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688 新奥能源 公告及通告:(1) 根据公司法第86条通过协议安排方式将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私有化之附先决条件之建议;及(2) 建议撤销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的上市地位 – 有关建议的每月更新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
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新奥股份、新奥能源或要约人证券的邀请或要
约,亦非在任何司法管辖区构成对任何表决或批准的招揽。
本公告并非供在、向或从刊发、登载或分发全部或部分内容即构成违反所涉司法管辖区适用法
律或规则之司法管辖区刊发、登载或分发。
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00803)
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2688)
Xinneng (Hong Kong) Energy Investment
Limited
新能(香港)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于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1) 根据公司法第86条通过协议安排方式将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私有
化之附先决条件之建议;及
(2) 建议撤销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的上市地位
有关建议的每月更新
新奥股份及要约人的牵头财务顾问
新奥股份及要约人的联席财务顾问
摩根士丹利亚洲有限公司
新奥能源的财务顾问
独立董事委员会的独立财务顾问
ALTUS CAPITAL LIMITED
(cid:2639)(cid:4730)(cid:5244)(cid:4183)(cid:1302)(cid:2395)(cid:998)(cid:1113)
兹提述(i)新奥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新奥股份」)、新能(香港)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要约人」)与新奥能源控股有限公司(「新奥能源」)根据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规
则3.5于2025年3月26日联合刊发的公告(「规则3.5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
建议及新奥能源购股权要约;(ii)新奥能源于2025年4月16日刊发的公告,内容有
关委任独立财务顾问;(iii)新奥股份、要约人及新奥能源于2025年4月17日联合
刊发的公告,内容有关完成就建议及新奥能源购股权要约向市监总局反垄断局的
咨询;(iv)新奥股份、要约人及新奥能源于2025年4月25日联合刊发的公告,内容
有关新奥股份股东大会进展的最新消息;(v)新奥股份、要约人及新奥能源于2025
年4月30日联合刊发的公告,内容有关延长寄发计划文件的最后时间;(vi)新奥股
份、要约人及新奥能源于2025年5月28日联合刊发的公告(「5月28日公告」),内
容有关达成新奥股份独立股东批准的先决条件;及(vii)新奥股份、要约人及新奥
能源于2025年6月16日联合刊发的公告,内容有关上市的最新消息。除另有界定
者外,本公告所用词汇与规则3.5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有关建议的进展更新
诚如在规则3.5公告中「2.6提出建议及新奥能源购股权要约的先决条件」一节所披
露,建议及新奥能源购股权要约须待先决条件(即(a)已作出或取得中国适用法律
规定与建议有关的所有适用备案、登记或批准,且仍具有十足效力及作用,(b)已
获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原则上批准上市,且该批准其后并无被撤销,(c)已取得
或完成(视情况而定)就上市而言属必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机构的批准或备
案;及(d)所需决议案获出席新奥股份股东大会的新奥股份独立股东以至少三分之
二的投票权投赞成票通过)达成后方可提出。
自刊发规则3.5公告以来,新奥股份及要约人已就达成先决条件采取措施。诚如5
月28日公告所披露,先决条件(d)已于2025年5月28日达成。就促使达成先决条件
(c)而采取的措施而言,于本公告日期,已就上市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备案并于2025
年7月10日获中国证监会确认已接收有关备案材料。于本公告日期,先决条件
(a)、(b)及(c)尚未达成。有关其他尚未达成的先决条件的达成情况,新奥股份、
要约人及╱或新奥能源将于适当时候另行刊发公告。
新奥股份及新奥能源的股东、新奥能源购股权持有人、新奥能源股份奖励持有人
及新奥股份及新奥能源的潜在投资者应注意,上市、建议及新奥能源购股权要约
须待先决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已获香港联交所上市委员会原则上批准上市,以及
已取得或完成(视情况而定)就上市而言属必需的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机构的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