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314 翠华控股 通函:建议授出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及重选退任董事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25年7月15日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

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阁下如对本通函的任何内容或应采取的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 阁下的持牌证

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售出或转让名下所有翠华控股有限公司股份,应立即将本通函连同随附

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的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或其

他代理商,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Tsui Wah Holdings Limited

翠华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314)

建议授出

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本封面页底部及本通函封面背页所用词汇各自的涵义与本通函「释义」一节所界定

者相同。

本公司谨订于2025年8月13日(星期三)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金钟夏悫道18号海富中

心一座24楼会议室举行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召开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20至25页。

随函附奉有关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有关代表委任表格亦分

别刊载于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www.tsuiwah.com )。倘 阁下

未能或不拟亲身出席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惟有意行使 阁下作为股东的权利,务

请将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指示填妥及签署,并尽快且无论如何最迟须

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将填妥的代表委任表格

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

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

身出席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并于会上发言及表决。倘 阁下亲身出席2025

年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发言及表决,则 阁下的委任代表文据将被视作已撤回论。


– i –

目 录

页次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事局函件

绪言 ………………………………………………..4

建议授出发行授权、购回授权及扩大授权…………………..5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6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及委任代表安排………………………9

以投票方式表决……………………………………….9

责任声明 …………………………………………….9

推荐建议 …………………………………………….10

一般资料 …………………………………………….10

其他事项 …………………………………………….10

附录一 — 说明函件………………………………………..11

附录二 — 建议重选的退任董事履历详情……………………….17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20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各自的涵义: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2025年8月13日(星期三)下午

三时正假座香港金钟夏悫道18号海富中心一

座24楼会议室举行的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

以考虑及酌情批准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所载决议案,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20至25

页;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指载于本通函第20至25页召开2025年股东周年

大会的通告;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

「章程细则」指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经不时修订、补充或

以其他方式修改;

「审核委员会」指董事局辖下审核委员会;

「董事局」指董事局;

「中央结算系统」指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设立及运作的中央

结算及交收系统;

「主席」指董事局主席;

「紧密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公司法」指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经不时修订、补

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本公司」指翠华控股有限公司,根据开曼群岛法例注册

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已发行股份于联交

所上市及买卖(股份代号:1314);

「控股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控股股东」的涵义,而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指李远康先生、何庭枝

先生、张汝彪先生、张汝桃先生、张伟强先

生、恩盛有限公司、翠发及腾胜有限公司;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翠发」指控股股东翠发有限公司;


释 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扩大授权」指建议授予董事的一般及无条件授权,致使将

于有关期间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的股份数目

加入根据发行授权可予配发及发行的股份总

数;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子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核数师」指本公司独立核数师;

「独立非执行董事」指独立非执行董事;

「发行授权」指建议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的一

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配

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于通过批准有关授权

的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20%(不包括

任何本公司库存股份)的额外股份(包括任何

从库存中出售或转让的库存股份);

「最后可行日期」指2025年7月9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确定其所载

若干资料的最后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补充或

以其他方式修改;

「邓先生」指独立非执行董事邓文慈先生;

「何庭枝先生」指前董事兼控股股东何庭枝先生;

「张伟强先生」指前董事兼控股股东张伟强先生(已故);

「严先生」指独立非执行董事严国文先生;

「张汝彪先生」指前董事兼控股股东张汝彪先生;


释 义

「张汝桃先生」指前董事兼控股股东张汝桃先生;

「Liebl女士」指独立非执行董事蔡嘉祐女士;

「李女士」指执行董事李易舫女士(前称李倩盈);

「提名委员会」指董事局辖下提名委员会;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

港、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薪酬委员会」指董事局辖下薪酬委员会;

「购回授权」指建议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的一

般及无条件授权,以于有关期间行使本公司

一切权力购回不超过于通过批准有关授权的

决议案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10%(不包括任

何本公司库存股份)的已发行股份;

「退任董事」指李女士、邓先生及Liebl女士;

「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经不时

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的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子公司」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主要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

「收购守则」指证监会批准的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经

不时修订、补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库存股份」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的涵义;及

