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639 荣利营造 公告及通告: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

Wing Lee Development Construction Holdings Limited

荣利营造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9639)

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

(于2025年7月14日采纳)

荣利营造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于2024年9月

20日通过的决议案成立提名委员会(「委员会」)。

委员会经修订的职权范围(「职权范围」)载列如下。经修订的职权范围已于2025

年7月14日获董事会批准。本职权范围日后的修订,须经董事会批准。

职权范围备有英文及中文版本可供查阅。职权范围的英文与中文版本如有任

何歧义,概以英文版本为准。

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必须遵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不时制定的

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的要求。

1. 目的

委员会旨在为董事会物色、考虑及推荐合适人选出任本公司董事,监察评

估董事会表现的程序,并制定及向董事会建议提名指引,惟须符合任何适

用法律、法规及上市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

2. 组成

2.1 委员会的大多数成员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其符合上市规则不

时订明的独立性规定。委员会须包含至少一名不同性别的成员。委员

会成员由董事会委任。


2.2 董事会将委任一名委员会成员为主席(「主席」),其须为董事会主席

或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2.3 委员会的组成符合适用于本公司的法律法规,包括上市规则不时载

列的任何适用规定。

2.4 委员会成员名单须于年度报告中载列。各委员会成员须向委员会披露:

(a) 委员会有待决定的任何事项是否涉及其任何个人经济利益(作为

股东的利益除外);或

(b) 任何兼任董事职务是否产生任何利益冲突。

倘委员会有待审议的任何决议案涉及上述利益,该成员须放弃投票,

不得参与对该决议案的任何讨论,并须(应董事会要求)避席。

3. 会议

3.1 除下文另有指明外,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经不时修订)(「细则」)所载

有关规范董事会议及议事程序的规定,适用于委员会会议及议事程序。

3.2 委员会成员可亲身出席委员会会议,亦可透过其他电子通讯方式或

成员协定的其他方式参与会议。

3.3 委员会须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并按情况需要召开更多会议。

3.4 委员会成员委任的替任人可于委员会会议上代表该成员。

3.5 主席(如主席缺席,则主席指定的成员)须主持委员会的所有会议。主

席负责领导委员会,包括安排会议时间、制订会议议程及向董事会定

期汇报。


3.6 委员会会议可由任何成员召开。

3.7 委员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两名委员会成员。

3.8 除委员会全体成员另有协定外,就委员会例会,须至少提前七日发出

通知。就委员会的所有其他会议,须发出合理通知。主席须厘定委员

会会议是否属例会。

3.9 会议议程及随附辅助文件须于会议日期前至少三日(或成员协定的其

他期限)寄发予委员会全体成员及其他与会者。

3.10 各成员均有一票投票权。根据细则,在任何委员会会议上提出的问题

须由多数票决定,如票数相等,则主席有权投第二票或决定票。

3.11 委员会成员须委任委员会秘书(「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如秘书缺席,

其代表或出席委员会会议的成员选举的任何人士须出席委员会会议

并负责会议记录。倘会议记录指称经所有出席委员会会议的成员签署,

任何有关会议记录即为该等议事程序的最终证明。

3.12 秘书或本公司公司秘书须保存完整的委员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须

于任何董事发出合理通知后,在任何合理时间内供其查阅。

3.13 秘书须编制委员会会议记录(草拟版本及最终版本)及该等会议的个

人出席记录,并于任何委员会会议结束后的合理时间内寄发予董事

会全体成员,供彼等提出意见及记录。仅就出席记录而言,委员会成

员的替任人出席会议,不会当作有关委员会成员本人出席。会议记录

须详细记录经审议事宜及达成的决定,包括董事提出的任何问题或

发表的异议。

3.14 在不违反上市规则任何规定的情况下,全体委员会成员(或彼等各自

的替任人)签署的书面决议案与正式召开及举行的委员会会议上通过

的决议案具备同样效力和作用。


4. 接触权

4.1 委员会可全面接触管理层,亦可邀请管理层成员或其他人士出席会议。

4.2 本公司应向委员会提供充足资源供其履行职责,包括但不限于在必

要时取得内部或外聘法律、会计或其他顾问提供的独立专业意见及

协助,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如需)。

5. 报告程序

5.1 委员会须向董事会主席及╱或本公司首席执行官咨询有关甄选及委

任董事的建议的意见。

5.2 委员会须每年(或不时)评价及评估其职权范围是否有效且完备,并

向董事会建议任何拟议变更。委员会须在联交所网站及本公司网站

公开其职权范围、解释其角色及获董事会转授的权力。

5.3 委员会须向董事会汇报其决定或建议,除非因法律或监管限制而不

能汇报(如因监管规定而限制披露)。

6. 权限

6.1 委员会的权限及职责包括上市规则(经不时修订)附录C1所载企业管

治守则(「企业管治守则」)相关守则条文所载有关职责及权限。

6.2 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厘定甄选及推荐董事人选将采纳的程序、流程

及标准。


7. 责任与职责

在不违反企业管治守则及上市规则不时载列的任何规定的情况下,委员

会履行以下职责:

(a) 至少每年一次检讨董事会的架构、规模及组成(包括但不限于多元的

技能、知识、经验及服务年期),以协助董事会维持董事会技能矩阵,

并向董事会建议拟议变更,以完善本公司的公司策略;

(b) 制定识别及评估董事人选资格及评估人选的标准;

(c) 物色合资格成为董事会成员的人士,并甄选或就甄选提名出任董事

的人士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d) 根据上市规则对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进行独立性评核;

(e) 就董事的委任或重新委任及董事(尤其是董事会主席及本公司主要行

政人员)的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f) 制定董事会成员多元化政策,并在企业管治报告中披露有关政策或

政策的摘要;

(g) 定期检讨董事履行职责所需的时间,确保每名董事均可投放足够时

间及精力处理本公司的事务;

(h) 根据上市规则及细则的规定,向董事会提议于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股

东周年大会」)上轮流退任的董事名单;

(i) 协助本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及

(j) 履行任何其他由董事会委派或企业管治守则及上市规则不时规定的

职责。


8. 股东周年大会

主席或(如缺席)委员会另一名成员或(如未出席)获其正式委任的代表须

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准备于股东周年大会上回应有关委员会工作及职

责的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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