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028 天安 公告及通告:延迟寄发通函 – 有关 (I) 成立合营企业; 及 (II) 提供股东贷款之主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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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延迟寄发通函
有关
(I)成立合营企业;及
(II)提供股东贷款
之主要交易
兹提述(i)天安与联合集团联合刊发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十九日的公布(「第一则
联合公布」),内容有关股东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易;及(ii)天安与联合集团联合
刊发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的公布(「第二则联合公布」),内容有关提供
二零二五年股东贷款及股东贷款(「提供股东贷款」)。除另有指明者外,本公布所
用词汇与第一则联合公布及第二则联合公布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根据上市规则第14.41(a)条,一份载有(其中包括)股东协议项下拟进行的交易详情
之天安通函须于第一则联合公布刊发后15个营业日内(即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或之前)寄发予天安股东,而一份载有(其中包括)提供股东贷款详情之天安通函须
于第二则联合公布刊发后15个营业日内(即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七日或之前)寄发
予天安股东。
天安董事会谨此知会天安股东,天安将同时就披露有关股东协议项下拟进行之交
易及提供股东贷款的资料刊发一份通函(「通函」)。由于天安需要额外时间落实通
函所载之若干资料,天安已向联交所申请且联交所已授出豁免(「豁免」)严格遵守
上市规则第14.41(a)条,以延长寄发通函之时间。通函之寄发日期预计将延长至
二零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或之前。豁免仅适用于是次情况,倘天安的状况有变动,
联交所可撤回或更改豁免。
代表天安董事会
天安中国投资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
杜灿生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于本公布日期,天安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宋增彬先生(副主席)、李成伟先生(董事总经理)、劳景祐
先生及杜灿生先生,非执行董事李成辉先生(主席)及郑慕智博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姜国芳
先生、魏华生先生及杨丽琛女士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