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43 文化传信 通函:(1)建议授出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2)建议重选董事;及(3)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咨询股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

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咨询人。

阁下如已出售或转让名下所有文化传信集团有限公司之证券,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之

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

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

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343)

(1)

建议授出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2)

建议重选董事;

(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文化传信集团有限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二)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

港湾仔轩尼诗道33号港岛皇悦酒店一楼皇悦一厅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召开股东周年大会

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6至20页。随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此代表委

任表格亦刊载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之网页(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页

(www.culturecom.com.hk)内。

无论 阁下能否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将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之指示填妥

及签署,并尽早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

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该表格无论如何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

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于48小时前交回。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股东仍可依

愿亲身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 仅供识别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目 录

— i —

页次

责任声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ii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事会函件

1.绪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2.一般授权及购回授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3.重选董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4.股东周年大会及委任代表之安排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5.股东周年大会投票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6.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7.推荐建议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8.一般资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附录二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之资料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2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


— ii —

责任声明

本通函的资料乃遵照上市规则之规定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之资料,董事愿

就本通函的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本公司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

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

且并无遗漏任何事项,足以致令本通函所载任何陈述或本通函有误导成分。


— 1 —

释 义

在本通函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二)上午十

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湾仔轩尼诗道33号港岛皇悦酒店一楼

皇悦一厅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及其任何续会,以考虑及

酌情通过载于本通函第16至20页之大会通告所载之决议

案;

「联系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营业日」指联交所开放进行其上市证券买卖业务的任何日子;

「公司细则」指本公司不时修订及重订之公司细则,而「公司细则」指公

司细则中之一项公司细则;

「中央结算系统」指由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设立及运营的中央结算及交收

系统;

「紧密联系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本公司」指文化传信集团有限公司,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豁免有限

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公司法」指百慕达一九八一年公司法;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核心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不时之董事;

「一般授权」指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以配发、

发行及处理(包括出售及转让库存股份)不超过股东授

出有关授权之相关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而发行股份(不包

括库存股份)数目的20%之股份,并藉著加入本公司根

据购回授权所购回之已发行股份总数而扩大发行授权;


— 2 —

释 义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不时之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内幕消息」指具有证券及期货条例所赋予之涵义(经不时修订);

「最后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八日,即本通函付印前确定其所载若干

资料之最后可行日期;

「上市委员会」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购回授权」指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之购回授权,以行使本

公司权力购回不超过股东授出有关授权之相关决议案获

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数目之10%;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包括本公司

之库存股份(如有),而库存股份持有人于本公司股东大

会上无投票权;

「股东」指不时之股份登记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颁布之香港收购及合并

守则;

「库存股份」指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港元」指港元,香港之法定货币;及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 3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343)

执行董事:

关健聪先生(董事总经理)

非执行董事:

王干文先生(主席)

廖家莹博士(副主席)

独立非执行董事:

黄昆杰先生

蒙一力先生

冯定豪先生

注册办事处:

Victoria Place, 5th Floor,

31 Victoria Street,

Hamilton HM 10 Bermuda

主要办事处:

香港金钟

夏悫道16号

远东金融中心

15楼1502室

敬启者:

(1)

建议授出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2)

建议重选董事;

(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1.

绪言

本通函旨在向股东提供有关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之资料,该等决议案

涉及(i)授出一般授权予董事;(ii)授出购回授权予董事;(iii)加入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之已

发行股份总数以扩大一般授权;及(iv)重选董事。

* 仅供识别


董事会函件

— 4 —

2.

