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13 万保刚集团 公告及通告: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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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通告全部
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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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保刚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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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百慕达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213)
股东周年大会通告
兹通告上述公司(「本公司」)谨订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三)中午十二时正
假座香港九龙又一村高槐路7号又一村花园俱乐部举行股东周年大会,以处理下
列事项:
1. 省览及考虑截至二零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本公司经审核综合财务
报表、本公司董事(「董事」)会报告及本公司核数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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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仅供识别
- ,并授权董事会厘定其酬
金。
- ,考虑并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
普通决议案
-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c)段之规限下并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
市规则(「上市规则」),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间(定
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配发、发行及处置本公司每股
面值0.10港元之额外股份(「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转售库存股份),
并作出或授予可能须行使该项权力之售股建议、协议及购股权;
(b) 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授权董事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作出或
授予可能须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结束后行使该项权力之售股建
议、协议及购股权;
(c) 董事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不
论根据购股权或其他方式配发)之股本面值总额(惟根据供股(定义
见下文)或本公司之以股代息计划或因行使本公司购股权计划项下
认购权所配发者除外),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
本面值总额百分之二十(2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d)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至下列最早时限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
案之日;及
「供股」指于董事指定期间内,向于指定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
册之股份持有人,按彼等当时持有股份之比例提呈发售股份(惟董
事可就零碎股权或在考虑香港以外任何地区之法例或该等地区的
任何认可监管机关或任何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之限制或责任后,按彼
等认为必要或权宜取消此等权利或作出其他安排)。」
- 「动议:
(a) 在本决议案(b)段之规限下,谨此一般及无条件批准董事于有关期
间(定义见下文)内,行使本公司一切权力,根据及按照一切适用法
例购回其本身股份;
(b) 本公司根据本决议案(a)段之批准于有关期间(定义见下文)内购回
之股份面值总额,不得超过于本决议案日期本公司已发行股本面值
总额之百分之十(10%),而上述批准亦须受此限制;及
(c) 就本决议案而言:
「有关期间」指本决议案获通过日期至下列最早时限止期间:
(i) 本公司下届股东周年大会结束时;
(ii) 本公司之公司细则或任何适用法例规定本公司须举行下届股
东周年大会之期限届满之时;及
(iii) 本公司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撤销或修订本决议
案之日。」
- 「动议待上文第8B项决议案获通过后,将本公司根据上文第8B项决议案
所述授予董事之授权而购回之股份面值总额,加入董事根据上文第8A
项决议案可予配发或有条件或无条件同意配发之股本面值总额。」
本公司将于(i)二零二五年八月八日(星期五)至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三日(星期三)(首
尾两日包括在内);及(ii)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星期一)至二零二五年八月二十
一日(星期四)(首尾两日包括在内)期间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分别确定
(i)出席大会之权利及(ii)收取末期股息(如有)之权利。
承董事会命
万保刚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蔡浩贤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主要办事处:
香港
九龙
新蒲岗
太子道东704号
新时代工贸商业中心7楼
董事会成员
于本通告日期,本公司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洪剑峰博士、杨敏仪女士、洪英
峰先生及杨国梁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叶富华先生、梁伟祥博士及古永康先
生。
附注:
- ,所有过户文件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七日(星期四)
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
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1712–1716号舖,以办理登记手续。
- (星期一)派发之末期股息(如有)之权利,所有过户文件
连同有关股票,必须于二零二五年八月十八日(星期一)下午四时三十分前,交回本公司之香
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
楼1712–1716号舖,以办理登记手续。
- ,均有权委派受委代表代其出席大会,
并代其投票。受委代表毋须为本公司股东。
- (如有)或经由公证人签署证明之授权
书或授权文件副本,必须于大会或其续会举行时间不少于48小时前,交回上文所述本公司
之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处,方为有效。
- 。中英文版本如有任何歧异,概以英文版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