「%」指百分比。


董事局函件

Tsui Wah Holdings Limited

翠华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314)

执行董事:

李远康先生(主席)

李堃纶先生(集团行政总裁)

李易舫女士

非执行董事:

郑仲勋先生

黄志坚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邓文慈先生

严国文先生

苏智文先生

蔡嘉祐女士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新界沙田

安耀街3号

汇达大厦

2楼1–6室

敬启者:

建议授出

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的一般授权

重选退任董事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董事将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决议案,以(其中包括)(i)授出发行授

权及购回授权;(ii)扩大发行授权以包括根据购回授权购回的股份;及(iii)重选

退任董事(除严先生外)。


董事局函件

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发出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及向 阁下提供有关上

述将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决议案之资料以使 阁下可就表决赞成或

反对该等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建议授出发行授权、购回授权及扩大授权

于2024年8月23日举行的上届股东周年大会,董事获授(a)一般及无条件授权,

以配发、发行及处理不超过于相关普通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20%(不

包括任何本公司库存股份)的股份;(b)一般及无条件授权,以购回不超过于相

关普通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10%(不包括任何本公司库存股份)的股

份;及(c)藉加入相当于本公司根据上文(b)项所述购回股份的授权所购回及注

销股份总数的数额,扩大上文(a)项所述一般授权的权力。

上述一般授权将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

会上,将提呈(其中包括)下列普通决议案:

(a) 基于最后可行日期已发行1,411,226,450股股份(不包括任何本公司库存

股份)以及假设于最后可行日期后及截至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并无

发行其他股份及概无股份获购回并遭注销或以库存方式持有,授予董

事发行授权,以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理最多282,245,290股股

份(即该项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

(b) 基于最后可行日期已发行1,411,226,450股股份(不包括任何本公司库存

股份)以及假设于最后可行日期后及截至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日期并无

发行其他股份及概无股份获购回并遭注销或以库存方式持有,授予董

事购回授权,让彼等可购回最多141,122,645股股份(即该项决议案通过

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不包括任何本公司库存股份));及

(c) 授予董事扩大授权,藉加入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及注销股份数目,增

加根据发行授权可配发及发行的股份总数。

上述决议案全文载于本通函第20至25页的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第

5至7项决议案。


董事局函件

发行授权、购回授权及扩大授权均将于以下时间届满(以最早发生者为准):

(a)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b)章程细则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举行

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c)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以普通决议

案撤回或修订有关授权当日。

根据上市规则第10.06(1)(b)条,本公司须向股东提供一切合理所需资料,以

供股东就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表决赞成或反对购回授权的决议案作出知

情决定。本通函附录一载有为此而提供的说明函件。

建议重选退任董事

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有三名执行董事李远康先生、李堃纶先生及李女士;

两名非执行董事郑仲勋先生及黄志坚 先生;以及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邓先生、

严先生、苏智文先生及Liebl女士。

根据章程细则第84(1)条,三分之一的现任董事须于每届股东周年大会上轮

值退任,各董事须最少每三年轮值退任一次。根据章程细则第84(2)条,在确定

轮值退任董事人数方面,轮值退任的董事包括自愿退任且不再参选连任的董事,

其他退任董事乃须轮值退任且自上次连任或委任起计任期最长者,而倘有数名

董事于同日获选或连任,则须抽签决定退任的董事(除非彼等另有协议)。因此,

李女士及邓先生将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并符合资格于2025年股

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

除退任董事外,据严先生确认,彼将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轮值退任,

且不再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参选连任,以专注于其他业务承担。严先生已

确认,彼与董事局并无意见分歧,而彼并不知悉有其他有关彼退任的事宜需提

呈股东垂注。

此外,根据章程细则第83(3)条,除其他规定外,获董事局委任以填补临时

空缺的任何董事,其任期直至其委任后首个股东周年大会止,并可于有关大会

上重选连任。因此,Liebl女士将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并符合资格且

愿意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


董事局函件

提名董事的程序及过程

提名委员会将根据下列程序及过程就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的遴选、

委任及重新委任向董事局提出建议:

