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29 东建国际 公告及通告: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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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布之内容概

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

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

任何责任。

本公布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证券的邀请或要约。

OCI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东建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29)

根据一般授权配售新股份

配售代理

配售协议

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

议,据此,本公司委任配售代理作为本公司之唯一配售代理,按尽力基

准并待配售事项的先决条件获达成后,促使以每股配售股份0.28港元的

价格向预计不少于六(6)名承配人配售最多299,949,984股配售股份。配售

股份将根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获配发及发行,且因

此毋须经任何股东批准。

最高299,949,984股配售股份相当于(i)本公司于本公布日期之现有已发行

股本20.0%;及(ii)本公司经发行配售股份扩大后之已发行股本约16.67%(假

设本公司已发行股本自本公布日期起至配售事项完成止并无其他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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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已配售最高数目的配售股份,配售事项所得款项总额将约为

83,985,995港元,所得款项净额将约为83,372,065港元。

每股配售股份之配售价0.28港元乃经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公平磋商后厘定,

较(i)股份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即配售协议日期)于联交所所报之收

市价每股0.345港元折让约18.84%;及(ii)股份于紧接配售协议日期前连续

五个交易日于联交所所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0.348港元折让约19.54%。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配售事项须待配售协议所载条件获

达成后方告完成,配售代理于若干不可抗力事件或本公布所述的其他事

件发生后,有权终止配售协议,且配售事项未必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

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配售协议

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交易时段后),本公司与配售代理订立配售协议,

其主要条款概述如下:

日期: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订约方︰

(a) 本公司(作为发行人);及

(b) 凯基证券亚洲有限公司(作为配售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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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代理已有条件同意作为本公司之唯一配售代理,按尽力基准促使向不

少于六(6)名承配人配售最多299,949,984股配售股份。配售代理将收取配售

代理根据其于配售协议项下之责任所配售之配售股份乘以配售价总额0.5%

之配售佣金。该配售佣金乃经本公司与配售代理根据一般商业条款及参考

现行市况公平磋商后厘定。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于本公布日期,配售代理

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第三方。

承配人:

配售代理将按尽力基准向承配人配售配售股份,而承配人及其最终实益拥

有人(如适用)须为独立第三方,且并非为本公司关连人士,亦非与本公司一

致行动人士(定义见收购守则)。目前预期配售股份将配售予不少于六(6)名

承配人,且概无承配人或彼等之联系人将于紧随配售事项完成后成为主要

股东。

配售价:

每股配售股份0.28港元的配售价较︰

(i) 股份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即配售协议日期)于联交所所报之收市

价每股0.345港元折让约18.84%;及

(ii) 股份于紧接配售协议日期前连续五个交易日于联交所所报之平均收市

价每股0.348港元折让约19.54%。

配售价乃经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参考股份之过往及现行市价、现行市况以及

股份流动性公平磋商后厘定。经计及上述因素,董事会认为配售协议之条

款(包括配售价及配售佣金)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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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已配售最高数目的配售股份,配售事项所得款项总额及所得款项净额

将分别约为83,985,995港元及83,372,065港元(经扣除配售事项的配售佣金及

其他开支)。按此基准,每股配售股份之净发行价将约为0.28港元。

配售股份:

最高299,949,984股配售股份相当于(i)本公司于本公布日期之现有已发行股

本20.0%;及(ii)本公司经发行配售股份扩大后之已发行股本约16.67%(假设

本公司已发行股本自本公布日期起至配售事项完成止并无其他变动)。配售

事项项下之配售股份最高总面值将为2,999,499.84港元。

配售股份地位:

配售股份于发行及缴足股款后,将于各方面与发行配售股份日期之已发行

股份享有同等地位。

配售事项之条件:

配售事项须待以下各项获达成后,方告完成:

(i) 上市委员会同意批准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而有关上市及批准其后并

无撤回;

(ii) 本公司已就配售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取得所有必要的同意及批

准;

