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680 澳门励骏 通函:建议股份合并、更改每手买卖单位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 仅供识别

如 阁下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 阁下应咨询 阁下之持牌证券交易

商或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如 阁下已将 阁下持有之所有名下之澳门励骏创建有限公司之股份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

通函连同随附代表委任表格送交买主或承让人或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持牌证券交易商、注

册证券机构或其他代理人,以便转交买主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

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通函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任何证券的邀请或要约。

Macau Legend Development Limited

澳门励骏创建有限公司

*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680)

建议股份合并、

更改每手买卖单位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本封面页所用词汇与本通函「释义」一节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董事会函

件载于本通函第5至12页。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假座澳门

友谊大马路澳门渔人码头励宫酒店宴会厅举行股东特别大会,召开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3

至14页。本通函随附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上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

无论 阁下是否拟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务请将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之指示填妥及签

署,并尽快但无论如何于股东特别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或延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于48小时前交回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17M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其

任何续会或延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相关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销论。


– i –

目 录

页次

释义 ……………………………………………………. 1

预期时间表……………………………………………….. 3

董事会函件……………………………………………….. 5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 13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另有指明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该公告」指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就股份合并

及更改每手买卖单位订立的公告

「董事会」指董事会

「营业日」指香港持牌银行进行银行业务之日子(星期六、

星期日及香港法定假期除外)

「中央结算系统」指香港结算设立及营运之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更改每手买卖单位」指待股份合并生效后,建议将于联交所买卖的每

手买卖单位由1,000股现有股份更改为4,000

股合并股份

「本公司」指澳门励骏创建有限公司,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

成立的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股

份代号:01680)

「合并股份」指于股份合并生效后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1.0

港元的普通股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股东特别大会」指本公司将予召开及举行的股东特别大会,以供

股东考虑及酌情批准股份合并

「现有股份」指于股份合并生效前本公司现有股本中每股面值

0.1港元的普通股

「香港结算一般规则」指规管中央结算系统使用的条款及条件(经不时

修订或修改)及(倘文义允许)包括香港结算运

作程序规则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结算」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释 义

「香港结算运作

程序规则」

指有关中央结算系统的香港结算之运作程序规

则,当中载有有关中央结算系统之运作及功能

之常规、程序及行政规定(经不时修订)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九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

当中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股份」指现有股份或(倘文义所指)合并股份

「股份合并」指建议按每十(10)股已发行及未发行现有股份

合并为一(1)股合并股份之基准进行股份合并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指百分比


预期时间表

股份合并及更改每手买卖单位的预期时间表载于下文。预期时间表受限于股东特

别大会之结果,并须待达成股份合并的条件后,方告作实,故仅供参考。预期时间表

如有任何变动,本公司将于适当时候另行刊发公告。本通函内所有时间及日期均指香

港本地时间及日期。

事件时间及日期

递交股份过户文件以符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

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最后日期及时间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星期四)

下午四时三十分

本公司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包括首尾两日)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星期五)至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星期三)

递交股东特别大会代表委任表格之

最后日期及时间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星期一)上午十一时正

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记录日期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星期三)

股东特别大会之日期及时间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星期三)

上午十一时正

刊发股东特别大会投票结果之公告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星期三)

以下事件须待实行股份合并及更改每手买卖单位的条件获达成后,方可作实,故

有关日期仅为暂定日期。

股份合并的生效日期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星期五)

以现有股票免费换领合并股份新股票的首日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星期五)

开始买卖合并股份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星期五)

上午九时正

以每手买卖单位1,000股现有股份买卖现有股份

(以现有股票形式)的原有柜台暂时关闭

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星期五)

上午九时正

以每手买卖单位100股合并股份买卖合并股份

(以现有股票形式)的临时柜台开放

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星期五)

上午九时正

以每手买卖单位4,000股合并股份买卖合并

股份(以新股票形式)的原有柜台重开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

上午九时正

并行买卖合并股份

(以新股票及现有股票形式)开始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

上午九时正


预期时间表

指定经纪开始于市场上为合并股份碎股

提供对盘服务

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星期五)

上午九时正

指定经纪停止于市场上为合并股份碎股

提供对盘服务

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星期四)

下午四时正

以每手买卖单位100股合并股份买卖合并股份

(以现有股票形式)的临时柜台关闭

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星期四)

下午四时十分

并行买卖合并股份

(以新股票及现有股票形式)结束

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星期四)

下午四时十分

以现有股票免费换领合并股份新股票的

最后日期及时间

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星期一)

下午四时三十分


董事会函件

Macau Legend Development Limited

澳门励骏创建有限公司

*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1680)