就遴选及委任而言

(a) 提名委员会在妥为考虑董事局的现有成员组合及规模后,将拟备一份

理想的技能、观点及经验清单,以便从一开始能够专注于物色工作;

(b) 提名委员会在物色或甄选合适候选人时可向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来源查

询,例如:由现任董事转介、刊登广告、由第三方代理人公司推荐以及

由股东建议,并妥为考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标准(「标准」):

(i) 多方面的多元化,包括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背景、专业经验、

技能、知识及服务年期;

(ii) 就可用时间及有关利益而言,对于董事局的职责的承担;

(iii) 学历及专业资格,包括在本集团业务所涉及的有关行业中的成就

及经验;

(iv) 独立性(就独立非执行董事而言);

(v) 诚信方面的声誉;

(vi) 有关人士可以为董事局带来的潜在贡献;及

(vii) 对于董事局继任予以有序落实的计划。

(c) 提名委员会在评核候选人的适合性时可采纳其认为合适的任何流程,

例如:面谈、背景查核、简介申述及对于第三方转介作出查核;

(d) 提名委员会将考虑董事局的人际网络内外的各类候选人;

(e) 在考虑候选人是否适合担任董事一职之后,提名委员会将即举行会议

及╱或以书面决议案的方式(如其认为合适)以批准就有关委任向董事

局作出推荐建议;


董事局函件

(f) 提名委员会将向薪酬委员会提供获选候选人的有关资料,以便考虑该

名执行或非执行董事获选候选人的薪酬待遇;

(g) 提名委员会其后将就拟委任一事向董事局作出推荐建议,若考虑非执

行董事,薪酬委员会将向董事局就薪酬政策及架构提出建议;

(h) 董事局可安排获选候选人接受并不属于提名委员会成员的董事局成员

的面谈,而董事局其后将会商议及决定委任事宜(视乎情况而定);及

(i) 经向相关监管机关提交相关董事同意出任董事的同意书存档(或任何其

他要求相关董事知悉或接纳董事任命(视乎情况而定)的类似存档)(如

有规定)后,所有董事的任命方予确认。

就重新委任而言

(j) 提名委员会将评估退任董事,并向董事局推荐其连任,并充分考虑以

下标准,包括但不限于:

(i) 退任董事对本公司的整体贡献及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出席董事局及╱

或其委员会会议以及本公司股东大会(如适用)的情况,以及在董事

局及╱或其委员会的参与程度及表现;及

(ii) 退任董事的连续任期是否符合标准。

提名委员会的推荐建议

提名委员会已评估并审阅(i)各独立非执行董事于2025年6月27日根据上市

规则第3.13条所载的独立性标准提交的年度书面独立性确认书及(ii)Liebl女士

根据独立性标准提交的书面独立性确认书,并确认所有独立非执行董事(包括

邓先生及Liebl女士)均为独立人士。提名委员会认为,基于邓先生及Liebl女士

的视角、技能及经验,两人能够为董事局及其多元化带来进一步贡献。此外,

提名委员会已(其中包括)评估各退任董事于本年度的表现,并发现彼等的表现

令人满意。因此,董事局已在提名委员会的推荐建议下提议李女士、邓先生及

Liebl女士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董事。为体现良好的企业治理常规,

李女士及邓先生各自在有关董事局会议上就建议彼等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

上由股东重选的相关决议案放弃投票。


董事局函件

根据上市规则项下有关规定,拟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的各退任董

事的履历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及委任代表安排

本公司将于2025年8月13日(星期三)下午三时正假座香港金钟夏悫道18号

海富中心一座24楼会议室召开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会上将提呈决议案以供考

虑及酌情批准(其中包括)(i)授出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ii)扩大发行授权以包

括根据购回授权购回及注销的股份;及(iii)重选退任董事。召开2025年股东周

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20至25页。

随函附奉有关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适用的代表委任表格。有关代表委任表

格亦分别可于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 )及本公司网站(www.tsuiwah.com )下

