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163 彭顺国际 财务报表/环境、社会及管治资料:2025中期报告
INTERIM REPORT
SINGAPOREMALAYSIAHONG KONGUNITED STATESAUSTRALIA
中期报告
SINGAPOREMALAYSIAHONG KONGUNITED STATESAUSTRALIA
目录
公司资料2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4
企业管治及其他资料14
简明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入表27
简明综合财务状况表28
简明综合权益变动表29
简明综合现金流量表30
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31
2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彭顺国际有限公司
公司资料
执行董事
彭中庸先生
(主席兼行政总裁)
易𬀩玶*先生
(首席财务官)
彭俊杰*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Huan Yean San先生
林佑仲*先生
郭婉琳女士
审核委员会
Huan Yean San先生(主席)
林佑仲*先生
郭婉琳女士
提名委员会
彭中庸先生(主席)
Huan Yean San先生
(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日不再为成员)
林佑仲*先生
郭婉琳女士
(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日获委任)
薪酬委员会
Huan Yean San先生(主席)
彭中庸先生
林佑仲*先生
公司秘书
招晋贤先生
公司条例第16部规定之授权代表
招晋贤先生
上市规则规定之授权代表
招晋贤先生
易𬀩玶*先生
核数师
国富浩华(香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香港
铜锣湾
礼顿道77号
礼顿中心9楼
香港法律之法律顾问
CLKW Lawyers LLP与李智聪律师事务所联营
香港中环
皇后大道中16-18号
新世界大厦一座
19楼1901A、1902及1902A室
主要银行
CIMB Bank Berhad
Level 13, Menara CIMB
Jalan Stesen Sentral 2
Kuala Lumpur Sentral
50470 Kuala Lumpur
Malaysia
Export-Import Bank of Malaysia Berhad
Aras 1, EXIM BANK
Jalan Sultan Ismail
P.O. Box 13028
50250 Kuala Lumpur
Malaysia
主要股份过户登记处
Conyers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 仅供识别
3彭顺国际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公司资料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香港
夏悫道16号
远东金融中心17楼
开曼群岛注册办事处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总部及马来西亚主要营业地点
Ptd 42326
Jalan Seelong
Mukim Senai
81400 Senai, Johor
West Malaysia
香港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葵涌
货柜码头路88号
永得利广场
1座1102室
股份上市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
股份代号:6163.HK
每手买卖单位:2,000股
公司网址及投资者关系联络
网址:http://www.gml.com.my
电邮:irgroup@gml.com.my
传真:(852) 2345 6023
客户服务
电话:(852) 2872 6163
传真:(852) 2345 6023
电邮:info@gml.com.my
4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彭顺国际有限公司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彭顺国际有限公司(「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欣然公布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统
称「本集团」)截至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报告期」)之未经审核简明综合中期业绩
连同二零二四年同期之比较数字。
业务回顾
本集团设计、组装及制造巴士车身及装配巴士。本集团将目标市场主要分为两个分部,分别
为核心市场(包括新加坡及马来西亚)及拓展中市场(包括本集团将其产品向外出口之所有其
他市场,包括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及美利坚合众国(「美国」))。本集团之巴士产品包括铝
制城市巴士及长途巴士,主要交付予目标市场之公营及私营巴士运输营运商。
本集团之产品主要包括单层、双层及铰接式城市巴士以及单层、双层及高层长途巴士。
本集团之产品售予公营及私营巴士运输营运商、底盘主要营运商及其采购代理、巴士装配商
及制造商,所采取之形式有两类:(i)为其车身(半散件组装
(3)
及全散件组装
(2)
)当地组装及后续
销售;及(ii)巴士整车(完成车
(1)
)。
除制造车身及装配巴士外,本集团亦就维护车身及销售相关零部件提供售后服务。
于报告期内,本集团约84.5%(二零二四年:约77.8%)之收入贡献自销售车身及套件分部,
其中主要来自铝制巴士及车身销售。因采用铝金属作为材料符合环境标准,铝制巴士及车身
之需求将继续为业务增长之主要动力。鉴于铝金属重量较轻及所带来之能效更佳,铝金属很
有可能成为巴士尤其是电动巴士优先采用之材料。
于报告期,本集团向客户交付合计72辆完成车
(1)
及47件全散件组装
(2)
。
附注:
(1)
完成车: 完全组装完成之巴士,可即刻投入使用
(2)
全散件组装: 完全散装之车身侧面、前方、后方、延展车架及车顶之全散装零部件
(3)
半散件组装: 半散件组装,仅提供建造完成之车身侧面、前方、后方、延展车架及车顶,车架与车顶之间并未相互连接
5彭顺国际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下表载列于本集团两个主要分部中,按地理位置划分来自外部客户之本集团收益之资料,该
两个分部分别为(a)销售车身及套件;及(b)销售部件及提供相关服务。
销售车身及套件分部
来自外部客户之收益
截至四月三十日止六个月
二零二五年二零二四年
千美元千美元
新西兰81
马来西亚(经营所在地)933
新加坡1,188
美国1,410
香港926
澳大利亚2,177
其他143
6,858
销售车身及套件分部是本集团之主要收入来源,而巴士整车作为本集团之主要产品,其销售
额于报告期贡献了约84.5%(二零二四年:77.8%)之收益。于报告期内,该分部产生之收益
约为9.88百万美元,较二零二四年同期之约6.86百万美元增加约44.0%。该分部之收益增加乃
主要由于交付予新西兰及马来西亚之已完成巴士整车订单数目增加。于报告期内,本集团主
要向新西兰、香港、马来西亚及美国之客户合共交付72辆完成车(二零二四年:58辆),并向
新西兰及香港之客户交付47件全散件组装(二零二四年:4件)。
4,499 |
---|
3,342 |
768 |
538 |
509 |
– |
219 |
9,875 |
6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彭顺国际有限公司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销售部件及提供相关服务分部
来自外部客户之收益
截至四月三十日止六个月
二零二四年
千美元
新加坡1,600
马来西亚(经营所在地)25
美国76
香港27
澳大利亚94
新西兰132
其他1
1,955
销售部件及提供相关服务分部是本集团之第二收入来源,当中收益主要产生自向本集团客户
提供售后服务及销售部件。于报告期内,该分部产生之收益约为1.70百万美元,较二零二四
年同期约1.96百万美元减少了约12.9%。该减少主要是由于在新加坡提供之维修及售后服务
量下跌,而此需求与累计售往新加坡之巴士数目相互关联。
汽车租赁收益
于报告期间,本集团向马来西亚客户租赁客货车,录得收益约0.12百万美元(二零二四年:
无)。
展望
本集团一直能够保持自身于亚洲之市场地位,持续获得区内客户支持。本集团深信,维持产
品质素上乘是成为领先的巴士制造解决方案供应商之关键所在。此外,本集团近年来一直致
力扩大在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及中东等其他地区之市场版图。
二零二五年 |
---|
千美元 |
1,517 |
64 |
62 |
36 |
8 |
– |
15 |
1,702 |
7彭顺国际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近年,电动汽车(「电动车」)已成为巴士市场之大势所趋,本集团亦专注努力顺应此趋势,以
维持竞争优势。于报告期内,本集团之努力已反映于车身销售收益较二零二四年同期录得增
长。于报告期内,本集团已向本集团客户交付99辆电动车(包括完成车及全散件组装)(二零
二四年:34辆),并从该等已完成之电动车订单录得收益约6.02百万美元(二零二四年:约3.77
百万美元)。除本集团制造之电动车车身外,于报告期内,本集团亦探讨买卖已完成电动车之
商机,以开拓更多收益来源,把握电动车市场之增长。
依托本集团在制造电动巴士方面之经验,本集团一直积极与不同市场之若干潜在客户进行磋
商,期望可参与更多电动车项目和投标,并继续设计及制造出能够基于不同地区之需求及在
不同的电动车底盘上组装之合适车身。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之巴士市场和行业之
规模仍然冠绝全球。本集团将加倍推广电动巴士之轻质铝制车身解决方案,并加强与中国区
内之底盘主要营运商之关系。除电动巴士外,本集团亦将探索有关制造及买卖更广泛种类的
商业及特别用途电动车辆之可能性,并尽最大努力发挥其过往制造此类电动车车身之经验。
除了保持本集团作为领先的巴士制造解决方案供应商之市场地位外,本集团亦开始向客户租
赁汽车,以分散本集团之收益来源及增加本集团被动收入。未来,本集团将不断探求各种业
务发展机遇,并将制定不同业务策略,有效利用资源,保持长远的可持续增长。
经营业绩及财务回顾
收益
于报告期内,本集团录得收益约11.70百万美元,较二零二四年同期约8.81百万美元增加约
32.7%。录得增加主要可归因于主要交付予新西兰及马来西亚之客户之已完成订单增加,令
销售巴士车身及套件之收益增加所致。
8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彭顺国际有限公司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按产品类别划分
本集团之收益主要产生自装配及销售铝制巴士(完成车)及制造车身(全散件组装)。下表载列
于报告期内来自不同产品分部之收益:
截至四月三十日止六个月
巴士
完成车
- 城市巴士
- 长途巴士
- 其他
车身
全散件组装
- 城市巴士
维护及售后服务
汽车租赁收入
总计
按地理位置划分
下表载列按地理位置划分本集团来自外部客户收益之资料。客户所在地区乃基于所交付商品
及提供服务所在地区划分。
来自外部客户之收益
截至四月三十日止六个月
二零二四年
千美元
新西兰214
马来西亚(经营所在地)958
新加坡2,788
美国1,486
香港953
澳大利亚2,271
其他143
8,813
二零二五年 | |||
---|---|---|---|
千美元 | % | ||
8,162 | 69.8 | 6,526 | 74.0 |
– | – | 251 | 2.8 |
768 | 6.6 | – | – |
945 | 8.1 | 81 | 1.0 |
1,702 | 14.5 | 1,955 | 22.2 |
121 | 1.0 | – | – |
11,698 | 100.0 | 8,813 | 100.0 |
二零二五年 |
---|
千美元 |
4,499 |
3,527 |
2,285 |
600 |
545 |
8 |
234 |
11,698 |
9彭顺国际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毛利及毛利率
于报告期及于二零二四年同期,本集团之毛利分别约为2.48百万美元及2.32百万美元。于报
告期及于二零二四年同期,本集团之毛利率分别约为21.2%及约为26.3%。于报告期之毛利率
与二零二四年同期相比下跌,乃由于二零二四年同期向澳大利亚销售电动车车身所得之毛利
率相对较高。
销售及分销费用
本集团之销售及分销费用主要包括广告及推广费用、物流费用及销售人员差旅费。本集团于
报告期之销售及分销费用约为0.34百万美元,与二零二四年同期之水平相若。
一般及行政费用
本集团之一般及行政费用主要包括员工成本以及法律及专业费用。员工成本主要是指支付予
并无直接参与生产之本集团管理层及员工之薪金及员工福利。本集团于报告期之一般及行政
费用与二零二四年同期相比增加约0.18百万美元(约12.0%)。录得增加主要可归因于报告期
内修订管理层员工薪金,致使员工成本较二零二四年同期增加。
所得税开支
于报告期内,已确认之所得税开支约为0.13百万美元,而二零二四年同期约为0.23百万美元。
报告期之所得税开支主要可归因于报告期内就录得除所得税前溢利之本集团新加坡及马来西
亚附属公司确认所得税拨备,以及于报告期内确认之贸易应收款项之减值亏损拨备所产生之
暂时税项差异。
10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彭顺国际有限公司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流动资金及财务资源及资本架构
现金流量
于报告期内,本集团之营运资金主要由银行贷款拨付。
流动资产净额
本集团之流动资产净额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约为8.21百万美元,而于二零二四年十月
三十一日则约为6.94百万美元。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本集团之流动率约为1.33(于二零
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约为1.33)。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银行存款及银行贷款