董事

执行董事:

李柱坤先生(主席兼行政总裁)

林书茵女士(财务总裁)

非执行董事:

何超莲女士

李骏德先生

黄志文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毅基先生

麦家荣先生

马琸玲女士

注册办事处:

Conyers Trust Company (Cayman) Limited

Cricket Square

Hutchins Drive

PO Box 2681

Grand Cayman

KY1-1111

Cayman Islands

澳门主要营业地点及总部:

澳门

友谊大马路及孙逸仙大马路

澳门渔人码头

皇宫大楼

敬启者:

建议股份合并、

更改每手买卖单位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绪言

兹提述该公告,内容有关股份合并及更改每手买卖单位。本通函旨在向 阁下提

供有关建议股份合并、建议更改每手买卖单位及股东特别大会通告的更多资料。

* 仅供识别


董事会函件

建议股份合并

董事会建议将本公司已发行及未发行股本中每十(10)股现有股份合并为一(1)股

合并股份。

建议股份合并的影响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的法定股本为1,000,000,000港元,分为

10,000,000,000股每股面值0.1港元的股份,且有6,201,187,120股缴足或入账列为缴足

的已发行现有股份。假设自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起直至股东特别大会日期期间将不再发

行或购回现有股份,于股份合并生效后,则将有620,118,712股缴足或入账列为缴足的

已发行合并股份。本公司的法定股本将仍为1,000,000,000港元,但将分为1,000,000,000

股每股面值1.0港元的合并股份。

于股份合并生效后,合并股份彼此之间将于所有方面享有同等地位。

除就股份合并及更改每手买卖单位产生之开支外,其实行将不会改变本公司之相

关资产、业务营运、管理或财务状况或股东按比例享有之权益或权利。董事会相信,

股份合并将不会对本公司的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于厘定股份合并比率的基准时,董事会已考虑该比率符合一般市场惯例,并尽量

减少为股东产生碎股,同时确保该比率足以将成交价提高至符合上市规则项下交易规

定的水平。因此,董事会认为,尽管可能产生碎股相关的成本及碎股会对股东产生负

面影响,但股份合并比率符合本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

股份合并的条件

股份合并须待以下条件获达成后,方可实施:

(i) 股东于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批准股份合并的普通决议案;

(ii) 联交所批准合并股份于股份合并并生效后上市及买卖;及

(iii) 遵守开曼群岛适用法律项下的所有相关程序及规定以及上市规则致使股份合

并生效。


董事会函件

待达成股份合并的条件后,股份合并的生效日期预计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于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概无上述条件已获达成。

上市申请

于股份合并生效后,本公司将向联交所申请批准合并股份上市及买卖。

待合并股份随股份合并生效而获准于联交所上市及买卖以及遵守香港结算之股份

收纳规定后,合并股份将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证券,并自合并股份于联交所开始

买卖当日或香港结算厘定之有关其他日期起,可在中央结算系统存置、结算及交收。

联交所参与者之间于任何交易日进行之交易须于其后第二个交收日期在中央结算系统

内交收。于中央结算系统进行之所有活动均受不时生效之香港结算一般规则及香港结

算运作程序规则所规限。本公司将作出一切必要安排,以便合并股份获纳入中央结算

系统。

本公司概无现有股份或任何其他已发行股权或债务证券在联交所以外之任何其他

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于股份合并生效后,已发行合并股份将不会在联交所以外之

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且目前并无寻求或拟寻求批准有关上市或买卖许可。

本公司其他证券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并无尚未行使的购股权、认股权证或其他可转换为

或赋予权利认购、转换或交换为任何现有股份或合并股份(视情况而定)的已发行证券。

建议更改每手买卖单位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现有股份按每手1,000股现有股份之买卖单位于联交所买

卖。本公司建议,受限于股份合并生效下且待股份合并生效后,于联交所买卖的股份

每手买卖单位由1,000股现有股份更改为4,000股合并股份。按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每

股现有股份的收市价0.081港元(相当于每股合并股份的理论收市价0.81港元)计算,(i)

现有股份的每手买卖单位价值为81港元;(ii)假设股份合并生效后,1,000股合并股份

的每手买卖单位价值将为810港元:及(iii)假设更改每手买卖单位亦已生效,每手4,000

股合并股份的买卖单位估计价值将为3,240港元。


董事会函件

更改每手买卖单位将不会导致股东之相对权益出现任何改变。

合并股份之零碎配额

合并股份将约减为整数,且股份合并所产生之零碎合并股份(如有)将不予处理及

将不会发行予股东,惟所有该等零碎合并股份将予汇总,并在可行情况下出售,收益

拨归本公司所有。零碎合并股份将仅就股份持有人所持有之全部股权而产生,而不论

该持有人所持有之股票数目。

碎股买卖及对盘服务安排

为方便买卖股份合并的碎股(如有),本公司已委任一间证券公司作为代理人,以

按竭尽所能基准向有意购入合并股份碎股以凑成一手完整买卖单位或出售其所持合并

股份碎股之股东提供对盘服务。

股东如欲使用此项服务,请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五日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包括

