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11 信达国际控股 公告及通告:须予披露交易 – 赎回基金之若干认购股份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
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之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
所产生或因依赖该等内容所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股份代号:111)
须予披露交易-
赎回基金之若干认购股份
赎回事项
于2025年7月14日,本公司收到由基金管理人发出的确认单据,确认该基金之40,000
股认购股份已获赎回,总赎回价为约3.91百万美元(相当于约30.50百万港元)。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赎回事项的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
率均低于25%,赎回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
通知及公告之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之规定。
兹提述该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认购该基金之合共100,000股认购股份,总认购价为10百
万美元(相当于约78百万港元)。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公告所用之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
者具有相同涵义。
赎回事项
于2025年7月14日,本公司收到由基金管理人发出的确认单据,确认该基金之40,000股认
购股份已获赎回,总赎回价为约3.91百万美元(相当于约30.50百万港元)。
根据私人配售备忘录,认购股份的赎回价格应为该基金于紧接相关赎回日前之估值日
(即每个月最后一个工作天或由该基金厘定的任何其他日子,现为2025年6月30日)的每股
资产净值。该基金须于相关赎回日起30个工作天内支付赎回款项;或若届时认购股份的
资产净值尚未确定,则须于赎回认购股份的资产净值获确定当日起30个工作天内支付赎
回款项。赎回事项款项已由该基金以现金方式结算。
赎回事项完成后,本集团持有该基金之60,000股认购股份,约占已发行认购股份之总资
产净值12.22%。该基金继续被视作本公司的联营公司。
该基金之资料
根据私人配售备忘录,该基金为一家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获豁免有限公司。该基金的
主要投资目标是最大化全球多元资产投资组合的已调整风险总回报。CPICM(作为该基
金的投资经理),乃为开曼群岛《证券投资业务法》(经修订)下之「注册人」,为该基金提
供管理服务。CPICM已将其部分职能、职责、权力及酌情决定权委托给CIAM,作为
CPICM的投资顾问。该基金的进一步详情载于该公告。
诚如该基金告知及确认,根据该基金截至2023年12月31日(「2023财政年度」)及2024年
12月31日(「2024财政年度」)止财政年度的经审核财务报表,净资产总值分别为约59.03
百万美元(相当于约460.43百万港元)及约60.42百万美元(相当于约471.28百万港元);而
2023财政年度及2024财政年度各自的经审核除税前及除税后净溢利分别为约1.15百万美
元(相当于约8.97百万港元)及约1.39百万美元(相当于约10.84百万港元);且该基金于
2025年6月30日的未经审核资产净值为约51.89百万美元(相当于约404.74百万港元)。
于本公告日期,CPICM持有该基金100%每股面值1.00美元之具投票权不可赎回管理股
份,而CPICM由本公司间接持有40%权益及PlunkettCapitalHoldingsLimited(「Plunkett
Capital」)间接持有60%权益,而PlunkettCapital则由刘嘉凌先生(为居住在香港的个人)
拥有85.43%。CIAM(作为CPICM之投资顾问),为本公司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
于本公告日期,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除本公告所披露与该基
金之关系外,该基金、CPICM以及彼等各自之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赎回事项之财务影响
截至2025年6月30日,获赎回之40,000股认购股份的未经审核资产净值为约3.91百万美
元。
经考虑获赎回之40,000股认购股份的认购金额4.00百万美元及赎回事项的总赎回价3.91百
万美元,本集团预期将录得未经审核亏损约0.09百万美元(相当于约0.70百万港元)。本
集团因赎回事项导致录得的实际亏损尚待本公司核数师审阅及最终审核。
所得款项拟定用途
鉴于赎回事项并无产生任何赎回费用,赎回事项所得款项为3.91百万美元(相当于约30.50
百万港元)。本集团拟将赎回事项所得款项用作一般营运资金及未来可能出现的其他业务
机会。
赎回事项之理由及裨益
本集团主要从事提供资产管理服务、企业融资顾问服务、证券经纪服务、商品及期货经
纪服务,以及固定收益投资业务。
本公司认购该基金作为投资用途。经考虑该基金之近期表现,董事会认为赎回事项乃本
集团实现部份投资事项之良机,可重新分配本公司资源予其他业务需求。董事会认为赎
回事项的条款属公平合理,赎回事项乃按一般商业条款而订,且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
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由于赎回事项的其中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
低于25%,赎回事项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故须遵守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通知及
公告之规定,惟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之规定。
释义
于本公告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该公告」指本公司就其认购该基金之合共100,000股认购股份而
发出的日期为2011年8月5日之公告
「CIAM」指信达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
之有限公司,为本公司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及根据
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可进行第4类
(就证券提供意见)及第9类(资产管理)受规管活动之
持牌法团,作为CPICM之投资顾问
「本公司」指信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一间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
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份代
号:111)
「CPICM」指CPICapitalManagementLimited(前称信达宾吉国际
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获
豁免有限公司,由本公司间接持有40%权益,作为
该基金的投资经理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该基金」指CPIAbsoluteReturnFund(前称CindaPlunkett
InternationalAsiaAbsoluteReturnFund)
「基金管理人」指ApexFundServices(Cayman)Limited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指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且与彼等并无关连之第
三方
「私人配售备忘录」指该基金日期为2020年7月之经修订及重订私人配售备
忘录
「赎回事项」指本公司赎回该基金40,000股认购股份
「股东」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持有人
承董事会命
信达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
张寻远
2025年7月14日
于本公告中,美元计值的金额乃按1.00美元=7.80港元之汇率换算为港元。汇率仅供说明
用途,不应视作表示美元已按、原本可按或确实可按该汇率或任何其他汇率兑转为港
元。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会成员如下:
非执行董事:张毅先生(主席)
执行董事:张寻远先生(行政总裁)
颜其忠女士(首席财务官)
独立非执行董事:郑明高先生
胡列类女士
赵光明先生
网址:http://www.cinda.com.h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