等普通股以其本身名义登记为库存股份的情况下根据适用法律会遭暂停)。

附录二说明函件


5收购守则之影响

倘因回购股份而导致一名股东于本公司所占之投票权权益比例增加,则就收购

守则第

条而言,该项增加将被视为一项收购处理。因此,一名股东或一群一致行

动之股东(根据收购守则之涵义)在取得或巩固于本公司之控制权后,必须遵照收购

守则第

条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就收购守则而言,

CCMTrust

LBJRegents

(根据证券条例之涵义均为本公司之

主要股东)及查懋成先生、查懋德先生、王查美龙女士及查燿中先生(均为董事及为

上述主要股东直接及╱或间接持有有关普通股之若干信托之酌情受益人)被视为一

致行动之人士,并共同被视为本公司之单一控权股东,统称「查氏家族」。于最后实

际可行日期,查氏家族拥有本公司合共

839,934,732

股普通股之权益,即相等于本公

司已发行股本约

56.55%

。当中的

715,617,969

股普通股由

CCMTrust

及其附属公司(包

括名力及其附属公司)持有、

101,084,280

股普通股由

LBJRegents

及其附属公司持有、

21,978,205

股普通股由已故查懋声先生以个人及公司权益持有及

1,254,278

股普通股由

查懋成先生以个人权益持有。此外,由若干其他亲属及家族控制的慈善基金长期持

有的权益(合共相等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

2.65%

)将亦会就收购守则而言被视为可

归属于查氏家族的一致行动人士之权益。倘若董事根据回购授权全面行使回购股份

之权力,则上述人士(在现有持股情况维持不变之情况下)所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

总权益将增加至约

65.77%

。董事认为,此项增加将不会引致查氏家族有责任须遵照

收购守则第

条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附录二说明函件


6股份之价格

普通股在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

个历月(及于截至该日期止期间内)每月在联交

所买卖之最高及最低成交价如下:

每股股份之价格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2024年

1.301.14

1.181.08

1.141.05

1.300.98

1.070.84

0.910.84

2025年

0.880.79

0.900.80

0.940.82

0.880.79

0.930.84

0.940.86

月(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止)

0.940.88

7本公司回购股份

于紧接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本公司概无(不论在联交所或其他地方)

回购任何股份。

附录二说明函件


*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480)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

HKRInternationalLimited

香港兴业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

日(星期三)上午

时正假座香港大屿山愉景湾海澄湖畔路

号香港愉

景湾酒店地下海泓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借此处理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事项

1.

省览本公司截至

日止年度之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董事会与独

立核数师报告。

2.

重选本公司之退任董事及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董事袍金:

(1)

重选邓满华先生为执行董事;

(2)

重选李宇光先生为执行董事;

(3)

重选王查美龙女士为非执行董事;

(4)

重选查燿中先生为非执行董事;

(5)

重选张永霖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6)

重选招桂芳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7)

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定截至

日止来年度所有本公司董事

(「董事」)(包括可能获委任之任何新董事)之袍金。

*根据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之前身条例注册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3.

重新委聘罗兵咸永道会计师事务所为本公司来年之独立核数师及授权本公

司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4.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本公司之普通决议案:

(1)

「动议:

(a)

在本第

4(1)

项决议案第

(c)

段及所有适用法例及规例,包括香港联

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之规限

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按下文之定义)内行使

本公司之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授出、分派及处理本公司股本

中之额外证券及╱或再出售本公司之库存股份(如上市规则允

许),及作出、发行或授予售股建议、协议及期权(包括附有权利

购买或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债券、债权证、票据或其他证券);

(b)

本第

4(1)

项决议案第

(a)

段之批准可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作出、

发行或授予售股建议、协议及期权,包括债券、债权证、票据及

其他证券,该等权力将需要或可能需要在有关期间结束后予以行

使;

(c)

董事根据本第

4(1)

项决议案第

(a)

段之批准而配发、发行、授出、

分派或处理,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发行、授出、分派或

处理(不论是否根据期权或其他原因)证券以及本公司之再出售库

存股份之总数,惟根据或由于下列情况者则除外:

(i)

供股(按下文之定义);或

(ii)

根据当时由本公司依照上市规则不时采纳以授予或发行本公

司股份或购买本公司股份之权利之任何股份期权计划或类似

安排行使任何股份期权;或

(iii)

根据本公司发行之任何现有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

或其他证券之条款行使所赋予之认购权或转换权;或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v)

根据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不时以配发本公司股份代替全部或

部份股息之任何红股、以股代息或类似安排;或

(v)

根据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授予之特定授权;

不得超过于本第

4(1)