一般授权及购回授权

于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上,董事获授一般授权以行使

本公司权力分别购回股份及发行新股份。该等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失效。

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普通决议案,以批准授予董事一般授权及购回授权

以使彼等可:

(a) 配发、发行或处理(包括出售及转让库存股份)总数不超过于通过该决议案当

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数目20%之股份;

(b) 于联交所购回不超过于通过该决议案当日10%之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

数目;及

(c) 扩大一般授权,所扩大数目为本公司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股份之总数。

截至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1,668,656,816股。假设授予董事发行

授权之建议决议案获通过,及本公司并无发行及╱或购回任何股份,则根据股东周年大

会通过相关决议案当日之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包括库存股份(如有)),本公司将可发行最

多337,731,363股股份及购回最多166,865,681股股份,分别占20%及10%。

在股东周年大会后之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前或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所载第五

及第六项普通决议案所述之任何较早日期前,一般授权及购回授权将一直有效。就购回

授权而言,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并无计划即时购回任何股份。

根据上市规则之规定,本公司须向股东寄发一份说明函件,其载有一切合理需要之

资料,以便股东能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授予购回授权作出知情决定。上市规则就购回授权

所规定之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3.

重选董事

根据公司细则第110(A)条,蒙一力先生、廖家莹博士及关健聪先生将于股东周年大

会上轮值退任,并符合资格且均愿意膺选连任。


董事会函件

— 5 —

本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已评估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各

退任董事之表现,并认为其表现令人满意。

提名委员会已检讨董事会的架构及组成,并根据本公司提名政策所载列之甄选标准

进行提名,旨在确保董事会具备适合本公司的技能、经验及多元化观点的平衡,保持董

事会的连续性及适当的领导层。在评估拟议候选人对董事会的适合性及潜在贡献时,提

名委员会考虑了以下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品格及诚信;专业资格、技能、知识及与本

公司业务及企业策略相关之经验;各方面的多元化,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18岁或以

上)、文化及教育背景、种族、专业经验、技能、知识及服务年期;董事会对独立非执行

董事的要求及根据上市规则对拟议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以及在可用时间及相关兴

趣方面履行作为本公司董事会及╱或董事会委员会成员之职责的承诺。

提名委员会考虑了每位董事的不同专业知识、背景、经验、技能及知识,并相信他

们每位都能对业务发展提供宝贵意见,而他们的再次当选可提升董事会的多元化。董事

会相信,退任董事的学术背景和经验将继续为董事会带来多元化和新观点,促进其高效

运作,并继续为董事会提供宝贵的贡献和见解。

提名委员会根据上市规则第3.13条所列标准,对每位独立非执行董事,即黄昆杰先

生、蒙一力先生及冯定豪先生的独立性表示满意。董事会认为各独立非执行董事均根据

上市规则所载的独立性指引保持独立性。

提名委员会已向董事会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重选所有退任董事。董事会接受提名委

员会的提名,并建议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蒙一力先生、廖家莹博士及关健聪先生

为董事。董事会亦认为蒙一力先生在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期间,凭借其独立意见和建议

及对本集团业务的了解,对本集团的发展、策略及表现作出了积极贡献。董事会相信,

蒙一力先生将为董事会带来其宝贵经验及知识,以促进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最佳利益。于

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普通决议案重选蒙一力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廖家莹博士为

非执行董事及关健聪先生为执行董事。

根据上市规则须披露有关蒙一力先生、廖家莹博士及关健聪先生之详细资料载列于

本通函附录二。


董事会函件

— 6 —

4.

股东周年大会及委任代表之安排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6至20页。股东周年大会上将提呈决议案,以批准(其

中包括)授出购回授权及一般授权、藉著加上根据购回授权所购回之股份数目扩大一般授

权及重选董事。

随函附奉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而此代表委任表格亦载于联交所网页

(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页(www.culturecom.com.hk)内。代表委任表格必须按其上

印列之指示填妥及签署,并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

署证明之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

时间不少于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

后,股东仍可依愿亲自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5.

股东周年大会投票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之规定,股东于股东大会所作之任何表决必须以投票方

式进行。因此,股东周年大会主席将根据公司细则第78条就提呈股东周年大会表决之每

一项决议案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本公司库存股份股东(如有)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无投票权。

6.