载。倘 阁下未能或不拟出席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惟有意行使 阁下作为股

东的权利,务请将随附的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指示填妥及签署,并尽快且

无论如何最迟须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48

小时前,将填妥的代表委任表格交回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

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填妥及交

回代表委任表格后,任何股东仍可依愿亲身出席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

并于会上发言及表决。倘股东亲身出席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发言及表

决,则委任代表文据将被视作已撤回论。

以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除大会主席以诚实信用的原则做出决定,容许

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大会上,股东所作

的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因此,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将于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所有决议案均会由股东以投票方式表决。

责任声明

本通函乃遵照上市规则的规定而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对此共同及

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

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大方面均为准确及完备,亦无误导或欺诈成分,且本通

函并无遗漏其他事实,致使其中所载任何陈述或本通函有所误导。


董事局函件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将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

及以批准(其中包括)(i)授出发行授权、购回授权及扩大授权;(ii)扩大发行授权

以包括根据购回授权购回及注销的股份;及(iii)重选退任董事的决议案,符合

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因此,董事建议股东表决赞成本通函第20至25页的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将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的相关决议案。

一般资料

谨请 阁下垂注本通函各附录所载其他资料。

其他事项

就诠释而言,本通函的中英文本如有任何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局

翠华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李远康

谨启

2025年7月15日


附录一 说明函件

本附录为上市规则第10.06条规定向全体股东提供有关将于2025年股东周年

大会上提呈以授出购回授权的决议案的说明函件。

有关购回股份的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准许以联交所作为第一上市地的公司,在联交所及公司证券上市

所在且获证监会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其股份,惟须受若干限制规限。

有关限制当中,上市规则规定有关公司的股份必须已缴足股款,而有关公司进

行所有股份购回时,必须事先经股东通过普通决议案以一般授权或就一项特定

交易给予特定批准的方式批准。

股本

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的已发行股本为1,411,226,450股股份(不包括本公

司库存股份)。待批准购回授权提呈的普通决议案获通过,且假设于最后可行

日期后直至有关决议案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获通过当日止不再发行及不再

购回并注销或以库存持有任何股份,董事将获授权购回最多141,122,645股股份,

即有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不包括任何库存股份)。购回

授权将于以下最早时间终止:(i)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ii)章程细则或开曼

群岛任何适用法例规定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及(iii)股东于

本公司的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有关授权当日。

倘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本公司可能依据市场状况及本公司于购

回有关股份的相关时间的资本管理需要(i)注销购回股份;及╱或(ii)以库存持有

有关股份。

购回资金

根据购回授权,进行购回的资金须全数来自本公司根据章程细则及开曼群

岛法例规定可合法拨作有关用途的资金。公司法规定,就股份购回偿还的资金

款额可以本公司的溢利或为购回目的而新发行股份所得款项或受公司法所规

限并符合公司法的资金支付。购回的应付溢价款额仅可按公司法所规定方式,

以本公司的溢利或购回股份前或当时存在的股份溢价账中支付。


附录一 说明函件

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以待于联交所转售的任何本公司库存股份而言,本

公司将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收取任何根据适用法例

须暂停的权益(倘该等股份以本公司名义登记为库存股份)。该等措施可能包括

董事局批准(i)本公司不会(或促使其持牌证券交易商不会)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

公司发出任何指示以在股东大会上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的有关库存股份投票;

及(ii)就股息或分派而言,本公司将从中央结算系统内提取有关库存股份,并在

股息或分派的记录日期前以自身名义将其重新登记为库存股份或予以注销。

进行购回的原因

董事目前无意购回任何股份,但认为购回授权符合本公司及股东整体利益。

视乎当时市况及融资安排而定,行使购回授购可提高每股资产净值及╱或每股

盈利(倘全部或部分购回股份获注销)。购回授权将仅于董事相信有关购回将对

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有利的情况下行使。

行使购回授权的影响

全面行使购回授权可能对本公司的营运资金及╱或资产负债比率(相对于

2025年3月31日(即本公司最近刊发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的日期)的状况)构成重