项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

括库存股份)总数之百分之二十

(20%)

,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

制;及

(d)

就本第

4(1)

项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第

4(1)

项决议案获通过之日(包括当日)起至

下列各项中最早之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时;

(i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其他适用之法例所规定本公司须

予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时;及

(iii)

本第

4(1)

项决议案所授予之权力经由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

通过普通决议案将之撤销或修订之日。

「供股」乃指董事在指定时间内根据于某一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

司股东名册之本公司股份持有人(及有权获提呈建议之本公司其他

证券持有人(如适用)),按彼等当时持有本公司股份(或该等其他

证券(如适用))之比例向彼等提呈出售本公司股份之建议或出售认

股权证、期权或有权认购或购买本公司股份之其他证券(惟在所有

情况下董事可就零碎股权或经顾及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或地区

之法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下之任何法

定或实质限制或责任后,作出其认为必须或权宜之豁免或其他安

排)。」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

「动议:

(a)

在本第

4(2)

项决议案第

(b)

段及所有适用法例之限制下,一般性及

无条件批准董事在受制于并依据经不时修订之一切适用法例

及╱或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下,于有关期间(按

下文之定义)内行使本公司之一切权力,在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或

证券可上市并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之

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直接或间接购买或回购本公司之所有类别的

股份及附有认购或购买由本公司所发行之股份的权利的证券;

(b)

根据本第

4(2)

项决议案第

(a)

段之批准可购买或回购之本公司所有

类别的股份及附有认购或购买由本公司发行的股份的权利的证券

总数不得超过于本第

4(2)

项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之百分之十

(10%)

,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

制。本公司可根据有关回购时的市场状况及其资本管理需求注销

任何购买或回购股份及╱或将其作库存股份持有;及

(c)

就本第

4(2)

项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乃指由本第

4(2)

项决议案获通过之日(包括当日)起至

下列各项中最早之日期止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之时;

(ii)

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或任何其他适用之法例所规定本公司须

予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时;及

(iii)

本第

4(2)

项决议案所授予之权力经由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

通过普通决议案将之撤销或修订之日。」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3)

「动议待本大会通告所载之第

4(1)

项及第

4(2)

项决议案获通过后,藉加

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本大会通告所载第

4(2)

项决议案授予之权力购买

或回购本公司之股份总数,以扩大根据本大会通告所载第

4(1)

项决议

案授予董事(及于当时有效)可行使本公司权力以配发、发行、授出、

分派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之额外证券及╱或再出售本公司之库存股份

(如上市规则允许),以及作出、发行或授予售股建议、协议及期权(包

括附有权利购买或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债券、债权证、票据及其他

证券),惟该扩大之数额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之百分之十

(10%)

。」

承董事会命

公司秘书

梁慧芬

香港,

附注:

1股东周年大会议将不提供茶点或饮品。

2任何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均有权委派其他人士为其代表,代其出席及投

票。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股东可委派多于一名代表出席同一会议。

3倘属本公司任何股份之联名登记持有人,其中任何一名人士均可亲身或透过代表就该等股份于股

东周年大会上投票,犹如其为该等股份之唯一拥有人。倘若超过一名联名持有人亲身或委派代表

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则上述出席之人士中只有于本公司股东名册就该等股份排名较前之持有人方

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4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之记录日期为2025年8月20日。为厘定出席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

票的资格,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总处及分处将于2025年8月15日(星期五)至8月20日(星期三)

(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于此期间,本公司股份之转让手续将不予办理。

为确保合资格出席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填妥之股份过户文件连同相关股票最

迟须于2025年8月14日(星期四)下午4时30分或之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

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室,以办理登记手

续。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5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其他

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之投资者服务中心,地址为香港湾仔皇

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亲身出席股

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6就本通告提呈之第2项决议案,本公司董事会建议重选退任董事,即邓满华先生、李宇光先生、

王查美龙女士、查燿中先生、张永霖先生及招桂芳女士为本公司董事。

7就本通告提呈之第4(1)项至第4(3)项决议案,董事谨此声明彼等现时并无即时计划,根据该等决

议案所授之一般性授权发行本公司之任何新股份或回购本公司之任何股份。

8如在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当日悬挂8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香港天文台预告有可能会发出8号(或以

上)台风信号,本公司会适时于公司网站(www.hkri.com)及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发出公

告,通知本公司股东就发出的信号而作出有关股东周年大会的安排。

9股东周年大会将于2025年8月20日(星期三)上午10时15分开始进行登记。为确保大会能准时开

始,股东或其委派代表敬请在大会开始前最少15分钟抵达会议场地以便进行登记。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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