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73 联合集团 公告及通告:延迟寄发通函 – 有关 (I) 成立合营企业; 及 (II) 提供股东贷款之主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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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联
合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ALLIED GROUP LIMITED)
(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373)
延迟寄发通函
有关
(I)成立合营企业;及
(II)提供股东贷款
之主要交易
兹提述(i)联合集团与天安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九日的公布(「第一则联合公
布」),内容有关股东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ii)联合集团与天安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
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的公布(「第二则联合公布」),内容有关提供二零二五年股东贷款及
股东贷款(「提供股东贷款」)。除另有指明者外,本公布所用词汇与第一则联合公布及第
二则联合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一份载有(其中包括)股东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详情之联合
集团通函须于第一则联合公布刊发后15个营业日内(即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或之前)
寄发予联合集团股东,而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提供股东贷款详情之联合集团通函须于第
二则联合公布刊发后15个营业日内(即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或之前)寄发予联合集团
股东。
联合集团董事会谨此知会联合集团股东,联合集团将同时就披露有关股东协议项下拟进
行之交易及提供股东贷款的资料刊发一份通函(「通函」)。由于联合集团需要额外时间落
实通函所载之若干资料,联合集团已向联交所申请且联交所已授出豁免(「豁免」)严格遵
守上市规则第14.41(a)条,以延长寄发通函之时间。通函之寄发日期预计将延长至二零二
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或之前。豁免仅适用于是次情况,倘联合集团的状况有变动,联交所
可撤回或更改豁免。
代表联合集团董事会
联合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劳景祐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于本公布日期,联合集团董事会由执行董事李成辉先生(行政总裁)、劳景祐先生及麦伯雄先生;非执行董
事狄亚法先生(主席)、长原彰弘先生(副主席)及李淑慧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白礼德先生、
AlanStephenJones先生、杨丽琛女士及周国荣先生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