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292 晋安实业 公告及通告:联合公告 – (1)建议由要约人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第86条以计划安排方式私有化晋安实业有限公司及(2)建议撤销上市地位之月度更新情况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联合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备性亦无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联合公告全部或任何部
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联合公告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要约人或本公司证券的邀请或要
约,亦非在任何司法权区招揽任何表决权或批准,而且不应于任何司法权区在与适用法
律或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出售、发行或转让本公司证券。
ThingOnGroupLimited
晋安(集团)有限公司
(于英属处女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ThingOnEnterpriseLimited
晋安实业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292)
联合公告
(1)建议由要约人
根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第86条
以计划安排方式
私有化晋安实业有限公司
及
(2)建议撤销上市地位之
月度更新情况
要约人之财务顾问
软库中华香港证券有限公司
兹提述(i)晋安(集团)有限公司(「要约人」)及晋安实业有限公司(「本公司」)于日期为二
零二五年五月九日联合发布之公告(「联合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建议由要约人根
据开曼群岛公司法第86条以计划安排方式私有化本公司;及(ii)本公司及要约人于日期为
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三日联合发布之公告,内容有关延迟寄发计划文件(「延迟公告」)。除
本联合公告另有界定者外,本联合公告所用词汇与该联合公告及延迟公告所界定者具有
相同涵义。
继延迟公告后,大法院指示聆讯已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开曼群岛时间)举行。大法院
已原则上批准其指示令(「指示令」),以(其中包括)召开法院会议以批准该计划。根据指
示令,(i)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一)举行法院会议以批准该计划;及(ii)批准
该计划的呈请已排期于二零二五年九月九日(星期二)(开曼群岛时间)进行聆讯。要约人
及本公司目前正待大法院发出指示令之盖章文本,以及敲定将载入计划文件的该建议及
该计划的资料。计划文件预期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八日寄发。
要约人及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根据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视情况而定)就该建议及该计划
之状况及进展以及寄发计划文件进一步刊发公告。
警告:本公司股东及╱或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该建议及该计划须待条件获达成或豁免
(如适用)后方告落实,因此该建议可能会,亦可能不会落实,而该计划可能会,亦可能
不会生效。因此,本公司股东及╱或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应审慎行事。对应
采取的行动有疑问之人士应咨询其持牌证券经纪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
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承董事会命
晋安(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
王聪德
承董事会命
晋安实业有限公司
主席
王聪德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要约人董事为王聪德先生、王逢源先生、王家扬先生及王文扬先
生。
要约人的董事对本联合公告所载资料(与本集团有关者除外)的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
部责任,并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本联合公告所表达的意见(董事
以其身份所表达者除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后达致,且本联合公告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
实,致使本联合公告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于本联合公告日期,董事会包括董事会主席兼非执行董事王聪德先生;执行董事王家扬
先生及陈彩云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陈锦萍女士、王经纬先生及熊梓仁先生。
董事就本联合公告所载资料(与要约人及要约人一致行动方有关者除外但包括任何与本集
团有关的资料)的准确性共同及个别承担全部责任,并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
等所深知,本联合公告所表达的意见(要约人董事以彼等作为要约人董事身份所表达者除
外)乃经审慎周详考虑后达致,且本联合公告并无遗漏任何其他事实,致使本联合公告所
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