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85 亨鑫科技 公告及通告:经修订及重列的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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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GXIN TECHNOLOGY LTD.
亨 鑫 科 技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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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HX Singapore Ltd.名称在香港经营业务)
(于新加坡共和国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香港股份代号:1085)
经修订及重列的
提名委员会职权范围
1. 成立
提名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由二零零六年五月二日通过的董事会(「董事会」)决议案
成立。
2. 职责及职能
2.1 就委任董事会成员及评估各董事会成员的表现施行正式、具透明度及客观的程序。
为达成此目的,提名委员会的职能乃:
(i) 就所有董事会成员的委任及重新委任(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建立程序及向董事
会提供推荐建议,并就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供推荐建议。
(ii) 就重新提名而言,考虑董事(如适用,包括独立董事)的贡献及表现,例如出席率、
准备是否充足及参与程度。
(iii) 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成员数目及组成(包括成员的性别、年龄、文化及教育
背景、专业经验、技能、出任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及知识的多元化),并就任何建议变动
进行研究和物色具备合适资格的候选人,并向董事会提供推荐建议以配合本公司的企业
目的、价值观、策略及理想文化。
(iv) 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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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 倘一名董事同时担任多家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则决定该名董事是否能够及有否适当
履行其作为董事的职责。
(vi) 每年厘定独立非执行董事是否为独立人士,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法例法规(包括上市
规则)对独立董事不时的要求,如在任的年期、担任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等。
(vii) 支持本公司建立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的程序及定期评估董事会的表现和整体效能;
提呈客观表现准则供董事会审批,容许与同业进行比较;以及论述董事会提升长期股东
价值的方法。每年审查有关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包括就每名董事对董事会投入的时间
及贡献、能否有效履行职责作出的评估,当中需要考虑有关董事的专业资格及工作经验、
现有在公司的董事职位及该董事其他重大外部事务(如考虑其在其他上市公司的董事职
务、全职工作、主要顾问工作、重大公务职责以及法定机构或非牟利机构董事职务及其
他参与)所涉及时间投入以及其他与该董事的个性、品格、独立性及经验有关的因素或
情况,以及任何变更或发展,并提出建议。
(viii)识别有效董事会在所须技能、经验及其他特质方面的不足之处,并提名或推荐适当
候选人以弥补不足。
(ix) 物色具备合适资格成为董事会成员之人士,挑选获提名人士出任董事或向董事会作
出推荐。
(x) 确保所有董事会的获委任人士均接受适当的就职计划。
(xi) 制定提名政策以供董事会考虑及落实董事会的经审批提名政策。
2.2 于本公司年报清晰披露本公司有关董事会成员提名及评估的政策。为达成此目的,
提名委员会应审阅年报中就有关事项所作的声明。
2.3在适当情况下定期检讨关于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全体员工(包括高级管理层)的多元
化政策(统称「本公司多元化政策」)、在本公司《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本公司多元化
政策、本公司多元化政策的实施及有效性;以及检讨董事会为执行本公司多元化政策而
制定的可计量目标(例如目标数字和时间表)和达标进度。在适当情况下制定、定期检
讨、执行及监察董事的提名政策以及本公司多元化政策,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以供其
考虑及批准。就提名委员会、提名政策及本公司多元化政策,以及其工作,每年在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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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企业管治报告》内及根据适用法律及规则的规定作出披露。
3. 委任
3.1 提名委员会须由董事会从其成员中委任。提名委员会须包括不少于三(3)名成员,且