大不利影响。倘在特定情况下行使购回授权将对董事认为不时适用于本公司的

营运资金或资产负债比率有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不拟行使购回授权。

董事、其紧密联系人及核心关连人士

概无董事或(就彼等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彼等各自的紧密联系人

目前有意在购回授权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获批准的情况下向本公司或本

集团旗下任何成员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概无核心关连人士知会本公司,表示其目前有意在股东于2025年股东周年

大会批准购回授权的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股份,或承诺不会如此行事。

董事权力

董事将在适当情况下根据购回授权并遵照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行

使本公司的权力以购回股份。


附录一 说明函件

收购守则的影响及最低公众持股量

倘一名股东在本公司的表决权益比例因本公司行使其权力根据购回授权购

回股份而增加,则是项增加将按照收购守则被视为一项收购。

因此,一名或一组一致行动(定义见收购守则)的股东可取得或巩固对本公

司的控制权,并有责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或规则32提出强制性收购要约。于

最后可行日期,据董事所深知及确信,下列股东于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拥有5%

以上的权益:

股东姓名╱名称好仓╱淡仓身份╱权益性质

已发行

股份数目

占本公司股权

概约百分比

(9)

于购回授权

获全面行使及

注销所有

购回股份时

占股权

概约百分比

李远康先生

(「李先生」)

(1)

好仓受控法团权益770,092,00054.57%60.63%

陈彩凤女士

(2)

好仓配偶权益770,092,00054.57%60.63%

何庭枝先生

(3)

好仓与他人共同持有的

权益;受控法团

权益

878,956,00062.28%69.20%

戴银霞女士

(4)

好仓配偶权益878,956,00062.28%69.20%

张汝彪先生

(3)

好仓与他人共同持有的

权益;受控法团

权益

878,956,00062.28%69.20%


附录一 说明函件

股东姓名╱名称好仓╱淡仓身份╱权益性质

已发行

股份数目

占本公司股权

概约百分比

(9)

于购回授权

获全面行使及

注销所有

购回股份时

占股权

概约百分比

林晓敏女士

(5)

好仓配偶权益878,956,00062.28%69.20%

张伟强先生

(3)

好仓与他人共同持有的

权益;受控法团

权益

878,956,00062.28%69.20%

胡珍妮女士

(6)

好仓配偶权益878,956,00062.28%69.20%

张汝桃先生

(3)

好仓与他人共同持有的

权益;受控法团

权益

878,956,00062.28%69.20%

吕宁女士

(7)

好仓配偶权益878,956,00062.28%69.20%

翠发

(8)

好仓实益拥有人770,092,00054.57%60.63%

附注:

  1. ,092,000股股份由翠发持有。于最后可行日期,翠发由李先生、何庭枝先生及张汝

桃先生分别持有约49.90%、36.12%及13.98%。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李先生被视为于

翠发拥有的所有股份中拥有权益。

  1. 、何庭枝先生、张汝彪先生、张汝桃先生及张伟强先生所订立日期为2012

年11月5日的确认契据(「确认契据」),彼等同意共同控制彼等各自于本公司的权益,而

有关本集团业务及营运的决定须经彼等全体一致同意方可作出。李先生、何庭枝先生、

张汝彪先生、张汝桃先生及张伟强先生各自须以相同方式行使彼等各自于本公司的表


附录一 说明函件

决权。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李先生、何庭枝先生、张汝彪先生、张汝桃先生及

张伟强先生各自被视为于彼等持有及被视为持有的所有股份中拥有权益。

然而,于2021年11月25日,李先生向联交所提交权益披露表,宣称彼不再被视为根据

确认契据于何庭枝先生、张汝彪先生、张汝桃先生及张伟强先生拥有权益的同一批股

份中拥有权益。

  1. 。就本公司所深知,张汝彪先生已出售由彼控制的法

团实益拥有的43,456,000股股份。

  1. 。就本公司所深知,张伟强先生已出售由彼控制的法

团实益拥有的65,408,000股股份。

  1. ,翠发由李先生、何庭枝先生及张汝桃先生分别持有约49.90% 、

36.12%及13.98% 。李先生、李女士及李堃纶先生均为执行董事及翠发的董事。

  1. ,411,226,450股股份计算。

基于上述股东目前的持股情况,董事全面行使购回授权且注销所有购回股

份并不会导致彼等任何一方有责任遵照收购守则规则26提出强制性收购要约。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董事并不知悉任何因根据购回授权购回任何股份且注销所

