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956 新天绿色能源 委任代表表格: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
China Suntien Green Energy Corporation Limited*
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00956)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
(附注1)
地址为,
为新天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A股 股╱H股 股
(附注2)
之登记持有人,现委任会议主持人或
地址为
(附注3)
为本人╱吾等代表,代表本人╱吾等出席本公司定于2025年7月25日(星期五)上午9时30分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国」)河北省石家庄市云瑞国宾酒店五楼会议室举行之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临时股东会」)(或其任何续
会),并于临时股东会或其任何续会代表本人╱吾等,依照下列指示就下列决议案投票,如无作出指示,则由
本人╱吾等之代表酌情决定投票。
日期: 签署
(附注6、7及8)
:
本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之 股份数目(附注2) |
---|
普通决议案 | 赞成(附注4) | 反对(附注4) | 弃权(附注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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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 |||
2. | 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及执行董事的议案 | 累积投票(附注5) | ||
2.1 | 选举曹欣博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 |||
2.2 | 选举李连平博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 |||
2.3 | 选举秦刚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 |||
2.4 | 选举张旭蕾博士为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 |||
2.5 | 选举卢荣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 |||
2.6 | 选举赵士毅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 | |||
2.7 | 选举谭建鑫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执行董事 | |||
3. | 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 累积投票(附注5) | ||
3.1 | 选举周文港博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 |||
3.2 | 选举杨晶磊博士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 |||
3.3 | 选举陈奕斌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 |||
3.4 | 选举刘斌先生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 |
附注:
- (如股东名册所示)。所有联名登记持有人姓名╱名称均须填上。
- ,如无填报股份数目,则本经修订代表
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本公司股本中所有以 阁下名义登记之股份有关(不论是独自或联名持有)。
- ,请将「会议主持人」一词删去,并在所示空格填上拟委任代表之姓名及地址。受委任代
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本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上任何更改须由签署人士简签示可。
- : 阁下如欲投票赞成决议案,请在「赞成」栏内填上「✓」号;如欲投票反对决议案,则请在「反对」栏内填上「√」号。如欲
就决议案投弃权票,请在「弃权」栏内加上「✓」。倘若表格妥为签署但并无注明有关决议之指示,受委代表有权自行决定就决议案投
票或放弃投票;或若就某一项决议案并无作出指示,则受委代表有权自行决定就该特定决议案投票或放弃投票。受委代表亦可自行
决定就临时股东会通告所载以外妥为提呈临时股东会之任何决议案投票。计算通过决议案所需的大多数时,弃权票将包含在议案表
决结果的分母中,但不包含在分子中。
- :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上述第2.1项至第2.7项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及执行董事的议案,以及第3.1
项至第3.4项关于选举第六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将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进行。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也可以按照
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
下面以对第2项决议案的表决为例来说明累积投票制的表决方法,请按照下述要求填写 阁下的表决意愿:
(i) 就第2项决议案而言, 阁下持有的每一股份均有与应选非执行董事及执行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例如,如 阁下拥有100
万股本公司股份,本次应选非执行董事及执行董事人数为七位,则 阁下对第2项决议案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00万股(即100
万股×7=700万股)。
(ii) 阁下可以对每一位董事候选人投给与 阁下持股数额相同的表决权;也可以对某一位董事候选人投给 阁下持有的每一股份
所代表的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全部表决权。如 阁下拟将所持有的股份数平均分配给每一位候选人,则请在「累积投票」栏
内适当地方加上「✓」号。否则,请在「累积投票」栏填入 阁下给予每位董事候选人的表决权股份数。例如,如 阁下拥有100
万股本公司股份,则 阁下对第2项决议案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为700万股; 阁下可以将700万股中的每100万股平均给予七位
非执行董事及执行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700万股全部给予其中一位董事候选人;或者,将400万股给予董事候选人甲,将300
万股给予董事候选人乙等。
(iii) 倘 阁下对某一位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超过 阁下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则 阁下投票无效,视为
放弃表决权。倘 阁下对某一位董事候选人集中行使的表决权总数,低于 阁下持有的全部股份拥有的表决权,则 阁下投
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例如,如 阁下拥有100万股本公司股份,则 阁下对第2项决议案的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700万股:(a)如 阁下在第2.1项子决议案的「累积投票」栏填入「700万股」后,则 阁下的表决权已经用尽,对其他非执行董事
及执行董事候选人不再有表决权。如 阁下在第2.2项至第2.7项子决议案的相应栏目填入了股份数(0股除外),则视为 阁下关
于第2项决议案的表决全部无效;或(b)如 阁下在第2.1项子决议案的「累积投票」填入「200万股」,在第2.2项至第2.7项子决议
案的「累积投票」栏填入「0股」,或未填写股份数目,则 阁下200万股的投票有效,未填入的剩余500万股视为 阁下放弃表决
权。
- 。如股东为法团,则必须加盖公司印鉴或由公司负责
人、代表人或其他获正式授权之人士亲笔签署。倘为联名登记持有人,本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可由任何一位联名登记持有人签署,
但若超过一位联名持有人出席临时股东会(不论亲身或派代表出席),就有关股份名列股东名册首位之一位联名登记持有人方有权投
票,其他联名持有人一律无表决权。
- (如有)或经公证核实文件,必须最迟于临时股东会或其任何续会举行
时间前24小时(就临时股东会而言,指2025年7月24日(星期四)上午9时30分或以前)送达(i)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
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如为H股持有人)或(ii)本公司之中国注册办事处及总部(如为A股持有
人),地址为中国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西路9号裕园广场A座9楼,方为有效。
- ,仍可出席临时股东会或其任何续会并于会上投票。
- :股东如已正式填妥、签署及递交随本公司日期为2025年7月7日的通函刊发之代表委任表格(「原代表委任表格」),应注意以下
事项:
(i) 倘并无递交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而原代表委任表格已填妥及签署,则该原代表委任表格在最大适用范围内继续有效。倘原
代表委任表格中一项或多项决议案填写不正确,但其他决议案填写正确,则仅该等填写不正确之决议案的表决被视为无效,
但不影响原代表委任表格中其他填写正确之决议案的表决效力;
(ii) 倘本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于临时股东会指定举行时间前不少于24小时(「截止时间」)递交,则本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如已正确
填妥及签署)将取代及替代该股东先前递交的原代表委任表格,并将被视为该股东递交的有效代表委任表格;或
(iii) 倘本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于截止时间后递交,或倘于截止时间前递交但填写不正确及╱或未经签署,则本经修订代表委任表
格项下的代表委任将告无效,而该股东于原代表委任表格(倘已正确填写及签署)项下委任的受委代表将有权按上文(i)所述方式
表决,犹如并无递交经修订代表委任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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