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本集团之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约为0.57百万美元,而于二零二四年
十月三十一日约为0.66百万美元。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本集团之抵押银行存款约为
22,000美元,而于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约为0.13百万美元。本集团之银行贷款及透支由
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约6.67百万美元减少约4.18%至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约6.39百万
美元。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本集团100%银行借款以浮动利率计息,全部银行借款均以
马来西亚令吉计值。
本集团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之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主要由以下货币组成:
等值
千美元
于
二零二五年
四月三十日
美元64
马来西亚令吉(1,696)
新加坡元209
澳元38
港元6
(1,379)
资本负债比率
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本集团之资本负债比率(按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之租赁负债、
银行借款、银行透支及可换股债券减现金及银行结余除以权益总额计算)由二零二四年十月
三十一日约69%下降至约43%,主要可归因于报告期内因转换可换股债券而配发及发行本公
司普通股(「股份」)。有关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及二零二二年
二月二十八日之公告。
11彭顺国际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资本开支
于报告期内,本集团之资本开支约为0.10百万美元,而于二零二四年同期约为17,000美元。
报告期内录得之资本开支主要是为购置物业、厂房及设备所支付之现金和确认之租赁负债。
重大投资
于报告期内,本集团并无持有重大投资。
承担
于报告期末已订约但并无确认为负债之重大资本开支如下:
于二零二五年
四月三十日
于二零二四年
十月三十一日
附注千美元千美元
已订约但未拨备:
- 于合营企业之投资
(人民币1,500,000元)(i)206211
- 收购一间附属公司(ii)240237
附注:
(i) 于截至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顺铝(上海)汽车科技有限公司(「顺铝(上
海)」)与上海北斗新能源有限公司(「北斗」)订立合资协议(「合资协议」),据此,双方公司同意于中国上海成立一
间名为上海北铝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根据合资协议,合资公司之注册资本额将为人民币
3,000,000元,而顺铝(上海)与北斗须各自出资人民币1,500,000元。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本集团并无对合
资公司作出任何出资。在报告期后,合资公司已撤销注册,而于撤销注册后本集团不再具有任何出资责任。
(ii) 于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本公司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Gemilang Limited(「买方」)与彭中庸先生(「彭中庸先
生」)(为主席、行政总裁、执行董事兼本公司之控股股东(「股东」))及彭俊康*先生(「彭俊康先生」,为彭中庸先生
之儿子及执行董事彭俊杰*先生之弟弟,统称「该等卖方」)订立有条件售股协议(「有条件售股协议」),据此,该等
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出售而买方已有条件同意购买目标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以及GML Premier Sdn. Bhd.(「目标公
司」)结欠该等卖方之垫款,总代价为2,591,244令吉(相当于约550,000美元
^
)。为数1,554,746令吉(相当于约
330,000美元
^
)之按金及部分代价款项已于签立有条件售股协议时由买方支付予该等卖方。有关上述收购之进一
步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及二零
二四年十月十六日之公告。
^
按于有条件售股协议日期适用之汇率:1.00令吉兑0.2122美元
* 仅供识别
12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彭顺国际有限公司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重大投资或资本资产之未来计划
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本集团并无持有任何重大投资。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并无
重大投资或资本资产之具体计划。
重大收购或出售
于报告期内,本集团并无任何重大收购或出售附属公司、联属公司及合营企业。
外汇风险
本集团进行若干以外币(主要是美元、澳元及新加坡元)计值之交易,故此面临外汇汇率波动
风险。本集团目前并无外汇对冲政策。然而,管理层会密切监控外汇风险以将净风险维持在
可接受水平。本集团将于必要时考虑对冲重大外汇风险。
资产质押
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如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状况表所披露,抵押银行存款约22,000
美元(于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约0.13百万美元)已抵押予银行作为本集团获授银行融资
之担保。以下资产之账面净值已予抵押,以取得授予本集团之若干银行融资:
永久业权土地
楼宇
按公平值计入损益之金融资产
或然负债
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本集团有下列或然负债:
于二零二四年
十月三十一日
千美元
以客户为受益人之合约履约保函26
于二零二五年 四月三十日 | |
---|---|
千美元 | |
1,783 | |
3,804 | |
54 | |
5,641 |
于二零二五年 四月三十日 |
---|
千美元 |
52 |
13彭顺国际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管理层讨论及分析
上述履约保函由银行以本集团部分客户为受益人作出,作为本集团妥善履行及遵守本集团与
该等客户之间订立的合约项下责任之担保。倘本集团未能向获得履约保函之客户提供令其满
意的表现,该等客户可要求银行向彼等支付有关金额或有关要求所订明之金额。本集团届时
将会承担对该等银行作出相应补偿之责任。履约保函将于完成为相关客户进行之合约工程时
解除。
中期股息
董事会并不建议就报告期派付中期股息(截至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无)。
雇员及薪酬政策
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本集团全职雇员总数为243人(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256人)。
本集团在招聘、雇用、定薪及擢升雇员时均以雇员之资历、经验、专长、工作表现及贡献为
标准。酬金乃经考虑市场水平后提出。定薪及╱或晋升评审乃根据管理层定期进行之表现评
估进行。酌情年终花红及购股权(如适用)将根据本集团之业绩及个人贡献向合资格雇员授
出。本集团会于全年范围内向员工安排提供丰富的入职辅导及在职培训。本集团亦经常鼓励
员工参加由马来西亚、香港或其他司法权区之专业或教育机构主办之与其工作有关之研讨会、
课程及项目。
报告期后事项
本公司或本集团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后及直至本报告日期并无重大事项。
14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彭顺国际有限公司
企业管治及其他资料
购买、出售或赎回本公司之上市证券
于报告期内,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概无购买、出售或赎回任何本公司之上市证券(包括
出售库存股份)。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本公司并无持有库存股份(定义见联交所证券上
市规则(「上市规则」))。
董事进行证券交易之标准守则
本公司已采纳上市规则附录C3所载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之标准守则(「标准守则」)作
为董事证券交易之行为守则,其规则与标准守则所订规则同样严格。向全体董事作出特定查
询后,董事确认彼等于报告期内均已遵守标准守则所载有关董事进行证券交易之规定标准。
本公司亦就可能拥有本公司内幕消息之雇员制订有关雇员进行证券交易之书面指引(「雇员书
面指引」),其条款不逊于标准守则。于报告期内,本公司概不知悉有任何雇员不遵守雇员书
面指引之情况。
遵守企业管治守则
董事会相信,良好的企业管治乃维持本公司成功之重要元素。本集团致力维持高标准的企业
管治以捍卫股东之利益及加强企业价值责任。于报告期内,除守则条文C.2.1条外,本公司已
遵守上市规则附录C1所载企业管治守则(「企业管治守则」)之适用守则条文。
根据企业管治守则之守则条文C.2.1条,主席与行政总裁之角色须分开,不应由同一人担任。
因此,彭中庸先生同时担任本公司行政总裁(「行政总裁」)及主席(「主席」)乃偏离有关守则条
文。
15彭顺国际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企业管治及其他资料
董事会相信,让同一人担任主席与行政总裁之角色乃有利确保本集团领导层之一致性,并能
使本集团更有效及更具效率地规划整体战略。董事会同时认为,由于半数董事会成员为独立
非执行董事,而彼等可提供不同而独立的观点,故有关安排不会损害权力与权限两者之平衡。
此外,董事会定期举行会议,以审议对本集团营运构成影响之重大事宜,而全体董事均获妥
善及即时告知有关事宜,并就有关事宜获得准确、完整及可靠的资料。因此,董事会认为,
权力制衡及各项保障均属充分。董事会将定期检讨及监察有关情况,并确保现行公司架构不
会损害本集团之权力平衡。
本公司将继续不时检讨现有企业管治架构并适时作出必要调整并向股东汇报。
16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彭顺国际有限公司
企业管治及其他资料
董事及主要行政人员于本公司及其相联法团股份、相关股份及债券中之权益及淡仓
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本公司董事或主要行政人员所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
规定须存置之登记册所登记,或根据标准守则须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之本公司及其相联法团
(定义见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XV部)股份、相关股份及债
券之权益或淡仓如下:
于普通股之好仓
董事姓名身份╱权益性质
所持股份及
相关股份总数
(1)
已发行股本
概约百分比
(9)
彭中庸先生受控法团权益
(2)
82,078,125 (L)29.70%
实益权益
(3)
12,688,000 (L) 4.59%
彭俊杰先生
(「彭俊杰先生」)
实益权益
(4)1,500,000 (L)0.54%
易𬀩玶*先生实益权益
(5)
1,758,000 (L)0.64%
配偶权益
(6)
140,000 (L)0.05%
Huan Yean San先生实益权益
(7)
250,000 (L)0.09%
林佑仲*先生实益权益
(8)
310,000 (L)0.11%
- 「L」指该人士于有关股份之「好仓」。
- (「Golden Castle」)全部已发行股本权益。根据证券及期
货条例,彭中庸先生被视为于Golden Castle持有之82,078,125股股份中拥有权益,相当于本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约
29.70%。
- ,500,000份购股权可由彭中庸先生行使。
- ,500,000份购股权可由彭俊杰先生行使。
- ,500,000份购股权可由易𬀩玶*先生行使。
- ,易𬀩玶*先生被视为于彼之配偶陈俏燕*女士实益持有权益之140,000股股份中拥有权益。
- ,000份购股权可由Huan Yean San先生行使。
- ,000份购股权可由林佑仲*先生行使。
- ,并代表相关股份数目除以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四
月三十日全部已发行股本276,364,000股股份之数。
除上文披露者外,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概无董事及本公司主要行政人员于本公司或其
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中拥有或视作拥有须根据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记录须于存置之登记册之任何权益或淡仓,或已根据标准守则另行
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之权益或淡仓。
* 仅供识别
17彭顺国际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企业管治及其他资料
主要股东于股份及相关股份之权益及淡仓
除上文「董事及主要行政人员于本公司及其相联法团股份、相关股份及债券中之权益及淡仓」
一节所披露者外,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据董事所知,除本公司董事或主要行政人员外,
于股份及相关股份中拥有任何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3分部之条文向本公司披露
之权益或淡仓之人士之详情(根据证券及期货条列第336条规定本公司须存置之登记册中所记
录)如下:
于普通股之好仓
股东姓名╱名称身份╱权益性质
所持股份及
相关股份总数
(1)
已发行股本
概约百分比