(iii) 概无发生任何重大违约或任何事件致使本公司于配售协议项下之任何

声明、保证或承诺于任何重大方面为不准确、失实或具误导成份;及

(iv) 配售代理并无根据配售协议的条款终止配售协议。

倘上述条件未能于最后截止日期或之前获达成及╱或豁免(上文第(i)项条件

除外),则配售代理及本公司于配售协议项下有关配售事项之所有权利、义

务及责任将告停止及终止,且任何订约方均不得就配售事项向其他方提出

任何申索,惟任何先前违约及╱或于有关终止前根据配售协议可能已产生

之任何权利或义务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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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

配售事项须于上述条件获达成后第三个营业日(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可能

以书面方式协定之有关较后日期)完成。

终止:

倘出现下列情况,配售代理合理认为可于完成日期上午八时正前随时向本

公司发出书面通知以终止配售协议:

(i) 国家、国际财政、外汇管制政治、香港经济状况出现任何变动,而配售

代理合理认为将对配售事项之完成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ii) 本公司违反其于配售协议中作出之任何保证、声明及承诺,而配售代

理基于合理理据认为有关违反对配售事项而言属重大;或

(iii) 市况出现任何重大变动(不论是否构成一系列变动之一部分),而配售

代理合理认为将对配售事项构成重大不利损害,或使进行配售事项属

不明智或不适宜;或

(iv) 本公布或本公司自刊发其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

报以来向联交所及╱或本公司股东刊发之任何公布及通函所载之任何

陈述于任何重大方面已成为或被发现属失实、不正确或具有误导性,

而配售代理认为将对配售事项之完成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

(v) 股份于联交所暂停买卖超过五个连续营业日(因配售事项或与配售事

项有关者除外);或

(vi) 发生任何不可抗力事件(即订约方无法控制且不可预见或不可避免的

事件),包括但在不限于本项之一般性之原则下发生任何天灾、战争、

暴乱、公共秩序混乱、内乱、火灾、水灾、爆炸、疫症、恐怖主义活动、

罢工或停工等事项,且该等事项妨碍有关订约方履行合约责任;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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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开曼群岛或香港任何法院或其他主管当局颁布任何新法律或法规或现

行法律或法规的变更或对其诠释或应用的任何变更,及倘配售代理合

理认为任何有关新法律或变更将对本集团整体的业务或财务前景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及╱或对配售事项的成功造成不利影响;或

(viii) 任何第三方针对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提出任何重大诉讼或申索,已经

或可能对本集团整体的业务或财务前景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配售代

理合理认为该等诉讼或申索将会对配售事项的成功造成重大损害。

如上文所述终止配售协议后,配售协议各方于配售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

义务及责任将告终止及终结,且任何一方概不得就因配售协议产生或与其

有关的任何事项或事宜向另一方提出任何申索,惟任何先前违约或于有关

终止前根据配售协议可能已产生之任何权利及╱或义务除外。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务请注意,配售事项须待配售协议所载条件获达

成后方告完成,配售代理于若干不可抗力事件或本公布所述的其他事件发

生后,有权终止配售协议,且配售事项未必会进行。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

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

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之一般授权

配售股份将根据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之一般授权获配发及发行。根

据一般授权,本公司获授权配发及发行最多299,949,984股股份,直至一般授

权撤销、修订或届满为止。于本公司订立配售协议前,本公司尚未根据一般

授权行使权力以配发及发行任何新股份。配发及发行配售股份因此毋须取

得任何股东批准。

申请上市

本公司将向上市委员会申请配售股份上市及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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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配售事项之理由及所得款项用途

本公司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其附属公司之主要业务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

提供投资及财务咨询服务、提供证券包销及配售服务、证券买卖与投资以

及进行葡萄酒及饮品贸易。

诚如本集团截至二零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报所披露,本集团

将审慎及勤勉地探索新的潜在扩展机会,以多元化收入来源、为本集团带

来利润及可持续增长。

假设所有配售股份获悉数配售,配售事项所得款项总额将约为83,985,995港

元,所得款项净额将约为83,372,065港元(经扣除配售事项的配售佣金及其他

开支),相当于净发行价约为每股配售股份0.28港元。

董事会拟将所得款项净额(i)70%用于在机会出现时符合本集团的一般业务

过程中本公司投资授权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于公司的首次公开发售前作

为彼等之锚定投资者或策略投资者进行投资,并加强资产管理业务的融资;

