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938 LFG投资控股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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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

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LFG Investment Holdings Limited

LFG 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938)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LFG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2025年8月20日(星期三)下午三时正假座

香港中环毕打街20号会德丰大厦15楼1505室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以下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本公司董事

(「董事」)会报告及本公司独立核数师(「核数师」)报告。

(i) 梅浩彰先生为执行董事;

(ii) 吴肇轩先生为执行董事;及

(iii) 潘礼贤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b) 授权董事会(「董事会」)厘定董事酬金。

  1. ,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截至2026

年3月31日止年度之酬金。

  1. (不论是否经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A) 「动议:

(i) 在下文第(iii)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

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以配发、发行及处理本公司额外股份(包括出

售及从库存中转出持作库存股份的任何股份)或可换股证券,或可认购本

公司股份或该等可换股证券的购股权、认股权证或类似权利,并作出或


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协议及╱或购股权(包括本公司的债

券、认股权证及可换股债券);

(ii) 上文第(i)段的批准属于授予董事的任何其他授权以外的额外批准,并将

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作出或授出可能须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

的建议、协议及╱或购股权;

(iii) 董事于有关期间内根据上文第(i)段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

论是否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原因配发)的股份总数,除根据(a)供股(定义

见下文);或(b)授出或行使根据为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

事、高级职员及╱或雇员授出或发行股份或收购本公司股份权利而于当

时获采纳的本公司购股权计划或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或类似安排项下的

任何购股权;或(c)根据本公司不时生效的章程细则进行的以股代息或类

似安排配发股份代替本公司股份的全部或部分股息;或(d)根据本公司发

行的任何现有可换股票据或附带认购或转换为本公司股份权利的本公司

任何现有证券的条款而行使认购或转换权利时发行的本公司股份而配发

者外,不得超过通过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持作库存股

份的任何股份)总数20%,而上述批准将受相应限制;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a) 「有关期间」指通过本决议案之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2) 任何适用法律或本公司章程细则规定须举行本公司下届股东

周年大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3) 本公司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根据

本决议案授出的授权时;及

(b) 「供股」指于董事指定期间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

的本公司股本中股份的持有人,按彼等的持股比例提呈发售本公司

股本中的股份,或发售或发行认股权证、购股权或其他附带认购股

份权利的证券(惟董事可就零碎股份或经考虑适用于本公司的任何

司法管辖区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适用于本公司的任何证券交易所

的法律或要求所规定的任何限制或责任,或根据上述法律或要求而

对任何限制或责任的行使或其范围的决定所可能涉及的支出或延误

后可能认为属必要或权宜的情况下,作出除外或其他安排)。」

(B) 「动议:

(i) 在下文第(ii)段的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

文)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根据股份购回守则并受限于及按照所有适用法

律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于联交所或本

公司股份可能上市并就此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及联交所认可的

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份;

(ii) 根据上文第(i)段的批准可购回的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通过

本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不包括持作库存股份的任何股份)总数

的10%,而上述批准将受相应限制;

(iii) 待通过本决议案第(i)及(ii)段各段后,撤销本决议案第(i)及(ii)段所述的该

类授予董事而仍然生效的任何先前批准;及


(iv)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通过本决议案之日起至下列最早日期止的期间:

(a)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b) 任何适用法律或本公司章程细则规定须举行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

会的期限届满时;或

(c) 本公司股东于本公司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案撤回或修订根据本决议

案授出的授权时。」

(C) 「动议待通过召开本大会的通告所载第4(A)项及第4(B)项决议案后,扩大根据

召开本大会的通告所载第4(A)项普通决议案授予董事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发

行及处理本公司额外股份(包括出售及从库存中转出持作库存股份的任何股份)

及作出或授出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的建议、协议及购股权的一般授权,在董事

根据该项一般授权可能配发的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之上,加入相当于本公司

根据召开本大会的通告所载第4(B)项普通决议案授出的授权所购回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数的数额,惟该数额不得超过通过上述决议案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不包括持作库存股份的任何股份)总数的10%。」

承董事会命

LFG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

梅浩彰

香港,2025年7月15日

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总部及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

中环毕打街20号

会德丰大厦

15楼1505室


附注:

(i) 倘第4(A)项及第4(B)项普通决议案获本公司股东(「股东」)通过,将提呈第4(C)项普通决议案供股东

批准。

(ii) 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股东,均有权委任另一名人士为其委任代表,代其出席并代其投

票;委任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iii) 如属本公司任何股份(「股份」)的联名持有人,则排名首位的持有人所作出的投票(不论亲身或委派代

表)方获接纳,而其他联名持有人的投票将不获接纳。就排名先后而言,以上出席人士中在有关股份

的股东名册排名首位者将唯一有权就有关股份投票。

(iv)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授权书或其他经签署的授权文件(或为其经公证核证副本)(如有),最迟须于上述

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本公司股

东届时仍可依愿亲身出席上述大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有关代表委任表格

将被视为撤销。

(v) 本公司将于2025年8月15日(星期五)至2025年8月20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日)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

记手续,以厘定股东出席上述大会并于会上投票的权利,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所有

过户表格连同有关股票,最迟须于2025年8月14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的香港股份

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以供登记,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vi) 就上文第4(A)项普通决议案而言,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并无即时计划发行任何本公司新股份。本公

司正就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寻求股东批准一般授权。

(vii) 就上文第4(B)项普通决议案而言,董事谨此声明,彼等将行使一般授权所赋予的权力,在彼等认为

就股东利益而言属适当的情况下购回本公司股份。根据上市规则规定须编制的说明文件载于随附日

期为2025年7月15日的通函附录二,当中载有必需资料,以便股东可就投票赞成或反对批准本公司购

回其本身股份的决议案作出知情决定。

于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梅浩彰先生、廖子慧先生、吴肇轩先生、何思敏女士及邓振辉

先生;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林延芯女士、潘礼贤先生及黄浩麒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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