(6)
Golden Castle实益拥有人
(2)
82,078,125 (L)29.70%
均来财务有限公司(「均来」)拥有股份保证权益之个人
(2)(3)
82,078,125 (L)29.70%
美建集团有限公司受控法团权益
(3)
82,078,125 (L)29.70%
Low Poh Teng女士配偶权益
(4)
94,766,125 (L) 34.29%
杜子民先生受托人
(5)
25,000,000 (L)9.05%
- 「L」指该人士于有关股份之「好仓」。
- 、执行董事兼控股股东彭中庸先生签立之股份押记,由Golden Castle(其由彭中庸先生全资拥有)持
有之82,078,125股股份已质押予均来,以作为均来向Golden Castle提供贷款之抵押。
- (「美建信贷及按揭」)全资拥有,而美建信贷及按揭由美建策略有限公司(「美建策
略」)及开盛有限公司(「开盛」)各拥有50%权益。美建策略及开盛均由Upbest Financial Holdings Limited(「Upbest
Financial」)全资拥有,而Upbest Financial则由美建集团有限公司(「美建集团」)全资拥有,故根据证券及期货条
例,美建信贷及按揭、美建策略、开盛、Upbest Financial及美建集团均被视为于质押予均来之82,078,125股股份
中拥有保证权益。
- 。因此,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Low Poh Teng女士被视为于彭中庸先生所
持股份中拥有权益。
- ,而简淑屏女士为本公司于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发行
之本金额为25,000,000港元之可换股债券(「可换股债券」)之持有人。可换股债券于二零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到期,
并于其后转换为25,000,000股股份。杜子民以简淑屏女士之破产人产业受托人之身份持有该25,000,000股股份。据
董事所知,于可换股债券到期及其后转换为股份后,简淑屏女士名下并无持有其他股本衍生工具。
- ,并代表有关股份数目占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本公
司全部已发行股本276,364,000股股份之比例。
18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彭顺国际有限公司
企业管治及其他资料
除本报告所披露者外,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董事概不知悉任何人士(董事及本公司主
要行政人员除外)于股份或相关股份中拥有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36条记录于本公司须存
置之登记册之权益及淡仓。
董事于竞争业务之权益
于报告期及直至本报告日期,概无董事或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拥有与本集团
业务直接或间接构成或可能构成竞争之任何业务中根据上市规则第8.10条须予披露之任何权
益。
购股权计划
本公司于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根据上市规则第十七章有条件采纳购股权计划(「购股权计
划」),主要旨在向合资格参与人士(定义见购股权计划)提供鼓励或奖励,以嘉许及表扬彼等
对本集团之贡献,以及激励彼等作出更佳表现。
(a) 购股权计划之目的
购股权计划之目的为让本公司向本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之雇员、咨询顾问、顾问、服
务供应商、代理、客户、伙伴或合营伙伴(包括任何本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之董事)授
出购股权,而向该等雇员、咨询顾问、顾问、服务供应商、代理、客户、伙伴或合营伙
伴或董事会全权酌情认为曾经或可能对本集团作出贡献之任何人士(「合资格参与人士」)
授出购股权时,彼等必须为本公司或任何附属公司之全职或兼职雇员或以其他方式获
聘用,藉认购股份鼓励或奖励彼等对本集团作出贡献,将其利益与本集团挂钩。
(b) 授出及接纳购股权
在购股权计划条款规限下,董事会有权于购股权计划采纳日期后十年内之任何时间,
向董事会全权酌情甄选可认购董事会可能厘定之有关股份数目之任何合资格参与人士
作出要约。购股权要约须按董事不时决定之书面形式向合资格参与人士提呈,并须由
提呈日期起计21日期间供合资格参与人士接纳,惟于购股权计划采纳日期起十周年或
购股权计划终止后,有关要约将不可再供接纳。
19彭顺国际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企业管治及其他资料
于本报告日期,购股权计划之剩余年期约为1.5年。
当本公司在提呈日期起计21日内或董事会可能决定之时限内收到经合资格参与人士正
式签署之接纳要约函件副本,连同作为获授购股权之代价向本公司支付之汇款1.00港
元时,合资格参与人士将被视为已就彼所获提呈购股权涉及之所有股份接纳有关要约。
合资格参与人士所接纳要约可较所提呈股份总数为少,惟所接纳数目须为股份在联交
所买卖之完整买卖单位或其完整倍数。
(c) 股份认购价格
购股权计划项下股份之认购价将由董事酌情厘定,惟于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下列最高
者:(a)股份于特定购股权之提呈日期(必须为营业日)在联交所每日报价表所报之收市
价;(b)股份于紧接特定购股权之提呈日期前五个营业日在联交所每日报价表所报之平
均收市价;及(c)股份于特定购股权之提呈日期之面值。
(d) 股份数目上限
(i) 受下文第(ii)项所限,于任何时间根据购股权计划可能授出之购股权连同根据本
公司当时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可能授出之购股权所涉及股份数目上限,总数不
得超过相等于二零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上市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10%之
股份数目(「计划授权限额」),除非按紧接下文之分段所述已获得股东批准。按
于上市日期合共已发行250,000,000股股份计算,有关限额将为25,000,000股股
份,即于上市日期已发行股份之10%。
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及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根据购股权计划可供授出
之购股权总数分别为4,646,000股股份(相当于本报告日期已发行股份约1.7%)及
4,676,000股股份(相当于本报告日期已发行股份约1.7%)。
20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彭顺国际有限公司
企业管治及其他资料
本公司可于股东大会征求其股东批准更新计划授权限额,而于该情况下根据购
股权计划及本集团任何其他计划可能授出之购股权获悉数行使时可供发行之股
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批准更新计划授权限额日期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之10%。就
计算更新后之计划授权限额而言,早前根据购股权计划及本集团任何其他购股
权计划授出之购股权将不会计算在内,包括根据购股权计划或任何其他购股权
计划尚未行使、已注销、失效及已行使之购股权。本公司将向股东寄发通函,内
含上市规则所需资料。
倘经股东于股东大会特别批准,本公司可授权董事向指定合资格参与人士授出
计划授权限额外之购股权。在此情况下,本公司须就其为征求批准而举行之股东
大会向其股东寄发一份载有可获授购股权之指定合资格参与人士之概括说明、
将授出之购股权数目及条款、授出购股权予指定合资格参与人士之目的并解释
购股权条款如何达到此目的、上市规则所要求之资料及免责声明以及联交所不
时可要求之其他资料之通函。
(ii) 根据购股权计划及本集团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已授出但有待行使之所有尚未行
使购股权获行使时可予发行之股份数目上限,不得超过不时已发行股份之30%。
倘授出购股权将导致超出该上限,则不得根据购股权计划或本集团任何其他购
股权计划授出购股权。
21彭顺国际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企业管治及其他资料
(iii) 除非股东按下列方式批准,否则于任何12个月期间向各承授人授出及将授出之
购股权(包括已行使及尚未行使之购股权)获行使时已发行及将予发行之股份总
数,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之1%。倘向合资格参与人士进一步授出任何购股权,
将会导致于截至进一步授出日期止12个月期间向该名人士授出及将予授出之所
有购股权(包括已行使、已注销及尚未行使之购股权)获行使时已发行及将予发
行之股份数目合共超过已发行股份之1%,有关进一步授出须获股东于股东大会
另行批准,而有关合资格参与人士及其紧密联系人(或倘合资格参与人士为关连
人士,则其联系人)须放弃表决。本公司须向其股东寄发通函,通函内须披露合
资格参与人士之身份、将予授出(及早前已向该合资格参与人士授出)之购股权
数目及条款以及上市规则可能不时规定之有关资料。将向有关合资格参与人士
授出之购股权数目及条款(包括认购价)须于取得股东批准前订定,而就计算认
购价而言,就建议作出进一步授出而举行之董事会会议日期将被视为授出日期。
(iv) 任何购股权须待股东于股东大会批准本公司法定股本之任何必要增加后,方可
行使。在此规限下,董事须预留足够的本公司当时法定但未发行股本,以于任何
购股权获行使时配发股份。
(e) 行使购股权
购股权可于董事会在向各承授人提呈授出购股权时决定及指定之期间内随时行使,惟
无论如何不得迟于授出日期起计10年。
在购股权计划条款规限下,承授人可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列明就此行使购股权及
所行使购股权涉及之股份数目,以行使全部或部分购股权。每份有关通知须附奉发出
通知所涉及股份全数认购价之汇款。在收到通知及汇款后,及(如适合)收到核数师证
书后,本公司须于购股权有效行使当日(即本公司之秘书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承
授人(或其个人代表)配售相关入账列作缴足股款之股份并指示相关股份过户登记处向
承授人(或其个人代表)发出所获配发股份之股票。
22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彭顺国际有限公司
企业管治及其他资料
尽管购股权计划之条款及条件并无订明购股权获行使前须根据购股权计划持有购股权
之指定最低期限或须达到之表现目标,但董事仍可在符合董事全权酌情决定有关持有
购股权之最低期限及╱或须达到之表现目标之条款及条件之情况下授出购股权。
于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八日(「授出日期」),本公司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合共19,700,000份购股
权(「购股权」),赋予其持有人权利以认购合共19,700,000股股份。该等授出购股权之详情载
列如下:
所授出购股权之行使价:每股股份0.440港元,此价格为以下三者之最高者:(i)股份于授出日
期按联交所每日报价表所载之收市价每股股份0.420港元;(ii)股份于紧接授出日期前五(5)个
营业日按联交所每日报价表所载之平均收市价每股股份0.440港元;及(iii)股份于授出日期之
面值。
购股权有效期:根据购股权计划之条款,购股权可于授出日期起计三(3)年内行使全部或部分。
23彭顺国际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企业管治及其他资料
于所授出之19,700,000份购股权中,8,100,000份购股权于授出日期已授予董事、本公司主要
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以及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其详情载列如下:
承授人姓名身份
所授出购股权
之数目
董事
彭中庸先生主席、执行董事、行政总裁及
主要股东2,500,000
彭俊杰先生执行董事、彭中庸先生之儿子1,500,000
易𬀩玶*先生执行董事、首席财务官1,500,000
李洁英女士
(附注1)
独立非执行董事250,000
Huan Yean San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250,000
林佑仲*先生独立非执行董事250,000
6,250,000
雇员
彭俊康先生本集团雇员、彭中庸先生之儿子及
彭俊杰先生之胞弟150,000
彭玉梅女士本集团雇员、彭中庸先生之胞姊100,000
250,000
服务提供者
Pang Siew Sam先生向本集团提供巴士车身零部件安装服务
之服务提供者、彭中庸先生之胞弟800,000
Pang Siew Way先生向本集团提供巴士车身零部件安装服务
之服务提供者、彭中庸先生之胞弟800,000
1,600,000
8,100,000
附注:
- ,而向李洁英女
士授出之250,000份购股权已因此失效。
- ,于授出日期授予董事、本公司主要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以及彼等各
自之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之购股权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均尚未行使且可予行使。
* 仅供识别
24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彭顺国际有限公司
企业管治及其他资料
根据上市规则第17.04(1)条,向上述各承授人授出购股权已获得独立非执行董事批准(不包括
自身为承授人之独立非执行董事)。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概无承授人为董事、主要行政人员或
主要股东或任何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剩余11,600,000份购股权已授予本集
团位于香港及马来西亚之雇员及服务提供者。
根据上市规则第17.04(3)条,倘向独立非执行董事或主要股东或任何彼等各自之联系人授出
购股权,会令计至就该等人士获授购股权当日止之12个月期内所有已授出之购股权(不包括
根据购股权计划条款已失效之任何购股权)而已发行及将发行之股份合计超过有关类别已发
行股份之0.1%,则该项授出购股权之建议须按上市规则第17.04(4)条所述方式经股东于股东
