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14 翠华控股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对本通告

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

不对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

失承担任何责任。

Tsui Wah Holdings Limited

翠华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31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翠华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2025年8月13日(星期三)下午三时

正假座香港金钟夏悫道18号海富中心一座24楼会议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2025

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借以处理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事项:

1. 省览及考虑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经审核综

合财务报表以及本公司董事局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ii) 重选邓文慈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iii) 重选蔡嘉祐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1. (「董事局」)厘定本公司董事直至2026年股东周年大会日

期的酬金;

  1. ,并授权董事局厘定其酬金;

  1. (不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c)段的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

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

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的额外

股份(「股份」)(包括任何从库存中出售或转让的库存股份(具有上市规

则所赋予的涵义)),以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

议及购股权(包括但不限于可兑换股份的债券及债权证);

(b) 上文(a)段所述的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或授

出可能须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或有关期间结束后发行股份的要约、

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兑换股份的债券及债权证);

(c) 董事将依据上文(a)段的批准而配发及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

发及发行(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

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不包括任何本公司库存股份),

惟依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行使根据当时采纳以向本公司及╱

或其任何子公司董事、高级职员及╱或雇员或任何其他人士授予或发

行股份或认购股份权利的任何购股权计划或任何期权计划或类似安

排下可能授予的购股权而作出的股份发行;或(iii)任何旨在根据本公

司不时生效的组织章程细则(「章程细则」)而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有

关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股息的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或(iv)本公司

股东(「股东」)于股东大会授出的特别授权除外,而上述批准须受此限制;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日期起至下列时间的较早者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法例

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iii) 本决议案授予董事权力经由股东在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

修订或重续时;及

「供股」指在董事指定的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

册的股份持有人(及(如适用)有权接纳此要约的本公司其他证券持有人),

按彼等当时持有的股份(或(如适用)其他证券)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

发行附带权利可认购股份的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惟董事可

就零碎配额或顾及适用于本公司的任何地区法例的任何限制或责任

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作出其认为必须或合

宜的豁免或其他安排)。

任何有关配发、发行、授出或提呈发售或处理股份的提述,须包括在

上市规则以及适用法律及法规所允许范畴内在有关条文的规限下,出

售或转让本公司股本中的库存股份(以(其中包括)于转换或行使任何

可换股证券、购股权或认购股份的同类权利时达成任何责任)。」


  1. (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b)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于有关

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联交所」)或股份(释义见下文)可能上市且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

监察委员会(「委员会」)与联交所就此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

本公司股份(「股份」),惟须受限于及符合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或

任何其他适用法例、委员会批准的股份回购守则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

则的规定;

(b) 本公司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根据上文(a)段的批准获授权购回股份

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不包括任

何本公司库存股份),而根据上文(a)段授出的授权须以此为限;

(c) 待本决议案(a)段及(b)段获通过后,撤回任何本决议案(a)段及(b)段所述

类别已授予董事且仍然生效的先前批准;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日期起至下列时间的

较早者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

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iii) 本决议案授予董事权力经由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

案撤销、修订或重续时。」


  1. (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的通告(「通告」)第5及第6段所载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

扩大根据通告第5段所载普通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董事」)配发、发行

及处理任何未发行本公司股份(「股份」)的一般授权,方法为在董事依据此

项一般授权可能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的股份数目中,加入本

公司依据通告第6段所载普通决议案授出的权力所购回及注销股份数目,

惟扩大的数额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不

包括任何本公司库存股份)。」

承董事局命

翠华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李远康

香港,2025年7月15日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

营业地点:

香港

新界沙田

安耀街3号

汇达大厦2楼1–6室

附注:

  • (视情况而定)并于会上发言及投票的本公司股

东(「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人士为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发言及于表决时代其投票。持有

两股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委任超过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并于表决时代其投票。受委

代表毋须为股东。

  • (如有)或该授权书或

授权文件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副本,须不迟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指定举行时

间前48小时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

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 ,本公司将于2025年8

月8日(星期五)至2025年8月13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该期间

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发言及

投票,尚未登记的股东须不迟于2025年8月7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将所有填妥的过

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

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


  • ,本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表决必须以投票方

式进行。因此,所有在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提呈的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而本

公司将按上市规则第13.39(5)条所指定的方式公告投票结果。

  • ,李易舫女士、邓文慈先生及蔡嘉祐女士将

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退任并愿膺选连任。上述董事的详情载于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7月

15日的通函(「通函」)附录二。

  • ,现正征求股东批准向董事授出一般授权,

以授权根据上市规则配发及发行股份。董事目前无意发行任何新股份。

  • ,董事谨此声明,仅会于彼等认为对本公司

及股东整体有利的情况下行使据此获授有关购回股份的权力。通函附录一载有说明函件,

当中载列上市规则规定的必需资料,以便股东可就建议决议案投票作出知情的决定。

  • ,倘若预料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前三小时内将

悬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即将生效或「极端情况」公布,

则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将会顺延,而本公司将于本公司及联交所各自的网站登载补

充通告,通知各股东有关押后召开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b) 倘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暴雨警告信号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

间或三小时前调低或取消,则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将于许可情况下如期举行。

(c)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将于黄色暴雨警告信号或雷暴警告讯号或悬挂三号或以下台风

讯号生效期间如期举行。

  • 。如有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局包括下列九名成员:

(a) 执行董事李远康先生(主席)、李堃纶先生(集团行政总裁)及李易舫女士;

(b) 非执行董事郑仲勋先生及黄志坚先生;及

(c) 独立非执行董事邓文慈先生、严国文先生、苏智文先生及蔡嘉祐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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