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607 上海医药 公告及通告:海外监管公告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依赖

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上 海 医 药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Shanghai Pharmaceuticals Holding Co., Ltd. *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码:02607)

海外监管公告

本公告乃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10B条而作出。

兹载列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刊登的《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仅供参阅。

承董事会命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杨秋华

董事长

中国上海,2025年7月12日

于本公告日期,本公司的执行董事为杨秋华先生、沈波先生、李永忠先生及董明

先生;非执行董事为张文学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为顾朝阳先生、霍文逊先

生、王忠先生及万钧女士。

* 仅供识别


证券代码:601607 证券简称:上海医药 公告编号:临2025-070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9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6月26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 :2024年年度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H 股股东的现金分红有关情况详见本公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hkexnews.hk)发布的落款日期为2025年6月26日的相关公告。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3,708,361,809股(其中A股股本为2,789,289,105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9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075,424,924.61元,其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7/172025/7/182025/7/18

中A股现金红利808,893,840.45元。

三、相关日期

四、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本公司自行发放对象以外的A股(包括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和限售流通股)的红利委

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

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

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本公司股东上海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潭东企业咨

询服务有限公司、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有的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

放。

3. 扣税说明

1、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

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

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本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7/172025/7/182025/7/18

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

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本公司本次利润分配实

施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将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

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本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代缴个人所得税。

(2)对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

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票的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

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9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东,本公

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

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

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如存在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它A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企业所得税法》),应参

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

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9元。

(4)对于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A股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其股息红

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即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

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

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

扣所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

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

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

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股权

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A股股东一致。

2、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1)对于持有本公司有限售条件A股股票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

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前述通知有关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


取得的股息红利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人民币0.29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63730908

联系传真:021-63289333

特此公告。

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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