大会上批准。由于在计至授出日期止之12个月期内向主席、执行董事、行政总裁兼主要股东
彭中庸先生授出之购股权获行使时已发行及将发行之股份总数超过已发行股份之0.1%,向彭
中庸先生授出购股权因此须于本公司召开之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上获股东批准。
股东已于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三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上批准向彭中庸先生授出购股权,会上
彭中庸先生、其联系人及本公司所有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已根据上市规则放弃投
票赞成股东特别大会之相关决议案。
于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八日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之购股权之公平值乃使用二项式期权定价模型
厘定及计量。该模型之重大输入数据包括上述行使价、预期波幅62.93%、预期股息收益
1.59%、购股权之预期年期3年及无风险利率4.01%(经参考年期与购股权之预期年期类似之
香港外汇基金票据之收益厘定)。由于主观输入假设之任何变化均可能对公平值估计产生重
大影响,已授出购股权之估值模型未必提供购股权公平值之可靠单一测量。
计算购股权公平值所使用之有关变量及假设乃基于董事之最佳估计。购股权价值随著若干主
观假设之不同变量而有所不同。
于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八日,合共19,700,000份购股权根据购股权计划授出。于报告期内,
30,000份购股权已告失效,而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18,960,000份购股权尚未行使且可
予行使。
25彭顺国际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企业管治及其他资料
有关购股权计划详情,请参阅招股章程附录六「法定及一般资料-E.购股权计划」一节。
根据购股权计划合共授出并由本公司各董事、主要股东或主要行政人员或任何彼等各自之联
系人(定义见上市规则)及本公司雇员持有之本公司购股权之变动表,乃于本报告之未经审核
简明综合财务报表附注16披露。
高级管理层之变更以及董事会构成
自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日起:
- (「Huan先生」)终止担任本公司提名委员会(「提名
委员会」)成员;及
- (「郭女士」)已获委任为提名委员会成员。
于本报告日期,并无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B(1)条须披露之董事及本公司主要行政人员之资料
变动。
26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彭顺国际有限公司
企业管治及其他资料
审核委员会
本公司已成立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并根据上市规则第3.21条订明其书面职权范围。
审核委员会之主要职能为(其中包括)检讨及监管本集团之财务报告程序、风险管理及内部控
制系统、监督审核流程及以挑选外聘核数师并评估其独立性及资格。审核委员会由三名独立
非执行董事组成,分别为Huan先生、林佑仲*先生及郭女士。Huan先生获推选为审核委员会
主席。
审核委员会已审阅本公司报告期之未经审核简明综合中期业绩及中期报告,并认同本公司采
纳之会计原则及惯例。
刊发中期报告
本报告载有本公司资料且包括报告期之未经审核简明综合财务业绩,其已于本公司网站
(http://www.gml.com.my)及联交所网站(http://www.hkexnews.hk)刊登。
承董事会命
彭顺国际有限公司
主席、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
彭中庸
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 仅供识别
简 明 综 合 损 益 及 其 他 全 面 收 入 表 截至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以美元列示) 截至四月三十日止六个月 二零二五年 二零二四年 (未经审核) (未经审核) 附注 千美元 千美元 收益 3 11,698 8,813 销售成本 (9,223) (6,497) 毛利 2,475 2,316 其他收入及净收益╱(亏损) 4 27 1,078 销售及分销开支 (338) (343) 贸易及其他应收款项之减值亏损拨备净额 (41) (108) 一般及行政开支 (1,714) (1,531) 经营溢利 409 1,412 财务费用 5(a) (257) (450) 除所得税前溢利 5 152 962 所得税 7 (130) (227) 期内溢利 22 735 期内其他全面收入 其后可能重新分类至损益之项目: 换算海外附属公司财务报表产生之汇兑差额 255 (13) 期内全面收入总额 277 722 应占期内溢利: 本公司拥有人 28 736 非控股权益 (6) (1) 22 735 应占期内全面收入总额: 本公司拥有人 283 723 非控股权益 (6) (1) 277 722 每股盈利(美分) - 基本 8 0.01 0.29 - 摊薄 8 0.01 0.20 27 彭 顺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
---|
二零二五年 |
---|
(未经审核) |
千美元 |
11,698 |
(9,223) |
2,475 |
27 |
(338) |
(41) |
(1,714) |
409 |
(257) |
152 |
(130) |
22 |
255 |
277 |
28 |
(6) |
22 |
283 |
(6) |
277 |
0.01 |
0.01 |
简 明 综 合 财 务 状 况 表 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以美元列示) 于二零二五年 于二零二四年 四月三十日 十月三十一日 (未经审核) (经审核) 附注 千美元 千美元 非流动资产 物业、厂房及设备 9 6,504 6,478 无形资产 313 309 于合营企业之权益 – – 收购一间附属公司之已付按金 10(b) 330 330 7,147 7,117 流动资产 存货 22,222 14,980 贸易应收款项 10(a) 4,113 5,041 按金、预付款项及其他应收款项 10(b) 5,732 4,362 可收回税项 601 361 按公平值计入损益之金融资产 54 2,391 抵押银行存款 11 22 132 现金及银行结余 568 659 33,312 27,926 流动负债 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 12 12,115 6,772 合约负债 6,535 3,903 银行贷款及透支 13 6,391 6,670 租赁负债 57 35 可换股债券 14 – 3,586 税项拨备 4 16 25,102 20,982 流动资产净额 8,210 6,944 总资产减流动负债 15,357 14,061 非流动负债 租赁负债 106 68 递延税项负债 27 35 133 103 资产净值 15,224 13,958 资本及储备 股本 15 356 324 储备 14,903 13,663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权益总额 15,259 13,987 非控股权益 (35) (29) 权益总额 15,224 13,958 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彭 顺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28 |
---|
于二零二五年 四月三十日 |
---|
(未经审核) |
千美元 |
6,504 |
313 |
– |
330 |
7,147 |
22,222 |
4,113 |
5,732 |
601 |
54 |
22 |
568 |
33,312 |
12,115 |
6,535 |
6,391 |
57 |
– |
4 |
25,102 |
8,210 |
15,357 |
106 |
27 |
133 |
15,224 |
356 |
14,903 |
15,259 |
(35) |
15,224 |
简 明 综 合 权 益 变 动 表 截至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以美元列示) 可换股债券 本公司拥有人 股本 股份溢价 合并储备 汇兑储备 储备 购股权储备 保留盈利 应占权益 非控股权益 总计 千美元 千美元 千美元 千美元 千美元 千美元 千美元 千美元 千美元 千美元 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经审核) 324 7,173 679 (2,547) 1,031 367 6,722 13,749 – 13,749 期内溢利 – – – – – – 736 736 (1) 735 期内其他全面收入 换算海外附属公司财务 报表产生之汇兑差额 – – – (13) – – – (13) – (13) 期内全面收入总额 – – – (13) – – 736 723 (1) 722 购股权失效 – – – – – (5) 5 – – – 视为于不失去控制权之情况下 局部出售附属公司之权益 – – – – – – 25 25 (25) – 于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未经审核) 324 7,173 679 (2,560) 1,031 362 7,488 14,497 (26) 14,471 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经审核) 324 7,173 679 (1,307) 1,031 361 5,726 13,987 (29) 13,958 期内溢利 – – – – – – 28 28 (6) 22 期内其他全面收入 换算海外附属公司财务 报表产生之汇兑差额 – – – 255 – – – 255 – 255 期内全面收入总额 – – – 255 – – 28 283 (6) 277 购股权失效 – – – – – (1) 1 – – – 因转换可换股债券而发行股份 32 1,988 – – (1,031) – – 989 – 989 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未经审核) 356 9,161 679 (1,052) – 360 5,755 15,259 (35) 15,224 29 彭 顺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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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明 综 合 现 金 流 量 表 截至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以美元列示) 截至四月三十日止六个月 二零二五年 二零二四年 (未经审核) (未经审核) 千美元 千美元 经营活动所产生╱(所用)现金净额 684 (376) 投资活动 已收利息 – 96 股息收入 1 – 购置厂房及设备付款 (103) (17) 购买按公平值计入损益之金融资产 (8) – 出售物业、厂房及设备之所得款项 – 4,390 出售按公平值计入损益之金融资产之所得款项 67 – 投资活动(所用)╱所产生现金净额 (43) 4,469 融资活动 抵押银行存款减少 109 511 银行借款所得款项 4,859 2,311 偿还银行借款 (4,852) (4,821) 融资租赁所得款项 74 – 偿还租赁负债 (22) (18) 已付利息 (575) (320) 融资活动(所用)现金净额 (407) (2,337)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增加净额 234 1,756 汇兑换算影响 56 (13) 期初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1,669) (2,676)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 (1,379) (933)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指 现金及银行结余 568 1,163 银行透支 (1,947) (2,096) (1,379) (933) 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彭 顺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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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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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核) |
千美元 |
684 |
– |
1 |
(103) |
(8) |
– |
67 |
(43) |
109 |
4,859 |
(4,852) |
74 |
(22) |
(575) |
(407) |
234 |
56 |
(1,669) |
(1,379) |
568 |
(1,947) |
(1,379) |
