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20 赛伯乐国际控股 公告及通告:须予披露交易 授出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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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表明概不会就本公布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该等

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CYBERNAUT INTERNATIONAL HOLDINGS COMPANY LIMITED

赛伯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20)

须予披露交易

授出贷款

授出新增贷款

于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交易时段后),贷方(一间本公司附属公司)与借方订

立新增贷款协议,据此,贷方同意向借方授出金额5百万港元之新增贷款。

上市规则之涵义

贷方已于本公布日期起计十二个月内向借方授出总额7.5百万港元之现有贷款。

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十四章,现有贷款应与新增贷款合并处理,以计算新增

贷款的百分比率。由于有关贷款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因此

贷款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下的报告及公告

规定。

新增贷款协议

日期: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订约方:1. 友邦信贷有限公司(贷方);及

2. 借方。

借方主要从事放债业务,并为香港持牌放债人。借方的最终实益拥有人为

颜培意。据董事所尽悉及确信,借方及其最终实益拥有人为独立第三方。


新增贷款金额

5百万港元。

利息

新增贷款将按年息率10.5厘计息,须每月支付。

还款

借方须于提款日期起计9个月后归还新增贷款。

抵押

新增贷款由位于香港的物业之第一法律押记作抵押。

现有贷款协议

日期: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订约方:1. 友邦信贷有限公司(贷方);及

2. 借方。

现有贷款金额

合共7.5百万港元。

利息

现有贷款将按年息率10.5厘计息,须每月支付。

还款

借方须于提款日期起计12个月后归还现有贷款。

抵押

每笔现有贷款由位于香港的另一处物业之第一法律押记作抵押。


订立贷款协议之理由

本集团主要从事互联网业务(电子商务及互联网教育服务)及放债业务。

贷方为本公司附属公司,亦为根据放债人条例(香港法例第163章)之香港持牌放

债人。贷款协议乃于本集团之日常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并能为本集团带来利息

收入。贷款协议之条款乃经由贷方及借方公平磋商后始行厘定。董事会认为贷款

协议之条款诚属公平合理,亦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上市规则之涵义

贷方已于本公布日期起计十二个月内向借方授出现有贷款。因此,根据上市规则

第十四章,现有贷款应与新增贷款合并处理,以计算新增贷款的百分比率。由于

有关贷款的最高适用百分比率超过5%但低于25%,因此贷款构成本公司的须予披

露交易,并须遵守上市规则第十四章下的报告及公告规定。

释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借方」指借富信贷有限公司

「本公司」指赛伯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一家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

之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主板上市

「关连人士」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之涵义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现有贷款」指贷方根据现有贷款协议向借方授出两笔分别为3.5百万

港元及4百万港元之独立贷款融资

「现有贷款协议」指贷方与借方就两笔分别为3.5百万港元及4百万港元之

独立贷款融资订立之两份日期均为二零二五年四月二

十五日之独立贷款协议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香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独立第三方」指独立于本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

「贷方」指友邦信贷有限公司,一家于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

司,为本公司附属公司

「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贷款」指新增贷款及现有贷款

「贷款协议」指新增贷款协议及现有贷款协议

「新增贷款」指贷方根据新增贷款协议向借方授出一笔为5百万港元之

贷款融资

「新增贷款协议」指贷方与借方就一笔为5百万港元之贷款融资订立日期为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之贷款协议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已发行股份之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承董事会命

赛伯乐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主席

朱敏先生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于本公布日期,执行董事为朱敏先生及叶芯瑜女士;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

唐耀安先生、李奕生先生、曹克先生及李锦荣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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