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

本公司将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四)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二)

(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东登记手续,以厘定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

股东身份。于该期间将不会进行股份转让及╱或行使尚未行使购股权之登记。于二零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二)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将有权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

会上投票。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股份之未登记持有人应确保所

有过户表格连同相关股票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送达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

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以办理登记手续。


董事会函件

— 7 —

就董事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并无股东拥有与于股东周年大

会上提呈之决议案有关之重大权益,且并无股东须放弃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投票。

本公司将按上市规则第13.39(5)条所订明之方式于股东周年大会后发表投票结果之

公告。

7.

推荐建议

董事认为,授出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及购回授权,重选董事均符合本公司、

本集团及股东之利益。因此,董事建议股东投票赞成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有关决

议案。

8.

一般资料

谨请 阁下注意本通函附录一(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及附录二(建议于股东周年大

会上重选董事之资料)所载之其他资料。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文化传信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关健聪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 8 —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以下为上市规则规定须送呈股东之说明函件,以便股东可就决定投票赞成或反对拟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有关授予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1.

购回证券之理由

董事相信,股东向本公司授出一般授权以令董事可于市场购回股份并在结算任何此

类购回后取消所购回的股份或将其作为库存股份,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之最佳利益。视

乎当时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有关购回作注销用途可提高本公司资产净值及╱或其每股

股份盈利。另一方面,本公司购回并持有作库存股份之股份,可按市价在市场上转售以

筹集资金,或转让或用作其他用途,但须遵守上市规则、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细则及

百慕达法律之规定。仅于董事相信有关购回将对本公司及其股东整体有利时方会进行购

回股份。

2.

股份

于最后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为1,668,656,816股股份。于最后可行日期,

本公司并无任何库存股份。

倘股东周年大会通告内所载之第五项有关授予购回授权之普通决议案获通过,并假

设本公司不会在股东周年大会举行日期前发行或购回股份,则根据购回授权,董事有权

于购回授权有效期间内购回最多166,865,681股股份(即于最后可行日期之已发行股份(不

包括库存股份)约10%)。

3.

购回之资金

购回股份时,本公司只可动用根据其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公司细则、百慕达法例

及╱或任何其他适用法例之规定可合法作此用途之资金。

本公司根据其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公司细则,有权购回股份。百慕达法例规定,公

司就购回股份而偿还之股本,只可从有关股份之已缴股本、或该公司原可供派息或分派

之款项、或就购回股份而发行新股份之所得款项中拨付。购回股份时,任何超逾将被购

回股份面值之溢价,只可从该公司原可供派息或分派之款项或该公司于购回股份前之股

份溢价账中拨付。本公司不得以非现金代价或非依照联交所交易规则进行结算的方式在

联交所购回本公司股份。


— 9 —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4.

概无自核心关连人士购回证券

上市规则禁止本公司在知情情况下于联交所向核心关连人士购入本身之证券,所谓

核心关连人士指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之董事、主要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彼等各自

之紧密联系人士,而核心关连人士亦不得在知情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其持有之本公司证券。

并无任何本公司核心关连人士知会本公司,表示其目前有意向本公司出售股份,任

何该等核心关连人士亦无承诺于购回授权获通过后不会向本公司出售其所持有之股份。

5.

购回之影响

倘购回授权于建议购回期间任何时间获全面行使,可能对本公司的营运资金或资产

负债水平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对本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报所

载经审核账目内披露的状况而言)。然而,倘行使购回授权将令董事不时认为对本公司属

适当的营运资金需求或资产负债水平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则董事不拟在该等情况下行使

购回授权。

6.

收购守则

倘因根据购回授权行使购回股份之权力而导致一位股东占本公司之投票权比例增加,

则就收购守则而言,该项增加将被视作收购。因此,一位股东或一致行动之一组股东可

获得或巩固其对本公司之控制权,而遵照收购守则第26条之规定,须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

以收购上述股东或该组股东尚未拥有之全部股份。

于最后可行日期,李柏思先生及周丽华女士分别被视为拥有276,975,112股股份及

276,975,112股股份之权益,分别占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约16.60%及16.60%。倘董事按照购

回授权全面行使权力以购回本公司股份,则李柏思先生及周丽华女士之持股量将分别增

至本公司已发行股本约18.44%及18.44%。董事会无意行使购回授权,并认为该增加不会

导致有关股东须按收购守则第26条之规定提出强制性收购建议之责任。


— 10 —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7.

