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11 联泰控股 公告及通告:补充公告 — 持续关连交易 总分包协议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

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

部份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

联泰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LUEN THAI HOLDINGS LIMITED

补充公告—

持续关连交易

总分包协议

谨此提述联泰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五年六月三十日的公告(「该公

告」)。除非文义另有所指,否则本公告所用专有词汇与该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

义。

本补充公告拟提供有关(i)LTO集团内部定价政策及本集团管理层于考虑上海纺织香

港集团就总分包协议项下拟提供之分包服务所提供的服务费时将遵循的详细程序;

及(ii)上海纺织香港的最终实益拥有人之额外资料。

内部定价政策及程序

诚如该公告所披露,为确保根据各最终分包协议应付予LTO集团的服务费属公平合

理及符合现行市场费率,LTO集团将比较自上海纺织香港集团获取的所报分包服务

费与(i)上海纺织香港集团就类似产品应付予独立第三方分包商的分包服务费,

及(ii)LTO集团自其他独立第三方分包商获取的可资比较报价(视乎实际情况及可行

性而定)。


本集团的内部定价政策及本集团管理层于考虑上海纺织香港集团所提供的服务费时

将遵循的详细程序如下:

1.根据总分包协议的条款,LTO集团并无义务接受上海纺织香港集团所报的任何

服务费。本集团管理层应确保LTO集团仅会于有关分包服务的服务费符合现行

市场费率及符合LTO集团内部定价政策的情况下,方会与上海纺织香港集团订

立最终分包协议。

2.根据LTO集团的内部定价政策,就分包服务收取的服务费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

少于(i)LTO集团提供该等服务所产生的劳动成本及(ii)相当于该等劳动成本

10%或以上的金额总额(「基准费」)。于厘定基准费时,本集团管理层已考虑到

本集团在维持其劳动力及营运其工厂时已产生的固定成本。本集团管理层认

为,通过不时根据总分包协议与上海纺织香港集团订立分包协议,本公司将能

够更好地利用其工厂的产能。

3.当LTO集团收到上海纺织香港集团有关分包服务的要求时,本集团管理层将估

计LTO集团提供该等服务时将产生的劳动成本金额。若上海纺织香港集团提供

的服务费低于基准费,本集团管理层将拒绝上海纺织香港集团的要约。

4.倘所提供的服务费高于基准费,本集团管理层将要求上海纺织香港集团提供足

够文件证据,证明上海纺织香港集团就类似产品的类似服务向独立第三方分包

商支付的服务费,以作比较。同时,本集团管理层将寻求取得其他独立第三方

分包商就类似产品的类似服务提供的最少两份额外可比报价,惟须视乎实际可

得性及可行性而定。一旦本集团自上海纺织香港集团收到所要求的资料及可比

报价,本集团管理层将评估上海纺织香港集团提供的服务费是否符合现行市场

费率。

5.倘并无或实际上无法取得其他独立第三方分包商就类似产品的类似服务提供的

可比报价,本集团管理层将比较上海纺织香港集团提供的服务费与独立第三方

分包商就其他产品的其他分包服务取得的报价,并考虑所涉及的分包服务复杂


程度的差异(就提供该等服务所需的时间及劳动力而言),评估上海纺织香港集

团提供的服务费差额(如有)是否属公平合理。

董事认为,根据本集团的内部定价政策及上文所载程序,本集团可确保根据各最终

分包协议应付予LTO集团的服务费属公平合理及符合现行市场费率,而总分包协议

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将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且不会损害本公司及其少数股东的权

益。

有关上海纺织香港的进一步资料

上海纺织香港为一家于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并为上海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间接

全资附属公司,上海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为一家于中国注册成立的公司,由东方国

际(集团)有限公司拥有96.65%权益。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最终由上海市国有

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拥有93.4%权益。

承董事局命

联泰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秘书

陈晓亮

香港,二零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于本公告日期,董事局包括以下董事:

执行董事:

王卫民(主席)

陈守仁(永远荣誉主席)

陈祖龙(行政总裁)

章民

金鑫

非执行董事:

霍宇山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铭润

李卓然

史敏

公司网站:www.luenth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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