有购回股份而可能出现收购守则项下的后果。

倘购回将导致公众人士所持公司已发行股份数目低于25%(或联交所厘定

其他指定最低百分比),则上市规则禁止公司于联交所进行任何购回。董事预

期行使购回授权且注销所有购回股份不会导致公众人士所持股份数目跌至低

于指定最低百分比25% 。

本公司购回股份

本公司于紧接最后可行日期前十二个月并无购回任何股份(不论在联交所

或其他证券交易所)。


附录一 说明函件

股价

股份于过去十二个月及直至最后可行日期每月在联交所买卖的最高及最低

市价如下:

每股股价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2024年

7月0.2600.246

8月0.2320.197

9月0.2320.198

10月0.2900.208

11月0.2750.233

12月0.2650.221

2025年

1月0.2480.213

2月0.2400.220

3月0.2370.210

4月0.2310.187

5月0.2370.200

6月0.2390.194

7月(直至最后可行日期)0.2070.180

一般事项

本说明函件或建议购回股份均无任何不寻常之处。


附录二 建议重选的退任董事履历详情

以下为根据章程细则及上市规则规定退任及拟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连任

的退任董事履历详情。

李易舫女士

李女士,41岁,自2019年6月1日起担任本集团执行董事及供应链总经理。

彼亦为本公司多间附属公司的董事。李女士累积逾11年餐饮服务市场推广经验,

于2007年加盟本集团,于2007年至2012年担任本集团公司策划经理。李女士自

2016年起获委任为本集团中央厨房总经理,负责本集团中央厨房的管理及营运。

李女士于英国索立大学取得商业管理(荣誉)学士学位,主修市场学。彼为(i)