首尾两天)期间工作日(星期六、星期日及公众假期除外)之办公时间(上午九时正至下午

六时正)联络邦盟汇骏证券有限公司的吴建威先生(地址为香港湾仔港湾道6-8号瑞安中

心27楼2701-08室)或致电(852) 3575 1388。

合并股份碎股持有人应注意,本公司概不保证合并股份碎股之买卖能成功对盘。

股东如对碎股对盘安排有任何疑问,应咨询其自身之专业顾问。

股东或潜在投资者应注意,(i)股份合并及更改每手买卖单位后将产生碎股;(ii)碎

股安排概不保证所有碎股能按相关市价成功对盘;及(iii)碎股或会按低于市价之价格

出售。

换领股票

待股份合并生效(目前预期将为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星期五)(即紧随股东特别大会

日期后第二个营业日)后,股东可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一日(星期五)至二零二五年九月八

日(星期一)(包括首尾两天)期间内的任何营业日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四时三十分向本公司

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

合和中心17M楼1712-1716号舖)提交现有股份的股票(橙色),以换领合并股份的新股

票(蓝色),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董事会函件

其后,股东须就每张提交以供注销的现有股份之股票或每张就合并股份所发行之

新股票(以注销╱发行之股票数目较高者为准)支付2.50港元(或联交所或会不时指明之

其他金额)之费用,现有股份之股票方获接纳换领。

待股份合并生效后,自二零二五年九月四日(星期四)下午四时十分起,股份买卖

将仅限于合并股份,而现有股份之股票(橙色)将仍然有效但仅作为所有权之凭证,并

可随时换领合并股份之股票,惟将不获接纳作交付、买卖及结算用途。

进行股份合并及更改每手买卖单位的原因

根据上市规则第13.64条,如发行人的证券市价接近0.01港元或9,995.00港元的

极点,发行人须改变买卖方法或将其证券合并或分拆。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于

二零零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颁布(并于二零二四年九月最后更新)之《有关若干类别公司

行动的交易安排之指引》(「指引」)进一步列明股份市价低于每股0.1港元的水平将被视

为以上市规则第13.64条所指之极点进行买卖。指引亦列明经计及证券买卖之最低交

易成本,每手买卖单位的预期价值应超过2,000港元。

按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每股现有股份的收市价0.081港元计算,1,000股现有股份

的每手买卖单位价值为81港元,低于2,000港元。下表载列于过往六个月本公司的历

史最高及最低成交价及各月的每手买卖单位价值:

月份最高

每手买卖

单位价值最低

每手买卖

单位价值

港元港元港元港元

二零二五年

一月0.138138.00.106106.0

二月0.125125.00.100100.0

三月0.127127.00.101101.0

四月0.120120.00.08585.0

五月0.120120.00.09292.0

六月0.108108.00.08686.0

七月(截至最后实际可

行日期)0.09393.00.07474.0

于过往六个月,现有股份的成交价均非常接近或低于每股现有股份0.10港元并一

直呈现下降趋势。鉴于股价已接近极点,股份合并理据充分,可借以提升相应股价以

便进行买卖活动。股份合并将使股份的每手买卖单位成交价相应提高(即理论收市价每


董事会函件

股合并股份0.81港元),亦有望降低股份的整体交易成本及手续费。随著合并股份的成

交价相应上调,董事会相信将更能吸引更多投资者投资合并股份,从而提升合并股份

的流通性,并进一步扩大本公司的股东基础。

因此,董事会认为股份合并及更改每手买卖单位符合并有利于本公司及股东的整

体利益。

尽管本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并无任何具体计划,但本公司因本集团的财务需

要而正考虑于股份合并及更改每手买卖单位生效后透过(包括但不限于)供股进行集资

活动。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适时刊发公告。除所披露者外,本公司无意于未来12个

月进行可能会削弱或否定股份合并拟定目的之其他企业行动。董事将于进行其他企业

行动前审慎考虑可能对股东造成的影响。

股东特别大会

本公司将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星期三)上午十一时正假座澳门友谊大马

路澳门渔人码头励宫酒店宴会厅举行股东特别大会,以考虑及酌情通过普通决议案批

准股份合并。召开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3至14页。本通函随附股东于股东特别大

会上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如 阁下无法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或于会上投票,