简 明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1. 一般资料 本公司于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根据开曼群岛法例第22章公司法(一九六一年第3号 法案,经合并及修订)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为一家获豁免有限公司及自二零一六年十一 月十一日起,本公司股份已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本公司主要活动为投资控股。本集团主要活动载于附注3。 本公司注册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之地址披露于本报告之公司资料一节。 2. 编制基准及主要会计政策 编制基准 截至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简明综合财务报表包括本集团及本集团于一间 合营企业之权益。 截至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简明综合财务报表已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香 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香港会计准则(「香港会计准则」)第34号中期财务报告以及上市 规则附录D2之适用披露规定而编制。 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截至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简明综合财务报表 乃按持续经营基准编制,原因是考虑到内部产生资金之能力,董事相信本集团于可见 未来将拥有足够财务资源履行其到期财务责任。 截至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简明综合财务报表应与本集团截至二零二四年 十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财务报表一并阅览。 主要会计政策 截至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简明综合财务报表乃按历史成本基准编制,惟 按公平值计入损益之金融资产及衍生金融工具除外。 31 彭 顺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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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明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2. 编制基准及主要会计政策(续) 除下文所述者外,截至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止六个月之简明综合财务报表所使用之 会计政策及计算方法乃与编制本集团于截至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财 务报表所采纳者相同。 应用修订 于报告期,本集团已首次应用下列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之香港财务报告准则(「香港财 务报告准则」)之新订准则、修订及诠释: 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修订本) 将负债分类为流动或非流动及香港诠释第5号之 相关修订以及附契诺之非流动负债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修订本) 售后租回的租赁负债 香港会计准则第7号及 供应商融资安排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 (修订本) 于报告期应用香港财务报告准则之修订对本期间及以往期间之本集团财务状况和表现 及╱或本简明综合财务报表中所载披露并无重大影响。 3. 收益及分部报告 本集团主要业务为(i)销售巴士车身及套件、(ii)销售零部件及提供相关服务;(iii)租赁汽 车;及(iv)销售节目及相关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而此项业务于报告期并未产生 收益。 (a) 收益细分 来自客户合约之收益可按主要产品及服务细分如下: 截至四月三十日止六个月 二零二五年 二零二四年 (未经审核) (未经审核) 千美元 千美元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范围内之 客户合约收益 按主要产品或服务细分 - 销售巴士车身及套件 9,875 6,858 - 销售零部件及提供相关服务 1,702 1,955 - 租赁汽车 121 – 11,698 8,813 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彭 顺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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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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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核) |
千美元 |
9,875 |
1,702 |
121 |
11,698 |
简 明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3. 收益及分部报告(续) (a) 收益细分(续) 按地理位置细分 截至四月三十日止六个月 二零二五年 二零二四年 (未经审核) (未经审核) 千美元 千美元 新西兰 4,499 214 马来西亚(经营所在地) 3,527 958 新加坡 2,285 2,788 美国 600 1,486 香港 545 953 澳大利亚 8 2,271 其他 234 143 11,698 8,813 (b) 分部报告 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8号经营分部规定,须以本集团各组成部分之内部报告为基 础确认经营分部,有关组成部分之内部报告乃定期由董事(即主要营运决策者 (「主要营运决策者」))审阅,以分配资源予各分部及评估各分部之表现。 为方便管理,本集团按其产品及服务分为业务单元并有两个可报告经营分部如 下: - 销售车身及套件-销售及制造巴士车身及买卖车身套件 - 销售部件及提供相关服务-买卖巴士零部件及提供巴士相关服务 - 销售节目及相关知识产权权利。于报告期并无产生收益。 - 租赁汽车-将汽车租出 33 彭 顺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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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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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核) |
千美元 |
4,499 |
3,527 |
2,285 |
600 |
545 |
8 |
234 |
11,698 |
简 明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3. 收益及分部报告(续) (b) 分部报告(续) 分部溢利╱(亏损)指各分部所赚取之溢利╱(亏损),不包括尚未分配之总办事 处及公司开支、其他收益、其他收入净额及财务成本。此乃就资源分配及表现评 估而言向主要营运决策者汇报之计量。 由于分部资产及负债并未定期提供予主要经营决策者作资源分配及表现评估, 故并未呈列有关分部资产及负债。 有关上述分部之资料呈列于下文。 本集团各可报告经营分部于两个期间之收益及业绩分析如下: 截至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止六个月 销售部件及 销售节目及 销售车身及 提供相关 相关知识 套件 服务 产权权利 租赁汽车 总计 (未经审核) (未经审核) (未经审核) (未经审核) (未经审核) 千美元 千美元 千美元 千美元 千美元 於单一时间点确认之 来自外部客户之收益 9,875 1,702 – 121 11,698 可报告分部收益 9,875 1,702 – 121 11,698 可报告分部溢利 361 476 – 8 845 尚未分配之总办事处及 公司开支: - 其他开支 (463) 其他收入及净收益╱(亏损) 27 财务成本 (257) 除所得税前溢利 152 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彭 顺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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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车身及 套件 | 销售部件及 提供相关 服务 | 销售节目及 相关知识 产权权利 | 租赁汽车 | 总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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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核) | (未经审核) | (未经审核) | (未经审核) | (未经审核) |
千美元 | 千美元 | 千美元 | 千美元 | 千美元 |
9,875 | 1,702 | – | 121 | 11,698 |
9,875 | 1,702 | – | 121 | 11,698 |
361 | 476 | – | 8 | 845 |
(463) | ||||
27 | ||||
(257) | ||||
152 |
简 明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3. 收益及分部报告(续) (b) 分部报告(续) 截至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止六个月 销售部件及 销售节目及 销售车身及 提供相关 相关知识 套件 服务 产权权利 租赁汽车 总计 (未经审核)(未经审核)(未经审核)(未经审核)(未经审核) 千美元 千美元 千美元 千美元 千美元 於单一时间点确认之 来自外部客户之收益 6,858 1,955 – – 8,813 可报告分部收益 6,858 1,955 – – 8,813 可报告分部溢利╱(亏损) 170 618 (70) – 718 尚未分配之总办事处及 公司开支: - 其他开支 (384) 其他收入及净收益╱(亏损) 1,078 财务成本 (450) 除所得税前溢利 962 35 彭 顺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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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明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4. 其他收入及净收益╱(亏损) 截至四月三十日止六个月 二零二五年 二零二四年 (未经审核) (未经审核) 千美元 千美元 银行及其他利息收入 – 96 按摊销成本计量之金融资产之利息收入总额 – 96 上市证券之股息 1 – 汇兑收益净额 7 92 出售上市证券之收益 3 – 出售物业、厂房及设备之收益 – 575 按公平值计入损益之金融资产之 公平值(亏损)╱收益 (3) 299 其他 19 16 27 1,078 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彭 顺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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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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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核) |
千美元 |
– |
– |
1 |
7 |
3 |
– |
(3) |
19 |
27 |
简 明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5. 除所得税前溢利 除所得税前溢利乃经扣除╱(计入)以下各项后达致: (a) 财务成本 截至四月三十日止六个月 二零二五年 二零二四年 (未经审核) (未经审核) 千美元 千美元 银行及其他借款利息开支 164 320 租赁负债利息开支 3 3 可换股债券之推算利息 90 127 非按公平值计入损益之金融负债之 利息开支总额 257 450 (b) 员工成本(包括董事酬金) 截至四月三十日止六个月 二零二五年 二零二四年 (未经审核) (未经审核) 千美元 千美元 薪金、工资及其他福利 1,263 1,069 界定供款退休计划之供款 116 92 1,379 1,161 (c) 其他项目 截至四月三十日止六个月 二零二五年 二零二四年 (未经审核) (未经审核) 千美元 千美元 存货成本* 9,223 6,497 折旧支出 - 自有物业、厂房及设备 155 138 - 使用权资产 15 18 贸易及其他应收款项之减值亏损拨备净额 41 108 汇兑收益净值 (7) (92) 短期租赁开支 67 67 * 报告期内之存货成本并无任何滞销存货拨备拨回(二零二四年:约96,000美元)。 37 彭 顺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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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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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核) |
千美元 |
164 |
3 |
90 |
257 |
二零二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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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核) |
千美元 |
1,263 |
116 |
1,379 |
二零二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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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核) |
千美元 |
9,223 |
155 |
15 |
41 |
(7) |
67 |