主席兼执行董事李先生的女儿;(ii)翠发的董事;及(iii)执行董事兼集团行政总

裁李堃纶先生的胞姊。

李女士已作为执行董事与本公司订立新服务合约,并作为本集团供应链总

经理与本公司附属公司订立雇佣合约,任期均自2025年6月1日起计另行为期三

年。李女士须根据章程细则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重选连任以及

辞任。彼于本年度收取的薪酬总额为2,064,000港元。李女士有权享有董事袍金

每月20,000港元、月薪113,000港元及酌情花红,乃由董事局根据薪酬委员会的

推荐意见并参考(其中包括)其资格及经验、就担任执行董事所履行的职务及职

责以及现行市况后厘定。

邓文慈先生

邓先生,53岁,自2016年11月1日起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亦分别为薪酬委

员会主席及提名委员会成员。邓先生在国际投资及企业银行服务方面累积逾20

年经验。彼曾于美林证券、瑞银、苏格兰皇家银行及法国巴黎银行等多家知名

国际银行企业任职,参与提供债券融资及股本融资服务。邓先生于1994年取得

香港中文大学颁授的经济学学士学位。

邓先生于2018年7月9日至2019年3月22日期间担任神舟航天乐园集团有限

公司(前称中国家居控股有限公司) (前股份代号:692)(「神舟航天」)的独立非执

行董事,主要负责向神舟航天提供独立建议。神舟航天股份曾于联交所上市,

其上市地位已根据上市规则第6.01A条自2019年12月10日上午九时正起予以取消。

有关取消的详情,请参阅神舟航天日期为2019年12月9日的公告。


附录二 建议重选的退任董事履历详情

邓先生已订立续任函,任期自2022年11月1日起计另行为期三年。邓先生须

根据章程细则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退任及重选连任以及辞任。彼于本

年度收取的薪酬总额为452,000港元(包括股份奖励福利)。邓先生有权享有董事

袍金每月20,000港元及酌情花红,乃由董事局参考(其中包括)其资格及经验、

就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所履行的职务及职责以及现行市况后厘定。

蔡嘉祐女士

Liebl女士,41岁,自2025年6月28日起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亦为审

核委员会及提名委员会成员。彼拥有超过15年于亚太地区跨国企业工作的经验,

涵盖制造业、快速消费品、酒店业及金融业等领域。她不仅在广告领域具有坚

实基础,亦在电子商务、市场拓展及合作伙伴行销方面具备深厚专业知识。

自2025年1月起,她在香港Teledyne FLIR担任亚太地区市场拓展总监,并自

2017年5月至2024年12月在该公司担任其他高级职位。

在此之前,她曾于2011年1月至2017年2月期间,任职于香港及上海的Leo

Burnett,最后担任客户总监;此外,亦于2007年8月至2010年12月期间,任职于

国际广告公司J. Walter Thompson与Grey。

Liebl女士在设计和营销方面具有丰富的背景,曾就读于香港理工大学、美

国爱荷华上州大学和麻省理工学院斯隆管理学院高阶数码营销分析课程。她还

于2022年获得西苏格兰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Liebl女士已就其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与本公司订立委任函,自2025年

6月28日起为期三年。Liebl女士将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及重选连任,

其后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及上市规则轮值退任及重选连任。Liebl女士有权收取

董事袍金每月20,000港元,该金额由董事局参考(其中包括)其资历及经验、她

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所承担的职务及职责以及现行市况后厘定。


附录二 建议重选的退任董事履历详情

一般事项

(a) 除上文所载资料外,于最后可行日期,上述建议重选的退任董事并无:

ii. 于本公司或本集团旗下其他成员公司担任其他职位;

iii. 于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的股份、相关股份或债权证中拥有或被视

为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界定的任何权益;及

iv. 与任何现任董事、本公司高级管理层或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有任何关系。

(b) 各退任董事与本公司所订立的服务协议╱委任函可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

出不少于三个月的通知予以终止。

(c)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有关重选各退任董事的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

第13.51(2)(h)至(v)条予以披露,亦无有关彼等的其他事宜须根据上市规则

第13.51(2)(w)条提请股东垂注。此外,概无其他资料须根据上市规则第

13.51(2)条的任何规定予以披露。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Tsui Wah Holdings Limited

翠华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314)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翠华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2025年8月13日(星期三)下午

三时正假座香港金钟夏悫道18号海富中心一座24楼会议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借以处理下列事项:

作为普通事项:

1. 省览及考虑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截至2025年3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经审核综

合财务报表以及本公司董事局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ii) 重选邓文慈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iii) 重选蔡嘉祐女士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1. (「董事局」)厘定本公司董事直至2026年股东周年大会日

期的酬金;

  1. ,并授权董事局厘定其酬金;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不论有否修订)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c)段的规限下,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

市规则」)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

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股本中的额外股

份(「股份」)(包括任何从库存中出售或转让的库存股份(具有上市规则

所赋予的涵义)),以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要约、协议及

购股权(包括但不限于可兑换股份的债券及债权证);

(b) 上文(a)段所述的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或授

出可能须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或有关期间结束后发行股份的要

约、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兑换股份的债券及债权证);

(c) 董事将依据上文(a)段的批准而配发及发行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

及发行(不论是否依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本

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20%(不包括任何本公司库存股份),

惟依据(i)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行使根据当时采纳以向本公司及╱

或其任何子公司董事、高级职员及╱或雇员或任何其他人士授予或发

行股份或认购股份权利的任何购股权计划或任何期权计划或类似安排

下可能授予的购股权而作出的股份发行;或(iii)任何旨在根据本公司不

时生效的组织章程细则(「章程细则」)而配发及发行股份以代替有关股

份的全部或部分股息的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或(iv)本公司股东(「股

东」)于股东大会授出的特别授权除外,而上述批准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日期起至下列时间的较早者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ii) 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或开曼群岛任何其他适用法例

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iii) 本决议案授予董事权力经由股东在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