(ii)10%用于扩展本集团之葡萄酒及饮品业务;及(iii)余下20%作为本集团之

一般营运资金,包括员工成本、专业费用、租金付款及其他一般行政及营运

支出。

董事会认为,配售事项将扩大本公司之股东基础及资本基础。此外,配售事

项所得款项净额将增强本集团之财务状况,有利于本集团未来发展。因此,

董事会认为配售事项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本公司过往十二个月之集资活动

于紧接本公布日期前过往十二(12)个月内,本公司并无进行任何涉及发行股

本证券的集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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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事项对本公司股权架构之影响

据董事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深知、尽悉及确信,本公司(i)于本公布日期;

及(ii)紧随配售事项完成后(假设配售最高数目的配售股份,且于配售事项完

成前本公司已发行股本并无其他变动)之股权架构载列如下:

于本公布日期紧随完成后

股份数目

已发行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股份数目

已发行股份的

概约百分比

主要股东

JZ Investment Fund L. P.

(附注1)

440,000,00029.34%440,000,00024.45%

金力集团有限公司(附注2)314,000,00020.94%314,000,00017.45%

展望控股有限公司(附注3)194,960,00012.99%194,960,00010.83%

公众股东

承配人––299,949,98416.67%

其他公众股东550,789,92036.73%550,789,92030.60%

总计1,499,749,920100.00%1,799,699,904100.00%

附注:

1. JZ Investment Fund L.P.,为获豁免有限合伙企业,由其普通合伙人JZ International Ltd.之

董事会管辖。

  1. ,东方睿信有限公司由东方睿义(上

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全资拥有,而东方睿义(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由上海东方证

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全资拥有,而上海东方证券资本投资有限公司由东方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全资拥有。

  1. ,CCBI Investments Limited由建

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全资拥有,建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由建行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全资拥有,建行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由建行国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全资拥有,建行国

际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拥有,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由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拥有57.11%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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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于本公布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于二零二五年五月三十日举行之股东周

年大会

「联系人」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营业日」指香港持牌银行于其正常营业时间一般开门营业

及联交所于其正常交易时间开市进行证券交易

业务之日子(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或香港公众

假期或工作日上午九时正至下午五时正之间任

何时间香港发布八号或以上之热带气旋警告讯

号或黑色暴雨警告讯号之任何日子)

「本公司」指东建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

之有限公司,其已发行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股份代号:329)

「完成日期」指配售协议内所载条件获达成后第三个营业日(或

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可能以书面方式协定之有关

其他日期)

「关连人士」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控股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一般授权」指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授予董事以配发、发行

及处理最多299,949,984股股份(即本公司于股东

周年大会日期之已发行股本之20%)的一般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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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指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上市委员会」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最后截止日期」指自配售协议日期起计第二十一个历日(即二零

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或本公司与配售代理可

能以书面方式协定之有关较后日期

「承配人」指配售代理根据及依据配售协议全权酌情促使及

挑选认购任何配售股份之任何个人、法团、机

构投资者或其他投资者

「配售事项」指根据配售协议所载之条款及在配售协议所载条

件的规限下,由配售代理按尽力基准向承配人

配售将予配发及发行之最多299,949,984股配售

股份

「配售代理」指凯基证券亚洲有限公司,一间于香港注册成立

且从事证券及期货条例项下第1类(证券交易)

及第4类(就证券提供意见)受规管活动之持牌

法团

「配售协议」指本公司与配售代理订立日期为二零二五年七月

十一日之有条件配售协议,内容有关配售事项

「配售价」指每股配售股份0.28港元之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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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售股份」指本公司根据配售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将予配发及

发行之最多299,949,984股新股份,而每股均为

一股「配售股份」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01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主要股东」指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收购守则」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施行的公司收

购及合并守则

「%」指百分比

承董事会命

东建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焦树阁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于本公布日期,董事会包括以下董事:

执行董事:

焦树阁先生(主席)

唐南军先生(首席执行官)

非执行董事:

吴广泽先生

赵力先生

郭婷婷女士

独立非执行董事:

庄嘉谊先生

曹肇棆先生

李心丹先生

卢永仁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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