一般事项

各董事或(在彼等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彼等各自之任何紧密联系人士(定义见

上市规则)目前概无意在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授出后,将任何股份售予本公司。

董事已向联交所承诺,将按照上市规则、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公司细则及百慕达

法例之规定行使本公司权力以根据购回授权购回股份。

本公司可根据当时市况及本集团的资本管理需求,取消有关购回的股份或将其作为

库存股份持有。就任何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待于联交所转售之库存股份,本公司应(i)促

使其经纪不向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发出任何指示,以就存放于中央结算系统之库存股

份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上投票;及(ii)在派息或分派的情况下,从中央结算系统中提取库存

股份,并在记录日期之前将其重新登记为本公司名下的库存股份或取消该等股份,或采

取任何其他措施以确保不会行使任何股东权利或获得任何如该等股份已登记为本公司名

下的库存股份而根据适用法律应被暂停的权利。

上市规则允许主要在联交所上市的公司在联交所及任何其他公司证券已上市并获香

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认可的证券交易所购回其证券,惟须遵守若干限制。在此

等限制中,上市规则规定该公司的股份必须全数缴足,且该公司所有股份的回购必须事

先经股东以普通决议案批准,不论是以一般授权方式或特定交易的特别批准。

本公司确认,本附录所载之说明函件包含上市规则第10.06条所规定之资料,且说明

函件及购回授权均无任何特殊之处。


— 11 —

附录一

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

8.

股份之市价

股份于过去十二个月及截至最后可行日期在联交所买卖之每股股份最高及最低价如

下:

股份

最高价最低价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0.2170.180

八月0.2030.175

九月0.2170.174

十月0.2350.188

十一月0.1920.148

十二月0.3150.141

二零二五年

一月0.2180.157

二月0.2050.166

三月0.2000.164

四月0.1880.160

五月0.1840.147

六月0.1570.120

七月(截至最后可行日期)0.1500.135

9.

本公司购回股份

本公司于最后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并无购回任何股份(不论是否在联交所或以其他

方式进行)。


附录二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之资料

— 12 —

根据上市规则,以下所载为根据公司细则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退任及建议于股东周

年大会上膺选连任之董事资料。

蒙一力先生,

岁,独立非执行董事

经验及服务年期

蒙一力先生(「蒙先生」),于二零一八年十二月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蒙先生为

本公司审核委员会之成员。于二零二四年五月六日起,蒙先生已获委任为薪酬委员会及

提名委员会各自之成员。

蒙先生在投资管理、旅游、物流、投资物业等领域拥有36年的工作经历。特别是在

国企合作投资运营及有线传媒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蒙先生曾任广东南方银视网络

传媒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及奥捷旅游资源有限公司董事。蒙先生现时为广东国叶

绿屋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厦门鑫友物流有限公司副总裁兼投资总监及神行(海南)

旅行社有限公司副总裁兼投资总监。

于本公司及本集团之其他成员公司的职位

除上文披露者外,蒙先生于本公司及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并无担任任何其他职位。

于上市公众公司担任其他董事职位

除上文披露者外,蒙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担任其他上市公众公司之任何其他董事职

位。

关系

蒙先生与本公司之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或控

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并无任何关系。

证券权益

于最后可行日期,蒙先生并无在股份或相关股份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所指

的任何权益或淡仓。


附录二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之资料

— 13 —

董事酬金

本公司并无与蒙先生签订任何服务合约。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

度,蒙先生已收取董事袍金240,000港元,此乃参照其于本公司之职责及责任而厘定。

股东需要知悉之事宜

概无股东需要知悉之任何其他事宜。并无有关重选蒙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之其他

事宜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段予以披露。

廖家莹博士,

岁,非执行董事

经验及服务年期

廖家莹博士(「廖博士」),于二零二三年一月获委任为本公司非执行董事及副主席。

廖博士于基金管理、融资及投资乃至会计及财务管理方面均拥有经验,现任职富泰上海

有限公司资深副总裁。廖博士为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美国伊利诺州会计师公会及中国

