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28 耀才证券金融 通函:建议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重选董事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阁下如对本通函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取得独立专业意见或咨询 阁下之股
票经纪或其他注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阁下如已将名下全部耀才证券金融集团有限公司股份售出或转让,应立即将本通函及随附之代
表委任表格送交买方或承让人,或送交经手买卖或转让之银行、股票经纪或其他代理商,以便
转交买方或承让人。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通函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
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
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BRIGHT SMART SECURITIES & COMMODITIES GROUP LIMITED
耀才证券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1428)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建议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重选董事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耀才证券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二)上午十时正假
座香港湾仔港湾道1号香港万丽海景酒店八楼海景厅I举行股东周年大会(「股东周年大会」),大
会通告载于本通函内。本通函随附股东于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无论 阁下能否
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务请按照代表委任表格上所印列之指示填妥该表格,尽快并无论如何
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
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填妥并交回代表委任表格
后, 阁下仍可依愿亲身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目 录
– i –
页次
释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事会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附录一 — 说明函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
附录二 — 建议重选之退任董事履历详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随附文件 — 代表委任表格
释 义
于本通函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指召开股东周年大会之通告,载于本通函第15至19页;
「股东周年大会」指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二)上
午十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1号香港万丽海景酒
店八楼海景厅I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
「组织章程细则」指本公司于二零二二年八月十九日通过特别决议案采
纳之经修订及重列组织章程细则,经不时修订;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行政总裁」指本公司行政总裁;
「委员会」指由董事会不时设立的委员会;
「本公司」指耀才证券金融集团有限公司,一间于开曼群岛注册
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于联交所上市;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港元」指港元,香港法定货币;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释 义
「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指二零二五年七月七日,即本通函付印前为确定其中
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后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购回授权」指购回最多达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及缴足股
本总面值10%之本公司股本中股份之一般及无条件
授权;
「购回决议案」指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5(B)项决议案所述之建议普通
决议案;
「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指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指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30港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收购守则」指证监会颁布的公司收购、合并及股份回购守则;及
「%」指百分比。
董事会函件
BRIGHT SMART SECURITIES & COMMODITIES GROUP LIMITED
耀才证券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1428)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董事会:
执行董事:
叶茂林先生(主席)
许绎彬先生(行政总裁)
陈永诚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余韧刚先生
司徒维新先生
凌国辉先生
黄婷婷小姐
注册办事处:
P.O. Box 31119
Grand Pavilion, Hibiscus Way
802 West Bay Road
Grand Cayman
KY1-1205
Cayman Islands
总办事处及主要营业地点:
香港中环
德辅道中71号
永安集团大厦
10楼及23楼
敬启者:
建议发行及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重选董事
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绪言
