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996 弘阳地产 公告及通告:内幕消息 – 延长提早重组支持协议费用期限及基础重组支持协议费用期限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

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

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本公告仅供参考,并不构成收购、购买或认购本公司证券的邀请或要约。于美国或任何其他

根据任何有关司法权区证券法例登记或合资格前作出有关提呈、招揽或出售则属不合法的

司法权区,本公告并非亦不构成提呈购买或出售或招揽购买或出售任何证券的要约的任何

部分。本公告所述证券未曾亦不会根据1933年美国证券法登记,未办理登记或未获豁免登

记前,不得在美国境内发售、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于美国公开发售任何证券将以发售章

程形式进行,有关发售章程可向本公司获取,并将载有关于本公司及其管理层以及财务报

表的详尽资料。本公司无意于美国登记本公告所述任何发售的任何部分。

Redsun Properties Group Limited

弘阳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996)

内幕消息

延长提早重组支持协议费用期限

及基础重组支持协议费用期限

本公告乃由弘阳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条以及香港法

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项下的内幕消息条文(定

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兹提述(i)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1月23日的公告,内容有关本公司与相关同意债权

人订立重组支持协议;(ii)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2月21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延长提

早重组支持协议费用期限;及(iii)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3月7日、2025年3月21日、

2025年4月3日、2025年4月17日、2025年5月2日、2025年5月16日、2025年5月30日、

2025年6月13日及2025年6月27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延长提早重组支持协议费用

期限及基础重组支持协议费用期限(统称「该等公告」)。除另有说明外,本公告所

用词汇与该等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义。


延长提早重组支持协议费用期限及基础重组支持协议费用期限

由于若干债权人需要额外时间完成彼等加入重组支持协议的内部程序,故本公

司谨此宣布,本公司已行使其酌情权(i)将提早重组支持协议费用期限由2025年

7月11日下午五时正(香港时间)进一步延长至2025年7月25日下午五时正(香港时

间)(「经延长提早重组支持协议费用期限」)及(ii)将基础重组支持协议费用期限由

2025年7月25日下午五时正(香港时间)延长至2025年8月8日下午五时正(香港时间)

(「经延长基础重组支持协议费用期限」)。

尚未加入重组支持协议的所有现有债务持有人可尽快考虑重组支持协议的条款(于

交易平台(网址为https://deals.is.kroll.com/rsun)上可供查阅),并通过交易平台(网址

为https://deals.is.kroll.com/rsun),就其全部(但不少于全部)现有债务向信息代理(代

表本公司行事)递交有效填写并签署的加入函,以加入重组支持协议,该加入函

应包括持有量详情以及(如适用)其实益持有人的证明、其电子指令参考编号或

任何其他证明文件。

信息代理亦会回答与此程序有关的任何查询(请参阅下文所列的联络详情)。

Kroll Issuer Services Limited

地址: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号太古广场三座3楼

电话:+852 2281 0114

电邮:rsun@is.kroll.com

于原定提早重组支持协议费用期限或之前,已通过正式完成上述步骤而有效加

入提早重组支持协议的现有债务持有人则无须采取任何行动。

除上文所载修改外,重组支持协议的所有其他条款及条件将维持不变。本公司

将适时就建议重组的进展刊发进一步公告。


一般事项

本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证券及期货条例以及╱或适用法律及法规的规定适时

刊发进一步公告。

建议重组的实施将视乎多项本公司无法控制的因素。由于无法保证建议重组将

成功实施,本公司证券持有人及本公司其他投资者(i)切勿仅倚赖本公告或本公

司可能不时刊发的任何其他公告所载的资料;及(ii)在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

考虑相关风险及审慎行事。如有疑问,本公司证券持有人及其他投资者务请向

其专业或财务顾问寻求专业意见。

承董事会命

弘阳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曾焕沙

主席

香港,2025年7月11日

于本公告日期,曾焕沙先生、陈彬先生及胡芳女士为执行董事;及李国栋先生、梁又稳先生

及欧阳宝丰先生为独立非执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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