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680 澳门励骏 委任代表表格: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星期三)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

Macau Legend Development Limited

澳门励骏创建有限公司

*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680)

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星期三)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之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附注1)

地址为

为澳门励骏创建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港元的 股股份

(「股份」)(附注2)的登记持有人,

兹委任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大会」)主席(附注3及4)或

地址为

为本人╱吾等的受委代表(附注3及4),出席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假座澳门友谊大马路澳门渔人码头

励宫酒店宴会厅举行之大会(及大会之任何续会或延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召开大会通告所载的决议案,并于该大会(及大会之任何续会或

延会)上按下列指示代表本人╱吾等以本人╱吾等之名义就有关决议案进行投票。

日期:二零二五年 月 日 签署(附注7至10):

附注:

  1. 。请填写所有已登记的联名股东全名。
  1. 。倘未有填上股份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所有以 阁下名义登记的股份有关。
  1. 。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但必须亲身出席大会

代表有关股东。

  1. ,请将「本公司股东特别大会主席」字样删去,并在适当空栏填上所欲委派代表的姓名及地址。于本公司持有两

股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如委任一名以上人士为受委代表,则委任书须注明各名获委任之受委代表

的有关股份数目与类别。如无填上姓名,则将由大会主席作为 阁下的受委代表。本代表委任表格的每项更改,均须由签署人简签示可。

  1. : 阁下如欲投票赞成任何决议案,请在相应的「赞成」栏内填上「✓」号。 阁下如欲投票反对任何决议案,请在相应的「反对」栏内填上「✓」

号。倘未有填妥任何或全部方格,则 阁下的受委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 阁下的受委代表亦有权就于大会上正式提呈的任何决议案(召开大会通告所

述者以外)自行酌情投票。

  1. 。每名亲身(如股东为公司,则由其获正式授权之代表)或由受委代表出席之本公司股东,均可就所持有之每股缴

足股份投一票。凡有权投超过一票之人士毋须使用其全部票数,亦毋须以同一方式将其全部票数表决,在此情况下,请在上述适当方格内列明有关股份

数目。

  1. 。如股东为公司,则须加盖公司印鉴或经由公司负责人、授权人或获正式授权签署本代表

委任表格的其他人士亲笔签署。

  1. ,则有关股份排名较先者方有权投票(不论亲身或委任代表),而其他联名持有人之投票则一概无效。就此而言,排名次序将会按照有关

联名登记股权于本公司股东名册内所示之次序厘定。

  1. (如有)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的经核证副本,须于大会或大会任何续会或延会指定举行时

间不少于48小时(即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星期一)上午十一时正(香港时间))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股份登记及过户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

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方为有效。

  1. , 阁下仍可亲身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而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作已撤销论。
  1. ,请参阅大会通告。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阁下是自愿提供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以用于处理就大会有关 阁下委任代表的任命及投票指示(「该等用途」)。我们可能向为本公司提供行

政、电脑及其他服务的代理人、承办商或第三者服务供应商,以及其他获法例授权而要求取得有关资料的人士或其他与上述所列出的该等用途有关以及需要

接收有关资料之人士提供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 阁下所提供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的姓名及地址将就履行上述该等用途所需的期间保

留。 阁下及 阁下委任代表有权随时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要求存取及╱或更正相关个人资料。而有关要求均须以书面邮寄至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

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的个人资料私隐主任或电邮至hkinfo@computershare.com.hk。

* 仅供识别

普通决议案(附注11)赞成 (附注5及6)反对 (附注5及6)
1.批准将每十(10)股已发行现有股份合并为一(1)股合并股份之股份合并,以及授权任何一名 董事作出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代表本公司签署及签立一切有关其他文件或协议以及作出 及采取其可能认为必要、合适、适宜及权宜之一切有关其他事宜及措施,以使股份合并生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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