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廖博士分别于一九九二年及一九九四年取得加拿大约克大学(York

University)的商务管理研究双学士学位,主修管理及会计(荣誉)。彼亦于二零一一年十一

月取得瑞士维多利亚大学(Victoria University of Switzerland)的工商管理学博士学位。彼亦

为中国香港银行学会、中国香港女会计师协会有限公司、中国香港专业及资深行政人员

协会会员。彼亦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及第十一届吉林省委员会荣休会员。

自一九九六年六月至二零零二年三月,廖博士曾任The PRG-Schultz International,

Inc.(一家于纳斯达克上市的公司)的亚洲及中国地区总经理。于二零零七年一月,廖博

士获委任为竣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总裁,自此一直出任该职位。

廖博士现时为龙光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380)、海丰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份

代号:1308)及汇彩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180)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该等公司均于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廖博士曾于二零二二年八月至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为

复兴亚洲丝路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274)之独立非执行董事(该等公司之股份于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

于本公司及本集团之其他成员公司的职位

除上文披露者外,廖博士于本公司及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并无担任任何其他职位。


附录二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之资料

— 14 —

于上市公众公司担任其他董事职位

除上文披露者外,廖博士于过去三年并无担任其他上市公众公司之任何其他董事职

位。

关系

除为本公司之行政总裁廖衍宏博士之胞姐外,廖博士与本公司任何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或控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并无任何关系。

证券权益

于最后可行日期,廖博士概无于本公司之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或淡仓。

董事酬金

本公司并无与廖博士签订服务合约。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

廖博士已就出任上述职位收取董事袍金120,000港元及董事酬金480,000港元,此乃参照其

于本公司之职责及责任而厘定。

股东需要知悉之事宜

概无股东需要知悉之任何其他事宜。并无有关重选廖博士为非执行董事之其他事宜

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段予以披露。

关健聪先生,

岁,执行董事

经验及服务年期

关健聪先生(「关先生」),于一九九八年加入本集团,于二零零八年三月获委任为本

公司之执行董事兼董事总经理,关先生现时为本公司企业管治委员会之主席,以及公司

薪酬委员会成员,并为本集团若干附属公司之董事。关先生于一九九八年至二零零二年

期间于本集团担任副总裁,并于二零零七年四月获委任为本公司署理行政总裁。在担任

本集团之副总裁期间,关先生曾出任天天日报之副社长一职,获得传媒行业之宝贵经验。

彼持有中国广州中山大学经济学系文学士学位。关先生就业务重组及企业投资方面拥有

丰富经验。


附录二

建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重选之董事之资料

— 15 —

于本公司及本集团之其他成员公司的职位

除上文披露者外,关先生并无于本公司及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担任任何其他职位。

于上市公众公司担任其他董事职位

除上文披露者外,关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担任其他上市公众公司之任何其他董事职

位。

关系

关先生与本公司之任何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或控

股股东(定义见上市规则)并无任何关系。

证券权益

于最后可行日期,关先生概无于本公司之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部所界定之任何权益或淡仓。

董事酬金

本公司已与关先生签订雇佣合约。于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关

先生已就出任上述职位收取董事袍金120,000港元及董事酬金556,000港元,此乃参照其于

本公司之职责及责任而厘定。

股东需要知悉之事宜

概无股东需要知悉之任何其他事宜。并无有关重选关先生为执行董事之其他事宜须

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段予以披露。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16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343)

兹通告文化传信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二)