大多数成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其中至少一名成员为不同性别。提名委员会至少须
有一(1)名成员具备广泛的业务经验、业务网络及熟悉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的程序,且愿
意付出精力及时间,如有需要,亦可在内部或向适当的外界顾问征询专家专业意见。
3.2 主席须由董事会选出,并须为董事会主席或独立非执行董事。成员可决定主席任
期。
3.3 倘成员由于任何原因不再为成员,则董事会须于该事件起三(3)个月内委任具备有关
资格的新成员,以使成员人数不会低于三(3)名。
3.4 有意自提名委员会退任或辞任的成员须向董事会发出至少一(1)个月的书面通知。
3.5 成员辞任或退任或被免职或丧失资格出任本公司董事时,其职位即告悬空。
4. 管理
4.1 会议
(i)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透过电话会议或电子或电报形式令参与会议的所有人士可听取
对方发言的其他同步通讯方式进行,而以此方式参与会议须视为构成亲身出席有关会议,
惟所作的全部决定须由参与上述以电信方式讨论的全体成员以书面形式确认。
(ii) 提名委员会每年须至少举行一(1)次会议(或适用于本公司的其他监管机构所要求的
任何其他数目)。提名委员会须由主席召开及主持。如有需要,提名委员会的任何成员或
提名委员会的秘书可召开特别会议。
(iii) 提名委员会主席(如未能出席,则提名委员会的其中一名成员)须主持各会议。倘任
何提名委员会会议的主席或获提名的会议主席于有关会议指定举行时间后10分钟内未
有出席,则出席的成员可选出另一名提名委员会成员担任会议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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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 提名委员会须全权酌情决定召开会议及有关会议的议事程序,并可邀请任何董事或
管理层或专业人士、咨询机构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其会议。本公司须支付因邀请专业人
士而合理产生的任何费用。
(v) 公司秘书(如未能出席,则其代表)须担任所有提名委员会会议的秘书。公司秘书须
编制会议记录,并在有关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将初稿传阅给提名委员会各成员,以供
彼等给予修改意见。定稿则须由有关会议主席确认,并传阅给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会
议记录须由有关会议主席或接续举行的下次会议的主席签署。
(vi)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议事程序记录及于会上通过的决议案须由提名委员会秘书存置。
(vii) 提名委员会应提名至少一(1)名成员出席股东周年大会,以便回答股东有关董事委
任及提名政策的问题。
(viii) 提名委员会须向董事会提供有关香港联交所或任何其他适用监管机构所规定的企
业构建工作的资料。
4.2 通知
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否则确认各提名委员会会议举行地点、时间、日期及议程的通知连
同所有相关文件,须于有关会议日期前在实际可行的情况下送交提名委员会各成员。
4.3 法定人数
法定人数须为两(2)名成员,包括至少一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4.4 表决
各出席成员可投一票。将于任何提名委员会会议上议决的所有事宜,须由出席有关会议
并于会上投票的大多数提名委员会成员投票决定(提名委员会的决定于所有时候均须摒
除于审议中的标的事项有利益冲突的任何成员的投票、批准或推荐建议)。倘出现僵局,
会议主席拥有决定票。
4.5 书面决议案
由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签署的书面决议案的效力及作用与于正式召开及举行的提名委员
会会议上获通过者无异。任何有关决议案可由样式相同的多份文件组成,各由一名或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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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成员签署。有关「书面」及签署的表述包括以传真、专用电报、有线电报或电报方式
作出的批准。
4.6 汇报
提名委员会主席须透过呈交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的方式或主席酌情认为适当的其他形式
向董事会汇报提名委员会的议事程序。
4.7 独立专业意见
提名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可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征询独立专业意见,费用概由本公司承担。
5. 更新职权范围
5.1 此等提名委员会的职权范围乃遵照香港当时生效的适用法定及监管规定(尤其是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拟备。
5.2 职权范围须由董事会审批。提名委员会须根据香港联交所的上市规则检讨及重新评
估此等职权范围的适合性,而任何所需修订应由董事会审批。对职权范围的任何修订、
修改或删除均不得影响提名委员会于作出该等修订、修改或删除前所作的决议案或行动
的有效性。
5.3 此等职权范围并无提述但本公司的组织章程细则有载列的事项,须受组织章程细则
所规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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