本通函旨在为 阁下提供有关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决议案之资料,内容有关(i)
授予董事会发行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ii)授予董事会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iii)藉加入
根据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将予购回之股份数目扩大发行额外股份之一般授权;及(iv)重
选董事。
董事会函件
发行额外股份之一般发行授权
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更新授予董事会配发、发行及
以其他方式处理股份之现有股份发行授权。现有股份发行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
时届满。股份发行授权之上限相当于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20%。
待有关普通决议案通过后,及假设于股东周年大会前并无发行或购回其他股份,
本公司将可根据发行授权发行最多339,459,261股股份。授出授权将确保给予董事会灵活
性及酌情权于适当时发行任何本公司股份。
购回股份之一般授权
本公司将提呈购回决议案,更新授予董事会购回股份之现有购回授权。现有购回
授权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届满。购回授权之上限相当于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
发行及缴足股本之10%。购回授权之说明函件载于本通函附录一。
扩大发行股份之一般授权
待所提呈有关股份发行授权及购回授权之决议案于股东周年大会上通过后,本公
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一项普通决议案,以批准藉将根据购回授权可能购回之股
份数目加入股份发行授权,扩大20%股份发行授权。
有关决议案之详情,谨请股东参阅本通函所载之股东周年大会通告。董事会谨就
该等决议案表明,目前并无计划根据有关授权购回任何股份或发行任何新股份。
重选退任董事
根据组织章程细则第108条,三名董事许绎彬先生、司徒维新先生及黄婷婷小姐将
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席退任董事职务,并符合资格膺选连任。
董事会函件
司徒维新先生自二零一零年八月四日起已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超过14年。根据上
市规则附录C1所载企业管治守则守则条文B.2.3,(a)在厘定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时,「担
任董事超过9年」足以作为一个考虑界线;及(b)倘独立非执行董事已任职超过9年,其是
否获续任应以独立决议案形式由股东审议通过。彼于担任本公司董事期间,并无参与
本集团任何行政管理事宜。彼凭借其法律界的宝贵经验及专业知识作客观判断并为董
事会作出贡献,以提升本公司及股东的最佳利益。考虑到上述因素及司徒先生基于上
市规则第3.13条所载独立性标准发出之独立性确认书,本公司提名委员会认为司徒先生
为独立并拥有所需诚信、技能及经验以继续承担独立非执行董事之职责。因此,在本
公司提名委员会推荐之下,董事会建议司徒先生轮值告退,并以股东在股东周年大会
上批准一项独立决议案的方式重选连任。
退任董事的重选将由股东单独进行表决。根据上市规则须予披露的上述退任董事
之详情,载于本通函附录二。
股东周年大会
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二)举行股东周年大会,大会通告载
于本通函第15至19页。
委任代表安排
股东周年大会适用之代表委任表格随本通函附上。代表委任表格必须根据表格上
所印列之指示填妥,并须于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
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方为有效。填妥并交回代表
委任表格后, 阁下仍可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董事会函件
投票表决
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除主席以诚实信用的原则作出决定,容许纯粹有关程
序或行政事宜的决议案以举手方式表决外,股东大会上,股东所作的任何表决必须以
投票方式进行。
本公司将于股东周年大会结束后尽快在联交所网站(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之
网站(www.bsgroup.com.hk)登载公告,以通知股东有关股东周年大会之投票结果。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
本公司将由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日(星期三)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二)
(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以厘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之权利,期间将不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股东如欲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
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相关股票连同所有过户文
件一并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
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末期股息
董事会已议决不建议分派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任何股息。
推荐建议
概无股东须就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任何决议案放弃投票。
董事会函件
董事会认为,股份发行授权;购回授权;扩大股份发行授权;及重选董事等建议
均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最佳利益。因此,董事会建议全体股东应投票赞成股东周
年大会通告所载将于股东周年大会上提呈之该等决议案。
此致
列位股东 台照
代表董事会
耀才证券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
许绎彬
谨启
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附录一 说明函件
本附录乃上市规则第10.06(1)(b)条所规定之说明函件,为 阁下提供考虑购回授权
所需之资料。
股本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包括1,697,296,308股股份。