修订或重续时;及

「供股」指在董事指定的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

册的股份持有人(及(如适用)有权接纳此要约的本公司其他证券持有人),

按彼等当时持有的股份(或(如适用)其他证券)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或发

行附带权利可认购股份的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其他证券(惟董事可就零

碎配额或顾及适用于本公司的任何地区法例的任何限制或责任或任何

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作出其认为必须或合宜的豁

免或其他安排)。

任何有关配发、发行、授出或提呈发售或处理股份的提述,须包括在上

市规则以及适用法律及法规所允许范畴内在有关条文的规限下,出售

或转让本公司股本中的库存股份(以(其中包括)于转换或行使任何可换

股证券、购股权或认购股份的同类权利时达成任何责任)。」

  1. (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b)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本公司董事(「董事」)于有关

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联交所」)或股份(释义见下文)可能上市且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

监察委员会(「委员会」)与联交所就此认可的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

本公司股份(「股份」),惟须受限于及符合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或任

何其他适用法例、委员会批准的股份回购守则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的规定;

(b) 本公司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根据上文(a)段的批准获授权购回股份

总数,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不包括任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何本公司库存股份),而根据上文(a)段授出的授权须以此为限;

(c) 待本决议案(a)段及(b)段获通过后,撤回任何本决议案(a)段及(b)段所述

类别已授予董事且仍然生效的先前批准;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日期起至下列时间的

较早者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章程细则、开曼群岛公司法(经修订)或开曼群岛任何适用法

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iii) 本决议案授予董事权力经由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通过普通决议

案撤销、修订或重续时。」

  1. (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召开本大会的通告(「通告」)第5及第6段所载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后,

扩大根据通告第5段所载普通决议案授予本公司董事(「董事」)配发、发行及

处理任何未发行本公司股份(「股份」)的一般授权,方法为在董事依据此项

一般授权可能配发或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配发的股份数目中,加入本公司

依据通告第6段所载普通决议案授出的权力所购回及注销股份数目,惟扩

大的数额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不包括

任何本公司库存股份)。」

承董事局命

翠华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兼执行董事

李远康

香港,2025年7月15日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总办事处及香港主要

营业地点:

香港

新界沙田

安耀街3号

汇达大厦2楼1–6室

附注:

  • (视情况而定)并于会上发言及投票的本公司股东

(「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人士为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发言及于表决时代其投票。持有两

股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委任超过一名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并于表决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

毋须为股东。

  • (如有)或该授权书或授

权文件经公证人签署证明的副本,须不迟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或其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前

48小时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

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 ,本公司将于2025年8

月8日(星期五)至2025年8月13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该期间

不会办理任何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资格出席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发言及投

票,尚未登记的股东须不迟于2025年8月7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将所有填妥的过户

文件连同有关股票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

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

  • ,本公司股东大会的股东表决必须以投票方

式进行。因此,所有在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提呈的决议案将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而本公

司将按上市规则第13.39(5)条所指定的方式公告投票结果。

  • ,李易舫女士、邓文慈先生及蔡嘉祐女士将于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退任并愿膺选连任。上述董事的详情载于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7月15

日的通函(「通函」)附录二。

  • ,现正征求股东批准向董事授出一般授权,以

授权根据上市规则配发及发行股份。董事目前无意发行任何新股份。

  • ,董事谨此声明,仅会于彼等认为对本公司及

股东整体有利的情况下行使据此获授有关购回股份的权力。通函附录一载有说明函件,当

中载列上市规则规定的必需资料,以便股东可就建议决议案投票作出知情的决定。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倘若预料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间前三小时内将悬

挂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信号即将生效或「极端情况」公布,

则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将会顺延,而本公司将于本公司及联交所各自的网站登载补充

通告,通知各股东有关押后召开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b) 倘八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暴雨警告信号于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指定举行时

间或三小时前调低或取消,则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将于许可情况下如期举行。

(c) 2025年股东周年大会将于黄色暴雨警告信号或雷暴警告讯号或悬挂三号或以下台风

讯号生效期间如期举行。

  • 。如有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局包括下列九名成员:

(a) 执行董事李远康先生(主席)、李堃纶先生(集团行政总裁)及李易舫女士;

(b) 非执行董事郑仲勋先生及黄志坚先生;及

(c) 独立非执行董事邓文慈先生、严国文先生、苏智文先生及蔡嘉祐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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