简 明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6. 股息 董事并不建议就报告期派付中期股息(截至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无)。 7. 所得税 简明综合损益及其他全面收入表内之所得税指: 截至四月三十日止六个月 二零二五年 二零二四年 (未经审核) (未经审核) 千美元 千美元 即期税项 期内费用 138 213 递延税项 暂时性差额之起源及拨回 (8) 14 所得税开支 130 227 (i) 根据开曼群岛及英属处女群岛规则及规例,本集团毋须于开曼群岛及英属处女 群岛缴纳任何所得税。 (ii) 截至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按香港产生之估计应课税溢利应缴之香港 利得税率为16.5%(二零二四年:16.5%),惟在香港利得税两级制下就合资格集 团实体之首二百万港元应课税溢利可按8.25%税率计算除外。由于本集团于截至 二零二五年及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止六个月并无应课税溢利,故毋须缴纳香 港利得税。 (iii) 位于中国之附属公司须按25%(二零二四年:25%)之税率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由于中国附属公司于截至二零二五年及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 日止六个月并无应课税溢利,故毋须缴纳中国企业所得税。 (iv) 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GML Coach Technology Pte. Limited须按17%(二零二四 年:17%)之税率缴纳新加坡法定所得税。 (v) 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Gemilang Coachwork Sdn. Bhd.须按24%(二零二四年: 24%)之税率缴纳马来西亚法定所得税。 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彭 顺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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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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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核) |
千美元 |
138 |
(8) |
130 |
简 明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8. 每股盈利 截至四月三十日止六个月 二零二五年 二零二四年 (未经审核) (未经审核) 千美元 千美元 盈利 就每股基本盈利而言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期内溢利 28 736 就以下项目作出调整: 可换股债券之嵌入式衍生工具之公平值变动 – (299) 可换股债券之推算利息 – 127 就每股摊薄盈利而言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期内溢利 28 564 股份数目 截至四月三十日止六个月 二零二五年 二零二四年 (未经审核) (未经审核) 于十一月一日及就每股基本盈利而言之 已发行股份加权平均数 258,960,685 251,364,000 具摊薄性质之潜在股份之影响: 购股权 – – 可换股债券 – 25,000,000 就每股摊薄盈利而言之股份加权平均数 258,960,685 276,364,000 每股基本盈利 每股基本盈利之计算乃基于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报告期内溢利约28,000美元(二零二四 年:约736,000美元)及258,960,685股股份(二零二四年:251,364,000股股份)之加权 平均数。 39 彭 顺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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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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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核) |
千美元 |
28 |
– |
– |
28 |
二零二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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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核) |
258,960,685 |
– |
– |
258,960,685 |
简 明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8. 每股盈利(续) 每股摊薄盈利 截至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每股摊薄盈利金额乃基于约28,000美元(此为本 公司拥有人应占报告期内溢利)计算(二零二四年:每股摊薄盈利乃基于约564,000美元 (此为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报告期内溢利约736,000美元扣除可换股债券之衍生工具部份 之公平值收益约299,000美元及可换股债券之推算利息约127,000美元之调整)计算)。 计算每股摊薄盈利所用之股份加权平均数是基于258,960,685股股份(二零二四年: 276,364,000股股份),此与计算每股基本盈利所用之股份加权平均数相同(二零二四 年:(i)计算每股基本盈利所用之251,364,000股股份之加权平均数以及(ii)假设所有摊薄 潜在股份转换为股份时已发行之25,000,000股股份之加权平均数之总和)。由于购股权 行使价于报告期内及于截至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止六个月内高于股份平均市价,故 上述计算并无假设尚未行使之购股权获行使,而因此并无购股权摊薄效应。 9. 物业、厂房及设备以及使用权资产之变动 物业、厂房及设备 于截至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本集团购买若干物业、厂房及设备,其成本 约为0.10百万美元(二零二四年:约17,000美元)。于截至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止六 个月,本集团并无录得出售物业、厂房及设备之任何收益或亏损(二零二四年:收益约 575,000美元)。 使用权资产 于截至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本集团就购买汽车订立新租赁安排约74,000 美元(二零二四年:无)。 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彭 顺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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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明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10. 贸易应收款项、按金、预付款项及其他应收款项 (a) 贸易应收款项 于 于 二零二五年 二零二四年 四月三十日 十月三十一日 (未经审核) (经审核) 千美元 千美元 贸易应收款项 4,631 5,511 减:减值亏损拨备 (518) (470) 4,113 5,041 贸易应收款项之账龄分析 于各报告期末,贸易应收款项按发票日期呈列并扣除呆账拨备后之账龄分析如 下。 于 于 二零二五年 二零二四年 四月三十日 十月三十一日 (未经审核) (经审核) 千美元 千美元 30日内 2,850 3,925 31日至90日 178 369 逾90日 1,085 747 4,113 5,041 贸易应收款项通常于发票日期起计30日内到期应付。 41 彭 顺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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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二零二五年 四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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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核) |
千美元 |
4,631 |
(518) |
4,113 |
于 二零二五年 四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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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核) |
千美元 |
2,850 |
178 |
1,085 |
4,113 |
简 明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10. 贸易应收款项、按金、预付款项及其他应收款项(续) (b) 按金、预付款项及其他应收款项 于 于 二零二五年 二零二四年 四月三十日 十月三十一日 (未经审核) (经审核) 千美元 千美元 按金 748 413 预付款项 4,823 3,912 其他应收款项* 4,215 4,091 减:减值亏损拨备 (3,724) (3,724) 6,062 4,692 减:非流动部分 收购一间附属公司之已付按金** (330) (330) 5,732 4,362 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之按金、预付款项及其他应收款项金额预期于一年内 收回或确认为资产或开支。 附注: * 计入其他应收款项约3,724,000美元与退还于销售节目及相关知识产权权利分部之若干存货有关, 且根据与供应商订立的销售协议之条款及条件,退款符合资格。于报告期末,董事认为,鉴于未 收之应收款项已经逾期,且可收回性难以确定,故信贷风险有所增加。因此,已就于二零二五年 四月三十日之结余确认减值亏损约3,724,000美元(于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约3,724,000美元)。 ** 收购一间附属公司之已付按金 于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本公司之直接全资附属公司Gemilang Limited(「买方」)与彭中庸先 生(为主席、行政总裁、执行董事兼本公司之控股股东)及彭俊康*先生(「彭俊康先生」,为彭中庸 先生之儿子及执行董事彭俊杰*先生之胞弟,连同彭中庸先生,统称「该等卖方」)订立有条件售股 协议,据此,该等卖方已有条件同意出售而买方已有条件同意购买GML Premier Sdn. Bhd(.「目标 公司」)全部已发行股本以及目标公司结欠该等卖方之垫款,总代价为2,591,244令吉(相当于约 550,000美元)。1,554,746令吉(相当于约330,000美元)之按金及部分代价款项已在签立有条件售 股协议时由买方支付予该等卖方。 由于有关各方需要更多时间就改划土地用途类别及股份转让取得马来西亚有关当局批准,故于二 零二三年十月十九日,买方与该等卖方相互协定将最初为自有条件售股协议日期起计12个月之条 件期进一步延长多6个月,即延长至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于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买方与 该等卖方相互协定将条件期进一步延长多6个月至二零二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于二零二四年十月 十六日,该等卖方与买方相互协定将条件期进一步延长九(9)个月至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有关上述收购之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二零二三年十月十九 日、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九日及二零二四年十月十六日之公告。 * 仅供识别 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彭 顺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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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二零二五年 四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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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核) |
千美元 |
748 |
4,823 |
4,215 |
(3,724) |
6,062 |
(330) |
5,732 |