倘购回决议案通过,并假设于股东周年大会前并无发行或购回其他股份,本公司
将可根据购回授权购回最多169,729,630股股份(相当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已发行
股本10%)。
购回之理由
尽管董事会现时无意购回任何股份,惟其相信购回建议所带来之灵活性将对本公
司及股东整体有利。视乎当时市况及资金安排而定,有关购回可提高本公司之每股股
份资产净值及╱或盈利,且仅在董事会相信该购回将对本公司及股东整体有利时方会
进行。
购回之资金
购回股份时,本公司仅可动用根据组织章程细则及开曼群岛法例可合法拨作购
回用途之资金。董事会建议有关购回股份应适当地以本公司内部资源及╱或可动用之
银行融资拨付。于建议之购回期间任何时间全面进行购回建议,可能会对本公司之营
运资金或资本负债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与本公司最近期刊发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
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审核财务报表所披露之状况相比)。然而,倘行使购回建议对本公
司之营运资金需求或董事会不时认为适合本公司之资本负债比率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则董事会不拟行使购回建议。
附录一 说明函件
股份价格
在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止过去十二个月期间,股份于联交所之每月最高及最低
成交价如下:
每股股份价格
最高最低
港元港元
二零二四年
七月1.891.74
八月1.961.45
九月2.331.54
十月3.112.20
十一月2.522.04
十二月2.372.09
二零二五年
一月2.402.10
二月2.802.30
三月2.972.63
四月7.832.35
五月8.735.69
六月9.867.06
七月(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9.388.43
承诺
在适用情况下,董事会将按照上市规则及开曼群岛适用法例以及按照本公司组织
章程大纲及细则所载规定,根据购回授权行使本公司权力进行购回。
概无董事及(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尽彼等所知)彼等之任何紧密联系人(定义见
上市规则)现有意在购回授权获股东批准的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任何股份。
附录一 说明函件
概无本公司核心关连人士(定义见上市规则)通知本公司,表示彼等现时有意在购
回授权获股东授予之情况下向本公司出售股份,或已承诺不会向本公司出售股份。
本公司认为说明函件及购回授权不具有任何不寻常之处。
本公司拟于任何有关购回股份完成后注销所有购回股份。
收购守则之影响
倘股份购回致使股东于本公司之投票权比例权益增加,则就收购守则而言,该项
增加将会被视为一项收购。因此,一名股东或一群一致行动(定义见收购守则)之股东
可能获得或巩固本公司之控制权(视乎股东权益之增幅而定),因而须根据收购守则规
则26提出强制要约。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尽董事会所知及所信,董事会主席兼执行董事叶茂林先生
于857,980,000股股份中拥有权益(凭借著新长明控股有限公司(彼全资拥有之公司)持有),
占本公司之已发行股本约50.5%。
假设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至股东周年大会期间并无发行股份及购回股份,而购回
授权已获股东批准,倘购回授权获全面行使,叶先生之控股权益将会由约50.5%增加至
约56.2%。董事会认为,该增加不会令叶先生有责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6提出强制要约。
董事会无意行使其权力购回股份,以致本公司之公众持股量跌至低于25%。
董事概不知悉根据收购守则按照购回授权作出任何股份购回会导致任何后果。
本公司进行之股份购回
本公司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前六个月内概无在联交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股份。
附录二 建议重选之退任董事履历详情
退任董事履历详情:
- ,执行董事及行政总裁
(于二零一五年十月五日获委任为董事及联席行政总裁,并于二零一六年五月
三十一日转任行政总裁)
许绎彬先生,51岁,为本公司之执行董事及行政总裁。彼负责本集团之整体业务
发展、营运及管理工作。许先生亦为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之主席、风险管理委员
会之成员及本集团部分附属公司之董事。许先生于证券及期货业积逾30年经验,曾任
职多间证券行,熟悉证券及期货各部门的运作,专长负责经纪业务营运、销售管理及
市场营运,并拥有超过20年前线管理经验。许先生为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认可第一类(证券交易)、第二类(期货合约交易)、第四类(就证券提供意见)、第五类(就
期货合约提供意见)、第七类(提供自动化交易服务)及第九类(提供资产管理)受规管活
动之负责人员。
许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服务协议,初始年期由二零一零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计三年,
期满后自动续期,每次为期一年,可由任何一方发出不少于三个月之事先书面通知终止,
且在任何情况下,许先生均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及膺选连任。
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彼收取酬金12,980,000港元。彼之酬金乃由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之建议及参考彼之职务、责任及经验,以及本公司之薪
酬政策及现行市况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许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出任香港境内或境外任何其他上市公
众公司之任何董事职务,亦无其他主要任命及专业资格。彼与本公司之任何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连。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许先生于600,000股股份中拥有权益,占本公司之发行股份
约0.03%。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彼于本公司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中(定义见证券及期货
附录二 建议重选之退任董事履历详情
条例第XV部)概无拥有任何其他权益。许先生并无涉及上市规则第13.51(2)(h)至 13.51(2)(v)
条所述之任何事项,亦无其他事项须提呈股东注意。
- ,独立非执行董事