上午十时三十分假座香港湾仔轩尼诗道33号港岛皇悦酒店一楼皇悦一厅举行股东周年大

会(「股东周年大会」),讨论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一、 省览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经审核财务报表及本公司

董事(「董事」)与核数师报告书。

二、 确认、追认及批准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支付予董事之董事袍金。

三、 (i) 重选蒙一力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ii) 重选廖家莹博士为非执行董事;

(iii) 重选关健聪先生为执行董事;及

(iv) 授权董事会「

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四、 重新委聘加多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任期至下届股东周

年大会结束为止,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 仅供识别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17 —

五、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b)段之规限下,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

内行使本公司所有权力,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或本公

司股份可能上市并获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及联交

所认可之任何其他交易所购回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中之股份,惟须遵照证

监会、联交所或任何其他交易所不时修订之规则及规例以及就此方面所

有适用法律之规定;

(b) 董事根据上文(a)段之批准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数,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

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之10%,而上述批

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有关期间」乃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之日至下列三者中

最早发生之日期之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决议案授出之权力经由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

案予以撤销或修订之日;及

(iii)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

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18 —

六、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

(a) 在下文(c)段之规限下,并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市规则」),一般性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

公司所有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未发行股份(「股份」)或转售

库存股份(具有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库存股份」),并作出或授出可

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股份之认股权证、

债券及债权证);

(b) 上文(a)段之批准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内订立或授出将会或可能须于有

关期间结束后行使上述权力之建议、协议及购股权(包括可转换为股份

之认股权证、债券及债权证);

(c) 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董事配发、发行或处理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

意配发、发行或处理(不论是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之股份以及出售

及╱或转让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出售及╱或转让库存股份之总数,除因:

(i) 配售新股(定义见下文);

(ii) 行使本公司购股权计划项下之购股权;及

(iii) 依照本公司之公司细则实行之任何以股代息计划或类似安排,以

配发股份代替本公司股份之全部或部分股息,

不得超过本公司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之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

总数之2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数额限制;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19 —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至下列三者中最早发生之日期之期

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决议案授出之权力经由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

案予以撤销或修订之日;及

(iii)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

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日。

「配售新股」乃指在董事指定之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股东名册

之本公司股份或其任何类别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股份或其类别之

比例提出之股份发售建议(惟董事有权就零碎股权或就任何相关司法权

区之法律限制或责任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作

出其认为必要或适宜之豁免或其他安排)。」

七、 作为特别事项,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动议待载于召开股东周年大会通告之第五及第六号决议案获通过后,扩大上

文第六号决议案所指之一般授权,加上相当于本公司根据上文第五号决议案

所指授权购回之股份总数的数目,惟该数目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

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之10%。」

承董事会命

文化传信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

关健聪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注册办事处:

Victoria Place, 5th Floor,

31 Victoria Street,

Hamilton HM 10 Bermuda

主要办事处:

香港金钟

夏悫道16号

远东金融中心

15楼1502室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20 —

附注:

  1. ,凡有权出席上述通告召开之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股东,均

可委派一名或以上(倘股东为两股或以上股份之持有人)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

公司股东,惟必须亲自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以代表股东。倘超过一名受委代表获委任,则有关委任须注

明所委任之各受委代表涉及之股份数目及类别。

  1. (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其他授

权文件副本,最迟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任何续会举行时间48小时前(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四日(星期

日)上午十时三十分)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

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1. (星期四)至二零二五年八月

二十六日(星期二)(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为符合出席股东周年大会

之资格,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

本公司在香港之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

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

  1. 「黑色」暴雨警告信号于股东周年大会当日上午七时正后任何时间生效,则股

东周年大会将会押后举行。本公司将于本公司网站 www.culturecom.com.hk 及联交所网站

www.hkexnews.hk/ 「最新上市公司公告」一页刊发公告,以告知本公司股东重新安排大会之日期、时间

及地点。

  1. ;如股东出席会

议并于会上投票,则委任受委代表文书须被视为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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