简 明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11. 抵押银行存款 于 于 二零二五年 二零二四年 四月三十日 十月三十一日 (未经审核) (经审核) 千美元 千美元 定期存款 22 132 抵押银行存款已抵押给银行,作为授予本集团银行融资之担保。 12. 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 于 于 二零二五年 二零二四年 四月三十日 十月三十一日 (未经审核) (经审核) 千美元 千美元 贸易应付款项 11,706 5,676 其他应付款项及应计费用 391 1,096 已收按金 18 – 12,115 6,772 贸易应付款项之账龄分析 贸易应付款项按发票日期呈列之账龄分析如下: 于 于 二零二五年 二零二四年 四月三十日 十月三十一日 (未经审核) (经审核) 千美元 千美元 30日内 2,493 2,284 31日至90日 6,998 2,056 逾90日 2,215 1,336 11,706 5,676 所有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预计将于一年内结清或按要求偿还。 43 彭 顺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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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二零二五年 四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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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核) |
千美元 |
22 |
于 二零二五年 四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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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核) |
千美元 |
11,706 |
391 |
18 |
12,115 |
于 二零二五年 四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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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核) |
千美元 |
2,493 |
6,998 |
2,215 |
11,706 |
简 明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13. 银行贷款及透支 于 于 二零二五年 二零二四年 四月三十日 十月三十一日 (未经审核) (经审核) 千美元 千美元 银行透支 1,947 2,328 信托收据贷款 3,251 2,268 其他银行贷款 1,193 2,074 6,391 6,670 于报告期内,本集团已获得约4,859,000美元(于截至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年度: 约6,334,000美元)之新银行借款。 银行借款由以下各项担保: (i) 以本集团永久业权土地及楼宇作出之法定押记; (ii) 本集团于持牌银行之存款; (iii) 本集团持作买卖之上市证券;及 (iv) 董事所提供以210,000美元为限之共同及各别之个人担保。 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彭 顺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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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二零二五年 四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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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核) |
千美元 |
1,947 |
3,251 |
1,193 |
6,391 |
简 明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14. 可换股债券 于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本公司根据其与一名认购人(其为本公司之独立第三方) (「认购人」)于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订立之认购协议(「认购协议」),发行本金总额 为25,000,000港元(相当于约3,222,000美元)之可换股债券(「可换股债券」)。 可换股债券赋予其持有人权利于发行日至到期日之间的任何时间将债券转换为股份。 根据认购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初始换股价为每股换股股份1.00港元(可予调整)(「换股 价」)。可换股债券将由发行日(包括该日)起,按可换股债券之尚未偿还本金额以年利 率4.25%计息。 可换股债券将于发行可换股债券第二周年当日到期(「初始到期日」)。倘任何可换股债 券于初始到期日之前一(1)个月当日仍未转换及尚未行使,本公司可在初始到期日至少 十四(14)日前向可换股债券在可换股债券登记册上以其名义登记之一个或多个持有人 (「债券持有人」)发出书面通知(「书面通知」),以延后于初始到期日仍未转换及尚未行 使之可换股债券之到期日至发行可换股债券第三周年当日(「获延后到期日」)。于二零 二四年二月,本公司向债券持有人送达书面通知,以将到期日延长至获延后到期日。 受限于可换股债券所附带之条件之条款,本公司有绝对权利要求债券持有人强制将于 初始到期日(如初始到期日获延后,则为获延后到期日)尚未行使之任何可换股债券按 当时适用之换股价转换为换股股份。 有关发行可换股债券之进一步详情,请参阅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及 二零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之公告。 发行可换股债券之所得款项总额及所得款项净额(扣除所有相关成本及开支后)将分别 约为25,000,000港元(相当于约3,222,000美元)及约24,837,000港元(相当于约 3,201,000美元)。 可换股债券由三部分组成-(i)负债部分,即本金金额,(ii)衍生金融工具,代表发行人 持有之延后权利及强制转换选择权,以及(iii)权益部分,代表权益转换之特性。 45 彭 顺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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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明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14. 可换股债券(续) 于初始确认时,可换股债券之负债部分按未来之利息及本金付款之现值计量,并按不 具有转换选择权之同等非可换股债券之市场利率贴现。可换股债券之衍生工具指本公 司持有之提早赎回及强制转换之选择权,其按公平值计量,并在流动资产中呈列为衍 生金融工具。权益部分指从可换股债券收取之总代价中扣除负债及衍生工具部分后之 余值。 负债部分之实际利率为7.79%。 截至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止六个月,可换股债券已到期及获全数转换。本公司于二 零二五年三月七日根据可换股债券之条款及条件配发及发行25,000,000股股份。 可换股债券乃分拆如下: 衍生 负债部分 金融工具 权益部分 总计 千美元 千美元 千美元 千美元 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 (经审核) 3,325 (1,867) 1,031 2,489 公平值变动 – (409) – (409)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止年度之推算利息 261 – – 261 于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经审核) 3,586 (2,276) 1,031 2,341 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经审核) 3,586 (2,276) 1,031 2,341 截至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止 六个月之推算利息 90 – – 90 利息付款 (411) – – (411) 转换为股份 (3,265) 2,276 (1,031) (2,020) 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未经审核) – – – – 截至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可换股债券之衍生金融工具之计算乃采用二叉 树法。 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彭 顺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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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明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15. 股本 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法定: 股份数目 金额 千美元 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二零二四年 十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2,000,000,000 2,581 已发行及缴足: 股份数目 金额 千美元 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一日、二零二四年 十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251,364,000 324 因转换可换股债券而发行股份 25,000,000 32 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276,364,000 356 16. 购股权计划 本公司于二零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采纳购股权计划(「计划」),主要旨在向合资格参与 人士提供激励或奖励,以表扬及肯定彼等对本集团之贡献以及鼓励彼等提高表现,并 将于二零二六年十月二十日届满。根据计划,董事会可向合资格参与人士(包括本集团 雇员、顾问、咨询顾问、服务供应商、代理、客户、合伙人或合营企业)授出购股权以 认购本公司股份。 于任何时间根据计划可能授出之购股权连同根据本公司当时任何其他购股权计划可能 授出之购股权所涉及股份数目上限,总数不得超过于上市日期已发行股份250,000,000 股之10%(「计划授权限额」)。本公司可于股东大会征求股东批准更新计划授权限额, 而于该情况下根据计划及本公司任何其他计划可能授出之购股权获悉数行使时可供发 行之股份总数,不得超过于批准更新计划授权限额日期之已发行股份之10%。根据计 划及本公司其他购股权计划已授出及有待行使之所有尚未行使购股权获行使时可予发 行之股份数目上限,不得超过不时已发行股份总数之30%。 已授出之购股权须自授出日期起计21日内承购,并须缴纳1.00港元。认购价由董事会 厘定,其不得低于以下最高者:(i)联交所于授出日期发布之每日报价表所载列之股份 收市价;(ii)股份于紧接授出日期前五个营业日之平均收市价;及(iii)股份于授出日期之 面值。 47 彭 顺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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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明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16. 购股权计划(续) 于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八日(「授出日期」),根据计划授出合共19,700,000份购股权(每份 购股权将赋予购股权持有人权利以认购一股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新普通股)。于紧接授 出日期前股份之收市价为0.420港元。购股权之公平值约为367,000美元,乃于授出日 期使用二项式购股权定价模型计量。 根据计划于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八日授出之购股权之承授人名称、条款及条件、数目、 行使价及尚未行使购股权之详情如下: 购股权数目 于 二零二四年 于 十月三十一日 于 二零二三年 及二零二四年 二零二五年 十一月一日 年内授出 年内行使 年内失效 十一月一日 期内行使 期内失效 四月三十日 每股行使价 归属日期 行使期间 (经审核) (经审核) (未经审核) (港元) 董事 彭中庸先生 2,500,000 – – – 2,500,000 – – 2,500,000 0.440 即时归属 自授出日期起三年内 彭俊杰*先生 1,500,000 – – – 1,500,000 – – 1,500,000 0.440 即时归属 自授出日期起三年内 易𬀩玶*先生 1,500,000 – – – 1,500,000 – – 1,500,000 0.440 即时归属 自授出日期起三年内 李洁英女士(附注1) 250,000 – – (250,000) – – – – 0.440 即时归属 自授出日期起三年内 Huan Yean San先生 250,000 – – – 250,000 – – 250,000 0.440 即时归属 自授出日期起三年内 林佑仲*先生 250,000 – – – 250,000 – – 250,000 0.440 即时归属 自授出日期起三年内 雇员 彭俊康*先生(附注2) 150,000 – – – 150,000 – – 150,000 0.440 即时归属 自授出日期起三年内 彭玉梅女士(附注3) 100,000 – – – 100,000 – – 100,000 0.440 即时归属 自授出日期起三年内 其他雇员 3,020,000 – – (80,000) 2,940,000 – (30,000) 2,910,000 0.440 即时归属 自授出日期起三年内 服务提供者 Pang Siew Sam先生(附注4) 800,000 – – – 800,000 – – 800,000 0.440 即时归属 自授出日期起三年内 Pang Siew Way先生(附注5) 800,000 – – – 800,000 – – 800,000 0.440 即时归属 自授出日期起三年内 其他服务提供者 8,200,000 – – – 8,200,000 – – 8,200,000 0.440 即时归属 自授出日期起三年内 19,320,000 – – (330,000) 18,990,000 – (30,000) 18,960,000 加权平均行使价(港元) 0.440 0.440 0.440 0.440 0.440 0.440 0.440 0.440 附注: 1. 