务请将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按其上印列之指示填妥,并尽快但无论如何于股东特别大

会或其任何续会或延会(视情况而定)指定举行时间不少于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

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

中心17M楼。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特别大会或

其任何续会或延会(视情况而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

为已撤销论。

据董事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概无股东于股份合并中拥有

任何重大权益,因此,概无股东将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有关股份合并的普通决议案

放弃投票。


董事会函件

于股东特别大会上以投票方式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及(5)条,于股东大会上,股东所作之任何表决必须以投

票方式进行(惟大会主席以诚实信用之原则做出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序或行政事宜之

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者除外),而本公司须于股东大会后尽快刊登有关股东大会投票

结果之公告。因此,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载于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内)均

将以投票方式表决,而本公司将于股东特别大会结束后尽快刊登有关股东特别大会投

票结果之公告。

推荐意见

经考虑上文「进行股份合并及更改每手买卖单位的原因」一段所载的理由,董事认

为,股份合并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因此,董事推荐股东投

票赞成将于股东特别大会上提呈的普通决议案。

责任声明

本通函的资料乃遵照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公司的资料;董事愿就本

通函的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各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

知及所信,本通函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属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且并

无遗漏任何事项,足以令致本通函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其他事项

本通函及随附之代表委任表格之中英文本如有歧义,概以英文本为准。

警告

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股份合并须待本通函「股份合并的条件」一段

所载条件获达成后,方可作实。因此,股份合并未必会进行。


董事会函件

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如有任何疑问,应

咨询彼等之专业顾问。

此 致

列位股东 台照

承董事会命

澳门励骏创建有限公司

主席、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

李柱坤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Macau Legend Development Limited

澳门励骏创建有限公司

*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680)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兹通告澳门励骏创建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星期三)

上午十一时正假座澳门友谊大马路澳门渔人码头励宫酒店宴会厅举行股东特别大会

(「股东特别大会」),借以考虑并酌情通过(无论有否修订)以下决议案为本公司普通决

议案: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待本通函「股份合并的条件」项下董事会函件所载其他条件达成后,自紧

随本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后第二个营业日起生效:

(i) 本公司股本中每十(10)股每股面值0.10港元的已发行及未发行普通股合

并为一(1)股每股面值1.00港元之普通股(各为一股「合并股份」),而该等

合并股份将于各方面彼此之间享有同等地位,并拥有组织章程细则所载

权利及特权,并受本公司组织章程大纲及组织章程细则所载限制所规限

(「股份合并」);

(ii) 因股份合并而产生的任何零碎合并股份将不予处理,亦不会发行予有关

股东,惟所有该等零碎合并股份将予汇总,并在可行情况下按董事可能

认为合适的方式及条款出售,收益拨归本公司所有;

(iii) 紧接股份合并后,本公司的法定股本由1,000,000,000港元(分为

10,000,000,000 股每股面值0.10港元的普通股)变更为1,000,000,000港元

(分为1,000,000,000股每股面值1.00 港元的普通股);及

* 仅供识别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

(iv) 谨此授权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及获董事授权的一名及多名人士,按彼等

全权酌情认为就实施或落实或完成有关股份合并的任何事宜而言属必

要、适当、适宜或权宜的情况下,采取有关行动、作出所有有关行动及

事宜以及签立所有有关其他文件或契据(包括加盖印章,如适用)。」

承董事会命

澳门励骏创建有限公司

主席、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

李柱坤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附注:

(a) 为厘定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及于会上投票的资格,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星期五)至

二零二五年七月三十日(星期三)(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于此期间将不会办理

本公司任何股份(「股份」)过户登记。为符合资格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并于会上投票,所有股份过户文

件连同有关股票,须不迟于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星期四)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本公司的香港

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

1712–1716号舖,以办理登记手续。

(b) 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该等授权书或授权文件的经核证副本,

必须尽快但无论如何不迟上述大会或该大会之任何续会或延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送达本公司的

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

楼,方为有效。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后,本公司股东仍可亲自出席大会并于会上投票;在此情况下,

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已撤销论。

(c) 任何有权出席上述大会及于会上投票之本公司股东可委任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及投票。受委代表

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持有两股或以上股份的股东可委任一名以上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及投票。如委任

一名以上人士为受委代表,则委任书须注明各名获委任之受委代表的有关股份数目与类别。

于本通告日期,执行董事为李柱坤先生及林书茵女士;非执行董事为何超莲女

士、李骏德先生及黄志文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刘毅基先生、麦家荣先生及马

琸玲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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