(于二零一零年八月四日获委任)
司徒维新先生,66岁,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
薪酬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及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成员。司徒先生持有香港大
学法律荣誉学士学位及法律专业证书,并于二零零二年取得中国清华大学与香港大学
专业进修学院合办之中国民商法专业课程进修结业证书,于二零一五年取得金融时报
非执行董事专业文凭。司徒先生为香港董事学会之资深会员,以及香港独立非执行董
事协会之会员。彼于一九八五年取得香港执业律师资格,并曾在张恩纯、叶健民律师
行及陈应达律师事务所等香港律师行执业,于二零零三年创立司徒维新律师行有限法
律责任合伙,自退任该行合伙人后,现为该行资深顾问。司徒先生亦为香港之执业国
际公证人。
司徒先生已与本公司更新其委任年期为固定任期一年,且于二零一三年八月
二十五日起生效,其后在每次任期届满后自动延续一年,直至任何一方发出不少于三
个月之事先书面通知终止服务协议为止,且在任何情况下,司徒先生均须根据组织章
程细则于股东周年大会上轮值告退及膺选连任。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
年度,彼收取酬金264,000港元。彼之酬金乃由董事会根据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之建议及
参考之职务、责任及经验,以及本公司之薪酬政策及现行市况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司徒先生于过去三年并无出任香港境内或境外任何其他上市
公众公司之任何董事职务,亦无其他主要任命及专业资格。彼与本公司之任何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连。
附录二 建议重选之退任董事履历详情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司徒先生于217,666股股份中拥有权益,占本公司之发行股
份约0.01%。除上文所披露者外,彼于本公司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中(定义见证券及
期货条例第XV部)概无拥有任何其他权益。司徒先生并无涉及上市规则第13.51(2)(h)至
13.51(2)(v)条所述之任何事项,亦无其他事项须提呈股东注意。
- ,独立非执行董事
(于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获委任)
黄婷婷小姐,42岁,为本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审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及环境、社会及管治委员会成员。黄小姐分别于二零零五
年及二零零六年获得香港大学荣誉法律学士学位及法学专业证书,并于二零一零年完
成香港大学仲裁及排解争端法法学硕士学位。黄小姐专门从事争端排解工作,包括商
业及民事诉讼以及国际仲裁。黄小姐于二零零八年取得香港执业律师资格,于法律界
具有逾15年的执业经验。彼亦为认可综合调解员及婚姻监礼人。黄小姐现为萧一峰律
师行(一间位于香港的律师事务所)之合伙人。
黄小姐已与本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一年的委任书,且于二零二三年四月三日起生效,
其后在每次任期届满后自动延续一年,直至任何一方向另一方发出三个月之事先书面
通知终止服务协议为止,且在任何情况下,黄小姐均须根据组织章程细则于股东周年
大会上轮值告退及膺选连任。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财政年度,彼收取酬金
259,000港元。彼之酬金乃由董事会根据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之建议及参考彼之职务、责
任及经验,以及本公司之薪酬政策及现行市况厘定。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黄小姐于过去三年并无出任香港境内或境外任何其他上市公
众公司之任何董事职务,亦无其他主要任命或专业资格。彼与本公司之任何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层、主要股东或控股股东概无任何关连。
附录二 建议重选之退任董事履历详情
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黄小姐于本公司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中(定义见证券及
期货条例第XV部)概无拥有任何权益。黄小姐并无涉及上市规则第13.51(2)(h)至13.51(2)(v)
条所述之任何事项,亦无其他事项须提呈股东注意。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RIGHT SMART SECURITIES & COMMODITIES GROUP LIMITED
耀才证券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1428)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兹通告耀才证券金融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星
期二)上午十时正假座香港湾仔港湾道1号香港万丽海景酒店八楼海景厅I举行股东周年
大会,借以处理下列事项:
普通决议案
1. 省览及考虑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经
审核综合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及独立核数师报告。
- (各项均为一项独立决议案):
(a) 许绎彬先生为执行董事;
(b) 司徒维新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及
(c) 黄婷婷小姐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 。
- ,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金。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考虑及酌情以普通决议案方式通过(不论有否修订)下列各项决议案:
-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会于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发行、配发及处理本公司
之额外股份,并作出或授予将或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
议及购股权(包括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及附带权利可认
购或转换为本公司股份之任何证券);
(b) 本决议案(a)段所述批准将授权董事会于有关期间内作出或授予将
或可能须于有关期间结束后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
