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13 万保刚集团 委任代表表格:股东周年大会代表委任表格
MOBICON GROUP LIMITED
万保刚集团有限公司
*
(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13)
股东周年大会代表委任表格
本人╱吾等
(附注一)
地址为
为万保刚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股本中每股面值0.10港元股份
(附注二)
共 股之登记持有人,
兹委任
(附注三)
大会主席或
地址为
代表本人╱吾等出席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时正假座香港九龙又一村高槐路7号又一村花园俱乐
部举行之股东周年大会或其任何续会,以考虑并酌情通过召开上述大会之通告所载决议案(不论有否修订),并于该大会(或其任
何续会)上按下列指示以本人╱吾等之名义代本人╱吾等就该等决议案投票;倘无作出指示,则由本人╱吾等之代表酌情投票。
签署
(附注六)
: 日期:二零二五年 月日
附注:
一、 请以正楷填上全名及地址。
二、 请填上 阁下名下每股面值0.10港元之股份数目。如未有填上股份数目,则本代表委任表格将被视为与 阁下名下之所有本公司股份有关。
三、 如拟委派大会主席以外之人士为代表,请将「大会主席或」之字样删去,并在空栏内以正楷填上 阁下所拟委派代表之全名及地址。倘无填上
姓名,则由大会主席出任 阁下之代表。
四、 重要提示: 阁下如欲投票赞成任何决议案,请在有关「赞成」栏内填上「✓」号。 阁下如欲投票反对任何决议案,则请在有关「反对」栏内填
上「✓」号。如无任何指示, 阁下委任之代表可自行酌情投票。 阁下之代表亦有权就于大会上正式提呈而未载于召开大会通告之任何决议
案自行酌情投票。
五、 本代表委任表格连同经签署之授权书(如有)或其他授权文件(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于大会或其续
会之指定举行时间48小时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
1712–1716号舖,方为有效。
六、 本代表委任表格须由 阁下或 阁下正式书面授权之人士签署。如股东为法团,则代表委任表格须盖上公司印鉴,或经由公司负责人或获正
式授权之人士签署。
七、 如属联名持有人,则本代表委任表格须由股东名册上排名首位之股东签署。
八、 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九、 阁下填妥及交回本代表委任表格后,仍可按意愿出席股东周年大会及于会上投票。
十、 本代表委任表格如有任何更改,均须由签署人简签示可。
十一、 该等决议案内容仅为概述。将于大会上提呈之该等决议案全文载于大会通告内。
收集个人资料声明
本声明中所指的「个人资料」与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中「个人资料」的涵义相同。 阁下是自愿提供个人资料,以用于处理 阁下在
本表格上所述的指示(「该等用途」)。如 阁下未能提供足够资料,本公司有可能无法处理 阁下的指示。本公司可就所述的该等用途,将个人资料披
露或转移给本公司的附属公司、股份登记处及╱或为本公司提供行政、电脑及其他服务的第三者服务供应商,以及其他获法例授权并要求取得有关
资料的人士或其他与上述所列出的该等用途有关以及需要接收有关资料之人士。个人资料将在必要期间保留以供履行所述的该等用途(包括作核实
及纪录用途)。有关查阅及╱或更正个人资料的要求可按照《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提出,而有关要求须以书面方式邮寄至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地址见上文)予私隐条例事务主任。
* 仅供识别
普通决议案(附注十一) | 赞成(附注四) | 反对(附注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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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经审核综合财务 报表、董事会报告及核数师报告。 | ||
2. | 宣派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末期股息每股0.25港仙。 | ||
3. | 重选洪英峰先生为本公司执行董事。 | ||
4. | 重选梁伟祥博士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 ||
5. | 重选叶富华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 ||
6. | 授权本公司薪酬委员会厘定本公司董事之酬金。 | ||
7. | 续聘国卫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核数师,并授权本公司董事会厘 定其酬金。 | ||
8. | A. 向董事授予一般授权,以配发、发行及处置不超过决议案获通过当日 已发行股份总数20%的本公司股份。 | ||
B. 向董事授予一般授权,可行使本公司之权力以购回其本身股份,惟有 关总数不得超过决议案获通过当日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 | |||
C. 待第8A及8B项决议案获通过后,授权董事发行相当于本公司购回之 股份面值之额外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