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621 坛金矿业 公告及通告:有关建议股份合并及更改每手买卖单位之补充公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

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会就本公告全

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之用,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任何证券之邀请或要

约。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621)

有关建议股份合并及更改每手买卖单位

之补充公告

兹提述坛金矿业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之公告,内

容有关建议股份合并及更改每手买卖单位(「该公告」)。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

公告所用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董事会谨此澄清:

  1. 「建议更改每手买卖单位」一段项下之第二段须修订如

下(修订已加底线):

「根据本公告日期联交所所报收市价每股现有股份0.057港元(相当于理论

收市价每股合并股份0.57港元)计算,(i)每手10,000股现有股份之价值为570

港元;及(ii)假设股份合并生效,每手5,000股合并股份之市值将为2,850港

元。」


  1. 「股份合并及更改每手买卖单位之理由」一段项下之第

二段须修订如下(修订已加底线):

「股份目前在联交所买卖,每手买卖单位为10,000股现有股份。根据于本公

告日期联交所所报的现有股份收市价每股0.057港元(相等于理论收市价每

股合并股份0.57港元)计算,(i)每手买卖单位10,000股现有股份的价值为570

港元;及(ii)假设股份合并生效,每手买卖单位5,000股合并股份的市值将为

2,850港元。」

本补充公告乃对该公告作出补充,应与该公告一并阅读。除上文所披露者外,

该公告所载的所有资料保持不变。

承董事会命

坛金矿业有限公司

主席

张粕沁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执行董事为张粕沁女士(主席)及彭镇城先生;及独立非

执行董事为庄文鸿先生、李锦松先生及徐鹏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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