(包括认股权证、债券、债权证、票据及附带权利可认购或转换为
本公司股份之任何证券);
(c) 董事会根据本决议案(a)段所述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
发(不论根据购股权或以其他方式)及发行之股本总面值(惟根据(i)
供股(定义见下文);或(ii)根据本公司任何认股权证或可转换为股
份之证券之条款于认购权或换股权获行使后发行本公司股份;或
(iii)根据本公司不时之组织章程细则发行本公司股份作为代息股
份;或(iv)根据任何购股权计划或向本公司及╱或其任何附属公
司之雇员授出或发行本公司股份或购入本公司股份之权利之类似
安排发行本公司股份除外),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通过当日之本
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20%,而上述批准亦以此数额为限;及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起至下列时间(以最早者为准)止期
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
或
(ii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第
5(A)项决议案所给予之授权时;及
「供股」指于董事会指定之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
东名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于当日持有该等股份之比例提呈发售
本公司股份(惟董事会有权就零碎股权或经考虑本公司适用之任
何地区之法律或任何认可监管机构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下之
任何限制或责任,作出彼等认为必要或权宜之有关排除或其他安
排)。」
(B)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会于有关期间
(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
司(「联交所」)或本公司股份可能上市且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
员会与联交所就此认可之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购回本公司股本中
每股面值0.30港元之股份,惟此项权力必须根据经不时修订之一
切适用法例及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或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
及在其规限下行使;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b)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a)段所述批准购回之本公司股份总面值,不
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之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10%,而
上述批准亦以此数额为限;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由本决议案通过起至下列时间(以最早者为准)止期
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时;
或
(iii) 本公司股东于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第
5(B)项决议案所给予之授权时。」
(C) 「动议于本股东周年大会通告第5(A)项及第5(B)项普通决议案通过后,
藉加入相当于自董事会可据以行使本公司权力购回本公司股本中之股
份之有关一般授权授出以来本公司所购回之该等股份总面值之数额,
扩大授予董事会且于当时有效可行使本公司权力配发股份及作出或授
予可能须行使该等权力之要约、协议及购股权之一般授权;惟该数额
不得超过本决议案通过当日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面值之10%。」
承董事会命
耀才证券金融集团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兼行政总裁
许绎彬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四日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附注:
- 。
- (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之股东,均有权委任一名或多名代表
代其出席会议,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惟须亲身代表股东出席大会。
- (如有)或经公证人核证之有关副本,必须不迟于上述大
会或其任何续会指定举行时间四十八小时前送达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
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方为有效。
- (星期三)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星期二)(包括首尾两天)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以厘定股东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之权利,期间将不会办理
股份过户登记手续。股东如欲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并于会上投票,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九日(星
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相关股票连同所有过户文件一并送交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
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5. 若股东周年大会当天上午八时正或之后任何时间悬挂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
信号或由超级台风引起之极端情况于香港生效,会议将会延期举行。本公司将于联交所网站
(www.hkexnews.hk)及本公司网站(www.bsgroup.com.hk)刊发公告,以通知股东续会举行之日期、
时间及地点。
于本通告日期,董事会由执行董事叶茂林先生(主席)、许绎彬先生(行政总裁)、
陈永诚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余韧刚先生、司徒维新先生、凌国辉先生及黄婷婷
小姐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