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103 首佳科技 公告及通告:审核委员会-职权范围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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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佳科技制造有限公司

董事委员会

审核委员会-职权范围书

根据于一九九九年生效之最佳应用守则于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成立。

1. 职能

审核委员会(「审核委员会」)由首佳科技制造有限公司(「本公

司」/「首佳科技」)董事(「董事」)会(「董事会」)委任。审核

委员会需审阅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本集团」)之财务汇报、风

险管理及内部监控原则,以及维持与本公司核数师适当的关系。

2. 成员

2.1 审核委员会须由董事会委任,且须由最少三名审核委员会

之成员(「成员」)组成。

2.2 成员须全部由非执行董事组成,当中大部份成员须为独立

非执行董事(「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最少一名具备合适专

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财务管理专长之独立非执行董事。

2.3 审核委员会之主席须由董事会委任,并须为独立非执行董

事。

2.4 倘审核委员会亦包括非执行董事,则属本公司现有核数公

司前合伙人之非执行董事于(a)不再为该公司合伙人之

日;或(b)不再于该公司享有任何财务利益之日(以较后

者为准)起计两年内不得出任为成员。

3. 秘书

3.1 审核委员会之秘书由公司秘书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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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在公司秘书缺席的情况下,审核委员会可不时委任任何其

他具备合适资格及经验之人士为审核委员之秘书,以确保

所有会议均保存完整的会议记录。

4. 会议及会议法定人数

4.1 审核委员会每年最少须举行两次会议。本公司之外聘核数

师如认为有需要,可要求举行会议。

4.2 审核委员会会议及程序须受本公司章程细则所载的董事

会会议及程序规定所监管。惟任何会议之通知最少须于该

会议举行前14天作出,除非全体成员一致通过豁免该通

知。不论所作出之通知期,成员出席会议将被视为成员豁

免所需之通知期。倘延会于少于14天内举行,则任何延

会毋须作出通知。

4.3 审核委员会之会议法定人数为任何两名成员,其中一名成

员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惟董事会另有决定则除外。

4.4 会议均可亲身出席、透过电话会议、视像会议或其他电子

通讯方式(所有参与会议之成员均能够透过该等设备聆听

对方)参与会议。

4.5 审核委员会之决议案须以过半数票数通过。

4.6 由全体成员书面签署之决议案亦为有效,犹如其已于审核

委员会正式召开及举行之会议上获通过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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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会议记录由审核委员会之秘书备存。会议记录之草拟本及

最终版本须于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向全体成员传阅,以

供审批及作记录。该等会议记录须向董事会呈交。

5. 出席会议

5.1 本公司之外聘核数师代表与审核委员会每年最少举行一

次并无任何执行董事(获审核委员会邀请者除外)出席之

会议。

5.2 在审核委员会之邀请下,下列人士可出席会议:

(i) 内部审计主管或(如其缺席)内部审计代表或执

行内部审核功能的专业公司之代表;

(ii) 集团财务总监[或财务总裁](或担任同一职位之

人士);

(iii) 其他董事会成员;及

(iv) 本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的任何管理层。

5.3 仅成员有权于会议上投票。

6. 股东周年大会

审核委员会之主席或(如其缺席)另一名成员(必须为独立非执

行董事)须出席本公司之股东周年大会,并回应股东就审核委员

会之活动及责任作出之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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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责任、权力及酌情权

审核委员会之责任为透过检讨及监管本公司之财务申报、风险管

理及内部监控系统,协助董事会履行其审计职责。审核委员会具

有下列责任、权力及酌情权:-

与本公司外聘核数师之关系

7.1 主要负责就外聘核数师之委任、重新委任及罢免向董事会

提供建议、批准外聘核数师之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

何有关该核数师辞任或辞退之问题;

7.2 检讨及监察外聘核数师是否独立客观;

7.3 按适用标准检讨及监察核数程序是否有效,并于核数工作

开始前先与外聘核数师讨论核数性质及范畴及有关申报

责任;

7.4 就外聘核数师提供非核数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

此而言,「外聘核数师」包括与核数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

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之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有

关资料之第三方,在合理情况下会断定该机构属于该核数

公司之本土或国际业务之一部分之任何机构;

7.5 就任何必须采取之行动或改善之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

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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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阅本公司之财务资料

7.6 监察本公司之财务报表以及年度报告及账目、半年度报告

及季度报告(若拟刊发)之完整性,并审阅其中所载有关

任何财务申报之重要判断。审核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有

关报表及报告(如适用)前,应特别针对下列事项加以审

阅:

(a) 会计政策及实务之任何更改;

(b) 涉及重要判断之地方;

(c) 因核数而出现之重大调整;

(d) 企业持续经营之假设及任何保留意见;

(e) 是否遵守会计准则;及

(f) 是否遵守有关财务申报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及法律

规定;

7.7 就上文第7.6项而言:-

(a) 成员应与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如有)联络;

(b) 审核委员会每年最少须与本公司之外聘核数师开会

两次;及

(c) 审核委员会须考虑于该等报告及账目中所反映或需

反映之任何重大或不寻常事项,并应适当考虑任何由

本公司属下会计及财务汇报职员、监察主任(如有)

(或担任同一职位之人士)或外聘核数师提出之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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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本公司之财务申报制度、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7.8 检讨本公司之财务监控,以及(除非有另设的董事会辖下

风险委员会又或董事会本身会明确处理)检讨本公司的风

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

7.9 与管理层讨论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确保管理层已履

行职责建立有效之系统。讨论内容应包括本公司在会计及

财务汇报职能方面的资源、员工资历及经验是否足够,以

及员工所接受的培训课程及有关预算又是否充足;

7.10 主动或应董事会之委派,考虑任何有关风险管理及内部监

控事宜之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对调查结果之回应;

7.11 确保内部核数师(如有)或执行内部审核功能的专业公司

和外聘核数师之工作得到协调;并确保内部核数功能在本

公司内有足够资源运作,并且有适当之地位;以及检讨及

监察内部核数功能是否有效;

7.12 审阅和评估本公司的年度内部审核计划;

7.13 提供意见和建议以加强本集团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

统;

7.14 如需要时,与内部核数师(如有)或执行内部审核功能的

专业公司之代表会面,以确保不存在与风险管理和内部监

控功能相关尚未解决的问题或关注;

7.15 向内部核数师或执行内部审核功能的专业公司寻求确

证,有关风险管理之内部监控程序以配合董事会制定之策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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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 审阅呈交董事会前管理层所作出有关本集团风险管理和

内部监控系统有效性之确认函的内容;

7.17 检讨本集团之财务及会计政策及实务;

7.18 审阅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之《审核情况说明函件》、外

聘核数师就会计记录、财务账目或监控系统向管理层提出

之任何重大疑问及管理层作出之回应;

7.19 确保董事会及时回应于外聘核数师给予管理层之《审核情

况说明函件》中提出之事宜;

7.20 检讨本公司雇员可暗中就财务汇报、内部监控或其他方面

可能发生的不正当行为提出关注之设定安排。审核委员会

应确保有适当安排,让本公司对此等事宜作出公平独立的

调查及采取适当行动;

7.21 担任本公司与外聘核数师之间的主要代表,负责监察二者

之间的关系;

7.22 就上市规则的《企业管治守则》(「守则」)之守则条文中

上述所有事宜向董事会汇报;及

7.23 考虑任何其他由董事会特定提交审核委员会处理之事项。

8. 企业管治事宜

8.1 制定及检讨本公司的企业管治政策及常规,并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以及落实经董事会通过的企业管治政策;

8.2 检讨及监察本公司在遵守法律及监管规定方面的政策及

常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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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检讨本公司遵守守则及其他相关规则的情况。

9. 申报责任

审核委员会须于每次会议后以传阅审核委员会会议纪录形式向

董事会报告,并根据有关不时修订之上市规则需要刊载于年报或

其他报告内。

10. 权限

10.1 审核委员会获董事会授权可查阅本集团之一切账目、账册

及、记录及运营信息。

10.2 审核委员会有权按履行其职责所需而要求本公司管理层

就任何有关本公司、其附属公司或联属公司运营及财政状

况之事项提供资料。

10.3 审核委员会可依据其职责要求相关方提供协助。

10.4 审核委员会须获提供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如需要) 。

10.5 作为成员之董事可在适当情况下寻求独立专业意见,以向

本公司履行作为成员之责任,费用由本公司支付。

注: 可透过公司秘书作出寻求独立专业意见之安排。

11. 职权范围书

11.1 职权范围书将按每年及按不时所需予以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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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职权范围书将于本公司及联交所网站上登载,以解释审核

委员会之角色及董事会授予其之权力。职权范围书副本可

在任何人士要求下免费索阅。

注: 「高级管理人员」指本公司年报内提及的同一类

别的人士(如有),而按上市规则附录D2第12段

规定,该等人士之身份须予以披露。

「管理层」指本公司及/或其附属公司的业务单位

/部门的负责人。

更新日期: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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