李洁英女士于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举行之本公司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后轮值退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2. 彭中庸先生之儿子、彭俊杰先生之胞弟及本集团雇员。 3. 彭中庸先生之胞姊及本集团雇员。 4. 彭中庸先生之胞弟以及向本集团提供巴士车身零部件安装服务之服务提供者。 5. 彭中庸先生之胞弟以及向本集团提供巴士车身零部件安装服务之服务提供者。 6. 除上文披露外,概无根据计划授出之尚未行使购股权之购股权承授人为董事、行政总裁或主要股东或任何 彼等各自之联系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 7. 于截至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止六个月并无注销购股权。 * 仅供识别 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彭 顺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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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明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16. 购股权计划(续) 于截至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止六个月及截至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并无已 行使之购股权。 根据计划之规则,倘承授人因身故、健康欠佳或退休以外之原因而不再为本集团雇员, 购股权将会失效。 于报告期初(即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根据计划授权限额可供授出之购股权数目为 4,646,000股股份,相当于本报告日期已发行股份约1.7%。 于报告期末(即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根据计划授权限额可供授出之购股权数目为 4,676,000股股份,相当于本报告日期已发行股份约1.7%。可供授出之购股权数目于报 告期末增加乃由于购股权于报告期内失效。 17. 金融工具之公平值 按公平值计量之金融资产及负债 公平值等级 下表呈列以经常性基准于报告期末计量之本集团金融工具之公平值,乃归类入香港财 务报告准则第13号公平值计量所界定之三层公平值等级。公平值计量等级之分类乃参 考以下估值方法所用输入数据之可观察性及重要性厘定: • 第一级估值:仅使用第一级输入数据(即完全相同之资产或负债于计量日在活跃 市场之未经调整报价)计量之公平值。 • 第二级估值:使用第二级输入数据(即未能达到第一级条件之可观察输入数据) 且并未使用重大不可观察输入数据计量之公平值。不可观察输入数据为并无可 得市场数据之输入数据。 • 第三级估值:使用重大不可观察输入数据计量之公平值。 本集团已委聘独立专业估值师(「估值师」)对金融工具进行估值,包括可换股债券之衍 生工具部分,该部分被归入公平值等级之第三级。估值师会编制估值报告,而财务团 队会与估值师接洽,共同分析公平值计量之变动,并将分析结果汇报董事及审核委员 会。 49 彭 顺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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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明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17. 金融工具之公平值(续) 按公平值计量之金融资产及负债(续) 公平值等级(续) 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于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之公平值计量分类为 之公平值计量分类为 于二零二五年 于二零二四年 四月三十日 十月三十一日 之公平值 第一级 第二级 第三级 之公平值 第一级 第二级 第三级 (未经审核) (未经审核) (未经审核) (未经审核) (经审核) (经审核) (经审核) (经审核) 千美元 千美元 千美元 千美元 千美元 千美元 千美元 千美元 经常性公平值计量 资产: 按公平值计入损益之 金融资产 持作买卖-上市股本 证券 54 54 – – 115 115 – – 可换股债券之嵌入式 衍生工具部分 – – – – 2,276 – – 2,276 于截至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止六个月及截至二零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第一 级与第二级之间并无转移,亦无从第三级转入或转出。本集团之政策是确认于报告期 末所发生之公平值等级间之转移。 上市股本证券之公平值乃基于市场报价。 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彭 顺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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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之公平值计量分类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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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二零二五年 四月三十日 之公平值 | 第一级 | 第二级 | 第三级 |
(未经审核) | (未经审核) | (未经审核) | (未经审核) |
千美元 | 千美元 | 千美元 | 千美元 |
54 | 54 | – | – |
– | – | – | – |
简 明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18. 资本承担 于报告期末已订约但并无确认为负债之重大资本开支如下: 于 于 二零二五年 二零二四年 四月三十日 十月三十一日 (未经审核) (经审核) 千美元 千美元 已订约但未拨备: - 于合营企业之投资(人民币1,500,000元) (见下文附注) 206 211 - 收购附属公司(附注10(b)) 240 237 446 448 附注: 于截至二零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顺铝(上海)与上海北斗新能源有限公司(「北 斗」)订立合资协议(「合资协议」),据此,双方公司同意成立一间名为上海北铝之合资公司(「合资公司」)。根据合 资协议,合资公司之注册资本额将为人民币3,000,000元,而顺铝(上海)与北斗须各自出资人民币1,500,000元。于 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本集团并无对合资公司作出任何出资。在报告期后,合资公司已撤销注册,而于撤销注册 后本集团不再具有任何出资责任。 19. 关联方交易 除该等财务报表其他部分披露之关联方资料外,本集团已订立以下重大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名称 与本集团之关系 SW Excel Tech Engineering 由一名董事之近亲控制之公司 Sdn. Bhd. P&P Excel Car Air-Conditioning 由一名董事之近亲控制之公司 Sdn. Bhd. P&P Excel Tech Engineering 由一名董事之近亲控制之公司 Sdn. Bhd. Cemerlang Trend Sdn. Bhd. 由一名董事之近亲控制之公司 51 彭 顺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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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二零二五年 四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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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核) |
千美元 |
206 |
240 |
446 |
简 明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19. 关联方交易(续) (a) 主要管理层人员之薪酬 本集团主要管理层人员之薪酬(包括支付予董事之金额)如下: 截至四月三十日止六个月 二零二五年 二零二四年 (未经审核) (未经审核) 千美元 千美元 短期雇员福利 494 309 离职福利 55 34 549 343 (b) 与关联方订立之融资安排 于二零二五年四月三十日,本集团与关联方之间之结余如下: 于 于 二零二五年 二零二四年 四月三十日 十月三十一日 (未经审核) (经审核) 附注 千美元 千美元 应收╱(应付)关联公司款项 - P&P Excel Car Air Conditioning Sdn. Bhd. (i), (ii) (13) (17) - P&P Excel Tech Engineering Sdn. Bhd. (i), (ii) (83) (54) - Cemerlang Trend Sdn. Bhd. (i), (ii) (3) – (99) (71) 附注: (i) 与该等关联方之间之未偿还结余属无抵押、不计息及按要求偿还。 (ii) 有关未偿还结余计入贸易及其他应收款项(附注10)及贸易及其他应付款项(附注12)。 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彭 顺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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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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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核) |
千美元 |
494 |
55 |
549 |
于 二零二五年 四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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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核) |
千美元 |
(13) |
(83) |
(3) |
(99) |
简 明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19. 关联方交易(续) (c) 其他关联方交易 于截至二零二五年及二零二四年四月三十日止六个月,本公司已订立下列重大 关联方交易: 持续交易 截至四月三十日止六个月 二零二五年 二零二四年 (未经审核) (未经审核) 千美元 千美元 购买部件及服务 - P&P Excel Car Air-Conditioning Sdn. Bhd. 12 7 - P&P Excel Tech Engineering Sdn. Bhd. 83 174 - Cemerlang Trend Sdn. Bhd. 34 – 129 181 销售部件及服务 - P&P Excel Tech Engineering Sdn. Bhd. 10 3 - SW Excel Tech Engineering Sdn. Bhd. – 2 10 5 53 彭 顺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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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二五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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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核) |
千美元 |
12 |
83 |
34 |
129 |
10 |
– |
10 |
简 明 综 合 财 务 报 表 附 注 20. 或然负债 于 于 二零二五年 二零二四年 四月三十日 十月三十一日 (未经审核) (经审核) 千美元 千美元 以客户为受益人之合约履约保函 52 26 上述履约保函由银行以本集团部分客户为受益人作出,作为本集团妥善履行及遵守本 集团与其客户之间订立之合约项下责任之担保。倘本集团未能向获得履约保函之客户 提供令其满意之表现,该等客户可要求银行向彼等支付有关要求所订明之金额。本集 团届时将会承担对该等银行作出相应补偿之责任。履约保函将于完成为相关客户进行 之合约工程时解除。 二零二五年中期报告 彭 顺 国 际 有 限 公 司 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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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 二零二五年 四月三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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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审核) |
千美元 |
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